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九府厅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2月25日第3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六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的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对纳税人计税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凡纳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
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在2017年6月1日(含)后受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事项,按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征收。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在2017年6月1日(含)后的,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结束——。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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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
【标 签】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文﹝2008﹞37号 【发文日期】2008-09-01 【实施时间】2008-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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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会昌县 一类区:东街、西街、北街、南街(老十字街往南延伸至车站高杆灯)、唐稷街(剧院门口往 南至红旗大道)、上渡街(沿江东路往东到湘江大道)、下渡街(电影院门口往南至上渡街)、 沿江路(黄坊大桥经水东大桥至湘江大桥)、惠诚路(湘青桥头往西至水西桥头)、红旗大道( 下渡街路口往东至林业加油站)、水东大道(步云桥头往东至九州大道)、湘江大道(黄坊高杆 灯往南至车站高杆灯)、九州大道(城北加油站往南到林岗大桥)。 二类区:九州大道南端(林岗大桥至南外街路口)、文家塘菜市场、水东菜市场、南外菜市 场、文武坝菜市场、南禅寺、五板桥、南街小区、吉祥花园、南外街(新车站高杆灯往南至 九州大道)、健康路(红旗大道往南至老看守所)、湘青一路(检查院门口往东至湘江大道)、 湘青二路(上渡街往南接沿江东路)、广兴路(东方红酒家东侧往南至文化广场)。 三类区:工业园区、鹰鹏路(水西桥头至生资公司加油站)、迎宾大道(生资公司加油站至南 外街路口)、岚山路(供销总社门口往东接黄金路)、黄金路(黄坊高杆灯往东北至石角)及其 他未列举属开征范围内的土地;建制镇。 十八、石城县 一类区:老城区(除西华北路恒福花园206国道以北、西华南路交警高杆灯以南)。 二类区:西华北路恒福花园206国道以北、西华南路交警高杆灯以南。 三类区:东城区(琴江河以东)及建制镇、工矿区。 二○○八年九月一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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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1日(89)国税地字第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浅谈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浅谈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浅谈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杨腊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终止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152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看似简单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却理解不一,争论不一。
何时为“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以什么时间为标志,大家看法不一,有以下几个时间点: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2、预售发票开具时间;3、房管部门备案时间;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5、“交钥匙”时间;6、契税缴纳时间;7、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中记载的发证日期。
对于这六个时间点都有不同的支持人群,实务也各有偏差。
我省那么于2022年出台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22〕63号〕,其七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工程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确实定问题”规定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如《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商品房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等)后,从进行住宅产权分割的次月起,对公共市政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终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二)商品房及共他开发产品取得销售许可的证明文件,并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文件,以下简称合同)且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从其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的次月起,终止该房屋对应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因合同无效、作废、改签或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该房屋实际交付时间的当月末。
从2022年湖北省的这个通知可知,其是倾向于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来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时间点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赣国税函[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9〕75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税发〔2008〕28号、财预〔2008〕10号和赣府厅抄字〔2009〕4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省内跨市县经营的总分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中烟工业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及其省内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继续执行现行收入缴库办法,收入划分也维持现行体制不变。
三、对跨省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执行财预〔2008〕10号文缴库办法的,根据赣财预〔2008〕25号文规定,总机构、省内各分支机构以及财政部调库到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作为省级收入,缴入省金库。
四、总机构分配给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比例,按照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计算应分摊的预缴税款比例。
对跨省或跨设区市经营的总分机构,其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分配比例需报经省局确认;对设区市内跨县(市)经营的总机构,其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分配比例需报经设区市局确认。
五、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督促企业及时提供“税款分配表”。
对不按期提供“税款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函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已发函但对方未复函的,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对总机构有意不提供“税款分配表”的,必须采取一定措施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款预缴工作。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函【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江西省,等级,南昌市【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地税函﹝2014﹞114号【发文日期】2014-10-30【实施时间】2014-10-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南昌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恳请调整我市南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南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 一级土地包括:莲塘镇范围内的土地,即总干渠以西、迎宾大道以东、城南路以北、昌南大道以南。
二级土地包括:小蓝经开区、昌南新城、银三角管委会。
三级土地包括: 向塘镇。
东至320国道以东500米,南至梁家渡大桥、新村温厚收费站以北、西至105国道以西500米、北至银三角管委会接壤处,金沙大道两边500米内。
岗上镇。
金沙大道(北至小兰经开区接壤处,东至向塘镇接壤处)两边500米内,105国道(北至银三角接壤处,南至向塘镇接壤处)两边500米内,杨市公路两边500米内。
三江镇。
东至三江桥头、西至新三江卫生院、南至京九线铁路、北至抚河支大堤范围内。
广福镇。
东至浙赣复线铁路、西至广福供电所、南至广福交警中队、北至中石化广福加油站。
武阳镇。
东至南坊小学马路两旁、泗洪街至广丰村风雨亭马路两旁、南至武阳敬老院马路两旁、西至武阳大桥、中小企业创业园、北至谢埠大桥马路两旁(泗洪街)。
幽兰镇。
东至南峡路段砚山庵至幽兰街路段、南至府前路段老国税至幽兰街路段、西至幽渡路段罗舍街至幽兰街路段、北至幽泾路段地藏寺至幽兰街路段。
塘南镇。
东至东港口、南至田高路余村、西至协成粮店、北至昌万公路。
蒋巷镇。
以蒋巷镇政府为中心,东至蒋巷镇肖家闸、西至豫章大桥、北至北圩堤,南至北望大桥南圩堤。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困难减免的情形(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困难减免: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额);2.因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3.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4.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5.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以及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以上3、4、5条所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亏损额不低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0%。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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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
批复
【标 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特定单位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函﹝2006﹞62号
【发文日期】2006-05-09
【实施时间】2006-05-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龙南县殡仪馆是否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赣市地税
发[2006]13号)收悉。
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批复如下:民政部门管辖自主经营的殡仪馆及墓地,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民政部门与其它单位和个人合资,而合资企业和个人又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其合资企业和个人使用的房产、土地,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均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赣地税文[2008]3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赣地税文〔2008〕37号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赣州市人民政府:贵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赣市府字〔2008〕147号)收悉。
鉴于你市已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赣地税文〔2007〕42号),调整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因此,此次不宜对税额标准再作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作如下调整:一、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类区:东至八一四大道(含赣南贸易广场,龙都商城)、东郊路、赣江路;南至章江北大道;西至环城路、红环路、红环南路、文明大道(以南)、杨公路;北至大公路范围。
二类区:除一类区外的河套内老城区。
三类区:水南镇。
四类区:除水南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
二、赣县一类区:东起红金大道,西止光彩大道、章贡路,南起城南大道,北止站前大道(不包括站前大道以南,双龙大道以东,赣新路以北,红金大道以西地段)。
二类区:1、红金工业区;2、城南大道以南;3、赣新路以北,双龙大道以东,站前大道以南,红金大道以西地段。
三类区:除一、二类区以外的县城其他地段。
四类区:建制镇、洋塘工业园区、工矿区。
三、南康市一类区:蓉江西路、蓉江东路(从南康影剧院路口开始至夜市街转盘的两侧营业用地),宝林路(文化大楼至泰康中大道路口两侧营业用地),东门南路(土管局西面路口至夜市街转盘两侧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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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
题的批复
【标 签】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函﹝2005﹞197号
【发文日期】2005-09-06
【实施时间】2005-09-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景地税字﹝2005﹞2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政府批文或签订合同之日)起,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请减免。
二、商品房边建边出售或者建成后部分出售、部分未出售,其计税土地面积的计算,原则上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占有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每半年清算一次。
未出售房屋的土地面积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销售过程中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应在整个房屋售出80%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00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