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诉讼时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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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直接后果是民事权 利丧失民事诉讼保护;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民事权利处 于自然状态。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在法律规 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内,权利 人不行使权利则该权利消灭 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的制度价值:
条文表述不同 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各国一般都在条文中表述“诉讼时效”的字样,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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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和作用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 定期间持续存在,便发生一定法 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时效的成立条件:
1、须存在一定的事实状态。
占有时效的事实状态为非所有人 以所有人的身份公开地、和平地 占有他人的财产;诉讼时效的事 实状态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2、一定的事实状态须在法定期间 内持续存在。
一、时效的概念和作用
(二)时效的作用 1、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 3、有利于减少诉讼,提高办案质 量。
二、时效的种类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 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其权利就丧失民事诉讼保 护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
中国民事立法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 则意见》 )第73条第2款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对此问题,《合同法》第 55条规定,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二者的文字 表述存在明显的不同。笔者认为,由于《民法通则意见》是针对一般民事行为的撤销所作的规定,而《合同法》第55条是针对民事行为 中的合同行为所作的特殊规定,《合同法》作为特别法,应优先于《民法通则意见》的适用几。(2)《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相 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3)《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4)《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5)《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 期间。(6)《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7)《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 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8)《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9)《合同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的赠与人 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0个月期限。(10)《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的,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 等。
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而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虽然法律条文中无明确表述“除斥期间”的字样,但这些条文常常使用 “逾期撤销权消灭”、“作为自愿放弃权益”、“视为放弃”等字样,可以理解为法律仅规定权利存续的期间,即为除斥期间。由于除 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上述差异,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就显得十分重要。然而,由于中国以往民事法律在立法时 的疏忽和不严谨,有些条文中的期间规定究竟为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人们的认识很不一致,这必然会影响到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以《合同法》第75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为例。该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 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关于上述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的规定,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 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诉讼时效,时效届满,当事人请求权的胜诉权消灭。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75条规 定的是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该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两种计算方法。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条实际上规定了两类期限: 一是关于1年的规定,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二是关于5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时 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为什么会产生以上认识上的分歧?主要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形成权,这是中国大 多数学者持有的观点。从此点上看,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应属于除斥期间的范畴。然而,《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1年的期限的起算点 又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这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完全相同,从这个角度考虑,称其为诉讼时效似乎亦无不妥。笔者认 为,《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5年的期间,应为除斥期间。理由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形成权,或者说其主要性质为形成权,而不是请 求权。立法完全可以在具体条文中对不同情况的除斥期间起算点作出不同的规定。《合同法》第75条在规定债权人对侵害行为的撤销权 时,对“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了5年期间届满的后果,即为实体权利消灭,则该5 年的期间当然为除斥期间无疑。但是该条在规定“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应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没有明确债权 人未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是否消灭?如不消灭,则1年的期间又与诉讼时效相似,这种不明确的文字表述是引起人们争议的主 要原因所在。因此,为了更好地识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在以后的立法中,尤其在制定民法典时,有必要对有关期间属于诉讼时效还 是除斥期间,在文字上作出明确的界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如对诉讼时效,一律以“请求权因……不行使而减弱其效力”,或者 “……的诉讼时效为……年”来表述,而对除斥期间则一律以“……权……经过……年而消灭”,或者“……权,应于……(若千时间 内)后行使,否则,……权消灭”。这样,可以彻底解决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相混淆的难题。 [编辑本段] 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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