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刻章的规定
刻章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刻章的定义与分类1. 定义刻章,是指以雕刻、印刷等方式,制作具有一定文字、图案的印章的行为。
在我国,刻章主要包括公章、私章、合同章等。
2. 分类(1)公章: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法设立的,代表该单位行使职权的印章。
(2)私章:指个人拥有的,代表个人身份和财产权益的印章。
(3)合同章:指在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上使用的印章。
二、刻章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五)伪造、变造、买卖印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对伪造、变造、买卖印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印章的制作、使用、保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部分主要内容:(1)印章的制作:印章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2)印章的使用:印章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刻制、使用、保管印章。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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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
刻章印章管理制度

刻章印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印章使用,保障印章安全和保密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涉及使用印章的工作,涉及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和保管等工作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单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印章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印章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保护印章使用安全。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印章管理责任制,确保各印章使用权限的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用、挪用、私设印章。
第二章印章的种类与使用第五条印章分为单位印章、财务专用章、密级专用章、法人章等。
单位印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作,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单位印章使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盖章人应当依法使用,不得超越权限盖章。
第七条财务专用章、密级专用章等印章只能由具有相应职务资格的人员使用,并按照规定使用范围和规定程序使用。
第八条使用印章时应当确认印章的内容准确无误,印章盖章后应当及时清理干净印泥,以确保印章的清晰和准确。
第九条在办公日常工作中,使用印章的部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印章,避免印章被挪用、遗失或损坏。
第十条如需补盖章或更换印章,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及时报备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的统一管理、清点、盘库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印章应当进行编号、登记和备案,并设立专门的盖章登记簿,用于记录印章的使用记录。
第十三条单位印章使用前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由盖章人签名确认,在盖章后填写盖章登记簿,并附有单位盖章的文件。
第十四条单位印章除依法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之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拿走、使用或私设印章,如有发现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单位印章如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依法办理挂失程序,重新申领印章。
第十六条对印章使用管理不当、涉嫌私设印章、盖章不准确等情况应当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刻章行业规章制度

刻章行业规章制度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违法违规经营。
2. 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正规刻章许可证。
3. 必须使用带有公安部统一防伪标识的激光刻章机等印章设备,并确保所刻印章清晰、整洁。
4. 印章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比如单位全称、法定地址、公章编号等必须与公安部门备案信息一致。
5. 不得承接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税务、银行等特殊单位和行业的印章制作。
6. 不得承接带有“人民币”、“RMB”等易引起误解的印章业务。
7. 印章材料要做好防护工作,确保其干净整洁。
8. 对于需要临时外出进行刻章活动的,需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9. 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包括客户身份确认、客户资料备案、刻章业务审核、刻章业务登记等。
总的来说,刻章行业的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印章的制作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经营者需要严格遵守,同时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刻章工作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刻章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刻章行业健康发展,防止刻章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公章、印章、钢印、电子印章等刻章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刻章单位”)。
第三条刻章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刻章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刻章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素质。
第五条刻章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刻章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刻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刻章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刻章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刻章单位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刻章单位应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二条刻章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二)刻章工艺流程、操作规程;(三)安全操作技能、应急处置措施;(四)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五)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设备安全等方面的知识。
第十四条刻章单位应建立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参加培训情况。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五条刻章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四)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五)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设备安全等方面的隐患。
公司印章的刻制制度

公司印章的刻制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公司印章是公司的象征,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和合同。
为了规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公司利益和安全,公司需要制定印章的刻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印章的刻制和管理,包括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等。
三、刻章程序1.刻章需求提出:任何部门有刻制新的印章的需求,应向上级主管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需要刻制的印章类型、名称和数量。
2.审批程序:上级主管收到申请后,经过审核和确认,提出书面审批意见,并提交给公司领导审核通过。
3.刻章单位选择:经过审核通过后,公司将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刻章单位进行刻制,并与其签订印章刻制合同。
4.制作印模:刻章单位按照公司提供的样式和要求,制作印模,并提供给公司审核。
审核通过后,刻章单位开始制作印章。
5.印章监制:印章制作完成后,刻章单位应邀请公司的监制人员进行监制,确保印章的质量和准确性。
6.验收:印章制作完成后,公司应对印章的质量、图案和字体进行仔细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刻章单位提出,直到满意为止。
7.领用和使用:印章经过验收合格后,由申请单位或特定授权人员领取,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权限进行使用。
四、印章保管和管理1.印章保管:印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相应的印章档案。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将印章外借或擅自私自使用。
2.使用权限控制:不同的印章应根据使用权限进行分配,对于公章、法人章等高级别的印章,应设有严格的审批和使用权限控制制度。
3.监督和检查:公司的印章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印章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印章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4.印章丢失或损坏处理:如果发现印章丢失或损坏的情况,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进行相应的处理并重新刻制印章。
五、违规处理1.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2.对于故意篡改、伪造印章的行为,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六、附则1.公司在需要调整印章刻制制度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刻银行私章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私章,又称印章,是个人或单位在法律事务中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在银行业务中,私章更是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银行私章是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代表银行行使职权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私章的特殊性,刻制银行私章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规范银行业务,保障金融秩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刻制银行私章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具体操作、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刻制银行私章进行探讨。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携带印章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为他人刻制印章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印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印章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印章刻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印章刻制资质。
”三、具体操作1. 印章刻制单位资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印章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印章刻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印章刻制资质。
具体要求如下:(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印章刻制设备;(4)有专职的印章刻制人员;(5)有健全的印章管理制度。
2. 刻制流程(1)提交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规定

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XX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XX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公安职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条【单位职责】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
第二章从业单位审批、备案第四条【审批申请】从事公章刻制经营业务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选择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向经营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五条【治安条件】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以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不具备设置单独保管库房条件的,应当在公章刻制间内配备存放成品公章的保险柜;(二)安装、配备摄像头、打印机、扫描仪或高拍仪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采集、上传公章备案信息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第六条【审批材料】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XX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4.标明经营场所主要功能区、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分布的平面示意图及相关说明;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需另行提供两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
第七条【变更手续】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准予许可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在原县(市、区)地域范围内变更经营地址的,经营场所相关设施设置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治安条件。
对不符合要求,经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后仍无法达到条件的,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跨县(市、区)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向原准予许可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再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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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印章业治安管理
第二十七条申办公章刻制企业所需条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业场所,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保险拒;
(二)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
(三)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四)具备从事公章刻制能力(符合《GA 241.9-2000标准》)。
(五)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章刻制企业变更审批程序
(一)已经获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公章刻制企业不得擅自转包、转让经营。
要求转包、转让经营变更法人代表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公安派出所初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准后,才能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并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变更报告:2原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现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资格审查表:3从业人员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4转让或转包合同协议;5原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公章刻制企业要求改变名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公安派出所初审,县级治安部门核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对于公章企业改建、扩建、变更营业地址的,应按照新开
设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公章刻制企业治安管理制度
(一)查验登记制度。
公章刻制企业在承接公章业务时,必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机构印章刻制审批表,对委刻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式样等要逐项予以登记,建立营业登记簿备查。
并按规定的规格、式样等进行刻制。
不得承接手续不全。
无公安机关审批的机构印章,不得先刻章,后审批。
(二)情况报告制度。
在承接公章刻制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公安机关查辑的案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
不得隐瞒包庇,更不得与之勾结私刻、伪造公章。
(三)建立健全印章刻制企业承接、监制、保管、登记、交付等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申请雕刻机构印章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机关印章刻制审批表):
(二)申请刻制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登报遗失、作废申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五)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职责任务
(一)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掌握全市公章刻制企业治安管理工作整体情况,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分)局印章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每年对黄州城区公章刻制企业检查至少二次,对县(市)区公章刻制企业抽查一次,对城区私杂章刻制摊点组织清查一次。
每年对各县级公安机构印章刻制审批工作至少抽查一次。
(二)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建立健全辖区公章刻制企业、私杂刻制摊点的基础台帐,负责公章刻制企业行政许可、年审和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对申请雕刻机构印章进行许可。
每年对辖区公章刻制企业检查不少于二次,组织派出所对辖区私杂章刻制摊点集中清查至少一次,对公章刻制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培训至少一次。
(二)派出所
建立健全辖区公章刻制企业、杂章刻制摊点基础台帐,并将企业摊点信息和从业人员如实录入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
每季度对公章刻制企业检查至少一次,对辖区私杂章刻制摊点抽查至少一次。
第三十四条治安检查内容
(一)公章刻制企业有无未批先刻行为;
(二)申刻人身份信息、公章信息及时录入印章业系统并上传;
(三)私杂章刻制摊点有无非法刻制机构印章行为;
(四)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检查要求
(一)坚持公开着装检查和携带实物暗访检查结合的形式开展检查。
(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硬件设施不达标等问题、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罚约的,当场责令整改;无法当场整改到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隐患部位采取封闭措施,在规定对时间内进行复查;发现的问题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检查后必须当场填写《印章业安全检查登记表》,并及时录入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
(四)按月将安全检查工作情况汇总,归档成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