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陕西绿色建筑行动方案陕西绿色建筑行动方案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绿色建筑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方案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陕西省作为中国西北地区的重要省份,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压力和资源短缺问题,需要采取行动来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因此,制定一个陕西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以解决建筑领域的环境问题,提高建筑的能源效率,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是非常必要的。
一、目标设定1. 环境保护:减少建筑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对环境资源的消耗。
2. 资源节约:优化建筑设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能耗。
3. 实现可持续发展:推动绿色建筑技术的应用,建设更加环保、舒适和经济适用的建筑物。
二、具体措施1. 加强政策引导:出台相关政策法规,鼓励绿色建筑的发展,并提供相应支持。
比如,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2. 提高设计标准:制定和修订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从建筑材料选择、建筑设计、能源利用等方面加强规定,促进绿色建筑技术的应用。
3. 推广绿色建筑材料:推动绿色建筑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使用可再生材料和环保材料,降低建筑材料的碳排放。
4. 加强能源管理:引导建筑业采取能源管理措施,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推广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技术。
5. 完善建筑设计评价体系:建立绿色建筑设计评价体系,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进行评价与认证,并向公众公示评价结果。
6. 增加宣传和教育力度:加强绿色建筑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和理解,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绿色建筑的实施中。
7.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绿色建筑的监督和检测机制,对建筑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项目按照要求进行建设。
三、预期效果1.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绿色建筑技术的应用,降低建筑物的能耗,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 减少碳排放:绿色建筑可以降低建筑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减轻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3. 促进产业发展:发展绿色建筑产业链,培育绿色建筑相关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市政办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7日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和《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要求)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坚持规范高效、简政放权、信息共享、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0个(小型项目20个、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80个(小型项目57个、工业项目4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努力把西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操作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效率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最优城市。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1〕6号•【颁布时间】2011-1-7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七日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国际港务区、沣渭新区、纺织城地区综合发展区、大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民政、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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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4]57号)《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4年4月13日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2004年4月13日)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一步提高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着力解决我市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超标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采取综合整治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近期任务与阶段目标:近期任务:以控制城区现有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为重点;采取综合治理与防治措施,加强对运输易造成扬尘污染车辆的管理;加强对所有易产生扬尘物料(包括砂石、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堆放的管理;加强对城市建成区裸露黄土的防尘管理。
在城市建成区周边地区,实施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减少各类人为活动造成的扬尘污染,大力实施播绿、护绿工程,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
阶段目标:今年达到空气环境质量好于二级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77%(即280天);2005年达到78%以上(即285天以上);2006年达到80%以上(即292天以上)。
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原则:扬尘污染防治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谁审批,谁负责;谁施工,谁防尘。
各区县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1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12日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步伐,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按照城市规划有序搬迁和退出,进一步优化工业产业布局,提升企业竞争力,改善城区环境,优化城市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是指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老旧工业企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改造提升,或者对原厂址、厂房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
第三条旧厂区改造利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规划引领,市场运作,先易后难”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旧厂区改造利用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水、节能、绿化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退二转三、建设总部经济和改造提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工信、发改、财政、人社、资源规划、税务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鼓励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政策,统筹安排旧厂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城区搬迁企业新建厂区用地指标,协调解决旧厂区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业态创新,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大力推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
装配式建筑的技术体系、标准体系、产业体系建立健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大幅提高,工程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建筑方式有效转变。
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2020年重点推进地区达到20%以上,2025年全省达到30%以上。
二、重点工作(一)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
1.预制装配式成套技术工程示范。
以中高层建筑和农村居住建筑为重点,推广先进的装配式建筑结构设计、节点连接设计、构造设计等技术,推动装配式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的一体化、产业化发展。
到2020年,装配式公共建筑、商品住宅试点示范规模达到200万平方米;装配式农房示范规模达到20万平方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2.装配式建筑城市示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7日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任务要求,大力推进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河湖长制工作落实,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方案。
一、水质目标渭河新丰桥、灞河三郎村、护城河小北门断面达到Ⅴ类水质;渭河天江人渡、渭河耿镇桥、灞河灞河口断面水质不低于现状;涝河入渭、沣河出西安境断面达到Ⅳ类水质;黑河入渭、泾河入渭断面达到Ш类水质;氵皂河、新河、临河、漕运明渠、幸福渠、玉川河水质达到省考要求。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黑河水库水质达到Ⅲ类,昆明池、渼陂湖主要指标不低于现状水质。
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稳步提升。
二、重点工作(一)工业水污染防治。
1.强化“10+3”小企业整治。
继续加强对重污染“10+3”小企业的排查整治,严格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10+3”小企业死灰复燃。
(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配合,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2.专项整治重点行业。
加快水污染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继续实行新(改、扩)建重点行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从源头控制或减少污染物产生。
中国精装修全装修政策汇总 -房地产-2020

细则
政策影响范围 全国
细则
全国
规定
全国
细则
细则 规定 规定
细则
全国
全国 全国 重庆市
重庆市
规定
重庆市
规定
浙江省
规定
浙江省
规定
浙江省
细则
浙江省
细则 细则 规定 细则
浙江省 衢州市 长沙市 长沙市
细则
长沙市
规定 细则
长沙市 长沙市
细则
长沙市
细则 规定
长沙市 云浮市
细则 襄阳市(湖北省)
细则 襄阳市(湖北省)
2018年6月
2018年12月
2018年10月
2018年9月
2018年10
国务院办公厅 建设部 住建部
国务院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建部 重庆市政府
地税局 --
浙江省政府 浙江省政府 浙江省政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政府 浙江省衢州市住建局
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政府
长沙市政府
长沙市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会、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会
长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 发改委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湖北襄阳市房管局
《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 质量的若干意见》
《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
的通知) 《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
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
规定到2020年底全省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将基本实现全装修。
明确新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技术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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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4]29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0
【实施日期】2014.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
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促进城乡建筑模式转变,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省市共建大西安和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为契机,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技创新、节能降耗,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提高人居环境舒适度,实现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新建建筑方面,严格落实城镇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到2015年末,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达到20%。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市政集中供热的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机构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建设农村居住建筑节能示范项目1000户,完成既有建筑节能降耗各项目标任务。
三、重点任务和分工
(一)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强化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J61/T-80-2014)、《居住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J61/T-81-2014)和住建部印发的《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在城镇新区建设、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中,列入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指标,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对申报绿色生态示范的新区,要补充、完善绿色建筑规划指标体系;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城改办及相关开发区
管委会负责)
2.大力创建绿色建筑。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政府财政性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
--国家、省、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学生公寓;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城改办、市秦岭办及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3.积极推进农村建筑节能。
编制完成《西安地区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到“十二五”末,各涉农区县至少完成一个不低于100户的集中连片农村居住建筑节能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