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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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责任公司章程

重庆责任公司章程

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出资时间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注册资本一次性到位的;“出资时间”必须填写;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出资时间”不填写或删去..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出资人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一首次出资情况:二第二次出资情况:……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章出资人第十四条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第十五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九修改公司章程..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注:前款第一、第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第十六条出资人的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五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注:不超过三年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二十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兼职..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出资人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三十四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五条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条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出资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重庆公司章程

重庆公司章程

重庆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重庆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为:重庆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为:XXX(根据实际经营业务填写)。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

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七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五章公司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经理)。

第七章监事会职责第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XXX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名。

第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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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XXXX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重庆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XXXXXX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销售:XXXXXXXXXXXXXXX(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一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

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

重庆环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重庆环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1幢3-9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科技中介服务;科普宣传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5万元。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股东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重庆XXXXXX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重庆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XXXXXX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销售:XXXXXXXXXXXXXXX(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一次缴纳。

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章(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教学提纲

有限责任公司章(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教学提纲

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二条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单位:万元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提议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021年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021年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重庆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居处: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记录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领导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数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记录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依如实际情形,能够改变经营范围,须经公司记录机关核准记录。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一起出资设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利用权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打算如下:第一次缴纳出资情形: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形:……(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利用权等)第十二条公司能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居处;(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盈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依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XXXXXXXX公司章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X 〔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市沙坪坝区XXXXXX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围:销售:XXXXXXXXXXXXXXX〔以上经营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一次缴纳。

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一〕股东的或名称与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置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展监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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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重庆XXXXXX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重庆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XXXXXX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销售:XXXXXXXXXXXXXXX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一次缴纳。

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

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

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三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一名。

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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