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丰奥威:与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锡康、蔡竹妃、倪伟勇关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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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0-10-26

万丰奥威: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0-10-26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 律 意 见 书致: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10年10月25日在浙江省新昌县万丰科技园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万丰奥威: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万丰奥威: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085 股票简称:万丰奥威公告编号:2020-028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集团”)的通知,万丰集团于2020年5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8,572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8.49%)无限售流通股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累计质押率下降至69.74%,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下降至32.21%,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二、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三、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万丰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事宜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解除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9日。

欧某军政与珠海美蓓亚精密马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欧某军政与珠海美蓓亚精密马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欧某军政与珠海美蓓亚精密马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粤04民终27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炯猛郑伟民黄汉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欧阳军政;珠海美蓓亚精密马达有限公司【当事人】欧阳军政珠海美蓓亚精密马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欧阳军政【当事人-公司】珠海美蓓亚精密马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伟强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徐佳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伟强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徐佳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伟强徐佳【代理律所】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欧阳军政【被告】珠海美蓓亚精密马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一、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

欧阳军政劳动能力已构成八级伤残,人身损害的事实确实存在,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2 13:25:42欧某军政与珠海美蓓亚精密马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4民终276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军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强,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美蓓亚精密马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YAMAMOTOHIROYUKI。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子牧。

审理经过上诉人欧阳军政因与被上诉人珠海美蓓亚精密马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蓓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402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万丰奥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0-10-08

万丰奥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0-10-08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和倪伟勇四名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购买上述各方合计持有的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简称“万丰摩轮”)75%的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2010年9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等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在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将回避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因此,该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3、本次重组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监管规则。

承担本次重组的评估机构为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本次重组外,评估机构与本公司及本次重大重组交易对方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结果公平公允,能够为本次重组提供价值参考。

4、本次重组将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强公司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能够促进公司未来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一)定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比例:变化达到50%,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1、单纯资产重组型(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

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以;,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1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类型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收合并上市公司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产购买的) 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4、发行股份的;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审核分工原则:专业审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并购处与监管处负责具体审核。

株洲索拉塞尔新能源有限公司、株洲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株洲索拉塞尔新能源有限公司、株洲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株洲索拉塞尔新能源有限公司、株洲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5【案件字号】(2022)湘02民终7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阳桂凤吴晓斌王虹【审理法官】阳桂凤吴晓斌王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株洲索拉塞尔新能源有限公司;株洲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地产集团土地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金元(湖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金元(湖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当事人】株洲索拉塞尔新能源有限公司株洲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地产集团土地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金元(湖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当事人-公司】株洲索拉塞尔新能源有限公司株洲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地产集团土地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金元(湖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金元(湖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高丽清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吴智峰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韩锋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邓楚昊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刘灿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陈建龙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丽清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吴智峰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韩锋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邓楚昊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刘灿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陈建龙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丽清吴智峰韩锋邓楚昊刘灿陈建龙【代理律所】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株洲索拉塞尔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株洲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地产集团土地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金元(湖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金元(湖南【本院观点】对于可拆卸后内部结构完好的设备,鉴定机构仅考虑该类设备的拆卸、搬迁及安装费用,该部分费用为原告正常拆卸必须发生的费用,应当不计入原告的财产损失,则原告的总损失为9540700元(9069700元-39000元+检测费410000元+鉴定费100000元),即一审法院认定被告金元公司赔偿原告在金德工业园区3.733MW光伏发电项目的损失为2862210元(9540700元×30%),原告诉求超过2862210元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许国镇与仇建平、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国镇与仇建平、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国镇与仇建平、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1【案件字号】(2021)青01民终5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敏芳赵甲宁李宏宁【审理法官】宋敏芳赵甲宁李宏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国镇;仇建平;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蔡雪菲;青海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许国镇仇建平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蔡雪菲青海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许国镇仇建平蔡雪菲【当事人-公司】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青海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钟汝超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李晶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钟汝超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李晶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钟汝超李晶【代理律所】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许国镇;青海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仇建平;青海帝玛尔藏药药业有限公司;蔡雪菲【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的问题;二、案涉合同的主体如何确认;三、案涉合同应否解除;四、案涉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中止执行(执行中止)执行回转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诉讼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的问题;二、案涉合同的主体如何确认;三、案涉合同应否解除;四、案涉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一案涉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的问题,案涉三份协议均围绕出售许国镇名下房屋这一合同目的展开,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签约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从签约各方对合同履行的情况看,《补充协议》《更名协议》是对《协议书》的完善和补充,《补充协议》《更名协议》针对《协议书》进行变更修订的部分,应适用《补充协议》《更名协议》的约定,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未变更。

万丰奥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万丰奥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万丰奥威股票代码:002085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新昌县城关镇新昌工业区(后溪)通讯地址:浙江绍兴市新昌县江滨西路518号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陈爱莲通讯地址:浙江绍兴市新昌县江滨西路518号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吴良定通讯地址:浙江绍兴市新昌县江滨西路518号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吴捷通讯地址:浙江绍兴市新昌县江滨西路518号股份变动性质: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宗交易减持及其可交债持有人实施换股引起权益变动签署日期:2020年7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权变动系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宗交易减持及其可交债持有人实施换股引起权益变动。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目录第一节释义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8)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9)第五节前六个月内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0)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11)第七节备查文件 (12)第一节释义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万丰集团现持有上市公司40.87%的股份,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陈爱莲女士持有上市公司4.46%股权,吴良定先生持有上市公司0.57%股权;陈爱莲女士、吴良定先生和吴捷先生分别持有万丰集团39.60%、22.50%和3.76%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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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万丰奥威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标的资产中以收益法评估为作价依据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业报 告,如:以收益法评估为作价依据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届满时)/以收 益法评估为作价依据的资产作价 >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 则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和倪伟勇将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奥威”) 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爱莲 职务:董事长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集团”) 住所地:新昌县城关镇新昌工业区(后溪) 法定代表人:陈爱莲 职务:董事长
张锡康,身份证号码为 330624196908087730
蔡竹妃,身份证号码为 330624196401203501
第二条 万丰摩轮实际盈利数的确定
各方同意,万丰摩轮在 2013 年度实现的实际盈利数,以万丰奥威聘请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3 年度《审计报告》确定的在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万丰摩轮之净利润数值为准。
第三条 补偿股份的计算
如万丰摩轮在 2010-2013 年度(简称“补偿期限”)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实际盈利数未达到净利润预测数的,则在 2010-2013 年度的期间内,万丰 奥威在当年年报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股份的数 量不超过本次交易认购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的股份总量(如 前述期间内万丰奥威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的,则做相应调整),且在逐年补偿的 情况下,各年计算的补偿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万丰奥威应在补偿股份数量确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万丰集团、张锡康、 蔡竹妃和倪伟勇,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和倪伟勇将在接到通知后的 30 日 内将该等数量的股份无偿赠送给万丰奥威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其他股东(简称“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 权登记日扣除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和倪伟勇持有的股份数后万丰奥威的股 本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倪伟勇,身份证号码为 330624196604147394
鉴于 万丰奥威、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及倪伟勇已于 2010 年 9 月共同签署 《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及倪伟勇 共同承诺万丰摩轮 2010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将不低于 1.64 亿元,2011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将不低于 1.53 亿元,2012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将不低于 1.36 亿元。 为充分保护万丰奥威公众股东的利益,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完成,万丰集团、 张锡康、蔡竹妃及倪伟勇拟对万丰摩轮 2013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向万丰奥威作出进一步承诺。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锡康 蔡竹妃 倪伟勇 关于
———————————————
《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2011 年 6 月 3 日在浙江省 新昌县签订。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和倪伟勇按照本次认购万丰奥威非公开发行股份 的比例计算各自应当补偿的股份数,用于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各方认购的万丰 奥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总数。
第四条 其他
本补充协议系对《补偿协议》的修改及补充,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如违约责 任、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协议生效、解除和终止等内容,适用《补偿协议》的 约定。
每年补偿的具体数量按以下公式确定:
【(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实现数)×认 购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的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四年的净利 润预测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
如万丰奥威在 2010-2013 年度实施送股、转增股本,则上述公式中“认购采 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的股份总数”、“已补偿股份数”均应包括 因万丰奥威送股、转增股本而相应获得的股份数。
如无特别说明,《补偿协议》中约定的简称与释义适用于本补充协议。
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万丰摩轮 2013 年度净利润预测数
在《补偿协议》中对万丰摩轮 2010、2011、2012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数进行承诺的基础上,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和倪伟勇进一 步承诺,万丰摩轮 2013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将不低于 1.45 亿元。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张锡康(签字):
蔡竹妃(签字):
倪伟勇(签字):
本补充协议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各方分别各执一份,其余由 万丰奥威保存,并作为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 构。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与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锡 康、蔡竹妃、倪伟勇关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协议各方签署: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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