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认证法律法规培训
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对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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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3.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4.1受理认证申请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目录一、基本概念与重要性 (2)1.1 医疗法律法规的定义 (3)1.2 医疗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4)二、医疗法律法规体系 (5)2.1 国家层面医疗法律法规 (6)2.2 地方医疗法律法规 (7)2.3 国际医疗法律法规 (9)三、医疗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10)3.1 医疗机构管理 (11)3.2 医务人员职责与行为规范 (12)3.3 患者权益保护 (14)3.4 医疗纠纷处理与法律责任 (15)3.5 药物安全管理 (16)四、医疗法律法规的实践应用 (18)4.1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19)4.2 医务人员依法行医 (20)4.3 患者维权途径与方式 (21)4.4 医疗纠纷调解与诉讼 (23)五、医疗法律法规的定期更新与教育培训 (24)5.1 医疗法律法规的定期更新 (25)5.2 医疗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计划 (26)5.3 提高医疗法律法规意识和素养 (27)六、医疗法律法规的评估与改进 (28)6.1 医疗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评估 (29)6.2 医疗法律法规培训需求分析 (30)6.3 医疗法律法规培训改进措施 (32)一、基本概念与重要性医疗法律法规是指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各种法律规定。
在医疗行业中,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医务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了解和掌握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对于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医务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医疗法律法规的内涵和要求,从而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在日常工作中,医务人员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等权益,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法律法规为医务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有助于规范医疗行为,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纠纷。
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医务人员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遵循行业规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纠纷的发生往往与医务人员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不遵守有关。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
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认证认可法规体系

2021-07-28
15
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框架 Basic structure of the regulatory system for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2021-07-28
产品质量法
商检法
计量法
标准化法
其他法律法规
机构、人员资质管理
认 认实 认国
2021-07-28
10
4、《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Rules for Certification Technology 5、《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 Rules for Sports Services Certification
6、《实验室能力验证管理办法》 Laboratory Proficiency Testing Regulations
2、《认证认可申诉、投诉管理办法》 Rules for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ppeals and Complaints Management
3、《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 Rules for Software Process Capability and Maturity Assessment
Management Regulations
2021-07-28
14
1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Regulations on Medical Devices
15、《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Special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for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Food and Product Safety 涉及领域:农业、卫生、环保、贸易、交通、
《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目录1 适用范围 (1)2 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1)3 对认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3)4 认证申请 (4)5 认证策划 (6)6 审核实施 (7)7 不符合纠正的验证 (9)8 审核报告 (10)9 认证决定 (10)10 认证证书 (11)11 认证证书的暂停和撤销 (12)12 申诉、投诉处理 (14)13 记录 (14)14 附则 (14)管理体系认证规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了认证机构开展各类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遵循的基本程序要求。
除国家认监委对特定管理体系认证另有规定外,在中国境内从事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要求。
2 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资质后,方可在批准范围内开展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2.2 认证机构从事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
认证机构实施内部管理和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当符合GB/T 27021.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及其他相关系列标准要求,以确保持续具备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
2.3认证机构开展不同类别、不同行业领域的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2.4认证机构开展不同类别、不同行业领域的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当在遵守本规则基础上,制定机构自身的认证实施规则(如认证方案、认证程序、作业指导书等),并遵照执行。
2.5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
认证机构应能证明已对其开展的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引发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对各个活动领域和运作地域的业务引发的责任做了充分安排(如保险或储备金)。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10.1实施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受理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本规则的完整内容。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
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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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7-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加强对认证认可活动的监督管理 报告制度(第51、52和第53条) 告诫制度(第54条) 举报制度(第56条) 监管措施(第51、52和53条) ----建立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发挥各部
(第二十一条)
JP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 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的,自2000年9月1 日起施行
目的: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 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法》中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 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此 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属于此法规定的产品范围的
明 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条(P138 ) 规定了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3条(P138 )
JP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的, 自1989年4 月1日起施行
目的: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 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 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 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 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劳务合同,从事认证、认证 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 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认证、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活动 执业要求:
在一个认证机构或认证培训机构或认证咨询机构执业,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执业。具备教师格 的人员除外。
JP7-11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体系认证法律法规培训
JP7-1 认证认可法律制度概论
基本框架: 建立以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为核心,辅之以 部门规章及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完善的法律法 规体系。
内容: 设定认证认可市场主体的资格、准入的条件、准 入的方式、明确的法律责任等。
制度: 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 相结合的认证制度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层级监督 管理及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的制度。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 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JP7-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 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 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 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JP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目的: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 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 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 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适用范围: 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和 使用计量器具。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采用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 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名称、 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JP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计量基准器具: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
JP7-8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 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目的: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 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
适用: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管理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
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 教员和认证咨询师,以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 构的业务管理人员 注册制度及监督: 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和监督管理
JP7-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 11月1日起施行。
目的: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 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认证: 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 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 的合格评定活动。
JP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
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 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
JP7-9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CNCA): 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 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 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依法对所辖区域内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人员注册处: 承担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 册工作
JP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计量检定分类: 强制检定 自行检查 ----强制检定范围: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
方面的列入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职责: 实行强检的计量器具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行强制检 定的工作 ----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使用单位应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检定机构检定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部门实施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 对所聘认证执业行为实施管理
JP7-10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专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 是指将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有关业务管理活动 作为本职工作,与一个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 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并固定在该机构工作的人员
兼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 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与一个认证、认证
认可: 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 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 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JP7-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确立适应认证认可发展需要的基本制度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第4条) 认可制度(第37条) 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第9条) 对实验室、检查机构能力的认定制度(第16条) 实行自愿性认证和一定范围内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强
JP7-2 认证认可法律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我国唯一的一部认证认可专门法规, 是当前认证认可工作的基本法规
若干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也有关于认证 认可活动的规定。
JP7-3 认证认可部门规章
----认证认可部门规章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调整和规范认证认可工作
的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
JP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生产者、销售者: 应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 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可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工作活动的原则:客观公正、诚实信用 确保工作活动具有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工作活动时禁止的十一种行为(第十四条)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方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二十条) 国家认监委对被停止执业、撤销执业资格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予以公布。
门的作用
JP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条例不适用: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验动物 质量合格认证,军工产品的认证,以及从事军工产 品校准、检测的实验室其人员的认可
经批准的认证机构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体系认证,需由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组织安 全生产综合评价,经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推荐,方可取得认可机构的认可
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
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 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 的计量标准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