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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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某日下午,某小学的六年级某班学生在第4节课的上课铃响之后,陆陆续续地步入教室。这时候语文老师已经开始抄题。由于是移民农村学校,学生家庭收入不高。作为六年级小学毕业生,老师尽可能的抄题,帮助孩子们学习。孩子们认认真真的抄着,教师异常的安静。“老师,你抄的这些根本没有用”一句话打破了教室的宁静,学生的目光齐刷刷的投向了那位同学。“什么”,老师追问道。“没有用”。这位同学并没有因为老师的质问而停止。就这样师生间一问一答,一直相持到面对面。这时候,老师再也压制不了自己的怒火。“啪,啪”打了学生两个耳光。可是,这样的举动并没有遏制事态的发展,相反这位学生更加坚定的说:“没有作用”。就这样老师又打了两个耳光。此时的学生已经开始逃跑。“无巧不成书”,这位学生的弟弟恰恰在邻班级的第一桌。他告诉的弟弟去找家里人。

然而,这并没有影响老师的情绪他继续抄题。十分钟过后,一个男人脏话连篇嚷嚷着走进学校,直奔六年级教室。在教室门口,老师说稍微等一下,下课了再谈。可就在这时那位家长已经抓住了教师的衣服开始撕扯。老师怒火又一次被点燃,一把推离开家长,可家长人不依不饶一拳上来就打中了老师的头部。眼看第二拳又来了,老师见状,迅速侧身一闪,迅即抓住家长的手,两人又扭打起来。旁边的学生一轰而上,拖开两人。但这时家长已怒极,奋力挣脱学生们的拖拉,向老师猛打,学生们拼力拉开两人,打架结束。

家长后来将老师带往医院检查,院方要求住院观察3天,诊断结果是有轻微脑震荡。老师要求家长赔礼道歉并赔偿住院费和营养费。学校没有处分老师,但支付了的住院费和医疗费,并对学生作出了记过一次的处分。

【分析】

《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长殴打教师是错误的,应赔偿教师的损失。老师对待学生的态度和先动手打人是不对的,是违反《教师法》的规定的,也是引发这次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的教育原则。对于有缺点、有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法》也规定了教

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对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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