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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管理办法

网约车管理办法

网约车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运营、保障权益、公平竞争”的原则,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车辆技术规范、数据标准及服务规范的基础上提供服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实时采集线下车辆和驾驶员的营运数据并上传至市交通委,并保存相关营运数据且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互联网+交通”创新创业相关政策向市交通委、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并将线上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车辆及线下营运数据等信息接入市交通委行业监管平台进行备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省级道路交通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保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凭借网络平台,受托人为出租人提供车辆经营服务,提供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安全车辆,受乘客预约订购的一种短途出行服务。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整的规范性文件,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租人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许可。

出租人的经营许可应当具有现行效力,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具备履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义务的能力。

第五条租人应当加强对受托人为其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时所提供的车辆的检查和管理,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安全。

第六条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司机参加法定的驾驶培训,并定期进行体检,确保驾驶人员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具有安全驾驶能力。

第七条租人应当做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司机用车和乘客安全保障工作,设置24小时监督系统,防范用车安全事故。

第八条租人应当确保客户提供的车辆有效期内,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常性的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汽车质量安全。

第九条租人与受托人在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在经营活动中的行为。

第十条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依法缴纳税收,遵守价格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反本办法的出租人和受托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施行。

网约车经营管理制度模板

网约车经营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平台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及乘客。

第三条网约车经营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平台公司管理第四条平台公司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

第五条平台公司应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要求备案。

第六条平台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用户数据安全。

第七条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用户评价体系,对驾驶员、车辆和乘客进行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第八条平台公司应按规定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营数据,接受监管。

三、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第九条网约车车辆应具备合法的营运资格,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十条驾驶员应具备合法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并接受平台公司的培训。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确保乘客安全。

第十二条平台公司应定期对车辆及驾驶员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运营要求。

四、运营管理第十三条网约车运营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十四条平台公司应合理设置运价,确保价格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

第十六条网约车运营过程中,驾驶员应提供优质服务,尊重乘客权益。

第十七条网约车运营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约车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五、乘客权益保障第十八条乘客应遵守网约车运营规定,文明乘车。

第十九条乘客有权对网约车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

六、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网约车管理规章制度

网约车管理规章制度

网约车管理规章制度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人们出行需求的不断变化,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出行方式,在为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管理问题。

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规范网约车市场秩序,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网约车管理规章制度。

一、网约车平台管理1、网约车平台应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2、建立健全的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入网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严格审核和背景调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驾驶员具备合法从业资格。

3、为乘客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乘客。

4、加强对网约车运营数据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数据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5、定期对网约车平台的系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保障平台的稳定运行。

二、网约车车辆管理1、车辆应取得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审验。

2、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设备。

3、保持车辆外观整洁,车内设施齐全、完好,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4、按照规定购买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三、网约车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3、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4、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不得拒载、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5、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四、网约车服务规范1、网约车平台应向乘客提供明确的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加价。

2、驾驶员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乘客指定地点,提前与乘客确认行程信息。

3、行车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的安全。

4、尊重乘客的意愿和隐私,不得泄露乘客的个人信息。

网约车辆运营管理办法

网约车辆运营管理办法

网约车辆运营管理办法一、概述网约车辆迅速发展,并成为城市出行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和管理网约车辆运营,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了网约车辆运营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许可范围、运营要求、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乘客权益保护等方面介绍这些管理办法。

二、许可范围网约车辆运营管理办法规定了网约车辆当前许可的运营范围。

根据具体市场需求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城市可决定是否开放网约车辆服务。

同时,需要满足相关车辆和驾驶员的注册和报备要求,以确保运营的合法性。

三、运营要求为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网约车辆运营要求如下:1.车辆要求:网约车辆必须具备合法牌照,并通过专业的机动车安全检测。

2.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且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同时,驾驶员必须根据规定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3.运营规范:网约车辆的运营必须遵守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严禁超载和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4.服务质量:驾驶员应友好、热情地对待乘客,不得辱骂或歧视乘客。

同时,乘客的信息和隐私必须得到保护。

四、车辆管理为确保网约车辆的运营质量,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1.车辆注册和报备:网约车辆必须在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和报备,提交车辆资料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车辆的合法性。

2.安全检测:网约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周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3.车辆年限:根据城市的规定,网约车辆的运营年限可能会有限制,超过年限的车辆将被禁止继续运营。

五、驾驶员管理驾驶员是网约车辆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驾驶员的管理要求如下:1.驾驶员注册和报备:驾驶员必须在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和报备,提交相关身份证明、驾驶证等文件。

2.驾驶员素质培训: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网约车驾驶员接受相关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质量。

3.服务监管:交通管理部门会定期进行对驾驶员的服务监管,包括对投诉和违规行为的处理。

六、乘客权益保护为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相关管理办法对乘客权益保护做出以下规定:1.车辆安全:网约车辆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要求,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

单位网约车管理制度范本

单位网约车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网约车使用管理,提高出行效率,保障行车安全,降低出行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网约车使用,包括车辆选用、驾驶员管理、费用报销、安全行车等方面。

第三条单位网约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乘客和驾驶员的人身安全;2. 经济合理,降低单位出行成本;3. 规范管理,提高出行效率;4. 便捷高效,满足单位出行需求。

第二章车辆选用第四条单位网约车选用应满足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 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和舒适的乘坐环境;3. 车辆品牌、车型、颜色等应符合单位形象。

第五条车辆选用程序:1. 由单位相关部门提出车辆选用申请,报单位领导审批;2. 拟定车辆选用方案,包括车辆品牌、车型、数量、价格等;3. 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确定供应商;4. 签订车辆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六条驾驶员选用应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的驾驶证和行驶证;2. 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4. 具备一定的车辆驾驶经验。

第七条驾驶员选用程序:1. 由单位相关部门提出驾驶员选用申请,报单位领导审批;2. 通过面试、考核等方式选拔合格驾驶员;3. 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费用报销第八条单位网约车费用报销标准:1. 费用报销范围:单位内部公务出行、员工出差等;2. 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合理控制费用。

第九条费用报销流程:1. 乘客使用网约车后,向单位相关部门提交报销申请;2. 经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照规定报销费用。

第五章安全行车第十条单位网约车安全行车要求:1.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2. 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性能;3. 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4. 建立安全行车考核制度,对驾驶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单位网约车安全行车监督:1. 单位相关部门定期对网约车安全行车情况进行检查;2.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行车安全。

滴滴出行管理规定(3篇)

滴滴出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滴滴出行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运营管理,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平台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滴滴出行平台上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乘客以及平台运营方。

第三条平台运营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服务。

第四条驾驶员、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出行环境。

第二章平台运营管理第五条平台运营方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确保平台合法合规运营。

第六条平台运营方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平台运营方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实名认证,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确保驾驶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平台运营方应当对车辆进行审查,确保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平台运营方应当建立完善的驾驶员培训制度,提高驾驶员的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条平台运营方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驾驶员服务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价。

第十一条平台运营方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投诉,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平台运营方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保合规经营。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二)年龄在21至60周岁之间;(三)具有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记录;(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定;(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服务意识。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参加平台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二)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三)不得擅自更改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等;(四)不得利用平台进行非法营运;(五)不得在服务过程中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六)不得在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运营方有权终止其服务:(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二)服务质量评价低于平台规定标准;(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四)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网约车公司制度管理制度范本

网约车公司制度管理制度范本

网约车公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约车公司的运营管理,保障乘客、司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网约车公司的运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培训等方面。

第三条网约车公司应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安全高效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满足乘客出行需求。

第四条网约车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运营。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五条网约车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合法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六条网约车公司应配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和设备,保证车辆性能良好,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网约车公司应建立健全乘客预订、车辆调度、司机接单等运营流程,确保乘客出行顺利。

第八条网约车公司应加强对司机的管理,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审核司机的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并对司机进行背景审查。

第九条网约车公司应定期对司机进行培训,提高司机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网约车公司应建立健全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网约车公司应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乘客明示。

第十二条网约车公司应保证乘客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乘客隐私。

第十三条网约车公司应提供准确、及时的导航服务,确保乘客安全、便捷地到达目的地。

第十四条网约车公司应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安全、环保、舒适。

第十五条网约车公司应加强对司机的服务规范管理,确保司机文明驾驶,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十六条网约车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网约车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对车辆、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网约车公司应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提高司机的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网约车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乘客和司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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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国家网信办主任徐麟2016年7月27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着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

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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