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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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统一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目标和原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旨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合法性、合规性、服务性和便捷性的原则。

2. 系统注册与审批:所有需要接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系统注册和审批。

注册和审批部门对接收系统申请并审查申请材料,确保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数据采集和存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

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储要求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数据的存储期限和安全销毁机制要符合相关要求。

4. 数据使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使用需满足授权和需要原则,确保数据仅用于公共安全领域的需要。

数据的共享需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权限进行控制,确保数据不会被非法使用和泄露。

5. 系统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需由专业的机构或人员负责。

运行维护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背景调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系统的运行日志和操作记录需进行备份和保存,以备审查和追责。

6. 监督和责任追究:相关部门需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或滥用数据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公安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建设和使用的图像信息系统。

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及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联网整合、资源共享、规范应用、分级保障、安全可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社会公共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司法行政、文化、林业、水利、体育、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铁路、民航、金融、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具体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管理和标准化改造。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是针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系统建设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统一架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原则。

2. 系统应具备安全、稳定、快速、易用的特点,能够满足公共安全工作需要。

3. 系统应具备监测、识别、存储、分析、应急处置等功能。

4. 系统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系统管理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2.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系统的运行监控和维护保障,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安全事件。

3. 系统管理单位应定期评估系统效果,及时进行优化和升级。

三、数据管理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理和管理。

2. 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3.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应设置访问权限,严格控制访问和使用。

四、信息共享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应建立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机制。

2. 数据共享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原则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3. 数据共享应通过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和准确传输。

五、安全保障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系统的安全防护和风险管理,保护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2. 对系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3. 加强系统日志管理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安全问题。

六、监督管理要求1.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确保系统的合法、安全、有效运行。

2.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概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视频监控设备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相关数据的系统,包括视频图像数据、声音数据、设备状态数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

二、系统管理机构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和推进,成立专门的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系统建设要求1. 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设置应符合采集范围需求,采用先进、高效、可靠的技术,确保图像质量清晰、稳定。

2. 视频图像传输应使用安全、稳定的网络通信方式,防止数据被恶意攻击或非法篡改。

3. 视频图像存储设备应具备足够的容量和稳定性,满足数据长时间保存的需求,并设立相关权限控制机制,防止未经授权访问和删除。

4. 视频图像处理应使用先进的算法和技术,提高图像分析能力、智能识别水平,实现对异常行为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四、权限管理1. 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等操作应进行权限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行相关操作。

2. 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控制用户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划分用户权限等级,并定期进行权限审查,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五、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1.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数据保护政策和技术措施,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并定期对系统进行漏洞扫描、风险评估。

2. 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和限制权限,确保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和滥用。

3. 对于不需要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及时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以防止数据滞留和被过度使用。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2. 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进行严肃的处理和追究。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运用图像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展示、分析等技术手段及设备,进行的一种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涉及的技术、设备、数据、信息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系统的稳定、安全、可靠。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原则,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安定,服务国家安全。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国家安全机关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负责该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科学规划,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选购、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设备应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满足实际应用需求;(二)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设备采购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合理使用公共财政资金;(四)设备的选购应根据应用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和布局,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五)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保其正常使用和高效运行。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环节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数据采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数据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三)数据传输应采用加密通道,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私密性;(四)数据的有效期限应定义明确,超过有效期限的数据应及时清理和销毁;(五)数据的备份应定期进行,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应做好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一)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确保系统的安全性;(二)加强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三)合理分配系统资源,提高系统的性能和稳定性;(四)及时更新系统软件和固件,确保系统的兼容性和安全性;(五)提供系统使用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用户的使用能力。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规范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监控视频、摄像头、无人机、人脸识别等设备和相关数据。

第三条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个人隐私的保护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相平衡。

第四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图像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图像信息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的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第二章图像信息的采集和存储第六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依法设立监控视频、摄像头、无人机等设备,采集图像信息。

第七条图像信息采集设备应当明确设置,安装合适位置,确保监控范围准确、清晰。

第八条对于特定区域和场所的图像信息采集,应当提前告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并经过公示。

第九条图像信息的存储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存储设备的可靠性和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对图像信息的存储进行分类管理,设置安全权限和保密机制,防止非法访问和泄露。

第三章图像信息的使用和保护第十一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使用图像信息,确保图像信息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机关在使用图像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权限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图像信息的保护工作,采取技术措施防范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责任,加强个人隐私保护。

第十五条图像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确保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其合法合规运行。

第十七条公众可以依法举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征求意见时间自2015年7月7日至7月31日止。

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一、登录中国安徽网站,点击网站首页下方的“省政府法制办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登录安徽政府法制网站,点击网站首页右侧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长江路221号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意见”字样。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7月7日重点征求意见部分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七条有关应当建设、禁止建设信息系统的规定,是否合法、适当、全面。

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主体和程序。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九条对信息系统建设主体责任进行了立法界定;第十条、第十二条对信息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建设标准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否合法、完善,是否可行。

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使用单位的义务。

为确保系统安全规范运行,《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规定。

这些规定是否既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又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求。

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程序。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信息系统存储信息资料的范围、目的、程序的规定,是否合法、完备、适当。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1. 简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使用摄像头、监控设备等设备采集、上传、存储、使用、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网络平台。

该系统的主要作用是监控和管理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商店、企业等地方的安全情况,提高城市治理的效率和安全水平。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作,保护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本文将阐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 管理要求2.1 设备安装与使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安装前,需要经过安全评估和技术审查,确保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设备标准,没有潜在的安全风险,不得损害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设备的安装应在公共场所和交通要道等场所,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关标识,提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存在。

2.2 数据存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分级管理,重要数据应进行加密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应当严格限制访问权限,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防止恶意攻击和窃取。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互通共享,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和精准度,同时也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2.3 监督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受到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审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护数据安全和隐私。

对于违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3. 结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是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目的是提高城市安全和治理的效率。

同时,也应该明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执行合理、公正、严格的管理措施,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将面临更加复杂的挑战和问题,需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手段,确保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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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李国英2016年11月2日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设备、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部位的图像信息进行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文化、商务、水利、民政、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使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供电、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相关保障工作。

第五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编制。

第七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二)旅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三)商业中心、农贸市场、会展中心、商业街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四)广播、电视、通信、邮政、大型电子信息处理等系统的重要部位;(五)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长途客运车辆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六)机场、港口、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城市公共汽车枢纽站、停车场的重要部位;(七)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八)研制、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场所和大型物资储备场所的重要部位;(九)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和存放重要文物、资料、物品的纪念馆、展览馆的重要部位;(十)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的重要部位;(十一)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重要部位;(十二)公园、旅游景区、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要部位;(十三)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部位。

前款所称重要部位,由涉及公共安全场所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公安机关应当对重要部位的确定予以指导、监督。

第八条下列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旅馆客房、集体宿舍的房间内;(二)公共浴室、更衣室、试衣间、哺乳室、卫生间;(三)金融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部位;(四)选举箱、投票点、举报箱附近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的部位;(五)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

第九条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站、城市公共汽车枢纽站,开放式公园的主要通道和出入口,以及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部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和维护。

政府组织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利用、整合已有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避免重复建设。

除前款规定以外,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其他场所、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由该场所、部位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建设。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标准化管理制度,推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维护单位实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有权自主选择视频图像产品和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计、施工、维护单位。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其指定产品和销售单位,不得向其指定设计、施工、维护单位,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交付使用前,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自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由其管理、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检测、工程验收材料。

公安机关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实地查看、指导。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由其管理、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合理布设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位置,固定视频图像采集的范围。

第十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拆除的,拆除单位应当提前10日通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对需要拆除的信息系统存储的资料处理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一)建立和实施安全检查、运行维护、应急处理制度,保持视频图像清晰,保障信息系统不中断运行;(二)委托其他单位负责信息系统维护的,以书面形式明确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责任;(三)不擅自改变信息系统的用途和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位置;(四)禁止非监看、管理、维护人员进入监看场所。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守监看、信息资料安全管理制度,对信息系统的监看、管理、维护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安全知识、保密知识教育。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发现危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可疑信息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对信息资料的查阅、复制、调取人员以及查阅、复制、调取的时间、用途、去向等进行登记。

(三)有效存储信息资料的期限不少于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及其监看、管理、维护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信息系统故意采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信息;(二)删改、隐匿、毁弃有效存储期限内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三)向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不得买卖、非法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需要,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无偿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无偿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无偿查阅、复制、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查阅、复制、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实施;(二)出示工作证件;(三)出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四)填写查阅、复制、调取信息资料登记表;(五)遵守信息资料使用、保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查阅、复制、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并出示本机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综合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通知公安机关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中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运行,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用途或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位置,或者允许非监看、管理、维护人员进入监看场所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对信息资料查阅、复制、调取的人员、时间、用途、去向等进行登记,或者有效存储信息资料的期限少于30日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入、直接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拒绝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阅、复制、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其他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

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安装,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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