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的物权法解读
人体器官买卖与捐赠的法律分析(之一)

人体器官买卖与捐赠的法律分析(之一)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器官移植的广泛采用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和法律问题,社会对器官捐赠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鉴于此,本文对器官的法律性质、物权归属,器官买卖的非法性,器官捐赠的合法性和法律价值等作了多角度法律分析,以期对我国的器官捐赠立法有所裨益。
标签:人体器官法律性质;物权归属;器官买卖;器官捐赠关于人体器官的买卖与捐赠,我国法律并未明确予以规定,既未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又未制定人体器官捐赠法,仅存一些地方性的人体器官捐赠条例,如:《上海市遗体捐赠条例》,《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等。
对人体器官买卖和捐赠的法律分析,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人体器官权属及死者人格权保护问题都值得研究。
人体器官买卖和捐赠问题是随着人体器官移植等医学科技的发展而提出的,人体器官移植、捐赠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也是我们进行法律分析的基础,以进而据此提出完善之建议。
一、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在古罗马法中,奴隶不被看作是人,而是作为物来对待,是财产的一部分。
[1]在近代法中,人的身体非物,不得作为权利之客体。
身体之一部,一旦与身体分离,应视为物,人死后之遗骸亦属于物。
但随着科技的发展,活人的身体不属于物的观念受到挑战,如器官的移植,器官捐献及所谓代孕母,均以活人的器官作为合同的标的物。
以身体的一部分为合同的标的物是否有效,应视其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而定。
如捐献肝脏、眼角膜及卖血之契约,其目的在于医疗应视为与公序良俗不相违背。
至于使他人身体之一部之契约,何时生效,该他人得否拒绝履行契约?史尚宽先生认为,为输血的血液买卖于不至成为重伤之限度,虽有效成立,然不能赋予受移植人以由移植人之活体,将其取去的权利,移植人如愿意供给血液,契约始生效力,在此以前其契约尚未发生效力。
[2]德国学者有认为卖血之人得随时撤回其同意。
二说立论虽有不同,但均肯定为维护人体价值及尊严,对人体部分的分离,不能强制执行。
[3]二、人体器官物权归属法律上所称的物,必须是可为权利客体者,学者称为非人格性,认定身体为人格之所附,不属物。
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制

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制人体器官移植是一种重要的治疗手段,可以挽救许多患者的生命,减轻其痛苦和提高生活质量,长期以来备受关注。
然而,人体器官移植不仅仅是一种医学技术,更涉及到伦理、道德和法律等多方面的问题,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制。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探讨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制问题。
一、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基础人体器官移植受到众多法律文件的规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
其中,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被认为是人体器官移植的最高法律法规,对人体器官移植的各个方面逐一规定了法律条款。
该法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共计40条,为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事业提供了清晰的法律基础。
二、人体器官移植的基本要求人体器官移植是一种高度复杂的手术,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定。
在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合法来源:人体器官移植的器官来源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资产来源的活动。
目前,我国只允许家庭捐赠器官,禁止商业器官买卖,严禁器官贩卖行为。
2、匹配性:人体器官移植需要进行相互匹配,手术前要进行各项检测,确认移植后可行。
3、手术安全:人体器官移植需要进行高度复杂的手术操作,必须确保手术的安全性和手术后效果。
4、知情权:患者必须清楚了解手术过程和不良反应可能产生的风险,具有充分的知情权。
5、保密权: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时,相关信息必须得到保密,不能透露到外界,避免泄密。
6、人格尊重:患者的人格尊重必须得到保障,不能侵犯患者的人权、尊严和自由。
三、器官捐赠的法律规定器官捐赠是人体器官移植的基础。
在我国,器官捐赠受到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规定:1、未成年人出资仅在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穿上。
2、被捐赠人与捐赠者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付费等关系。
3、对于家庭捐献者,不得要求捐赠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费用补偿。
四、器官移植的监管和检查为了确保人体器官移植的安全性和效果,我国不断加大对器官移植领域的监管和检查,主要有以下几项:1、医疗机构批准和备案:进行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过国家卫计委批准和备案。
人体器官移植的物权法解读-最新文档

人体器官移植的物权法解读对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讨论,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这些角度如医学的、伦理学的、生理学的、社会学的、法学的等等。
不同角度的探讨会使人们对这一客观现象的认识更加深入和全面,并进而更理性地把握它。
本文选取的角度是物权法。
能否把人体器官移植问题纳入物权法领域进行讨论?如果能的话,这种讨论有何意义?我们如何在物权法的视野中认识人体器官本身及人体器官移植这一过程的法律属性?物权法的规则在何种范围内可以适用于人体器官的移植过程?这些都是本文所拟讨论的。
一、物权法视野中讨论人体器官移植问题如何可能?提到物权法与人体器官移植,一般认为二者不会产生什么联系。
更多的人在直觉上认为民法领域中可能与人体器官移植相对应的部分是人身权法而非财产权法,这其中既包括身份权法,如对尸体器官移植应取得死者近亲属的同意,又包括人格权法。
人们大多把活体器官供应者同意器官移植的行为视为其行使人格权的行为。
人们通常不把器官移植问题从财产法的角度去考虑,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前提:人体器官――无论是脱离人体的还是未脱离人体的,基于伦理因素都不能视为财产。
即使人们迫不得已要在财产法领域内寻求解释,也多勉强把这一活动从合同法而非从物权法的角度上加以解释。
然而无论是从人格权法的角度去考察还是从合同法角度去考察,都仍然不免会留下理论盲点:第一,合同法角度只解决意思表示一致的问题,但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意思表示一致缘何是合法且有效的,尚须从当事人何以有权处分所涉器官的角度来论证。
当供体是活体时。
我们可以把这种意思表示的合法性来源归结为供体人格权的正当行使。
但当器官供体是尸体时,由于死者权利能力已经终止,其遗体本身不具有人格,因此不能用死者本身的人格权来解释对所涉器官的处分权问题。
至于其近亲属的人格权是否能够及于该死者的尸体及其器官在理论上尚存在疑问,这就使得在关于尸体近亲属乃至社会何以有权决定尸体为器官移植的供体的问题上,从人格权角度加以解释显得力不从心。
器官移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器官移植技术自20世纪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为无数患者带来了生的希望。
然而,随着器官移植需求的不断增长,器官捐献和移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器官移植行为,保障患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器官移植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器官移植法律体系概述我国器官移植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层次:1. 宪法: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健康权,为器官移植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依据。
2. 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暂行办法》。
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特点的规范性文件。
6.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特点的规范性文件。
三、器官移植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器官捐献制度(1)自愿原则: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他人捐献器官。
(2)无偿原则:器官捐献是无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器官捐献者的报酬。
(3)知情同意原则:器官捐献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捐献器官前,应当充分了解器官捐献的相关知识和法律后果,并作出明确同意。
2. 器官捐献登记(1)登记机构:国家设立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工作。
(2)登记程序:捐献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通过登记机构进行器官捐献登记。
3. 器官获取与分配(1)获取程序:器官获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捐献者已经死亡;器官捐献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同意捐献器官;器官符合医学标准。
人体器官移植法律规范分析

人体器官移植法律规范分析人体器官移植作为一种重要的医学技术,不仅可以挽救无数生命,还能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然而,由于移植涉及到人体器官的获取、分配、移植等多个环节,涉及的法律规范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
首先,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器官捐赠和器官移植。
在器官捐赠方面,法律规定了捐赠者的资格和程序。
一般来说,捐赠者必须是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并且要经过自愿、无偿、无偏、无利他等原则的认可。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禁止商业器官买卖,以防止非法交易和剥削。
在器官移植方面,法律规范主要涉及两个关键问题,即器官分配和手术程序。
在器官分配方面,法律通常规定了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分配原则。
例如,一些国家建立了器官分配机构,通过评估患者的医学需要、等待时间和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分配优先级。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禁止利用权力关系或者金钱影响器官分配的行为。
这些规范的实施旨在保证器官分配的公平性和正义性,防止腐败和不当利益。
对于器官移植手术的程序,法律同样有所规定。
一般来说,移植手术必须经过医生的专业评估和同意,并取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
此外,在移植手术过程中,医生还必须遵守严格的医学伦理和专业标准,确保手术的安全和成功。
除了以上的器官捐赠和移植的法律规范外,一些国家还制定了其他相关法律。
例如,一些国家规定了对器官犯罪行为的惩罚,以打击器官买卖、非法器官移植等违法行为。
此外,一些国家还制定了法律规定捐赠者或者其家属的权益保护措施,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然而,尽管有法律的规范,人体器官移植领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器官的短缺和需求不匹配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尽管有捐赠者的愿望和法律的支持,但是合适的器官仍然很难获得。
另一方面,一些患者和医生可能通过各种手段绕过法律规定,进行非法的器官交易和移植。
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中国法律规定器官移植(3篇)

第1篇一、引言器官移植作为现代医学的重要分支,为众多器官功能衰竭患者带来了生的希望。
然而,器官移植过程中涉及到伦理、法律、道德等多方面的问题,如何规范器官移植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成为我国法律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中国法律规定器官移植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器官移植的法律地位1. 法律依据我国对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
《条例》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器官移植行为,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
2. 器官移植的法律地位根据《条例》规定,器官移植是指将人体器官的全部或部分从一个人体转移至另一个人体,以恢复或改善其器官功能的行为。
器官移植包括活体器官移植和尸体器官移植。
三、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1. 器官来源(1)活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循自愿、无偿、非商业原则。
捐献人应当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且与其受移植人之间具有合法的亲属关系。
(2)尸体器官移植尸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捐献人应当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其死亡后,其配偶、直系血亲或者财产代管人同意捐献。
2. 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条例》规定,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开展器官移植业务的资质;(2)具备器官移植专业技术人才和设备;(3)具有完善的器官移植管理制度;(4)遵守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
3. 器官移植的程序(1)活体器官移植①捐献人签署捐献同意书;②医疗机构对捐献人进行健康检查,确认其符合捐献条件;③受移植人签署受移植同意书;④医疗机构对受移植人进行健康检查,确认其符合受移植条件;⑤医疗机构将捐献器官移植给受移植人。
(2)尸体器官移植①医疗机构在捐献人死亡后,及时告知其配偶、直系血亲或者财产代管人;②捐献人配偶、直系血亲或者财产代管人签署捐献同意书;③医疗机构对捐献人进行健康检查,确认其符合捐献条件;④医疗机构将捐献器官移植给受移植人。
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

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摘要】目前,我国的器官捐赠立法基本上是空白,一方面是有意捐赠器官的人捐赠无门;另一方面,则是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人因没有得到器官而忍受病痛的折磨。
原因有二:其一,有意捐赠器官者死后一般都是遭到家长的强烈反对所以死者的意愿很难实现;其二,医院方面害怕引来纠纷,所以对人体器官的捐赠和利用有所顾虑。
本文旨在通过民法的角度分析论证人体器官是物权的客体,归属于本人和继承人。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由权力人自由的处分,只要利益均衡,并且符合公序良俗和捐赠者的意愿,遗体器官和遗体的法律处分应该是法律允许的,不应因此受到限制。
【关键词】人体器官;器官捐赠;遗体;器官买卖一、器官捐赠的现状在深圳一名死刑犯,表示愿意捐赠自己的遗体和器官,于是向红十字会、各大医院等机构提出此请求。
可是,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有关“死刑犯捐赠器官”的规定,更没有器官捐赠立法方面的法律可以适用。
据不完全的统计,我国目前肾脏移植手术仅为2000余例每年,可是需要等待肾脏移植的人多大30多万。
又如,我国目前有500多万的盲人,其中有接近400万是可以通过眼角膜的移植重新获得光明的,可是由于供体的严重不足,每年只有区区700人可以接受这样的手术。
器官移植立法的空白的情况下,一方面,每天很多可用的遗体器官被火化,另一方面,数量庞大的患者在等待供体,最终因得不到有效的供体,或残疾或死亡。
现实质问法律:人体器官是物吗?公民是否可以自由的处分自己的器官?器官移植立法如何设计?这些问题都是法律亟需解决的。
二、人体器官的性质和权属(一)人的遗体与器官的权利客体性之争对遗体的法律性质问题,在过去的研究中没有准确的定论。
现在看来,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否定人的遗体及器官作为物权客体之说此种观点认为遗体不是物,只是死者本人人格权利的残存。
源于日耳曼的法律思想,遗体是“存在过的人”,是死者本人人格的残存。
所以,遗体不是民法上的物,其不能构成所有权的对象,而是死者人格权利的残存。
人体器官移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体器官移植是一项挽救生命、改善患者生活质量的重大医疗技术。
然而,随着器官移植需求的不断增长,器官捐献不足、非法移植等现象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行为,保障患者和捐献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
二、人体器官移植的定义人体器官移植是指将人体内的器官、组织或细胞移植到另一个人体内,以恢复或改善患者生理功能的行为。
根据移植器官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1. 器官移植:如心脏、肝脏、肾脏、肺脏等;2. 组织移植:如皮肤、角膜、血管等;3. 细胞移植:如骨髓、干细胞等。
三、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原则1. 尊重生命原则: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尊重人的生命,保障患者和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公正原则: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公平、公正地分配,确保患者和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3. 自愿、无偿原则: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捐献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获得报酬。
4. 严格审查原则: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确保移植行为的合法性。
四、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1. 器官捐献与移植的法律法规(1)捐献原则: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无报酬原则。
(2)捐献程序:捐献者或其亲属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捐献申请,经医疗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捐献。
(3)捐献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制度,记录捐献者信息。
(4)器官分配:人体器官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管理中心负责。
2. 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1)移植条件:患者因疾病需要移植器官,且符合移植条件的,方可进行移植。
(2)移植程序:患者、捐献者或其亲属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移植申请,经医疗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移植。
(3)移植费用:人体器官移植费用由患者承担,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4)移植监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制度,确保移植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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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的物权法解读作者:李云波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出处:学术论坛2008年第8期(总第211期)内容摘要:物权法留给人们在其框架中探讨人体器官移植问题的余地。
供体权利人同意器官移植之后,器官脱离供体之前,拟摘取之器官存有双重法律属性:其一为人格权之保护对象;其二为器官移植合同的标的物。
后一属性强于前一属性。
器官脱离供体之后到植入受体之前,仅具物的属性。
器官植入受体之后,该器官只属于受体人格权的保护对象,不再具有物的属性。
作为物而存在的人体器官属于动产、限制流通物、特定物。
物权法的总则、所有权、占有三部分的相关条文可以适用于人体器官移植行为。
关键词:器官移植;物权法;物[中图分类号]D923.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8)08—0074—06正文:对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讨论,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这些角度如医学的、伦理学的、生理学的、社会学的、法学的等等。
不同角度的探讨会使人们对这一客观现象的认识更加深入和全面,并进而更理性地把握它。
本文选取的角度是物权法。
能否把人体器官移植问题纳入物权法领域进行讨论,如果能的话,这种讨论有何意义?我们如何在物权法的视野中认识人体器官本身及人体器官移植这一过程的法律属性?物权法的规则在何种范围内可以适用于人体器官的移植过程?这些都是本文所拟讨论的。
一、物权法视野中讨论人体器官移植问题如何可能?提到物权法与人体器官移植,一般认为二者不会产生什么联系。
更多的人在直觉上认为民法领域中可能与人体器官移植相对应的部分是人身权法而非财产权法,这其中既包括身份权法,如对尸体器官移植应取得死者近亲属的同意,又包括人格权法。
人们大多把活体器官供应者同意器官移植的行为视为其行使人格权的行为。
人们通常不把器官移植问题从财产法的角度去考虑,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前提:人体器官——无论是脱离人体的还是未脱离人体的,基于伦理因素都不能视为财产。
即使人们迫不得已要在财产法领域内寻求解释,也多勉强把这一活动从合同法而非从物权法的角度上加以解释。
然而无论是从人格权法的角度去考察还是从合同法角度去考察者,都仍然不免会留下理论盲点:第一,合同法角度只解决意思表示一致的问题,但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意思表示一致缘何是合法且有效的,尚须从当事人何以有权处分所涉器官的角度来论证。
当供体是活体时,我们可以把这种意思表示的合法性来源归结为供体人格权的正当行使。
但当器官供体是尸体时,由于死者权利能力已经终止,其遗体本身不具有人格,因此不能用死者本身的人格权来解释对所涉器官的处分权问题。
至于其近亲属的人格权是否能够及于该死者的尸体及其器官在理论上尚存在疑问,这就使得在关于尸体近亲属乃至社会何以有权决定尸体为器官移植的供体的问题上,从人格权角度加以解释显得力不从心。
第二,二者都不能对被移植的对象——器官本身的法律地位提供合理的解释。
对活体供体而言,一般都运用人身权理论来解释供体的同意行为的效力来源,把人体器官视为身体的一部分,这固然有一定道理,但当该器官脱离人体之后其处于何种法律地位,如何来看待人体器官移植这种合同行为所涉及的标的物,人身权理论并不能提供有信服力的解释。
因此有人便笼统地说,由于人体器官移植的过程比较快,器官与人体相脱离的时间并不长,探讨此时人体器官的法律地位并无意义。
很显然,这是一种故意忽略或逃避问题的态度,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对上述这些问题,如果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便会对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作出更为精细与合理的解释。
但从该角度讨论人体器官移植,首先碰到的一个难题便是:可否把人体器官视作“物”,如果可以,其依据何在?文章认为,尽管目前中国尚无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器官可以成为物,但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其视为物,从而对其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则。
理由在于:(一)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民事属性尽管2007年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人体器官移植问题在法律层面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更多的属于行政规范而非民事规范。
虽然如此,立法者并不否认人体器官移植的民事属性。
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表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主要对涉及人体器官移植过程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涉及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事项,适用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①。
物权法应属于这里的“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范围。
既然人体器官具有民事属性,那么它在哪些条件下具有哪些民事属性,就需要我们分别从民法的各领域如人格权领域、身份权领域、合同法领域、物权法领域等等出发,对其加以解读。
(二)理论上将器官视为物的先例在物权法视野中讨论人体器官移植问题,并非新近之事,国内外的民法学著作中,已有不少学者在一定条件下把人体器官视为物。
如德国的迪特尔·梅迪库斯在其《德国民法总论》中认为:现在必须承认献出的血以及取出的、可用于移植的器官为物。
这些东西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且首先是提供这些东西的活人的所有权。
对于这些东西的所有权移转,只能适用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规则。
当然,一旦这些东西被转移到他人的身体中去,它们就重新丧失了物的性质[1](P876-877)。
沃尔夫在其《物权法》中指出:从人体分离出来并且已经独立化的人体部分,例如头发,拔出的牙齿,捐献的血液、卵子、精子,或者人体器官可以是所有权客体之物。
这与人身权是重叠的,而且人身权优先适用,也就是说,只要人不将来源于自身的物拿来进行交易,那么它们仍然受到人身权的保护[2](P8)。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指出:人身之一部分,自然地由身体分离之时,其部分已非人身,成为外界之物,当然为法律上之物,而得为权利之标的也”[3](P250)。
王泽鉴教授也认为:人的身体,虽不是物,但人体的一部如已分离,不问其分离原因如何,均成为物(动产),由其人当然取得其所有权,而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得为抛弃或让与)[4](P217)。
尽管我们未必完全赞同这些看法,但这些先例给了我们启发。
可能与这些先例的影响有关,大陆学者也多认为脱离了人体的器官属于物,如张俊浩教授主编的《民法学原理》便认为:至于尸体和从活体上分离的物体,如血液、肾脏等,可以作为物[5](P368)。
我国目前较有影响力的三个《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都明确规定器官可为物。
如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95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6](P124)。
徐国栋教授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第30条第2款规定:在特定的条件下,自然人本身的器官也可成为物[7](P8)。
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28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作为物[8](P21)。
(三)物权法关于“物”的概念的开放性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大陆已有民法学者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脱离人体的人体器官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属性及其归属。
然而,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并没有对人体器官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
究其原因,可能有三:(1)物权法承载了太多“更重要”的任务,人体器官移植问题还没有重要到足以在物权法中登堂入室的地步。
(2)大陆法系各国鲜有在其民法典中对人体器官移植问题作出相关规定的先例,我国物权法缺少借鉴的对象。
(3)人体器官移植广泛涉及医学、伦理、法学等问题,在每个问题上几乎都存在各种争论,在这些争论尚未尘埃落定的情况下,物权法不敢轻易“表态”。
但物权法的“不表态”也恰恰是表态的另一种形式,因为它至少没有明确宣布人体器官、组织不属于物,这给我们在物权法视野中讨论器官的物的属性与人体器官移植的问题留下了足够的余地。
(四)脱离了人体的器官在形式上符合物权法理论上关于“物”的界定传统物权法理论把物界定为有体物,认为如果-------------------------------------------------------------------------------①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负责人就<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洧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载中国中央政府网站:http:∥/zwhd/2007-04/06/content_574082.htm.------------------------------------------------------------------------------- 要认定一种客观对象属于物权法上的“物”,那么它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其须有体。
当然,我国物权法对此有所突破。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体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应当与人体相脱离。
(3)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具有一定价值,能满足人的客观需要。
(5)需具有稀缺性。
脱离了人体的器官至少在形式上符合物的这几项构成要件。
在理论上解决了人体器官可在一定条件下视为“物”这个先决问题之后,为了更全面清晰地认识它在人体器官移植各阶段所处的地位,以及在其上可以适用的具体的物权法制度,我们有必要把这个问题放在人体器官移植的整个过程进行分析。
二、人体器官移植过程的物权法分析根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以及实践经验,整个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分别是:供体权利人(活体供体本人或对尸体有处分权的人);医疗机构;受体权利人。
其过程也可以具体分解为如下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供体权利人作出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第二个步骤,对该器官的摘取;第三个步骤,器官植入受体。
下面对上述各步骤中与物权法相关涉的问题一一进行分析。
(一)第一个步骤:供体权利人作出捐献的意思表示在该步骤中,供体权利人可能存在如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供体为活体。
此时,供体权利人即为供体本身,他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1)自行决定是否捐献器官,其他人不得通过欺诈、强迫或利诱的手段要求其捐献①。
(2)已经作出捐献器官意思表示的,仍然有权撤销该意思表示②。
第二种情形,供体为尸体,此时的供体权利人是有权对该尸体进行处分的人。
如果自然人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自然人的人体器官;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自然人体器官的意愿③。
活体供体权利人之所以有权作出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是基于其自身的人格权,而非基于其对该器官享有的所有权[9]。
因为器官在未与活体相脱离之前,不能视为物。
当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作出之后,便在供体和受体之间产生了一种民法上的关系。
对这种关系,可在合同法中分析。
由于合同法分则中并未明确规定器官捐献合同,因此器官捐献合同属于无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