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口肉类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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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肉类产品申报要求及企业资质要求

出口肉类产品申报要求及企业资质要求

(一)资质要求1.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应当来自经海关备案的饲养场。

备案养殖场名单可在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的“信息服务”栏目中查询。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海关对出口肉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可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推荐注册境外国家(地区)对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获国外(境外)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的“信息服务”栏目中查询。

(二)申报要求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货源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三)产品相关要求1.基本要求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肉类产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做要求,且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肉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原料要求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应当来自经海关备案的饲养场。

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备案饲养场或者屠宰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出口肉类产品原料出具供货证明。

3.企业要求(1)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2)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日本热加工肉类食品卫生要求讲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

出口日本热加工肉类食品卫生要求讲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
2偶蹄动物产品是指偶蹄动物的肉类肌肉舌心脏横膈膜等脏器肝脏肾脏等以及以上述肉和脏器为原料加工成的香肠火腿培根但消化道子宫膀胱头部舌及脸颊肉除外脊髓脊柱骨以及相关的成分如背部神经干等除2中国对日本出口的偶蹄动物热加工产品仅限于上述五种偶蹄动物的肌肉舌心脏横膈膜和肝脏肾脏等以及香肠火腿培根
出口日本热加工肉类 及其产品卫生要求讲解
①用来加工出口到日本热加工肉类产品的 不能中转
偶蹄动物必须在第三国出生并饲养; 经过进境检疫
②用来加工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 的原料必须直接从第三国进口,不得经
任何第三国以外中转;
直接运到日方注册的工 厂
③用来生产热加工偶蹄动物肉品的原料必 须经过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的进境检 验,没有携带任何动物传染病,并直接 运至认可或注册加工厂(具体见第7条与 第8条)
申请 注册厂有效期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9、日本动物卫生当 局根据第8条所指的 申请,到出口国家现 场考察出口热加工偶 蹄动物产品的加工厂 是否符合注册要求, 所有费用由出口国家 承担。
现场考察。
明确注册新工厂的费 用由出口国家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
必须从第三国直接引入,不得从任何第 注册屠宰场宰前宰后
三国以外的国家中转;
检疫。
③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的偶蹄动物 必须经出口国家进境检疫,没有任何动 物传染病;
④必须证实:用来生产热加工肉类产品 的偶蹄动物经过出口国家官方认可屠宰 场(具体见第6条)的官方检疫人员的宰 前、宰后检疫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
(爆发)是指一种疾 体即认为发生疫情。
病的临床症状的出现, 本卫生要求是在日本

向欧盟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共26页word资料

向欧盟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共26页word资料

附件2: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相关要求第一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基本条件第二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产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第三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第一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基本条件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须获得欧盟注册的出口熟制禽肉加工企业;二、须获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资格的屠宰(屠宰厂必须已获得欧盟注册)、熟制加工、出口一体化的企业,其HACCP体系须持续有效运行;三、出口原料须来自该企业自属备案饲养场,有关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得到有效控制;四、企业连续两年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并且诚信度高,须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严格按照欧盟相关法规进行饲养、屠宰、熟制加工;五、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自检自控体系,具有完善的检验管理制度和较强的自检能力,其实验室按ISO/IEC17025运行和管理,能满足供欧盟熟制禽肉相关项目的检测要求;六、企业拥有完善的产品可追溯体系,且能有效运行。

第二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的生产加工卫生要求一、备案饲养场的用料、用药及免疫管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加工企业应建立“五统一”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饲养、用料、用药、动物免疫及卫生防疫制度。

饲料、药品及免疫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饲料管理要求1、备案饲养场的饲料须由出口企业统一供应,并获得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饲养场应建立完善的领、用料管理制度;2、生产饲料的原料须来自非疫区,原料进厂前应进行品质检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质;3、饲料中添加的动植物源性成份应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应定期对饲料中农、兽药残留进行检测;4、备案饲养场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欧盟183/2005法规(制定饲料卫生方面的要求)和1831/2003法规(动物营养添加剂要求)要求。

向欧盟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向欧盟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附件2: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相关要求第一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基本条件第二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产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第三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第一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基本条件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须获得欧盟注册的出口熟制禽肉加工企业;二、须获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资格的屠宰(屠宰厂必须已获得欧盟注册)、熟制加工、出口一体化的企业,其HACCP体系须持续有效运行;三、出口原料须来自该企业自属备案饲养场,有关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得到有效控制;四、企业连续两年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并且诚信度高,须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严格按照欧盟相关法规进行饲养、屠宰、熟制加工;五、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自检自控体系,具有完善的检验管理制度和较强的自检能力,其实验室按ISO/IEC17025运行和管理,能满足供欧盟熟制禽肉相关项目的检测要求;六、企业拥有完善的产品可追溯体系,且能有效运行。

第二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的生产加工卫生要求一、备案饲养场的用料、用药及免疫管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加工企业应建立“五统一”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饲养、用料、用药、动物免疫及卫生防疫制度。

饲料、药品及免疫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饲料管理要求1、备案饲养场的饲料须由出口企业统一供应,并获得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饲养场应建立完善的领、用料管理制度;2、生产饲料的原料须来自非疫区,原料进厂前应进行品质检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质;3、饲料中添加的动植物源性成份应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应定期对饲料中农、兽药残留进行检测;4、备案饲养场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欧盟183/2005法规(制定饲料卫生方面的要求)和1831/2003法规(动物营养添加剂要求)要求。

2023年出口冻肉禽协议标准范本

2023年出口冻肉禽协议标准范本

2023年出口冻肉禽协议标准范本标准范本:2023年出口冻肉禽协议一、前言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规范冻肉禽产品的出口,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本协议旨在为参与国提供出口冻肉禽的标准规范。

二、定义1. 冻肉禽:指经处理后冷冻保鲜的禽类肉类产品。

2. 出口国:指出口冻肉禽的国家。

3. 进口国:指进口冻肉禽的国家。

三、出口冻肉禽产品的要求1. 根据出口国和进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口冻肉禽产品必须符合两国之间的贸易协议和标准要求。

2. 冻肉禽产品必须经过合法的加工和处理,以确保其安全和卫生。

3. 冻肉禽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无激素、无抗生素残留、无病原微生物、无重金属超标等。

四、出口商的责任1. 出口商必须合法注册并获得出口冻肉禽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资质。

2. 出口商必须确保所出口的冻肉禽产品符合贸易协议和标准要求。

3. 出口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等。

五、进口国的责任1. 进口国必须建立和执行与冻肉禽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

2. 进口国必须对进口的冻肉禽产品进行检验和抽检,确保其符合进口国的要求。

3. 进口国必须及时通知出口国有关冻肉禽产品的质量问题,以便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六、合作与交流1. 出口国和进口国应加强合作与交流,分享冻肉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信息。

2. 出口国和进口国应定期举行会议、研讨会等,探讨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案。

3. 出口国和进口国应互通信息,提供支持和帮助,促进冻肉禽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

七、争端解决对于出口冻肉禽产品的质量纠纷和争端,出口国和进口国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依据双方的贸易协议和相关国际法律法规进行争端解决。

八、生效和修订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如有需要,双方可以协商对本协议进行修订和补充,并及时通知对方。

九、其他规定1. 本协议仅适用于出口冻肉禽产品的交易,不适用于其他食品和农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等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等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20•【文号】国质检[2001]80号•【施行日期】2001.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等的通知(2001年8月20日国质检〔2001〕8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切实做好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2001年7月26日至30日,国家质检总局在青岛召开了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工作会议。

会议分析了当前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工作中所面临的形势,讨论并制定了《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试行)》(附件一)、《向欧盟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附件二)、《向俄罗斯出口猪肉、牛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附件三)、《向俄罗斯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附件四)。

现将上述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试行)》二、《向欧盟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三、《向俄罗斯出口猪肉、牛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四、《向俄罗斯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试行)》附件一: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试行)为了提高我国出口肉类的安全卫生质量,巩固和扩大我国出口肉类的国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要求: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农牧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了解和掌握屠宰动物来源地的真实动物疫情、疫苗、兽药、饲料等使用情况,协调建立健全出口肉类供宰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和残留监控体系。

2.供宰动物应来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殖场,养禽场应实行“五统一”管理方式(即统一供应禽苗、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使用药物、统一收购屠宰)。

3.供宰动物不得来自疫区。

4.供宰动物须凭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进屠宰场,并在证书中注明详细检疫项目。

出口肉类产品企业检验检疫要求及报关操作指南

出口肉类产品企业检验检疫要求及报关操作指南

体、部分胴体和副产品,不包括羽 毛。副产品具为冷冻鸡心、冷冻鸡 肝、冷冻鸡肾、冷冻鸡胗、冷冻鸡 头、冷冻鸡皮、冷冻鸡翅(不含翅 尖)、冷冻鸡翅尖、冷冻鸡爪、冷
每批出口禽肉应随附一份主管 部门出具的兽医(卫生)证 书,证明其符合中俄以及欧亚 经济联盟的检验检疫要求。
业名单及批准日期将在双方主 冻鸡软骨。
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序号 产品 进口国对企业注册的要求
(截至2022年12月1日) 产品要求
证书要求
俄罗斯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 指冷冻禽肉(去骨和带骨)以及胴
1
禽肉
(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 存)应符合和俄罗斯以及欧亚 经济联盟的兽医与公共卫生法 律法规要求,应获得双方主管 部门注册,获准出口的生产企
进出口公司要求在出口国(地
区)发货前,如冻鸡产品离开
屠宰厂前,取得进口许可证。
要求对每批货物必须随附兽医
(卫生)证书和肉类检验检疫
证书时须证明的内容:原产国
或原产地在出口前12个月内没
有发生禽流感、新城疫和禽霍
乱;家禽必须来自确认没有检
出鸡白痢沙门氏菌和肠炎沙门
氏菌的注册农场,农场没有使
用硝基呋喃、氯霉素和其他未
证符合美国的标准和要求。生
3
禽肉 (自 产原 料熟 制)
产企业应持续符合美国法律法 规的相关要求,并根据美国法 规要求接受美国检查。对美推 荐注册生产企业包括熟制禽肉 生产加工企业、储存冷库以及 提供自产原料的屠宰厂。生产
自产原料熟制禽肉。
企业在获得美国农业部注册后
方可开展出口贸易。
输美熟制禽肉需逐批出具“出 口禽肉产品兽医卫生证书”。
的物质污染,出口到马来西亚
的家禽胴体、产品或分割肉是

出口日本热加工肉类食品卫生要求讲解(热加工禽肉及其产品)

出口日本热加工肉类食品卫生要求讲解(热加工禽肉及其产品)
出口日本热加工肉类 及其产品卫生要求讲解 (一) 输日热加工禽肉及其产品卫生 要求
日本进口食品主要由日本厚生省与农林水产 省根据《食品卫生法》与《家畜传染病防制 法》进行注册、检验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偶蹄动物 产品的卫生要求》-2004 《输日热加工禽肉及其产品卫生要求》-2004


未强调环境温度100 ℃以上 煮 蒸 油炸(这是与偶蹄动 物加热条件最大的不 同之处)

输日热加工禽肉及其产品卫生要求
(二)家禽是指鸡、鸭、 火鸡、鹌鹑、鹅。 (三)禽肉及其产品是 指禽肉、脂肪、筋腱、 内脏及其产品(不包括 肉粉和肉骨粉)。

带骨产品
输日热加工禽肉及其产品卫生要求


(四)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HPAI):指 由下述病毒造成的家禽传染病:
H5或者H7亚型禽流感病毒



《OIE诊断试验及疫苗标准手册》规定的高致病性禽流 感病毒

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以下简称HPAI等)是指高 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霍乱和沙门氏菌病 (指由Salmonella Prullorum(雏白痢沙门氏菌) 或 Salmonella Gallinarum(鸡沙门氏菌)引起的)
输日热加工禽肉及其产品卫生要求

(五)当出口热加工禽肉及其产品时, 出口国应遵循以下要求: 规定HPAI等为法定通报的动物疫病; 必须根据OIE法典实施有效地HPAI监 控计划,且动物卫生当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完全认可 监控结果。
输日热加工禽肉及其产品卫生要 求
备案养殖场 (六)用于加工 输日热加工禽肉 及其产品的家禽 应符合以下要求: 屠宰前该养殖场 至少21天内没有 发生HPAI; 该养殖场未使用 HPAI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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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肉类基本要求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境肉类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2年26号令)、《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办理条件
1、出口企业首先应取得卫生备案资格(国外有注册要求的,还需取得进口国注册资格)。
2、饲养场应取得备案资格。
3、出口食品应符合进口国家标准或相关要求、国际标准与要求或者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含协定、议定书、备忘录等)等的要求。
4、进口国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检验检疫规定或者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载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加工厂应满足备案要求。
申报材料
1、报检人应如实填写《入/出境货物报检单》,卫生注册/登记号,有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提供标签审核证书、无证书的提供食品标签审核材料(标签申请单、标签样张、标签译文、标签声明材料等)进行标签备案。
B、食品包装容器合格单、厂检合格单、装箱单、发票等。
4、确定检验检疫依据、检验项目及限量
按照进口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进口国家尚未制定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按照双方签订合同/信用证进行检验,合同未标明的,可以参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检验。
5、现场检验: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检验检疫,填写现场记录。现场检验包括数量、重量、包装、标签、标识。查看包装是否完好,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查看批次是否与实际相符。
9、证稿复核:由科长对证稿所有的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再签字。
办理时限
现场检验,扦样2-3天,具体出证日期请参照技术中心办理时限
6、抽样:依据标准要求抽取具有代表性样品并进行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和安全卫生项目检验。无扦样标准的按同类产品标准执行。
7、送检:按要求填写《检验检疫联系单》一式两份,送技术中心进行理化检验和安全卫生项目检验。送检人接单人双方签字,留一份备查。
8、证稿拟制
根据《检验结果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数据,对照标准确定产品是否合格。合格产品应立即拟制证稿提交检务。不合格产品应向主管处长汇报。
2、随单提供以下证单: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加工企业的产品检验合格单证(厂检单)、内外包装性能结果单及其他补充文件等。
办理流程
1、接单、审核
2、CIQ网上接单,同时接受客户报验的报验单及全套资料。
3、报验资料审核
A、合同/信用证审核:主要内容应包括品名、数重量、货值、品质条款及包装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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