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论民事诉讼中的申请再审

论民事诉讼中的申请再审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启动再审的两种途径:法院依职权启动和当事人申诉启动。
1991年《民事诉讼法》在上述两种启动途径之外,增加了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的途径。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了启动再审的主体,还明确了再审程序的启动顺位,确立了“法院自行纠错在先,检察院外部纠错在后”的再审模式。
民事诉讼中,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符合条件的案外人。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约束的人。
但在少数情况下,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就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诉讼的人也可成为当事人,如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等。
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代表人;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主体,大多数再审案件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再审而启动再审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要素包括1、申请再审的对象包括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没有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其他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2、特定的对象不得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02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0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

•再审程序概述•再审程序的适用条件•再审程序的流程目录•再审程序中的特殊问题•再审程序的实例解析•总结与展望再审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再审程序与上诉审程序的区别生效判决、裁定;2. 提起主体不同:再审程序一般由当事人申请,上诉审程序由当事人或者检察机关提起;序。
再审程序与异议程序的区别讼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再审程序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被撤销或改判,异议程序一般只解决程序性问题。
3. 法律效果不同2. 提起时间不同再审程序应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审判监督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有限再审原则再审程序是在审判监督体制下进行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再审案件具有监督权;再审程序应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再审程序的启动应基于法定事由,且再审次数有限制,防止滥用再审程序,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
再审程序的法律原则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代理权限内,可以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
法定代理人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程序的申请主体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范围时限理由申请再审的时限和理由申请书内容再审申请书应当详细说明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审判程序等方面的错误,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受理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再审申请书的提交和受理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当事人权利030201再审审查的程序裁判送达裁判执行裁判作出再审裁判的作出和执行证据保全证据补充证据排除再审程序中的证据问题律师代理原则律师权利保障律师责任诉讼费用缴纳诉讼费用分担诉讼费用减免受理条件再审理由再审程序驳回理由03裁判结果01新证据02证据审查1 2 3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司法制度再审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启动标准针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标准,建议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启动再审程序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完整流程图(司考重难点必备)

最高人民检察 院对各级法院 的生效文书; 上级人民检察 院对下级法院
的生效裁决
当事人申请检察 建议或抗诉的程 序
【1)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2 )人民法院逾期 未对再审申请作
出裁定3)再审 判决裁定有明显 错误】
抗诉途径:向 (抗诉检察院 的)同级人民
法院提起。
检察建议途径 :向同级人民 法院提出检察 建议,并报上 级人民检察院
再审程序
法院启动
当事人申请
检察院启动
各级人民法 院院长对本 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
、调解书
提交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 定本院再审
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 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 书; 最高人民法 院对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
提审
不得申请再审: (1)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对财产问题:分为两种情况:已经处理的再审; 未处理的,另行起诉 (2)再审维持的案件 (3)非讼程序 (4)重复申请: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 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检察院直接提 起的,法院应 当受理;基于 当事人申请提 起的抗诉或检 察建议,法院 要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后才
受理。
基于检察建议 再审,无需通 知检察院派员 出庭。人民法 院开庭审理抗 诉案件,同级 人民检察院或 者提出抗诉的 人民检察院应
当派员出庭。
1原则上接受抗诉的法院 审理; 2证据问题的,可以交下一级人 民法院再审
生效之日起或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 日起六个月内 【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法院主动再审,检察院抗诉均无时间限 制
合议庭审查再审申请书 等材料、调阅原卷 宗、视情况询问当事人。 自收申请书起三个月内 审查,符合规定,裁 定再审;原则上应当中止执行(有例外) 不符合规定裁定驳回申 请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一、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之间的区别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尽管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的差别也是非常明显的,或者说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1、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主体不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有四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
概括起来启动再审的主体就是三类,一是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依法律规定是一类,因为本院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都具有审判监督权。
但院长只是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讨论,是否决定再审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再审的裁定书的是本院审判委员会,而不是院长个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完全可以代表人民法院)。
二是人民检察院,三是当事人(现实中还有一类法律没有规定的主体,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的批转,通常为:“根据某某的多次申诉,法院应酌定是否立案复查。
”一般称作交督办案件)。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民事再审程序。
通常的做法是分为因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因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两种。
启动主体的明显差异,使得法律规定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2、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目的不同。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有的学者还认为,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从“社会本位”出发,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而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达到诉上利益和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是以寻求法律上的最后救济为目的。
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

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在我国,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
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全部条文,都是针对审判上诉案件所作的规定。
所以第二审程序是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虽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
具体说,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即对同一民事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而不是开始审理另一个新的案件。
第二审程序发生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就要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合法,继续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明确,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如果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当然也就不需要经过第二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也都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然而提审、再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与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是有区别的,比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称谓不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一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不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可见,第二审程序是上诉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合法,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监督,使有错误的裁判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纠正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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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3 (二)申请再审应具备法定的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
监督。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是民诉法中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它不
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也不同于一审和 二审程序。其实质是纠正法院已经发生效 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是不增加 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4: 1.审理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无论是一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引起的主体来自2方面: 1)法院自身进行审判监督 A最高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审判监督。 B上级法院对下级进行监督。 C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的审判进行监督。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引起的主体来自2方面: 2)检察院对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监督。 A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已生效裁判进行监督。 B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进行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意义 是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
诉讼程序上的体现。 维护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书的严
肃性和稳定性。 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合法权益。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二、 法院行使监督权对案件的再审 本法院提起再审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效力的 裁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申请再审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再审的程序是什么民事纠纷很可能是由⼀件⼩事引起的,原因有时候也不清不楚。
这就让法院很为难。
经过判决,并不能解决纠纷问题。
这时候当事⼈因不服法院裁决提起再审。
那么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流程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流程。
申请再审的程序是什么1、申请再审⼈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再审⼈是⾃然⼈的,应提交⾝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是法⼈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份证明书。
委托他⼈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份证明;(⼆)申请再审的⽣效裁判⽂书原件,或者经核对⽆误的复印件;⽣效裁判系⼆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审、⼆审裁判⽂书原件,或者经核对⽆误的复印件;(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2、⼈民法院受理申请;申请再审⼈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在5⽇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及原审其他当事⼈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再审⼈是⽣效裁判⽂书列明的当事⼈,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效裁判法院的上⼀级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百七⼗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
3、⼈民法院对案件进⾏审查(可以召开听证程序,听取双⽅当事⼈陈述)。
⼈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进⾏听证:(⼀)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有错误的。
4、⼈民法院就是否对案件进⾏再审做出裁定。
5、做出再审裁定后,依法对案件进⾏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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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再审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
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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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作为裁判基础的刑事裁判已被其他确定判决所取消;
6、当事人发现对同一请求或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的确定裁判在再审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创设了新 的权利,并且当事人还可以利用这种新创设的权利。
7、当事人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方法,如果过去的诉讼程序提出这些事实或证据方法的话,法院
将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 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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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与裁定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 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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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刘紫彤摘要: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争议较多的一个程序。
再审程序蕴含着两种深层冲突,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冲突,以及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之间的冲突。
再审程序的完善应取消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取消检察院抗诉再审,严格再审事由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充分行使当事人的诉权,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关键词:再审程序,审判监督权,抗诉监督权,再审事由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完整的再审程序,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大多放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有所体现,因此在立法结构上很不合理,也给实际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下面我就对这一基本制度不足之处加以阐述,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特点。
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也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发动和再审程序的审理,民事再审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再审程序具有补救的性质适用再审程序并不是审理每个案件所必须的程序。
只有在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当事人申请再审又符合再审条件,需要进行再审的,才能适用再审程序。
它是一个特殊的诉讼阶段,对那些没有必要再审的案件,就不经过这一特殊的诉讼阶段。
第二,再审程序是有特定的主体提起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能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只有三个:人民法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符合再审而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申请,还有人民检察院抗诉。
综此以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提起再审。
第三,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第四,提起再审的原因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其判决、裁定不论是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并且确有错误,也只有当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发现确有错误的,才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第五,因提起再审的主体不同,具体的再审程序也各不同相同再审程序因提起的主体不同,具体的再审程序也不同。
有的有原审法院再审,有的再审仍然第一审程序,有的再审是第二审程序,有的由上级法院再审,个别的也可以由上级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有的是自行再审,有的是指令再审,有的是提审再审。
二、提起再审的条件、方式1、提起再审的条件A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第二是人民检察院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的判决、裁定B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第二,原判决、裁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第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第六,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2、提起再审的方式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具体程序有所不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认为需要进行再审,有权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再审,如需进入再审,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提起。
第二,检察机关抗诉引起的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起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第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再审程序改判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错误,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新裁决。
申请再审不是一提出申请就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对案件实施再审,只有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由于申请再审是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以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
三、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1、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冲突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再审程序的立法宗旨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因此对于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允许通过再审予以纠正。
这种立法指导思想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意在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审理,使每一个错案都得到彻底的纠正。
它的出发点是好的,内容无疑也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一味地追求纠正错案而牺牲了裁判的稳定性,那么其正确性就不是绝对的了。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意味着司法机关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生效裁判的错误都应当主动予以纠正,而当事人只要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就可以不断地要求再审。
如果照这样的立法思想设置再审程序,那么纠纷的解决是永无止境的,而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必然被牺牲。
所以,直接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是不妥的。
2、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冲突依据私法自治的原理和法律对诉权、处分权的规定,民事诉讼权利,国家不得随意干预并应保障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
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当事人的这种权利更应得到尊重。
但由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超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法院和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方面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利,而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反而被压缩,从而导致了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冲突。
现行民诉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的程序,在发动再审的三种主体中,法院和检察院享有充分的发动再审的权力,检、法两院发动再审均没有时间的限制。
检察院只要抗诉,法院就应再审,法院自己可以主动发动再审,撤销其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
不仅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再审撤销生效的裁判,原审法院也可以通过再审撤销自己的裁判。
这就必然会引起审判监督权的扩张。
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经过法院认可和确认再审事由的程序,当事人完全感觉不到自己诉权的存在。
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一些法院要么长时间不作答复,要么简单地通知驳回,很少能够得到再审。
当事人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往往将案件批转到原审法院。
转到原审法院后大多数便石沉大海。
许多当事人对按照正常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失去信心,以致于采取一些非法或过激的行为来达到申请再审的目的。
另一些“有办法”的律师和当事人转而采用非正当的方法,如通过党政机关、人大等部门给法院施加压力,或打通法院内部一些“关节”来引发再审程序。
这样再审程序的发动就有了很大的随意性,并因此而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一块土壤。
四、对我国再审程序制度的完善1、更新立法指导思想首先坚持处分原则放弃职权主义思想。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其内涵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程序利益作出安排,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诉讼虽然是公权性救济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国家的意志,但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其解决纠纷属于“私法”领域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理应有自我决定的权利。
应当尊重当事人对再审程序的选择权,这样才能在诉讼中建立起公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松紧有度的制约机制。
其次,坚持法的安定性和程序公正原则,放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思想。
法的安定性是西方国家再审程序广泛适用的理念。
尤其是在判例法国家,因确定的终局裁判即有创制法律规则的功能,科学地对待生效裁判被置于突出的地位。
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是将发现真实进而维护当事人权益作为唯一的法的价值目的,进而将再审制度作为纠错的基本手段,此为轻程序重实体误区的又一表现。
诉讼的目的虽在于发现真实,但不可能穷尽证据。
现实的选择是只能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实现实体公正。
2、取消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首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审”的原则,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
众所周知,法院行使权力的特征是被动式的,或消极式的,为了保证其被动性,法院实行不告不审,告什么审什么的原则。
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实体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对生效的裁判,即使有错误,只要当事人不提出异议,法院就不应主动干预。
否则,在当事人权衡利弊放弃再审请求权行使的情况下,法院若强行予以干预,不仅会违背法院以消极主义行使权利的特征,同时亦构成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
其次,人民法院发动再审,违背了判决效力的基本理论。
判决因宣告或送达而成立后,就产生一定形式的能力,其中对法院的效力,称为拘束力。
如果法院系统能够随时(无期限限制)、随意(无制度约束)地否定自己或下级法院作出的确定判决,那么判决的权威性、人民法院的威信就荡然无存了。
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如果又充分再审提起人,混淆了诉讼权和审判权,与诉审分立相矛盾。
现实中人民法院自身启动再审,绝大多数来源于当事人申诉和检察院抗诉。
因而既然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国家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就没有重复规定的必要。
3、取消检察院抗诉再审诉讼请求是一种私权,私权在法律上被普遍认同私权自治的基本原则。
对这一领域的权利行使,国家一般不干预或少干预,否则会导致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而检察机关抗诉引发再审是国家职权干预私法领域私权的表现,有损诉讼的公平与效益。
现行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存在诸多弊端。
如给抗诉下指标,对非终局裁判大量随意地提出抗诉,以“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种种不当形式替代抗诉职能,这既有损国家法律尊严,又浪费了大量的诉讼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