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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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
–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 (二)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 (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 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 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 1.以下情形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 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 (1)不附追索权的金融资产出售; –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 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的,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 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 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百度文库(即期 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 期行权)。
– (一)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 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 加上合理回报的,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如采用买 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 (二)转出方在金融资产转移后只保留了优先按照公允价值回购 该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情况下),应当终 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 (三)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 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 (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 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 (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 (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 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

确认:
– 判断标准: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如果转移,终止确认;否则,不应终 止确认。
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 2.以下情形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 和报酬:
– (1)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出借方的 合理回报; – (2)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 融资产出售方; – (3)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 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 (4)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 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 (5)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 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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