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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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案例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案例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案例巧用包装物节税案例:恒生轮胎厂经营各种型号的汽车轮胎,随着轮胎生产厂家的日益增多,轮胎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

该厂在提高自身产品品质,开拓新的消费市场的同时,力求尽可能降低成本,以增加产品的竞争力。

1999年4月,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包含包装物价值200元,该月销售额为2000×1000=2000000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该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200万×10%=20万元。

该厂领导专经过分析,认为税收成本过高,因此要求财务人员采取措施,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解析:根据恒生轮胎厂的情况,财务人员可以在包装物上寻求节税的途径。

其关键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

这样做,可以给企业带来三个好处:第一:可以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从而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生产包装物的人力、物力,降低了产品成本。

第二:在产品的售价中可以扣除原来包装物的价值,从而降低了产品的售价,有利于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第三:可以节税。

对于包装物,企业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法:一是连同应税消费品出售;二是收取租金;三是收取押金。

这三种处理方法的征税情况有所不同。

小税种案例(资源税)案例:以销售的精选矿为计税数量少纳资源税的案例分析内蒙某矿山开采铁矿石,并精选部分原矿,该铁矿每吨应纳资源税15元。

2003年7月,税务专管员对该矿上半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将“产品销售收入—原矿销售收入”明细账上的销售数量,与该矿缴纳资源的纳税申报表上的销售数量相核对,发现数量不符。

而将原矿销售数量加上精矿销售数量,正好与纳税申报表上的数量相等。

说明该矿在计算缴纳资源税时,没有将精矿折算为原矿,而是直接按销售的精矿数量计算纳税(销售精矿250吨,经核定的选矿比为1:1.4)。

经查属新进会计人员不熟悉业务造成的。

解析:根据资源税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开采的原矿连续加工,应按移送使用的数量纳税,不能准确提供移送使用数量的,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税收筹划-第四章

税收筹划-第四章
实际税前收益是多少?
案例分析:
增值税额=1.1*1000*17%=187万元 消费税额=1.1*1000*20%=220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87+220)*(7%+3%) =40.7万元 实际税前收益=1100-220-40.7=839.3万元 每只手表负担税费=(220+40.7)/1000
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 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规定:委托加工以委托方为纳税人,一般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 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按规定扣除。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货物进口人或代理人在
进口报关时缴纳消费税。

70元/条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6%,

同时:在批发环节征收5%的消费税。
【例】

如100元一条烟需向国家缴纳消费税为:

=100×56%+100×5%+1×0.6

=61.6元。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卷烟:
MAX[实际销售价格、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 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 量作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 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 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 据。
第一节 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二、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一)消费税纳税人规避纳税义务
1、降低价格,使纳税人转变为非应税主体
高档手表:不含税销售价格每只1万元(含)以 上,征20%的消费税。
案例:泰华手表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

【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

【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

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巧用包装物节税【案例1【案例简介】恒生轮胎厂经营各种型号的汽车轮胎。

2009年4月,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包含包装物价值200元,该月销售额为2000×1000,2000000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该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200万×10,,20万元。

【案例筹划】根据恒生轮胎厂的情况,财务人员可以在包装物上“做文章”,寻求节税的途径。

其关键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

这样做,可以给企业带来三个好处:一是可以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从而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生产包装物的人力、物力,降低了产品成本。

二是在产品的售价中可以扣除原来包装物的价值,从而降低了产品的售价,有利于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三是可以节税。

对于包装物,企业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法:一是连同应税消费品出售;二是收取租金;三是收取押金。

这三种处理方法的征税情况有所不同。

1.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无论是否单独作价,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

2.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

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面条件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现行税法规定: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有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因此,纳税人采用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应将包装物租金换算成不合增值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计缴消费税及增值税。

3.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税。

利用连续生产的消费税的筹划案例分析

利用连续生产的消费税的筹划案例分析

利用连续生产的消费税的筹划案例分析消费税,作为一种特殊的税收形式,广泛应用于各国的税制中。

在税收筹划中,消费税的合理规划可以为企业和个人带来一定的税收优惠,提高税负效率。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连续生产的消费税筹划案例,来探讨如何利用消费税筹划来减少税负并优化企业经营。

案例描述:某企业以连续生产方式生产及销售特定产品,该产品受到消费税的征收。

该企业希望通过合理筹划,减少税负并提升经营效益。

案例分析:1. 税务登记制度选择根据该企业连续生产销售的特性,可以选择适用一般纳税人制度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一般纳税人制度适用于销售额较大的企业,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减少企业负担。

而小规模纳税人制度适用于销售额较小的企业,税负相对较轻。

通过对比两种制度的优劣势,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税务登记制度。

2. 增值税发票开具与抵扣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确保准确性。

对于进项税额的抵扣,企业可以通过优化供应链管理,寻求购买成本更低或者享受配送优惠的合作伙伴。

此外,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应及时退回或报废,避免引起税务机关的质疑和追究。

3. 消费税税务筹划在对消费税进行税务筹划时,企业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产品定位:针对特定的受税产品,可以适当调整产品组合和定价,在保持利润的同时尽量减少受税产品的销售量。

例如,可以将高税负的产品合并到其他产品中,降低其受税比例。

(2)销售渠道优化:通过优化销售渠道,如通过电商平台、线下门店等,可以选择最有利于消费税节约的渠道进行销售,实现消费税的规避或缩减。

(3)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转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税务筹划手段,将部分增值税的税负转嫁到消费税上,降低增值税负担。

4. 税务合规风险管理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企业需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规行为并降低风险。

对于相关政策的变动,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正。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老会计经验】“先销售后包装”的消费税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先销售后包装”的消费税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先销售后包装”的消费税筹划案例安徽税务筹划网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案例1]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

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31.5(万元)[思路]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

应纳消费税=(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结果]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5=9.05(元)。

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除税法规定的各种酒,各种酸以及烧碱、焦油、漂白粉等产品可以按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外,其余产品都应按带包装销售收入征税。

在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产品的包装物需要收回,以便周转使用。

因此在销售产品时,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时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另一种是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

对此,原税法规定,第一种情况即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只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并入中征税。

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第四章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计算题1.某地区有两家制酒企业A和B,两者均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玉米和高粱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现行消费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比例税率20%加定额税率元/500克;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药酒的比例税率为10%,无定额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白酒;企业B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正常经营下去,准备进行破产清算;此时企业B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价值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计算分析其决策的纳税筹划因素是什么第一,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 000万元,净资产为零;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第二,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原A企业向B企业提供的粮食白酒不用缴纳消费税;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白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应纳消费税税额=20000×20%+5000×2×=900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0× 1 7%=3400万元而合并后这笔税款一部分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第三,由于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比例税率20%加定额税率元/500克,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比例税率1 O%,无定额税率;,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消费税税负将会大大减轻;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合并前应纳消费税税款为:A厂应纳消费税税额=20000×20%+5000×2×=9000万元B厂应纳消费税税额=25000× 1 0%=2500万元合计应纳消费税税额=9000+2500=11500万元合并后应纳消费税税额=25000×10%=500万元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额:11500-2500=9000万元2.某市A轮胎厂以下简称A厂现有一批橡胶原料需加工成轮胎销售,可选择的加工方式有:1部分委托加工方式委托方对委托加_T.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A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300万元的橡胶原料加工成汽车轮胎半成品,协议规定加工费1 85万元假设B厂没有同类消费品;A厂将加工后的汽车轮胎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成本、费用共计万元,该批轮胎售价不含增值税1000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部分委托加工方式应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如下:A厂支付B厂加工费时,同时支付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300+185/1-3%×3%=15万元A厂销售轮胎后,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应缴纳的消费税:1000×3%-15=15万元A厂总共负担的消费税=15+15=30万元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 5×7%+3%=万元A厂税后利润如下:税后利润:1 000-300-1 85-1 5-1 ×1-25%=万元2完全委托加工方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假设本案例的条件变为:A厂委托B厂将橡胶原料加工成轮胎成品,橡胶原料价格不变,仍为300万元,支付B 厂加工费为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1000万元;完全委托加工方式应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如下: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为:消费税=300+185/1-3%×3%=万元A厂销售轮胎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税后利润为:税后利润=.5—×1-25%=万元以上两种情况相比,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加工费用相同,最终售价也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比前者少缴纳消费税1 万元;税后利润增加厂9万元;3A厂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A轮胎厂将购入的价值300万元的橡胶原料自行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费共计万元,售价仍为1000万元;分析哪种加工方式税负最低,利润最大A厂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如下:销售轮胎成品时应缴纳的消费税=1 000×3%=30万元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7%+3%=3万元税后利润=.5-30-3×1-25%=万元由此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重;部分委托加工次之;全部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最低,利润最大;3.某卷烟厂生产的卷烟每条调拨价格75元,当月销售6000条;这批卷烟的生产成本为元/条,当月分摊在这批卷烟上的期间费用为8000元;假设企业将卷烟每条调拨价格调低至68元呢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卷烟在首先征收一道从量税的基础上,再按价格不同征收不同的比例税率;对于每条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含70元的卷烟,比例税率为56%;对于每条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不含70元的卷烟,比例税率为36%;计算分析该卷烟厂应如何进行筹划减轻消费税税负在不考虑·20·其他税种的情况下该卷烟厂如果不进行纳税筹划,则应按56%的税率缴纳消费税n企业当月的应纳税款和盈利情况分别为:应纳消费税税额=6000/250×150+75×6000×56%=255600元销售利润=75××6000-255600-8000=9400元不难看出,该厂生产的卷烟价格为75元,与临界点70元相差不大,但适用税率相差20%;企业如果主动将价格调低至70元以下,可能大大减轻税负,弥补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假设企业将卷烟每条调拨价格调低至68元,那么企业当月的纳税和盈利情况分别为:应纳消费税=6000/250×150+68×6000×36%=150480元销售利润=68××6000-=72520元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企业降低调拨价格后,销售收人减少4200075×6000-68 ×6000,但应纳消费税款减少105120元255600-l50480,税款减少远远大于销售收入的减少,从而使销售利润增加了63120元72520-9400;4.某化妆品公司生产并销售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产品,公司新研制出一款面霜,为推销该新产品,公司把几种销路比较好的产品和该款面霜组套销售,其中包括:售价40元的洗面奶,售价90元的眼影,售价80元的粉饼以及该款售价120元的新面霜,包装盒费用为20元;组套销售定价为350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款,根据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化妆品的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计算分析该公司应如何进行消费税的筹划以上产品中,洗面奶和面霜是护肤护发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眼影和粉饼属于化妆品,适用30%税率;如果采用组套销售方式,公司每销售一套产品,都需缴纳消费税;应纳税额=350/1-30%×30%=150元而如果改变做法,化妆品公司在将其生产的商品销售给商家时.暂时不组套配比好各种商品的数量,并按不同商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分别开具发票,由商家按照设计组套包装后再销售实际上只是将组套包装的地点、环节调整一下,向后推移,则:化妆品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为每套80+90/1-30% ×30%=元两种情况相比,第二种方法每套产品可以节约税款元1 ;。

消费税避税筹划案例

消费税避税筹划案例

消费税避税筹划案例消费税是一种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支付的一种税费。

消费税的目的是通过对商品和服务征税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然而,对于一些大规模消费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消费税可能成为负担。

因此,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消费税避税筹划,以减少其税务负担。

本文将介绍两个消费税避税筹划案例,旨在帮助读者了解这些筹划案例的基本原理和作用。

案例一:跨国企业的消费税避税策略公司A是一家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

其中,国家X对某一特定商品征收高额的消费税,而国家Y对该商品的消费税较低。

公司A发现,如果将该商品在国家X的销售降低,然后在国家Y进行高额销售,他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在消费税上节省大量资金。

为了实现这个策略,公司A决定将商品在国家X的销售量控制在最低限度,然后通过向国家Y的分公司大量转移商品,使其在国家Y实现高额销售。

由于国家Y的消费税较低,公司A可以避免支付国家X高额的消费税。

通过这种方式,公司A成功地实现了消费税的避税,为公司节省了大量的成本。

案例二:个人的消费税减免策略个人B是某国家的一位富有的商人,他经常购买名牌奢侈品。

然而,这些奢侈品通常会受到高额的消费税的影响,使得个人B需要支付更多的税款。

为了避免支付过高的消费税,个人B采用了一种减免策略。

个人B注册了一家旅游公司,并购买了大量的奢侈品,在每次出国旅行时带上这些商品。

根据该国家的法律规定,在出国旅行时,个人可以免税带回一定数量的商品。

因此,个人B将商品带回国内后,可以避开消费税的征收。

然后,个人B 将这些商品在国内销售,并获得高额利润。

通过这种减免策略,个人B成功地避免了支付过高的消费税,并获得了丰厚的盈利。

虽然这种筹划案例在法律框架内是合法的,但个人应当注意其筹划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以上两个消费税避税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消费税避税筹划并非违法行为,而是通过合法的方式来减少税务负担。

公司A通过在国家间进行商品转移实现了消费税的避税,而个人B通过利用免税规定进行消费税减免策略来节省税款。

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 ①如果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 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0 000

贷:原材料
80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0000

贷:应付账款
230000

借:原材料
95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950000
• ②如果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该企业应 作会计分录如下:
80000


结束语
谢谢大家聆听!!!
11
• 税负比较: 成套销售应交消费税: (120+40+60+100+32+10+5)×30%=110.1(元) 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 负: (120+40+60)×30%=66(元) 可见,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每套化妆品消费 税税负降低44.1元,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因此,企业从事消费税的兼营业务时,能单独核算,最好 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 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1120×40%—120=328(万元)

自行加工方式下:

长江公司应缴消费税=1120×40%=448(万元)。

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比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重120万
元。
案例二
•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 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 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120元、一 瓶指甲油40元、一支口红60元;护肤护发品包括 两瓶浴液100元、一瓶摩丝32元;化妆工具及小 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 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含税。从税务筹划角度, 分析企业采用成套销售是否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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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案例
1.独立核算的门市部纳税筹划
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乙类卷烟,市场销售价为每箱50000元(不含增值税)。

该厂以每箱400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调拨给非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卷烟厂应缴纳消费税税额=100×150+50000×100×45%=2265000元
如果将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转为独立核算的门市部,
应缴纳消费税税额=100×150+40000×100×45%=1815000元
这样,将使卷烟厂减少450000元税负。

2.兼营的纳税筹划
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如,某酒厂既生产比例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汽酒、药酒等,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酒。

该厂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两类酒的销售额,如果该厂没有分别核算而是将两类酒及礼品套酒取得的销售额混在一起计税,则混在一起的销售额必须按20%的高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额(从高计税的原则)。

3.外购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用外购的已纳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但扣除的范围是:(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珠宝玉石;(4)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5)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6)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7)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11)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这意味着:(1)准予抵扣的税目不包括酒类、部分成品油和小汽车,例如领用外购已税白酒勾兑白酒,领用的外购已税白酒的已纳税额不得扣除。

(2)允许抵扣的只涉及同一大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

例如,为生产化妆品而领用的外购酒精就不能抵扣酒精的已纳税额。

(3)允许扣税的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或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不得抵扣。

例如,某烟厂从农村供销社购进烟丝8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全部用于生产卷烟2大箱,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计15万元。

(计税调拨价每条60元)。

则烟厂应纳消费税=150000×45%+150×2=67800元。

(4)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例如,某首饰厂2008年5月用18K金镶嵌,将外购的1000粒蓝宝石戒面加工成宝石戒指销售给某商贸公司,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350000元。

由于这里的宝石戒指属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所以该首饰厂取得的350000元不纳税,外购的1000粒蓝宝石的已纳消费税额也不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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