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党员干部实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站党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我站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站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本站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站内各班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为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支部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负责人。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第一条、党支部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党支部书记对全站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全站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条、党支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支部党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1.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2.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和党纪政纪条规,增强党员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3. 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 结合业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 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2013年5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具有江西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繁荣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干部作风转变。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第六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工作计划、目标和落实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二)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教育,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四)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深入推进廉政风险评估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五)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六)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八)关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南通盐行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二)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三)党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领导班子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一)对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不认真分析研究,未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未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有工作计划、责任目标,但组织实施不力的。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重视,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
(四)对所辖行业、系统、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情况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实施检查考核的。
(六)其他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一)对所辖行业、系统、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送审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治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原则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必须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认真追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从严追究。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
责任追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程序合法,必须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三)坚持责任区分原则。
1)集体责任。
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追究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同时追究 “一把手”、分管领导、 倡议者和积极实施者的个人责任。
2)个人责任。
因领导干部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违纪违法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3)主要领导责任。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4)重要领导责任。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责任追究对象及内容(一)责任追究对象党的领导班子、行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个人。
(二)责任追究内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党的领导班子(1)对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没有结合所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认真研究、统一部署,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
(2)在党政领导班子中没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没有落实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以及责任人。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工商尖草坪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太原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参照《太原市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分局实际,特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分局党总支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 明确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认真落实责任制,保证省、市工商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正确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驾护航。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落实省、市工商局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置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之中,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紧密结合。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三)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四)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与分解第六条局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包括:(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省工商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和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市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努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保持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
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第一篇: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xxxx党委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确保中央、省、市委和xxx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xx]16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xxx党委、理事会及纪委、政工等科室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用于xxx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为准绳,查清事实,界定责任,区别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做到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
(二)谁主管、谁负责。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问题,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要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三)从严执纪,违纪必究。
坚决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正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严肃追究。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意识,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第五条:责任的区分:(一)集体责任。
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追究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倡议者和积极实施者的个人责任。
(二)个人责任。
因领导干部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违纪违法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属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同时追究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关于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责任界定第三章责任考核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建设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部),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领导责任。
第三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委(总⽀、⽀部)书记或负责⼈,分别为本部、本司局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责任⼈。
第四条部成⽴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部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有关司局党风廉政建设第⼀责任⼈为领导⼩组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驻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领导⼩组履⾏下列职责:(⼀)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及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在部党组统⼀领导下,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重⼤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作进⾏组织协调。
(三)对系统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作给予指导。
(四)全⾯履⾏责任制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领导⼩组办公室履⾏下列职责:(⼀)贯彻落实领导⼩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
(⼆)协助领导⼩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作。
(三)对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常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监督检查。
第七条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纠正⾏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纠风办”)在上级主管机关和部党组领导下,按照分⼯,共同协助部党组开展《责任制》规定的各项⼯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第⼆章责任界定第⼋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第⼀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其他成员,根据⼯作分⼯,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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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屯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防范各种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党员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行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定期检查,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问题。
第二条重视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其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注重发挥支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作用,抓好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搞好党员思想教育。
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防止决策失误。
第四条领导班子带头搞好廉洁自律,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和党员群众、党组织的监督,定期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第五条党总支要经常了解党风状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研究处理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第六条组织村组干部每年要重点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八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党纪政纪处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行政处分规定执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九条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政策和法规的;
(二)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十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照党组、部署、要求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进行具体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三)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问题的。
第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小屯村党总支
201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