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启示
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启示

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启示作者:李天德经济学博士教授四川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内容简介:欧洲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历史悠久,而且也是当今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比较典型的制度。
虽然现在欧洲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在运行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但深入比较和研究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对促进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现实意义。
由于欧洲各国政治经济背景不同,社会保障制度也存在着极大的差别。
目前,欧洲各国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可分为"社会福利型"与"社会保障型"两种模式。
本文主要通过对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两种模式的剖析,探讨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剖析对我国的启示一、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概述社会保障制度最早产生于欧洲。
进入20世纪以后,资产阶级社会改良主义和社会民主党的"福利社会主义"成为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也有人说,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从福利制度开始的,具体说是从1601年英国伊利莎白女皇的《济贫法》开始的。
根据这一法律,国家对解决贫民负有责任,在全国普遍设立了救济贫民的济贫院,收容救济老人、孤儿以及残疾人等失去劳动能力的贫民。
可以说,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英国是第一个实行社会福利政策并建立起一套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尤其是经历了本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重创,英国政府开始迎合工人运动中出现的改良主义趋势,通过国家来主持收入的再分配,满足较低收入阶层的广泛要求。
实际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具有一定规模,英国政党也把建立"福利国家"作为竞选口号,自诩要建立"福利国家"的政府。
二战后,英国政府开始对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的调整扩充,广泛地介入贫困、疾病、失业等社会问题,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社会立法,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06年颁布的《教育法》,1908年颁布的《儿童法》和《养老金法》,1909年颁布的《劳工介绍法》,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1918年颁布的《教育改革法》,1919年颁布的《住房和城市规范法》,1926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法》等等。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是欧洲最为健全、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它的建立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
该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等多个方面,为法国公民提供全面的保障和福利。
这种制度的成功实践,对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很大的启示。
首先,法国社会保障制度注重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坚持实行“共同贡献、共同享受”的原则,实现了社会保障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征缴保险费中,法国政府不仅采取了分级征收的方式,按不同收入水平征缴不同的保险费,而且经常根据经济增长情况和社会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征缴标准。
这种做法使社会保障资源更加公平、灵活。
其次,法国社会保障体系下的社会福利政策贯穿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方方面面,并且各行各业之间相互协同。
例如,通过免费住房、免费医疗和教育等,政府促进贫困人群的社会融合。
此外,法国政府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和人们的自我创造。
第三,法国社会保障制度注重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和建设。
法国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国家养老金基金制度、企业内部养老金制度和个人储蓄养老金制度等多个方面,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内部养老保险制度,同时也允许个人建立私人养老储蓄计划,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这种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和不断完善,形成了有效的养老金补给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了可靠的经济支持和社会保障。
总之,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和借鉴。
我国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需要注重公平和效率、强化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等多个方面,实现社会保障资源的公平合理共享。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一、国外典型经验做法(一)德国德国是近代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而其全国性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在解决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问题的背景下逐步完善的。
19 世纪,大量德国农民进入城市,成为产业工人。
1855 年,《穷人权利法规》生效,根据该法规,每个地区依据居民人数对贫困居民进行补贴。
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颁布《黄金诏书》,提出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应得到保障,他们有权得到救济,工人保障应由工人自行管理。
由此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883 年,国会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疾病保险费用由雇主负担2/3,雇员负担1/3。
保险金的征收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保险金的再分配与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无关,体现了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所得转移,适合农村劳动力收入低的特点。
此外,只要农民工本人参保,其配偶和子女便可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经过多次调整,目前德国规定,凡月收入低于610 马克的工人,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
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总体上体现了“高收入帮助低收入、社会共济、体现公平”的宗旨。
在养老保险方面,德国实行了包括农民工的全国养老保险制度。
1889 年,德国颁布《残疾和老年养老保险法》,规定所有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农民都必须参加此保险。
此外,在义务性养老保险里,将包含农民工的全部工人纳入工人养老保险范畴。
(二)英国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1601 年,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了《济贫法》,对在饥饿线上挣扎的贫民实施救济。
1795 年,伯克郡治安法官制定斯品汗姆兰制度,规定给劳动贫民救助的金额随面包价格浮动,并允许在济贫院外实施救济。
1897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工人赔偿法》,规定在工作危险较大的行业,雇主应对因工伤或丧失工作能力者给予赔偿,随后政府又将该法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农业和其他行业。
1948 年,英国颁布了《国民救助法》,规定无收入或低收入者可领取国民救助金,极大保障了收入低和易失业的农民工的正常生活。
欧美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比较与启示

欧美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比较与启示受制于政治体制、经济水平和文化背景等多种因素,不同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差异较大。
本文将就欧美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比较展开探讨,并探究其背后的思想与价值观念。
一、欧美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发展历程欧美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可以追溯至20世纪初。
当时,一些欧洲国家开始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为工人提供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服务。
20世纪30年代,美国推出了“新政”,将社会福利政策上升为国家政策,并创立了社会保险、公共住房和劳工保护等制度。
20世纪60年代,欧美国家出现了“福利国家”模式,政府逐渐承担了更多的社会保障职责。
随着社会变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福利政策的意义与价值在不断加强。
二、欧美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区别与影响因素1、政治体制欧洲地区一些社会福利制度最早的国家,如德国、法国、英国,其政治体制均为议会制和君主制。
相较之下,美国拥有完全不同的政治体制。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独立立法权。
这种联邦制给了州政府较大的自主权,使得各州间的社会福利政策有较大差异。
2、经济水平欧美国家的经济结构与阶层分布存在巨大差异。
欧洲地区的福利国家模式主要源自于工业革命后,各国经济实力很长时间处于相对平衡状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相比之下,美国的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社会保障在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面前变得相对较为辅助。
3、国家文化不同国家的文化差异导致了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不同。
在欧洲,信仰与爱国主义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的反作用,因此社会保障措施被视为对资本主义的平衡措施。
相比之下,美国的文化传统把个人自由和市场力量置于更为重要的位置,强调个人责任,担心过度的社会福利会扼杀市场机制。
三、欧美社会福利政策的启示欧美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有着鲜明的特点。
欧洲国家的福利政策十分完备,涵盖范围广,被视为是相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有效支出。
相对而言,美国的福利政策较为薄弱,主要集中于社会保险,政府承担的职责相对较少。
欧元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回顾、反思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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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法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上较为完善和复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一,其特点包括全面覆盖、高水平保障、由政府及民间共同承担责任等。
对我国而言,可以从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几个方面得到启示,包括政府角色的重要性、社会保障覆盖的全面性、灵活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可以为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之一是政府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国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拥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通过立法和监管,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有效地运行,为民众提供必要的保障。
对我国而言,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角色同样至关重要。
要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政府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及监督,推动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全面覆盖。
法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社会群体,包括工人、雇主、失业者、老年人、残疾人等。
这种全面覆盖的特点使得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能够有效地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权益。
对于我国而言,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更加全面的覆盖,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的福利。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具有灵活性的特点。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面对社会变化和经济发展时能够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保持了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这种灵活性使得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保证其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对我国而言,也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调整社会保障制度,使之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仅是政府单独承担的,还包括了劳动者、雇主和社会团体等民间力量的参与。
这种公众参与的机制使得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具社会和谐性,能够有效地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
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演变、改革及启示-社会保障论文-社会学论文

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演变、改革及启示-社会保障论文-社会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从其产生发展至今,无论是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还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运行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被视为现代社会的一种社会安全网或稳定器。
一、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演变的新趋势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不断演化,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30年代是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时期,之后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全面发展,逐步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覆盖、全方面社会保障体制。
这种强调统一的、全社会团结和公平的福利国家政策得到了西方国家的大力推崇。
但在进入70年代中期以后,伴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相继遭遇寒冬,经济滞胀带来的通货膨胀以及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使得政府财政压力日益突出,而人口老龄化则让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难以为继,西方各国开始面临不同程度的社会保障制度危机。
从80年始,西方国家先后对各自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改革,试图破解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结构性难题,找到两者的平衡点。
如1979年英国采取新经济政策,美国里根政府通过立法取消了一些社会福利津贴,法国、比利时、荷兰等国家则通过立法提高了社会保险费率等改革措施。
1.从国家主义、新自由主义到模式。
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主义,其实质是国家包揽一切,包括社会保障责任。
这种理念主张国家是社会保障的价值起点和实际承担者,强调国家在社会财富再分配中的主导地位。
国家主义可以有效实现社会保障的法律平等和公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政府和市场的责任边界不够清晰,但却一直得到学界和西方国家的支持。
新自由主义认为社会保障责任的承担主体应该是市场和劳动者个人,政府只有在家庭和自由竞争这两个主要福利来源都失灵时才应承担暂时性扶助义务。
这种理念主张削减社会福利,政府应着力加强劳动岗位供给,实现贫困者的再就业,以工作代替福利。
国外社保制度对我国启示思考

国外社保制度对我国启示思考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绝加速,国外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中扮演侧紧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社保制度的分析,探讨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及思考。
二、国外社保制度概览2.1 北欧国家(瑞典、丹麦、挪威)北欧国家是以社保制度驰名的地区,其社保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
重要特点包含:1.广泛涵盖范围:包含医疗保险、养老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多个领域。
2.具有高度宽容性和普惠性:掩盖全体劳动者,并包含自雇人士和失业人员等特定群体。
3.高福利水平:社会福利待遇相对较高,能够供应全方位的保障。
2.2 德国社保制度德国社保制度也是国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紧要参考对象。
其重要特点包含:1.综合社会保障制度:包含医疗保险、养老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多个领域。
2.共同责任原则:雇主、劳动者和政府共同分担社会保险费用。
3.混合融资模式:通过工资扣除和雇主缴费等方式筹措社保资金。
2.3 美国社保制度美国社保制度以社会保险为主,其重要特点包含:1.社会保险与社会接济相结合:有社保福利和社会接济福利两个层次,前者是基于劳动和个人缴费,后者是基于收入和需求的一种福利增补制度。
2.私人和公共保险并存:个人可以通过购买私人保险来加添保障,同时政府供应公共保险计划。
3.强调个人责任:鼓舞个人乐观参加社会保障,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等方式供应敏捷的选择。
三、对我国社保制度的启示3.1 涵盖范围的广度和普惠性国外社保制度相较于我国,其涵盖的范围更广,普惠性更强。
因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需要扩大掩盖范围,从当前重要掩盖城镇职工的社保制度渐渐扩大至全体劳动者、自雇人士和失业人员等特定群体。
3.2 参加方式的多样性国外社保制度重视个人参加和自己乐意选择,如德国的共同责任原则和美国的个人养老金账户。
我国社保制度也应加强个人参加机制的建设,鼓舞个人自动缴纳社保费用,同时供应敏捷的养老金账户等个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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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启示作者:李天德经济学博士教授四川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内容简介:欧洲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历史悠久,而且也是当今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比较典型的制度。
虽然现在欧洲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在运行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但深入比较和研究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对促进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现实意义。
由于欧洲各国政治经济背景不同,社会保障制度也存在着极大的差别。
目前,欧洲各国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可分为"社会福利型"与"社会保障型"两种模式。
本文主要通过对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两种模式的剖析,探讨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剖析对我国的启示一、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概述社会保障制度最早产生于欧洲。
进入20世纪以后,资产阶级社会改良主义和社会民主党的"福利社会主义"成为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也有人说,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从福利制度开始的,具体说是从1601年英国伊利莎白女皇的《济贫法》开始的。
根据这一法律,国家对解决贫民负有责任,在全国普遍设立了救济贫民的济贫院,收容救济老人、孤儿以及残疾人等失去劳动能力的贫民。
可以说,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英国是第一个实行社会福利政策并建立起一套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尤其是经历了本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重创,英国政府开始迎合工人运动中出现的改良主义趋势,通过国家来主持收入的再分配,满足较低收入阶层的广泛要求。
实际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具有一定规模,英国政党也把建立"福利国家"作为竞选口号,自诩要建立"福利国家"的政府。
二战后,英国政府开始对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的调整扩充,广泛地介入贫困、疾病、失业等社会问题,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社会立法,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06年颁布的《教育法》,1908年颁布的《儿童法》和《养老金法》,1909年颁布的《劳工介绍法》,1911 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1918年颁布的《教育改革法》,1919年颁布的《住房和城市规范法》,1926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法》等等。
西方社会保险制度则首推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9世纪80年代俾斯麦政府就建立了《社会保险法》。
战败后的联邦德国几乎以占DNP1/3的财力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通过了许多有关法律和条例,涉及到了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疾病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照顾等诸多方面。
在东西德国统一之前成为西方国家社会保障事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
但是,如果把福利与保险都纳入社会保障的大概念之中,那么,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始时间还是以英国最早。
目前,欧洲国家都形成了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无所不包的社会保障体系。
这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劳资关系和阶级矛盾,相对地维持了政治和社会的稳定,保证了经济的持续发展,明显地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
如,50年代至80年代初,英国的人口增加了20%,住房增加了57%,男人的平均寿命提高了19%,多数人拥有了自己的住宅、汽车、家电等等。
当然,资本主义制度并不能靠社会保障注入新的血液,相反,引起了诸多的问题,比如70年代后英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英国病"。
欧洲国家的社会保障是各国政府的一种职能。
社会保障制度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它主要包括:政府和由政府支持、组织的社会力量,对因灾祸和其他原因陷入困境的个人和家庭给予救助;对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因失业等原因失去生活来源者给予生活保障;对为国捐躯,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者的个人和家庭给予优抚;为提高公民的身体、文化素质、丰富公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兴办教育、体育、卫生、环保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国家通过立法手段把这些保障措施和政策法律化,按法定规则在社会实施,即为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以上社会保障的内容,大体上可分为四类:一是从收入方面提供支持和援助的项目,主要包括老年退休和失业补助、贫困救济和伤病补助、退伍军人安置和遗属抚恤;二是从开支方面提供支持和补助的项目,主要包括健康医疗、住房、社会服务、儿童照顾和解决家庭问题的补助;三是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支持和补助项目;四是对遭受某种损失者给予支持和补助的项目,如劳动保护和保健、食品和医药、环境保护、少数民族照顾等。
社会保障是欧洲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能和社会政策。
不管各国社会制度有多么的不同,社会保障都是为公民年老、残疾而丧失工作能力,因失业、生病或供养家人死后而减少或丧失收入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解除后顾之忧,从而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被人称之�"减震器"。
当然,资本主义国家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缓和阶级矛盾。
20世纪在英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成长起来的社会生产力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身发生了剧烈冲突, 30年代大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冲击,使社会生产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国内矛盾白热化,工人阶级的大量失业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使政府面临的不再仅仅是贫民救济,而是如何解决日益剧增的失业大军和更多人的低收入问题。
全社会动荡,弥漫着饥饿、绝望、恐慌、犯罪等。
英国政府迫于不得已,找到了工人运动中的改良主义,主�"收入均等化",向富人征税,再分给穷人,创造"福利国家",有计划地对国民收入进行了一下再分配,再分配领域进行了一下宏观调整,出现了一大堆社会福利法案,从而使阶级矛盾得到了缓和,使资本主义社会得到了稳定。
这就是为什么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在欧洲国家得到顺利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以瑞典、英国为代表的"社会福利型"模式实行"社会福利型"模式的国家,以瑞典、英国为代表。
这种模式,实行"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按照统一标准支付,基金主要由国家税收解决。
它的理论基础是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和威廉.贝费里奇的"收入均等化"论。
"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高税收、高消费、高福利基础之上的,政府必须提供大量资金。
80年代中期,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占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比重平均为14.5%,而英国为56%,远远高于平均水平。
瑞典的社会保障也是建立在"高税收、高交纳"之上的,基本养老金30%由政府财政拨款。
意大利的社会保障支出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8%,居欧洲国家之首。
瑞典社会保障体制是北欧模式的典型代表,其显著特点有六个:(1)覆盖面宽、内容广、水平高。
瑞典的社会保障面涵盖了在瑞典工作的所有人,不论是其是否具有瑞典国籍;保障内容非常广泛,主要集中在养老金、医疗和福利方面;支付的保障费用项目繁多,而且保障水平很高。
(2)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保障原则。
瑞典保障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所有人的基本保障和与收入相联系的保障。
后者涉及内容较少。
总体上说,瑞典的社会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效率原则,大体上体现了公平优先。
(3)以福利水平为基本保障。
在瑞典,由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给人们的保障主要是同整个社会收入或覆盖的增长相关,个人贡献的大小同所得到的保障没有多大关系。
受保人情况相同,得到的福利也大体相同。
雇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更换顾主,福利水平不会受到影响。
在瑞典,不同条件的受保人会对应地得到不同的福利待遇。
(4)现收现付制。
瑞典对于基本保险等由政府支出的补充项目基本上都采取了现收现付制度,以收定支,一般不留积累(只补充少量养老金进入积累)。
(5)雇主是社会保障的主体。
从雇员的角度来看,瑞典社会保障项目与补充保障项目的支费,雇主是主体。
企业雇主承担的养老和医疗等多种法定保险费率1995年达到了32.9%,雇员基本上不交纳。
(6)政府是社会保障的支配主体。
瑞典成立了统一的社会保障委员会,管理全国的社会保障。
在统一的社会保障委员会之下,形成了国家、州市各级政府机构与服务处所构成的社会保障网络。
瑞典的社会保险相当普遍,瑞典公民和生活在瑞典的外国公民都享有保险,年满11岁就可以在当地保险机构登记入保。
国家基本养老金差不多每人都有。
父母双亲为照顾刚出生的小孩最高可享受450天的假期和相关津贴。
劳动者20-64岁之间就业之日已被列入国家失业保险,一旦失业便开始享受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限为300天,事实上很少有失业达到300天的。
值得一提的是,瑞典的养老保障在欧洲国家中是首屈一指的,其高福利的基础是经济的高速增长。
但70年代以后,瑞典经济一直处于衰退之中,与此同时,人口结构又在老化,政府已减少对社会保障的负担比例,但养老金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大幅度增加,1960年为 2.8%,1971年为3.4%,1979年为9.5%。
瑞典已跨入老龄化社会,领取养老金的人越来越多,而真正创造财富的人却越来越少。
这一方面会使国家的税收收入减少,另一方面社会用于养老金和老年人的医疗费用日渐庞大,成为社会的沉重负担。
瑞典人的养老金来源于雇主税,医疗费、护理费等则主要来源于税收。
雇主税的增加会影响瑞典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利于经济发展。
至于税收,瑞典现在已经是世界上税率最高的国家,1991年全国征收的各种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而欧盟12国平均只占40%。
近几年来,瑞典一直在酝酿对养老金制度的改革。
英国自1979年撒切尔夫人出任英国首相后,也开始大刀阔斧地对现行福利政策进行改革和调整,限制社会福利方面的开支,使"福利国家"陷入了危机。
三、以德国、荷兰为代表的"社会保障型"模式实行"社会保障型"模式的欧洲国家,以德国和荷兰最为典型。
这种类型国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德国历史派和社会政策协会�"国家干预主义"理论。
这一理论主张通过"人人为大家,大家为人人"的互助互帮的原则,达到社会上大多数人不陷入贫困,保护私有财产,维护社会经济发展活力,以尽量使劳动者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中都有所得。
其保险费主要由雇主和雇员交纳,国家只给少量补贴或政策性优惠照顾。
早在19世纪80年代德国就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所具有的高效率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
德国的社会保障系统由社会保险、社会照顾、社会救济三部分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社会保险的核心内容又是由养老保险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