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案例的启示(doc 7页)
国有资产流失

1.国有资产
➢ 国有资产
是一法律用语,指的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包 括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 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 形成的资产。
这里讲的“国有资产”,强调“依法取得和认定 的”,可以是经营性的,也可以是非经营性的。
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4、国有资产流失的形成及渠道
➢ 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较为普遍。 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成因:
I. “区域利益”作祟,盲目引进,重复建设。 我国几乎每个省都有彩电生产线,然而,彩电生产 线的利用率只有45% ;各地区为振兴地方经济,不 注重实效,盲目引进冰箱、洗衣机生产线,但由于 市场及产品本身质量等因素,只好纷纷停产,目前 其生产线的利用率只有40%. 由于市场的暂时过热,加上“区域利益”的驱动, 从而鼓舞了地方政府、部门领导及经营者的获利信 心,最终导致决策失误。
➢ 强化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审核、查处机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负有指导、督查责任。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要监督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 理,严格审查评估机构资格,核查评估结果,保证评估质量。 对改制企业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要协同有关部门进行 查处,坚决杜绝企业改制中人为因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有资产规模不断缩小的过程。
1.国有资产
➢ 会计上“资产”的概念
会计上所说的资产,是指作为以往事项的结果而 由企业控制的,可以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效益的 资源。
会计术语“资产”强调:能为企业所控制的并不 一定为归企业所拥有。只要对企业经营有用,能 给企业的未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就是企业的 “资产”。
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家所有的资产在管理、监督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
而丢失或损失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国家资产的保值增值,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
首先,某地政府在建设公共设施时,由于工程监管不力,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共设施的使用寿命,甚至出现了安全隐患。
这种情况下,国家投入的资金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值增值,反而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其次,某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违规行为,包括挪用资金、虚报
利润、非法转移资产等,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资产的流失和损失。
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和征收过程中存在着腐败现象,导致土地
资源的流失和浪费。
这种情况下,国家的土地资源并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反而造成了资源的流失和损失。
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我们应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
的监管制度和责任体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和监督,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总之,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这个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推动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有资产流失检讨书

国有资产流失检讨书尊敬的领导:您们好!首先感谢您们给我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对自己过去在工作中所犯下的错误表示深深的懊悔与自责。
经过一段时间的反思与反省,我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感到很惭愧,也很自责,很后悔。
以前对自己不够严格要求,经常放纵自己,但现在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这件事在我心里深深刻下了很大的疙瘩。
这件事的发生使我深深地感到了社会是多么的复杂与艰难,自己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不好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纪律,犯下如此严重错误,我感到很抱歉。
但同时也想知道发生这件事以后会对单位有什么影响,会对我本人有什么影响。
现在通过这件事我认识到自己犯下如此严重错误,所犯错误给单位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给家人也造成了巨大伤害。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很抱歉,我希望能够得到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原谅。
1、我在公司犯下了一个严重错误,我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我愿意承担责任,并且接受公司的处理。
因为,这是我自己工作不够细致,对工作态度粗心大意,也没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所犯下的严重错误。
其次,我没有把工作做好也是一种严重的失职。
这是一种很严重的违法行为。
因为工作做不好会对公司的发展造成很大的损失,也会影响到我个人的前途和命运。
虽然我有一时贪心、一时冲动的原因去做了一些违法行为,但这并不能弥补我的过错。
因为我有一颗感恩之心,有一颗包容之心。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我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在这件事中我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义务,没有很好地把自己所学专业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没有很好地发挥自己服务企业宗旨的职责。
我认为作为一名公司职工来说应该对我们企业有良好的责任意识与义务感才行,不能因为自己一个人的过错而影响了整个企业的发展。
经过这件事我感到很惭愧、很自责、也十分懊悔,在此我向单位领导和同事们表示深深的歉意!2、我将认真地接受批评,并深刻改正错误。
首先,我要向您们保证,我绝对不会在单位多开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我一定严格遵守单位员工的各项规章制度,决不做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事情。
国有企业改革成功案例(7个doc)

国有企业改革成功案例(7个doc)报导,94年逾期、呆滞、坏帐贷款9 ,000 亿元,占贷款总额的30% ,占1991年至1994 年贷款增量16,800 亿元的54%.外延发展模式已走到了极限,迫使决策层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方针。
这表明我们利用资源的效率低下。
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我们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除了借鉴西方的经验,强调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普遍意义,还要强调建立两个基本机制,即有限责任制度和兼并破产机制,这对在中国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具有特殊意义。
有限责任制度的关键在于“有限责任”,投资者在其投资额的限度之内承担企业的风险。
真正实行了有限责任制度的企业在市场中是有独立利益的竞争主体,有生死存亡的危机;而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则没有这样的危机,企业破产了,并不意味着其所有者也要破产,不意味着企业所有者生命的结束,无论这个所有者是自然人、法人还是政府,他对企业经营风险不负连带破产责任。
这种制度限制和分散了投资者的风险,为更多的人创造了参与投资的制度环境和安全保障。
同时它实现了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分工:投资者承担有限的投资风险,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取得相应的工作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用以承担风险的是其作为经营者的资格,一旦经营失败,将很难得到其它企业的聘用,他将再不能以经营者的身份在社会上生存。
历史经验表明,这是一种动员社会资源的有效制度。
没有这种制度,发达国家中的“人民资本主义”是不可想象的。
兼并破产机制分为兼并和破产两种实施方式,兼并即通过企业产权有偿转让,优势企业购买资产或股票,接管劣势企业,使之失去所有权和经营权,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
破产即对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通过法院将其财产强制拍卖,变价归还债权人,即通过债务关系的处理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
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

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上海中祥公司原总裁被控贪污1.6亿将受审上海2009年02月27日《每日经济新闻》通过可靠渠道获悉,曾和上海地产富豪周小弟合作过的上海中祥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裁秦金龙等人被控贪污罪,将于3月初出庭受审。
检方指控,秦金龙指使中祥公司原财务总监丁蓓莉,原前期开发部经理、党委书记张勇2人在公司改制期间非法占有3000多亩土地转让利益,其中秦金龙被控侵吞国有资产1.61亿余元,金额之巨全国罕见。
秦金龙一案,与反复腾挪2536亩土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事情的原由是:秦金龙于1992年被任命为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1992年12月经上海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浦东三林镇2536亩地块用于开发建设懿德居住小区。
1993年,该公司与一家具有政府背景的“中星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开发该地块。
但中星公司在支付了部分前期工程费用后,无力支付余下的款项,该工程因此搁浅。
1996年,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对已经划归浦东新区的三林懿德地块发出了限期开工的通知,若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未在1997年底前开工建设,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之后,该地块仍然没有准备开发的迹象。
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从1996年至2001年5月,屡次向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申请延长该地块使用证期限。
1999年底秦金龙等人向审计机构提供三林懿德地块已过有效期的土地使用权证,隐瞒申请延期开发并获批准的材料,因此懿德地块未被列入公司转制上报财产。
时间到了2001年4月9日,曾被称为“浦东之子”的周小弟以上海新世纪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世纪公司”)名义与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和中星公司协定组建了上海新世纪懿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懿德公司”),周小弟担任懿德公司董事长。
组建后的新世纪公司实际以6.34亿元从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受让了这2536亩土地的使用权。
但在2001年4月27日,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门已经核准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更名为上海中祥(集团)有限公司,从国有企业改制为自然人投资的私营企业。
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国有资产流失案例国有资产流失案例是指国有企业或政府部门的资产被非法转移、侵占或损失的事件。
这些案例的发生往往涉及腐败、权力滥用、监管不力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近年来,中国发生了一系列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的资产流失案。
该公司是国有企业,拥有国家航空运输线路和国际航线资源,同时也是上海市政府的重点支持对象。
然而,在公司高层和政府官员的串谋下,大量的国有资产被非法流失。
这些资产包括航空运输线路的独家经营权、航空器机组和乘务员资源、机场服务设施等。
通过虚报航班数据、滥发福利、侵占公款等手段,相关人员非法获取了大量利益。
这起案件的影响非常严重。
首先,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其资产代表着国家和人民的财富。
资产流失导致国家和人民经济利益的损失,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
其次,这个案例暴露了中国国有企业领导层和政府官员腐败的问题。
相关人员以个人权力为工具,大肆侵吞公共资产,损害了国家的公共利益和民众的利益。
此外,这个案例还对中国的航空运输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由于资产流失,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了严重影响,航班准点率和服务质量下降,损害了乘客的权益。
针对这种国有资产流失案例,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首先,必须加强监管和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的监管。
第二,要加强反腐败工作,打击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
相关人员一旦涉及权力和资源的非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追究罪责。
第三,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引入市场机制,增加企业的竞争性和透明度,减少腐败的机会。
最后,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倡导诚信和廉洁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国有资产流失案例是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的典型事件。
对于这些案件,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和打击这些非法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集资建房拆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集资建房拆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一,案例简介
2008年,湖北黄梅县发生一起“集资建房拆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案件发生在黄梅县黄梅镇,涉及10多户,一名村民以拆迁、修缮为由,组织人员集资建房,得手后又拆迁把建成的房交给农民,自己贪污流失国有资产。
二,案情细节
1、案发地点:湖北黄梅县黄梅镇
2、案发时间:2008年
3、涉案人员:一名村民,10多户农民
4、案情:一名村民以拆迁、修缮为由,组织人员集资建房,得手后又拆迁把建成的房交给农民,自己贪污流失国有资产。
5、案件结果:该村民当庭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三,案例分析
案件事实清楚,该村民受贿后,在拆迁中获取了不正当利益,贪污国有资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秩序。
此案例告诫我们,要坚决遏制腐败,落实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信守合同,履行义务,坚持正义,勤政廉政,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供销社国有资产流失案例范文

供销社国有资产流失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供销社作为我国农村经济中的重要组织,拥有大量的国有资产。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监督缺失等原因,导致一些供销社国有资产流失。
以下是一些供销社国有资产流失的典型案例。
二、案例一:资金挪用某县供销社原主任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大量国有资金挪用于个人投资,导致供销社长期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该案件经审理后,张某被判刑并追缴挪用的资金。
三、案例二:土地流失某市供销社将其拥有的农村土地以低价卖给了开发商,却未按照规定上报国土资源部门,导致大量国有土地流失。
该事件引起舆论关注,相关责任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三:设备转让某供销社新购置的一批农业机械设备,在没用完就私自转让给了他人,并将转让款据为己有。
该事件被揭露后,相关责任人被行政处罚,并被强制返还转让款。
五、案例四:资源倾斜某县供销社将国有资源倾斜给自己认识的企业,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国有资产的利益。
该事件被上级部门调查后,责令供销社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案例五:合同违约某供销社与某企业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数量供货。
然而,在供销社发货后,该企业却未按照合同支付货款。
供销社为了保持与该企业的合作关系,最终放弃了追讨货款的权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七、案例六:违规担保某市供销社为了解决资金问题,违规为某企业提供了担保。
然而,该企业最终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务,供销社为此承担了巨额担保责任。
该事件引起了供销社资金链断裂的危机,最终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八、案例七:滥用职权某供销社一位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接受企业贿赂,违规将国有资源出售给相关企业。
该案件经调查后,该干部被开除党籍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企业也受到相应处罚。
九、案例八:虚假报销某县供销社一位负责人利用其职务之便,虚假报销差旅费用,骗取国家财政资金。
该事件被审计部门发现后,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追缴虚假报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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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案例的启示(doc 7页)一个国有资产流失案例的启示*本报告以南昌市化工原料厂与美国PPG公司在白炭黑生产项目上的合资为案例,探讨这类资产流失的体制根源和政策原因。
一、一宗跨国公司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收购南昌市化工原料厂(以下简称南昌化原厂)系南昌市化工局所属国有企业,至今已有近40年历史。
全厂共有职工1600人左右(含退休职工)。
1984年,该厂为适应国内市场对橡胶填充剂的需求,打算开发白炭黑这种新型无机化工产品。
它的主管部门通过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分别接触了西德、日本和美国的有关公司,经比较后,决定引进美国PPG公司的技术。
这一技术引进基础上在江西被列为“七五”期间省内国有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
江西省建设银行为此提供了专项贷款。
建设过程中,南昌化原厂征购土地建设了向白炭黑生产线供应蒸汽、煤气、水、电等生产要素的配套设施。
整个基础上的固定资产投资为893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6600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2330万元),其中引进技术和设备使用国家外汇443万美元(技术使用费175万美元,设备268万美元)。
此外,南昌化原厂还为白炭黑的生产向银行借贷流动资金2369万元人民币。
所以,该基础上的总投*引自韩朝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代理问题》,引用时有删减。
资额实际超过1亿元。
南昌化原厂于1986年引进白炭黑技术。
1989年8月白炭黑生产线开始试生产,并很快达到了设计能力(年产1万吨),产品质量也较稳定。
1991年4月28日该基础上通过了化工部验收,5月正式投产。
从1990年下半年起,在国内市场上,南昌白炭黑的声誉渐起,开始供不应求。
从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的角度看,南昌化原厂的白炭黑基础上是十分成功的。
它的产品质量好,批量大,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
美国PPG公司是化工领域一家著名的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转让技术使用权通常带有控制技术和市场的附加条款。
PPG向南昌化原厂转让白炭黑技术使用权也是如此。
除南昌化原厂在引进技术时须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外,协议还PPG要与该厂成立一家全部经销该厂白炭黑产品的合资公司。
按照协议,1988年成立双方合资的“南吉化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各半,合资期为17年。
该合资公司按白炭黑产品销售收入的12.5%向南昌化原厂收取销售费。
本来,到此为止,南昌化原厂已完成了白炭黑技术引进的过程。
可是,1990年正当该厂生产的白炭黑市场前景日益看好的时候,美国PPG 公司提出了在白炭黑生产和销售上进行全面合资的意向,并得到了该厂及其主管上级的响应。
从1991年初到1992年底,双方经过多次谈判,最后在1993年1月签署合资《合同》,成立了“南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取代原来的“南吉化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南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吉公司”)由美国PPG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子公司“PPG丰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PG-FT)控股60%,南昌化原厂仅持股40%。
PPG-FT仅以300万美元现汇(按当时汇率合人民币1680万元)出资就轻易取得了控股权,而南昌化原厂转给南吉公司的却是国家花了上亿元人民币投资建成的正进入收益期的工业项目。
这不是外商投资增加新生产能力的一般合资,也不是非整体性资产的一般资产转让,而是中方新建并已形成综合生产能力的整体性资产的出售,即外商对中国企业的收购。
跨国公司通过收购东道国现有企业进入该国市场,是其惯用的方法。
这比其投资新建企业要便宜得多。
PPG对南昌化原厂白炭黑生产核心车间的收购,就是采用了这种策略。
现在要考察的是,这项企业收购是按怎样的程序进行的?中方当事人怎样对待这件事?其原因何在?中方的得失如何?本文下面就分析这些问题。
不过,先要说明,本文只从既定体制环境中各种职能载体的人格化意义上分析当事人行为,不涉及任何个人品质。
二、收购范围和成交价格在这项合资的谈判过程中,中方当事人在合资范围和成交价格上对外商作出了重大让步。
1.合资范围南昌化原厂的白炭黑生产体系由白炭黑车间、水玻璃(白炭黑原料)车间、空压站、配变电所、造汽车间、铁路专用线以及机修、水电等配套设施组成。
显然,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生产系统。
按常规,这些设施都应进入合资公司。
然而,PPG 方面坚持只让白炭黑生产线的核心部分(即白炭黑车间、水玻璃车间和空压站)进入南吉公司,而对其配套、附属设施则以安全性和环保标准未达到PPG的要求为由排斥在合资范围之外,由南吉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付费使用。
南吉公司吸收的职工只有242人。
PPG方面坚持这样做的用意是,既能达到控股目的,又能将其出资减少到最低限度。
这样,从形式上看,南昌化原厂与南吉公司在配套、附属设施的使用上是一种外部化的买卖关系,一方提供各种生产服务,另一方按市价付费。
但实际上,转入南吉公司的设施都是白炭黑生产线的主体部分,所有配套、附属设施在功能上是依附于它、为它服务的。
这些配套、附属设施是一种专用资产,一旦失去了该生产线的主体部分,将变得毫无用处。
合资合同对南昌化原厂用这些设施向南吉公司提供生产服务的责任和义务作了严格规定,并指明该厂“应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价格不高于同地区国营企业支付的水、蒸汽、电力、煤气和电信价格”,但对于PPG方面应就这些设施的未来命运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却未作任何规定。
因此,PPG方面通过南吉公司实际上控制了这些设施,但这些资产的经营风险却全部留给了中方。
2.资产价格南昌化原厂转给南吉公司的白炭黑车间、水玻璃车间、空压站等设施,经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和南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资产净现价为6161.6万元人民币,但成交价格却只有4400万元。
成交价与评估价相差1760多万元。
产权交易难免讨价还价,成交价与评估价有差异本不足怪,问题是这宗交易中方当事人对本应坚持的权益有没有坚持,让步让得有无道理。
首先,白炭轩生产线这项整体性资产只分割出主体部分出售,而买方事实上又能同时支配其配套、附属设施的使用。
其次,对出售部分也未作为整体性资产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而是拆零分项评估重置成本,舍掉了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和开拓市场后正进入收益期的整体资产的升值。
再次,成交价以多计折旧、少计利息支出、不计汇率损失和剔除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等办法,又砍掉了评估价的28.6%。
这样层层剥皮所造成的中方权益损失,远不是成交价比评估价低1760多万元人民币这个数字所能概括得了的。
三、不要产权交易合同的企业出售依PPG方面的提议,合资双方决定将南吉公司的投资总额定为6700万元人民币,按当时的外汇处于价折算,相当于1170万美元;注岫资本定为500万美元的等值人民币,约合2800万元。
合资合同规定,在这5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中,PPG-FT以300万美元现汇出次,南昌化原厂以其转让给南吉公司的固定资产实物和技术使用权中相当于200万美元价值的部分”作为资本的实物出资”。
从而股权构成为PPG-FT60%,南昌化原厂40%。
南吉公司成为PPG-FT控股的子公司。
南吉公司的英文名称PPG-Nanchang Chemical Company,LTD,也清楚地标明了它的这种地位。
合同还规定,南昌化原厂转给南吉公司的4400万元实物资产,在价值上分为两部分:其中与200万美元等值的1120万元人民币作为中方的出资;其中74.55%即分28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则是“出售和转让”,由南吉公司用银行贷款以人民币购买。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1992年7月18日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资产变动的分类中指出:“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国务院六个部门1992年12月31日联名发出的《紧急通知》又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产权必须经过审批。
”南昌化原厂将其白炭黑生产线的三个核心车间整体转交给由PPG-FT控股的南吉公司,显然是“企业出售”。
然而奇怪的是,发生在1993年的这笔价值几千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出售,竟没有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合资合同只能对合资双方的出资作出规定,不能代替产权交易合同。
可是,中方当事人从未提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要求。
而且,即使在成立南吉公司的合资《合同》中,对该项产权交易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其违约罚则和外方对其该承担的责任、应作的承诺也只字未提。
另一方面,合资《合同》则明确规定,在南吉公司“获批准和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当日或其后尽可能早的日期”,南昌化原厂须向南吉公司交出上述“设施和技术使用权的所有权”。
同时详细规定了南昌化原厂对交出的设施须承担的责任和该作的保证,并开列了这些设施的明细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这份合资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此不对称,看来外方是有意安排,中方当事人似乎也很难用一时疏忽来解释。
至于这项“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在哪里“经过审批”,只有天知道。
1993年3月7日,南吉公司从国家工商局领到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次日,即3月8日,南吉公司宣告正式成立。
仅两天之后,即3月10日,南昌化原厂就乖乖地向南吉公司交出了上述“设施和技术使用权的所有权”。
可是,到1994年5月,当江西省审计局对南吉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竟发现其“迄今未支付购买中方资产的款项”,而且合资合同关于该项资产购买“未对覆约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规定”,“难以追究违约责任,维护化原厂的合法权益”。
而此时南吉公司对其1993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却已按股权比例作了分配。
PPG-FT堂而皇之地分取了其中的60%。
南吉公司直到1994年秋季才偿付这笔资产价款。
这项成交价3280万元的国有资产就在长达一年半之久的时间里处于未获支付且无担保而交出了所有权的状态。
令人吃惊的是,代表中方在合资合同上签字的南昌化原厂法定代表人(现任南吉公司董事长)不但不认为这种状态有什么不正常,反而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时还振振有词地辩护说,拖欠支付的责任不在外方,而在省建设银行不给南吉公司购买该项资产的贷款,因而南吉公司无法向化原厂支付,化原厂当然也无力向建设银行偿还先前建设白炭黑生产线的贷款。
国有企业吃国家银行资金大锅饭的逻辑居然也搬到合资公司。
本来,南吉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取得化原厂转让的资产所有权时,就必须覆行即时支付的义务,而为此筹款则是其出资者首先是控股者的责任。
即使在中国境内一时得不到贷款,象PPG那样的跨国公司何愁在境外筹集那一点资金(3280万元人民币,按当时处于价汇率计算,也不过500多万美元)。
而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当不能清偿债务时,债务人该承担什么责任,PPG方面无疑一清二楚。
它之所以敢于在中国拖欠,正是利用了中方当事人的“大方”。
不过,顺便指出,只要在东道国的筹资成本不高,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便宁愿就地借款,争用东道国的资金。
这是跨国公司的惯用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