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比较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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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贸易主要支付方式的比较

1.1 汇付的定义及种类

汇付(Remittance)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属于买卖双方的一种商业信用。其分为:电汇(T/T),票汇(D/D),信汇(M/T),其中电汇使用较其余两种普遍。

电汇的英文全称为TelegraphiC TranSfer,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或者通过SWIFT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时,银行只提供服务,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的信任,卖方交货后交出单据,买方是否按时付款,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同时汇付也可以是进行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中,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很大,所以在实践中,除对本企业的联号或分支机构和个别极可靠的客户在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时采用汇付外,汇付主要用于定金、货款尾数及佣金的支付。电汇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一种汇款方式,其业务流程是:先由汇款人电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给汇出行,在由汇出行拍加押电报或电传给汇入行,汇入行给收款人电汇通知书,收款人接到通知后去银行兑付,银行进行解付,解付完毕汇入行发出借记通知书给汇出行,同时汇出行给汇款人电汇回执。

1.1.1汇付的风险分析

汇付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对汇付方式的运用主要反映在预付货款(前T/T)和货到付款(后T/T)这两个方面。汇付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银行完全是买方的代理,只提供服务,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汇付方式主要用于关联企业及其他联系密切,信用良好的企业间的赊销(O/A)贸易。此外,汇付还常常和其他支付方式结合起来,用于支付部分预付款、定金、佣金、货款尾款、分期付款等。

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因为以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有利于出口商,对进口商不

利,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资金而言,货物运出前已得到一笔货款或称之为无息贷款,出口商可以先收款后购货出运,主动权在出口商的手中,就风险而言,一方面,预付货款的支付对于进口商日后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一旦进口商违约,出口商预付货款抵扣部分货款及费用,减少其损失。因此,汇款方式结算,资金负担和风险承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和资金压力由一方完全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1.2托收的定义及种类

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债权人(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向国外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其性质也为商业信用。但银行在参与的过程中不会像信用证那样使之变为银行信用的结算,银行只是在其中接受客户委托办理委托业务的性质,此过程中不承担付款和收回货款的责任。它分为跟单托收(DOCUMENTART BILL FOR COLLECTION)和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两种方式。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银行的“交单”,是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跟单托收按交单条件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其中,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即期)和远期付款交单(D/P远期)。我国外贸企业以托收方式出口主要采用D/P方式,一般不采用D/A。在进口业务中,尤其是进料加工和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往往对进口料件采用D/A方式付款。

1.2.1托收的风险分析

使用托收方式时,对于出口商来说,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在D/P条件下,有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D/P远期业务最大的风险在于有些国家的银行有将D/P远期等同于D/A处理习惯。在D/A条件下,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之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也就是说,出口人已交出了物权凭证,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出口人对接受这

种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态度。

1.3信用证的定义及特点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独立存在;信用证实行的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严格符合原则”。信用证可从不同的角度分为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等。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我国的进出口业务更是将信用证作为最主要的一种支付方式。

1.3.1信用证的风险分析

按照国际惯例和正常贸易程序首先是开证行或议付行付款然后进口商赎单,此时进口商可能因出现财务危机或市场低迷等不利因素拒绝付款赎单而使开证行遭受资金损失;如果存在出口方与船公司相互勾结,缮制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的单据,如船公司签发倒签提单,开证行(付款行)一旦接收单据,就必须履行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而此单据背后却没有真实的贸易实际,从而导致开证行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2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在国际贸易业务往来中,买卖双方对于支付问题的矛盾始终存在,其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是资金的周转和双方的信任。要想顺利的促成交易的达成,就必须找到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有时一种方式并不能解决这种矛盾。但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方式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使之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因此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用某一种结算方式并不能满足交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2.1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是指一部分货款用L/C支付,另一部分通过T/T 支付。一种做法为买方在合同签订后先T/T20%—30%的货款作为预付款,余款由L/C 支付,卖方在收到预付款和信用证后开始备货,保证了收汇的安全性;另一种做法是,货款的70%-80%由L/C 支付,余款待货到目的地若干天内由买方通过T/T方式支付给卖方,这样即使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内T/T余款,损失对卖方造成的影响也不是很大。

2.2 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采取这样的方式最大的目的是想尽量地避免不必要的开支,也能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具体是指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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