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
保监局62文件

重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质量,提高诚信、便捷、文明理赔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重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涉及的理赔服务标准包括礼仪规范标准、告知义务标准、资料收集标准、理赔时效标准、定损标准、回访及投诉处理标准六方面。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依法在重庆市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四条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出险地点在重庆市内的仅涉及财产损失的车险案件及涉及人伤车险案件中财产损失部分的处理。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按照本《标准》要求,建立不低于本《标准》的服务标准或承诺,并通过加强管理、合理充足配置理赔资源等措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礼仪规范标准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制定规范标准的客户服务礼仪和语言规范,加强对理赔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要求理赔服务人员做到诚信服务、及时服务、热忱服务、主动服务,体现出良好的保险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第七条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在现场服务的过程中,应着整洁、规范的工作装,佩戴工作牌。
工作牌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姓名、所在部门、照片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在服务的过程中,应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热情接待客户,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详尽、专业。
第三章告知义务标准第九条保险公司对客户的告知内容应包括理赔服务承诺、索赔须知(包括索赔程序指引、索赔需提供的资料等)、服务电话(包括接报案电话、咨询投诉电话、上门收集单证电话等)、理赔信息查询方式等。
告知方式应包括在营业网点明显位置张贴、互联网站公布、宣传资料等形式。
第十条保险公司在具体理赔环节应重点告知客户以下事项:(一)在查勘环节,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应就不同的事故类型告知客户不同的查勘处理方式,并应一次性书面向客户告知其办理索赔所需资料以及索赔程序。
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测评办法

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测评办法中国车险网10月22日消息为推动保险公司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重庆保监局于2012年9月制定了《重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测评办法》(以下简称《测评办法》)。
该办法实施一年以来,先后于2012 年10月、2013年3月两次开展车险理赔服务质量测评。
通过对行业车辆理赔服务质量水平进行量化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督促产险公司执行车险理赔服务标准,较好地推动了行业车险理赔服务质量提升。
为进一步增强测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解决《测评办法》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重庆保监局对《测评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10月发布《测评办法》第二版。
一是扩展测评范围。
将测评范围由仅涉及财产损失的车险案件扩展为包括人伤案件在内的所有的车险案件。
二是丰富测评方法。
在原有的查勘现场模拟测试、公司理赔测试基础上,新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即快赔中心)现场测试和对公司整体理赔指标评价的测评方法。
三是调整现场测试时间安排。
由原规定的测评期结束后开展调整为可在测评期间内不定期开展。
四是完善测评内容。
新增整体理赔服务指标、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工作质量、人伤案件理赔服务、客户满意度、理赔服务合规情况等测评内容。
调整后测评内容涵盖告知义务、资料收集、理赔时效、人伤服务、客户满意度等8个重点环节31 个项目。
五是完善测评结果公示制度。
除等级、分值等测评结果向业内和社会公布外,还将一并公布公司的案均结案周期、立案结案率、亿元保费投诉量等指标。
六是丰富测评结果运用。
测评结果除作为重庆保监局对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的重要内容外,还将作为确定理赔检查对象的重要依据,以及推荐开展政策性重点业务的重要参考。
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测评办法》的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为推动保险公司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重庆市保监局于2012年9月制定了《重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测评办法》(以下简称《测评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渝保监产险[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渝保监产险〔2010〕71号)各在渝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我市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提高车险理赔服务水平,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辖区内开展车险理赔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客户服务标准化管理一是客户接待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即在公司办公场所、接听服务专线电话、营业柜面业务处理过程中,首先接受报案、咨询或接待办事的理赔服务人员,要负责给予报案或咨询的客户必要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或将客户问题提交相关业务部门,由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主动联系客户,让客户能够迅速、简便地得到满意的服务。
二是各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应着整洁、规范的工作装,服务用语规范、热情周到。
二、加强车险理赔环节标准化管理一是报案受理环节。
各公司设立服务专线电话及服务流程并向社会公布。
统一实行每周7天每天24小时接报案、查勘、定损、受理咨询和投诉。
二是查勘定损环节。
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接到报案后应在10分钟内主动联系客户,并在无特殊情况的前提下30分钟内到达城区事故现场,远郊区县也应明确告知客户赶赴事故现场的情况和预计到达的时间。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达,查勘定损人员应主动与客户取得联系并告知客户原因。
现场查勘时,需出示工作证件,查勘车具有公司标识。
查勘完毕,应主动向客户出具索赔须知,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索赔所需资料。
三是赔款支付环节。
《重庆市保险行业团体业务竞标自律公约》内容

《重庆市保险行业团体业务竞标自律公约》内容为了规范重庆市保险行业团体业务竞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重庆市保险业协会与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共同制定了《重庆市保险行业团体业务竞标自律公约》,具体内容如下:一、竞标程序1. 竞标公告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并在竞标开始前至少提前15天发布。
竞标公告应包括本次竞标的时间、地点、竞标规则、竞标单位的资格要求及相关附件等。
2. 竞标文件应包括竞标单位的基本情况、保险产品的投保要求及保费、保障范围等详细说明。
3. 竞标单位应按时提交竞标文件,并在竞标截止前提供完整的资料。
逾期提交将被视为无效竞标。
二、竞标单位资格要求1. 竞标单位应具备法定资格,并在重庆市保险业协会注册。
2. 竞标单位应具备完整的保险产品体系及销售网络。
3. 竞标单位应具备稳定的业务经营能力和良好的信誉。
三、竞标评审1. 竞标单位应按照竞标规则提交竞标文件。
2. 竞标评审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对竞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逐一评审。
3. 竞标评审应公开、公正、公平,保证保险业务的质量和效益。
四、竞标结果公示1. 竞标结果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并在竞标结束后至少3个工作日内公示。
2. 竞标结果应包括竞标单位的名称、中标金额及保险产品的投保要求等。
3. 对于未中标的竞标单位应保密其竞标资料,不得泄露。
五、违约处理1. 竞标单位应认真履行竞标文件中的承诺,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重庆市保险业协会将对违反竞标规则的单位进行处理,如取消其参与竞标的资格等。
以上是《重庆市保险行业团体业务竞标自律公约》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为保险行业竞标提供更为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行业协会2024下半年工作计划

保险行业协会2024下半年工作计划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深,保险行业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保险行业的发展,并为广大保险从业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2024下半年的工作计划。
一、加强行业监管作为保险行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保险行业协会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控,及时发现和预警风险。
2.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
3.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确保保险公司合规经营。
二、推动行业发展为了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服务水平,保险行业协会将积极推动行业发展。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制定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2.推动保险创新,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和服务。
3.组织行业研讨会和培训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三、加强内外部合作保险行业协会将积极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组织开展合作,共同推动保险行业的发展。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跨行业合作项目。
2.加强与其他保险行业协会的合作,相互学习和借鉴经验。
3.加强与国际保险组织的联系,积极参与国际保险事务。
四、提高行业服务能力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保险行业协会将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
具体措施包括:1.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提高行业的规范化程度。
2.开设热线电话和在线咨询平台,提供保险咨询和投诉解决服务。
3.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五、加强行业宣传和推广为了提高公众对保险行业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保险行业协会将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1.开展保险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保险产品的理解和认知。
2.组织行业展览和推介活动,展示保险行业的成果和优势。
3.加强与媒体的合作,提高保险行业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声誉。
结语:保险行业协会的2024下半年工作计划旨在进一步推动保险行业的发展,并为广大保险从业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制度二零一二年三月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ongqing, 缩写为IACQ。
第二条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重庆保险业的区域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凡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在重庆市辖区内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加入协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重庆市区级保险社团组织可以加入协会。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正、公平,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重庆地方经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接受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九尺坎66号泰安大厦13楼。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
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参与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三)接受重庆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重庆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重庆保监局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四)接受重庆保监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自律管理;积极探索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方式。
重庆保险信息快报0702

重庆保险信息快报2007年第2期(总第75期)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编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内容提要◆太保寿险金文洪董事长到重庆分公司指导检查工作◆天安保险重庆分公司召开2007年全市系统工作会议◆太保产险重庆分公司确立2007年工作目标◆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迅速传达贯彻总公司2007年工作会议精神◆重庆泰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圆满召开2006年度总结暨表彰大会◆永安保险重庆分公司召开2007年工作会议◆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理赔中心对新进员工进行军事培训◆阳光财险开县支公司举行开业典礼◆外籍客户驾车出险,人保财险紧急救援◆太保产险重庆分公司:“金猪送保——吉祥无忧卡”销售火爆协会工作重庆市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月报表重庆市2006年12月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汇总会员动态太保寿险金文洪董事长到重庆分公司指导检查工作2007年1月16日,太保寿险总公司金文洪董事长、办公室主任黄磊等一行到重庆分公司检查指导工作,并与重庆市委常委、秘书长范照兵,重庆保监局局长邓季达等有关领导进行了座谈。
金文洪董事长在听取了重庆分公司总经理阳新云的工作汇报后,对重庆分公司2007年的发展思路、各项改革举措和“开门红”工作已取得的突出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评价。
金文洪董事长指出:近年以来,太保寿险通过引进外资,推动改革,公司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实现业务持续增长的同时,公司利润和效益快速增长。
2006年,太保寿险实现保费收入378.37亿元,实现利润16.3亿元,资产规模和质量稳步提升,资本实力与偿付能力不断增强,为公司2007年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金文洪董事长强调:太保寿险取得的可喜成绩是与全国32家分公司、全司20多万干部员工的共同打拼分不开的,也是与重庆太保公司全体干部员工的奋力拼搏分不开的。
金文洪董事长对重庆分公司在新班子组建仅仅两个多月来,公司在各方面发生的明显变化给予了充分肯定,对重庆分公司在2007年“开门红”业务竞赛中,个险、团险皆突破历史保费平台,实现了“开门红”给予了高度赞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险市场动态监控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险市场动态监控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渝保监发[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险市场动态监控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保监发〔2009〕120号)各在渝保险公司,各有关保险中介机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及时全面掌控重庆保险市场动态,营造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重庆保监局制定了《重庆保险市场动态监控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落实好《办法》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开展保险市场动态监控工作是我局针对当前重庆保险业状况采取的一项创新举措。
做好此项工作,对于实现科学有效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引领好重庆保险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保险市场动态监控工作的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将《办法》转发下辖分支机构;在做好本级市场动态信息报送工作的同时,组织、督促、指导下辖相关分支机构做好市场动态信息报送工作,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二、细化程序、明确责任。
各单位要立即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市场动态信息报送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内部承办部门和1名联络员,细化本系统信息反馈、收集和汇总流程,强调各环节、各岗位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市场动态信息报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严格标准、确保实效。
《办法》明确了报送市场动态信息的原则、标准、内容、方式和时限,请各单位务必认真对照《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客观审慎的原则,及时、如实报送重庆保险市场动态信息。
我局将把各公司市场动态信息报送工作质量纳入监管评价内容,对各公司报送情况予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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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制度二零一二年三月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ongqing, 缩写为IACQ。
第二条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重庆保险业的区域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凡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在重庆市辖区内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加入协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重庆市区级保险社团组织可以加入协会。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正、公平,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重庆地方经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接受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九尺坎66号泰安大厦13楼。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
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参与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三)接受重庆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重庆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重庆保监局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四)接受重庆保监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自律管理;积极探索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方式。
(五)进行自律惩戒。
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本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或提请重庆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积极参与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和重庆保监局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重庆保监局和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促使其纠正对会员的不当管理、处罚与侵权行为;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建立健全以解决行业内部争议和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及时向重庆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并做好重庆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六)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及时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七)接受重庆保监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八)加强与国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做法,维护保险业利益。
(九)接受和办理重庆保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一节会籍第八条本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一)凡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重庆市范围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法人授权经营的保险机构(即重庆市市级及市级以上保险机构),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依法设立并经保险监管机关许可从事保险有关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在重庆市区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社团组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单位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协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提交保险监管机关批复同意设立的证明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区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四)按照章程规定交纳入会费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二)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清偿与协会的债权债务;(三)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节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四)优先参加协会举行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六)自愿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二)执行协会决议;(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五)接受协会的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六)及时足额交纳会费和按照协会决议要求分摊有关费用;(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已经加入协会的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代表、区级保险行业社团组织会长或秘书长组成。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保监局和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二节理事会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继任主要负责人接任。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六)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七)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八)决定其它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三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部分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秘书长不参与常务理事会各项议案的表决。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三)热心协会工作,事业心强,办事公道,在保险业内有较高威望;(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三)讨论、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对秘书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四)审议协会会费的收支情况及协会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六)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七)决定协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六)审议制定协会秘书处各项重要管理制度;(七)决定其它应由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宜。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由会长主持,如有特殊情况,经会长或三名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指派同职级负责人并授权代理行使常务理事职责参加会议。
常务理事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二十八条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
会长和副会长人选可以是重庆保监局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理事会选举表决通过后,报重庆保监局核准。
第二十九条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为专职,不在业内外兼任其它工作。
秘书长协助副会长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
秘书长人选可由重庆保监局提名,也可由会长或2名以上副会长提名,也可由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重庆保监局核准。
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原则上可以连选连任。
秘书长在任期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并经重庆保监局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
秘书长因故提前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重庆保监局审查同意,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经选举程序产生。
第三十条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四)热爱协会工作;(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六)保险监管机关和理事会要求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