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20190821
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资管产品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但是,究竟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这里目前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资管产品和管理人一起,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把资管产品的销项和进项与管理人的销项和进项合并,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观点二:资管产品和管理人分开,以每个资产产品作为独立的增值税计算主体,计算出来增值税后以管理人名义缴纳。
不仅资管产品和管理人之间增值税计算独立,每个资管产品间的增值税计算也独立。
大家可能认为,相对于第一种方法而言,第二种方法非常复杂。
但是,从整个资管行业法律规定、监管规定和运行规律来看,第一种方法看似简单,但反而在落地时面临很大困难,几乎面临无法实施的问题。
一、资管产品法律及监管规定综述我们先从业务角度分析管理人和资管产品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图:图一:管理人和资管计划之间的隔离关系管理人发行并管理多个资管计划,每个资管计划对应不同的投资者,每个资管计划都是独立的主体,每个资管计划之间以及资管计划和管理人之间是相互隔离的。
具体法律依据为:从上面我们梳理的信托法以及监管部门关于资管、私募的规定来看,管理人的自营业务与资管业务分别记账核算,管理人资产与资管资产严格分离,不同资管资产间严格分离分别核算、自营与资管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以及不同委托人的资管资产间也不能相互交易,这个是整个资管业务运行的基石。
因此,在税收制定的征税规则上,我们必须在这个基石下运行,即140号文即使规定了管理人为资产产品的纳税人,但是在具体的增值税计算上仍然必须以每个资管产品来独立计算。
因为,根据法律和监管规则,自营业务和资管业务都是不同的运作和会计核算主体。
增值税的销项税是跟着收入走,进项税是跟着成本费用走。
既然收入、成本费用是归属于不同的运作和核算主体的,他们之间就不能混在一起计算。
这个已经不是一个税会差异的问题,而是一个税收规则必须在行业法律和监管法规下制定的问题,税收规则不能打破行业既有法律和监管规则和运行制度。
资管产品增值税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资管增值税新规如何计算

资管增值税新规如何计算在我们国家有很多的企业都是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如果我们⽤我们⾃⼰的资产进⾏⼀个投资的话,可能也会涉及到增值税的交纳,那么资管增值税新规定出来之后的这个增值税是怎样进⾏计算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种流转税。
实⾏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的单位和个⼈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个税种。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增值税的收⼊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中50%为中央财政收⼊,50%为地⽅收⼊。
进⼝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全部为中央财政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7⽉1⽇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从2018年5⽉1⽇起,将制造业等⾏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10%。
⼆、资管增值税新规如何计算56号⽂明确了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的增值税采⽤简易计税⽅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由于采⽤简易计税,因此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核算相对较为简单。
1.以贷款服务确认收⼊对于以贷款服务项⽬缴纳增值税的资管产品收益,对应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含增值税)×征收率/(1+征收率)以持有债券到期收益为例,某资管产品购买新发⾏的⾯值为1000元,票⾯利率5.15%,每季度付息的3年期债券12⼿,共⽀付12000元,拟持有⾄到期,同时假设会计上按⽉确认利息收⼊。
资管计划税收政策(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青睐。
资管计划在推动金融市场创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资管计划的税收政策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资管计划税收政策的基本概念、现状、问题及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资管计划税收政策的基本概念资管计划税收政策是指国家对资管计划在设立、运作、清算等环节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制定的一系列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规范资管计划的税收行为,降低税收负担,促进资管计划健康发展。
二、资管计划税收政策的现状1. 现行税种目前,资管计划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1)增值税:资管计划在设立、运作、清算等环节可能涉及增值税,具体税率和计税依据根据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运作方式等因素确定。
(2)企业所得税:资管计划的投资收益、资本利得等在分配给投资者时,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资管计划的投资收益、资本利得等在分配给个人投资者时,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资管计划在设立、转让等环节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
2.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资管计划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免征增值税:对资管计划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可免征增值税。
(2)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对资管计划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可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3)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资管计划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资管计划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1. 税收负担较重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资管计划的税收负担仍然较重,尤其是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
2. 税收政策不统一不同税种、不同投资标的、不同运作方式的资管计划税收政策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税收负担不均。
3. 税收征管难度大资管计划的税收征管涉及多个环节,税收征管难度较大,容易导致税收流失。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像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梳理一下政策,期望借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涉及六个文件,一个解读,主要内容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里引用了该文件。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文虽然没有对资管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的明确规定,但却是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的纲领性文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营改增后,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执行日期自2016年5月1日起。
四、《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明确了资管产品概念,解读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关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来龙去脉。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对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行补充:“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将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执行时间由2017年5月1日起改为2017年7月1日(含)起。
最后一句话“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给财税人员留下无限祈盼空间。
六、《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翘首以待中,迎来财税[2017]56号文件,文件明确六方面问题:一是资管产品及其管理人的范围,见图表;二是资管产品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三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与管理人其他业务需分别核算、单独计税;四是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五明确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六将征税时间再次延期,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含)。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分析

2019年第08期(总第224期)财税探讨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分析高青(浙江新国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00)摘要:资管产品主要是指管理人得到投资人委托,代其进行资产管理活动的业务,即“代客理财”。
证券、基金产品、投资理财产品以及信托计划等均属于资管产品范畴。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资管产品所产生的相关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
在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贷款服务、投资服务以及产品管理费用等均需要缴纳增值税。
然而在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过程中还是显露出了一定问题,有待完善。
基于此,本文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部分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一、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概述《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均对资管产品增值税作业出了明确解释,规定了资管产品管理人是资管产品运营期间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其中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信托公司等均属于资管产品管理人范畴。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基金产品、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等。
对于一些界定相对模糊的产品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需要资管产品管理人与税务机关进行主动沟通,根据政策规定与法律与规定进行综合研判。
在计税方式上,资管产品增值税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一般计税适用6%税率)。
在资管产品管理人纳税过程中,要对产品账户以及纳税账户间的资金划转进行合理安排,规范划转流程,在申报期内及时缴纳税款。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存在的问题资管产品涉及范围较大,相关业务具有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虽然相关文件明确了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类型以及征税方式等,但在部分环节上还是存在着一定问题:(1)税收中性原则未能充分体现出来。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托业作为资本市场中的重要一环,逐渐成为了投资者理财的新热点。
而信托业资管产品正是其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
然而,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信托业资管产品也逐渐涉及到了增值税的问题。
那么,在信托业资管产品中,哪些环节会涉及到增值税?下面将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一、信托企业收取管理费的增值税问题在信托业中,信托企业通常会针对其资管产品的管理工作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而这部分管理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则需要参考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取劳务费用是否应当同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的规定,信托企业所提供的资管服务属于劳务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信托企业在收取资管产品管理费的同时,需要将相应的增值税纳入国家税务部门。
信托业资管产品通常需要向托管银行支付一定的托管费用。
而托管银行收取托管费的增值税问题是否与信托企业收取管理费的增值税问题相同呢?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
在实际操作中,托管银行收取的托管费,同样也属于劳务服务。
但由于托管银行本身有一定的资质和业务水平要求,因此托管银行收取的托管费,可以符合一定的免税条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指南》,托管银行收取托管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主要根据托管服务的性质、期限、价格、地点等多个方面确定。
因此,在托管银行收取托管费之前,信托企业需要查清楚具体的法律政策,了解免税条件,以便避免增值税应税漏缴的情况发生。
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信托企业可能会需要进行借款和融资等行为。
而在这些行为中,事关信托企业向外部资金来源申请借款并付息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实际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透过借款向外部资金来源支付的利息,不需要缴纳额外的增值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的借款和融资行为存在多种形式,如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还需要参考具体的税法政策,了解不同行为涉及到的增值税支付规则。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信托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融资、投资、风险管理等重要角色。
信托公司经营的信托业务主要包括信托计划、信托资产管理产品等,这些业务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也备受关注。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基本概念、涉税原则、征税主体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帮助金融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问题。
一、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指按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从销售者而言逐级向前扣抵计算支付的一种税。
在信托业资管产品中,涉及的增值税主要包括信托计划、信托资产管理产品等。
信托计划通常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由受益人(信托受益人)约定的目的,信托公司依据法律受托人信托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并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信托资产管理产品则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特定资产,获取委托收益的一种资产管理产品。
在信托业资管产品中,涉及增值税的税基主要包括信托管理费、信托托管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信托管理费和托管费属于应税行为,应纳增值税。
具体涉税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信托管理费和托管费作为委托管理的一种服务行为,属于服务的一种,应按照服务税的原则进行征税。
2. 信托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计税价格,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准,一旦实际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不符,应当以合同约定价格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税款。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税主体主要是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业资管产品的提供者和管理者,依法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如何合理地履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是保障公司经营利润和合法权益的重要问题。
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合理地解决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涉税问题,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信托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明确涉税事项的责任人和管理程序,加强内部管理,防范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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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70号
(一)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不存出业务,
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
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 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 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叐托方)接叐金融机构(委托方)的 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 (正回贩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贩买方(逆回贩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 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贩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贩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 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 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収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 収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事、商业银行贩买央行票据、不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
内容主题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
“
判断资管产品运营应税义务,需追溯到金融服
务增值税的基础性规定。掌握金融服务增值税 相关政策,是正确执行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基础。
“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 政策的补充通知
联行之间
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 一银行系统内部丌同行、 处之间所収生的资金账 务往来业务。
转贴现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 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
财税[2016]46号
(一)质押式买入返售 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 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 易双方迚行的以债券等 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 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 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 是指开収性、政策性金 融机构収行的债券。
财税[2017]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
2019年8月22日
目 录
1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 2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3 热点问题讨论
前言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収布了财税 [2016]140号文件,宣布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収生的应 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从此掀开了资管产品征税序 幕。经连续两次的推迟,最终二2018年1月1日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 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劢。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 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劢。
保险服务
直接收费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 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幵 丏收叏费用的业务活劢。包括提供货 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 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 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 (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 金融支付等服务。
金融机构是增值税上的特殊纳税人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
与央行之间
金融机构不人民银行所 収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 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 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 现等。
金融机构之间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迚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 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 拆借网络迚行的短期(一年以下 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 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 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劢。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 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 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 让。
金融商品转让
财税[2016]36号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贷款 服务
纳税人収生应税行为幵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叏得索叏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 具収票的,为开具収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丌劢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 到款项。叏得索叏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 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 天或者丌劢产权属发更的当天。
金融商品 转让
纳税人从亊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 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 息收入免税
集团统借统还业务
优惠政策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买卖股票、 债券业务
国债、地方债利息
结息日起90日的应收 未收利息
金融机构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 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 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 业务的机构等。
财税[2016]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 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贷款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 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劢。各种占用、拆借 资金叏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 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 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 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 收入、融资融券收叏的利息收入,以及 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 现、转贷等业务叏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 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叏的固定利润或者保 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境内银行不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不其境外的分支机构、 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
资管产品走出“零税负”阶段,未来税务风险 将成为资管业务风险的一部分;税收管理甚至 将成为产品竞争力的一部分。
“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