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政财部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1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22年1月14日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京价(收)字[2002]480号及计价格[2002]1980号
![京价(收)字[2002]480号及计价格[2002]19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fa2db469dc5022aaea0001.png)
北京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02-12-23 实施日期:2003-01-01(京价(收)字[2002]480号)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单独提供编制工程标底服务的,按工程预算的0.2%—0.3%收费;需按图纸计算钢筋量的,除按工程预算的0.2%—0.3%收取工程标底编制费外,还应以计算出的钢筋量按每吨16元加收工程标底编制费。
二、出售招标文件按以下规定收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千万元以下的(含1千万元)按每份200元收费、1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含5千万元)按每份3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按每份350元收费、1亿元以上的按每份400元收费;特殊情况下招标文件收费标准需高于以上规定的,由市物价局按不营利原则确定。
三、凡在北京地区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均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2002年12月23日印发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点击下载2014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1.25•【字号】京财采购〔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114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市财政局核准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人应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预算、采购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预算额度进行采购,确保进口产品采购金额不超预算。
四、市财政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产品采购进行审核管理,对于符合要求的进口产品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
五、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核准文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是对采购人采购行为的审核,是采购人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的前提,但并不作为预算调整的依据。
采购人在获得《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后,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标明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
六、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核准工作,采取集中申报,集中批复的方式进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1.27
•【字号】京政法制发[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政法制发〔2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法制机构:
现将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印发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17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171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财政部近日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
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重要作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五种采购方式之外,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以达到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的目标,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实现“质量、价格、效率”的有机统一。
二、准确把握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根据《办法》,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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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拟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进行考核。
第三条已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从事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的,需按照《关于办理CA认证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京财办【2006】125号)精神,办理CA认证手续。
第四条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北京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北京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细则 第六条代理机构在采购人委托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的工作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包括内部管理、业务受理、采购文件论证和制作、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活动组织、收费管理、采购文件备案、档案管理、质疑答复和协助投诉处理、信息统计、参加培训等内容。
第七条内部管理 (一)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二)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采购执业人员的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并定期组织内部培训。
第八条业务受理 (一)代理机构应当在其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关的代理业务。
(二)代理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受理业务,严禁以其他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或者招标资质受理业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格挂靠受理业务。
(三)代理机构要在知道或应知道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采购文件论证和制作 (一)代理机构应当督促采购人及时提出技术需求,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提出技术需求的要及时向采购办反馈。
(二)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经过专家论证。
(三)采购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条信息公告发布 (一)代理机构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公告以及更正公告等。
(二)代理机构应按照要求,对于应当公告的信息,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北京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信息公告,并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在各媒体发布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抽取 (一)代理机构应协助采购人组织成立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小组、询价采购项目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项目采购小组。
(二)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三)评审专家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确定。
(四)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二条采购活动组织 (一)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采购活动。
(二)对纳入公证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向公证机关提交各项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事宜。
(三)采购方式依法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采购办审批。
为提高采购效率,对于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口头请示采购办同意转变方式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材料。
(四)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报告(指评标报告、询价结果报告、竞争性谈判报告、单一来源报告等)送采购人。
(五)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代理机构应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一)投标保证金。
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本金外,还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代理服务费的收取。
代理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
第十四条采购文件备案 (一)代理机构应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代理协议、采购结果报告、采购人书面确认函或授权函、中标、成交通知书报采购办备案。
(二)代理机构应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曰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 (一)代理机构应加强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销毁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
(二)代理机构应根据具体采购方式,参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目录》,建立政府采购项目档案,依法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质疑答复和协助投诉处理 (一)代理机构对于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代理机构要认真处理质疑,减少投诉的发生。
(三)代理机构应当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信息统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软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参加培训 (一)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办有关要求参加其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代理机构中从事北京地区政府采购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
第三章监督考核细则 第十九条组织实施 (一)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由采购办统一组织实施。
(二)监督考核的方式包括日常考核和现场考核。
第二十条日常考核 (一)日常考核由采购办和采购人共同完成,每季度组织一次,考核对象为已在北京市办理CA认证手续的代理机构。
(二)日常考核内容包括组织协调、工作质量、服务意识、人员素质、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文件备案、被投诉情况、信息统计、参加培训、其他十个方面。
对于季度内未代理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日常考核仅反映参加培训情况。
(三)采购人负责对组织协调、工作质量、服务意识和人员素质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待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通过北京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如实填写《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情况调查表》(附件一,以下简称《调查表》)。
(四)采购办负责对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文件备案、被投诉情况、信息统计、参加培训、其他六个方面进行考核,并填写《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监管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监管表》)。
(五)采购办于每季度末对所有《调查表》和《监管表》进行核查汇总,填写《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考核表》(附件三)。
第二十一条现场考核 (一)现场考核由采购办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二)现场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考核时间和考核对象由采购办根据每年工作确定。
(三)采购办负责制定现场考核的考核计划、考核方案及考核内容,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
(四)代理机构接到采购办考核通知后,在一周内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日常考核结果的应用 采购代理机构每季度末日常考核得分低于80分(含80分)的,责令该代理机构下一季度进行限期整改。
(二)年度考核结果的应用 1、年度考核结果为日常考核结果和现场考核结果的综合。
2、对未安排现场考核的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得分为日常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数,即年度考核得分=E每季度日常考核得分/D,其中, n代表采购代理机构每年实际日常考核的季度数。
3、对安徘现场考核的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得分=日常考核得分×50%+现场考核得分X50%,其中日常考核得分=【每季度日常考核得分/n,其中,Ⅱ代表采购代理机格每年实际日常考核的季度数。
4、采购办根据代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代理机构的综合服务质量级别:年度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级别评定为优秀; 年度考核得分80-90分(含80分),级别评定为良好;年度考核得分60-80分(含60分),级别评定为合格;年度考核得分60分以下,级别评定为不合格。
年度内未代理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不参加级别评定。
5、对于级别评定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责令该代理机构下一年度进行限期整改。
6、采购办负责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告。
7、采购人可以参考采购办的考核结果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在代理北京市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31号)等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