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20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惠府办〔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2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为加强我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规范土地补偿支出和出让价款的审核程序,确保财政资金的收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以下称补偿及出让项目),涉及评审事项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评审事项包括:补偿项目审计、工程投入审核、土地价值评估、地上建(构)筑物评估、补偿标准以外青苗的评估等。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费用列入土地征收征用盘整出让成本。
没有建筑物、附着物的空地盘整,已有明确补偿标准的,不需再进行评审,由自然资源部门直接按程序报政府审批后给予补偿。
二、选择参与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取。
所选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信誉良好。
三、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补偿及出让项目的评审事项,按本市有关规定选择实施评审的中介机构(下称评审机构),负责委托评审事务,并出具委托书及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
四、评审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专业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开展评审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审报告书。
评审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名称;(二)评审项目概况说明;(三)评审目的和范围;(四)评审的基准时间,评审结果的有效期间;(五)评审依据、原则、方法以及评审程序;(六)评审结果及其说明;(七)评审项目的权属资料(复印件)、现状照片、委托评审书(复印件)、评审机构盖章和评审人员的签名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等附件;(八)涉及工程审核的应附有相关的工程图纸、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预(结)算报告等;(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2•【字号】惠府〔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24〕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2日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及《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要求,抢抓重大发展机遇,推动惠州奋力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结合“百千万工程”、制造业当家和绿美惠州生态建设等重点工作,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废弃物循环利用、标准引领等四大行动,进一步释放投资消费潜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到2027年,工业、能源、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3万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超26万辆,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二、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一)推进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
惠州市三旧改造政策全梳理

惠州市三旧改造政策全梳理惠州市三旧改造政策本文针对惠州市“三旧改造”政策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包括三旧改造项目认定、申报流程、管理要求、改造方式,及土地出让金缴交标准等内容。
一、惠州市三旧改造政策历程二、惠州市三旧改造项目认定“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拟改造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所在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实施计划;2、拟改造项目用地、房屋权属无争议,并经确权登记;3、拟改造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2007年度航空(卫星)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
4、拟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应依据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保持地块形状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项目改造后具有优化功能、改善环境、畅通道路的作用。
三、惠州市三旧改造申报流程四、惠州市三旧改造项目管理要求1、办理具体项目审批手续改造实施主体取得“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批复文件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开展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待改造地块上建、构筑物全部拆迁完成后并办理规划用地相关手续,国土部门才可以给予办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项目实施时限要求经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应自改造方案批准之日起1年内办理好项目有关审批文件,在办好有关审批手续后,应在半年内开工建设,2年内竣工,且不得转让。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竣工,或申请延期开工、竣工未获批准的,市政府将撤销改造项目的批准文件。
五、惠州市三旧改造方式1、政府实施改造2、原产权人自行改造3、市场主体实施改造4、农村集体土地改造5、政府主导,引入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成片拆迁改造6、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国有企业、市直或县、区各类资产经营公司以及集体企业所持有的土地,国有企业、市直或县、区各类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可自行改造。
注: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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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按照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提出的土地例行督察意见及整改工作要求,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一)全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
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全面准确理解把握文件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土地例行督察意见,把建设用地管理的思想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上来,把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用地观念统一到节约集约用地上来。
(二)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要在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城乡规划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和城乡规划控制标准编制,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要按照统筹与重点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环境与人本相结合、链式发展与集群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编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惠府办〔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4〕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精神,引导和鼓励我市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跨越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推进企业技术改造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创新为动力,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政策措施,改进生产技术等手段,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广泛开展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绿色发展,推动企业实行全方位的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我省乃至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推动全市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年均增长20%左右,累计完成投资600亿元以上。
二、主要任务(三)推进扩产增效,提高产品质量。
优化投资结构,鼓励和支持企业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优的项目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升效益。
引导企业重点投向用地少、消耗低的优质技改项目。
支持家电家具、纺织服装、制鞋等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转型升级。
鼓励企业按照国内外先进标准对现有产品进行改造提升,加快产品升级换代。
推进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进一步推进和扶持仲恺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大亚湾开发区石化产业、博罗园洲休闲服装产业等区域品牌建设,争取纳入全省区域品牌建设示范试点,推广惠州优质制造品牌。
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依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创建一流城市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旧”改造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规划统筹、产业优先、公益保障、规范有序、多元共赢”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符合规定的改造主体,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在确定的改造范围内,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等存量低效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活动。
第四条旧厂房改造是指工矿仓储国有土地改造项目,旧村庄改造是指集体土地改造项目,旧城镇改造是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以外的国有土地改造项目。
具体以拟改造范围内土地的性质、规划情况以及取得土地权益的有效法律文件等所载用途为认定依据。
第五条改造方式包括拆除重建类和微改造两类。
其中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建筑局部拆建、建筑物功能置换、保留修缮,以及整治改善、保护、活化,完善基础设施等办法实施的改造方式,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局部加建、生态修复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改造方式。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依法对全市“三旧”改造所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是全市“三旧”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依法制定“三旧”改造相关管理政策,编制“三旧”改造相关技术规范,指导监督全市“三旧”改造工作。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三旧”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统筹、管理及推进本辖区“三旧”改造工作。
各县(区)须成立“三旧”改造专职机构,作为本辖区“三旧”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实施、监管等工作。
XX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地价计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模板】

XX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地价计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差别化地价计收政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经批准的由权利人自行改造(含自主改造或与有关主体合作改造)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其地价计收适用本细则。
采用以政府组织挂牌招商方式实施的项目,除政府及其部门、国有企业等公有资产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参照本细则确定。
第三条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地价计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市场评估原则。
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程和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项目周期风险等因素,经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政府集体决策等程序后,评估确定区片市场评估价,并以此作为地价计收的基础。
(二)公开透明原则。
区片市场评估价经确定后向社会公开,并适应市场变化,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地价计算具体实施细则按程序对外发布,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抄送市审计局。
(三)分类实施原则。
区分不同情形,综合考虑搬(拆)迁安置费用、公益性用地或物业等因素,分类确定差别化地价计收标准。
在保障政府收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允许以建筑物分成或收取公益性用地等方式替代收缴土地价款。
(四)支持产业原则。
鼓励旧厂房升级改造,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工改工”改造项目,或者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创新创业载体的,综合考虑分割转让比例、转让限制条件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地价,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区片市场评估价是“三旧”改造用地所在区片,于特定估价基准日,在设定地价内涵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其地价内涵条件包括:(一)土地用途分为商服、住宅、工业、公共服务用地(类型一)、公共服务用地(类型二)五类。
(二)土地开发程度为:商服、住宅用地“六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通燃气,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工业、公共服务用地(类型一)、公共服务用地(类型二)“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惠府办〔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5〕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十一届9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8日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留用地的管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留用地的收益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事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应纳入农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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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由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在确定的改造范围内,对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中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及成片连片开发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活动。
第三条“三旧”改造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因地制宜、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改造类型是指旧厂房改造、旧村庄改造及旧城镇改造,具体以拟改造范围内土地的性质、规划情况、国土证、房产证或取得国土权益的有效法律文件所载用途等为认定依据。
旧厂房改造是指工矿仓储国有用地改造项目;旧村庄改造是指集体土地改造项目;旧城镇改造是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以外的国有土地改造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改造方式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局部加建、拆除重建、生态修复和历史文化保护六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市纪委、市监察委、市信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法制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税务局以及惠城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区)和成员单位的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为“三旧”改造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各县(区)相应成立“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同级“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成片连片区域改造方案、项目改造方案。
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市“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市“三旧”改造相关配套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审议并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三旧”改造工作,负责统筹市人民政府主导的“三旧”改造项目的工作实施,负责全市“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审核等工作。
此外,市“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编制惠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惠城区的“三旧”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的认定、改造方案的审查报批、涉及土地的报批和统筹协调实施,惠城区“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等工作。
第八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市、县(区)“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维护“三旧”改造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三章规划和计划第九条市、县(区)“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专项规划为期5年,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条“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等编制,应对“三旧”改造工作发挥总体引导作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内房地产用地、产业发展用地、生态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的比例。
专项规划内容应包括改造区域、改造目标、功能定位、划定成片连片改造区域等。
第四章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改造第一节旧厂房改造第十一条旧厂房改造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目的,鼓励金融、总部经济、文化、旅游休闲等现代产业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完善公共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旧厂房改造分为土地权益人自行改造以及政府主体实施改造。
(一)土地权益人自行改造。
土地权益人可自行进行改造、与相邻或相近地块的各土地权益人合作改造。
土地权益人利用自有权益土地或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改造主体为土地权益人;相邻或相近地块的各土地权益人合作改造的,应当成立项目公司,改造主体为该项目公司,或者约定其中一方作为改造主体。
(二)政府主体实施改造。
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意愿开发,但没有能力的,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再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开方式出让土地;为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或为实施城市规划确实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凡从事过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行业场地(以下简述为重点行业),其关闭、搬迁及原址再开发利用等活动须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程序组织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等活动,并依照规定书面报环保部门。
未按规定开展的,不得进行土地流转及开发利用。
对于不属于上述重点行业的工业企业场地,其开发再利用则无需进行环境调查、风险评估等活动,土地流转无需环保部门出具意见。
第二节旧村庄改造第十四条旧村庄改造以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乡生态环境、增进社会效益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先行、完善配套、提升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为原则,注重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古村庄、古村群的保护和文化内涵发掘、特色培养。
第十五条旧村庄改造可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与市场主体合作改造或由政府主体实施改造等方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改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为改造主体。
(二)与市场主体合作改造。
涉及合作改造的,应当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择合作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场主体通过成立项目公司共同作为改造主体,或约定其中一方作为改造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取合作主体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流程:1、选取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和科学保障原则。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监管责任主体,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考核拟合作企业的资质实力、开发经验、责任能力,其组织编制的初步改造方案、初步补偿安置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选取流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否引入合作企业组织开展表决,须经70%及以上村民代表或户代表表决通过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选取原则制定用户需求书(包括企业资质实力、开发经验、责任能力、拆迁补偿安置条件、还建期限、完工期限等),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择合作主体。
(三)政府主体实施改造。
政府组织为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或为实施城市规划确实需要进行旧村庄改造的,在办理报批手续前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并明确具体补偿安置途径;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政府可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由中标人或竞得人实施拆迁工作,土地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后办理用地手续。
(四)改造过程中需要调整上述改造方式的,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并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六条特殊情形的改造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个人或单位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将土地流转给其他个人或单位使用的,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改造主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且土地流转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在土地流转期限内可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受让人、承租人作为改造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参照上述规定,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租人为改造主体。
对于无合法征地手续或手续不完善,实际已实施征地(200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协议)的历史用地,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土地权益人作为改造主体;签订征地协议后发生转让行为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受让人作为改造主体。
第三节旧城镇改造第十七条旧城镇改造应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为目的,按照节约集约高效用地和传承城市历史文化的要求实施。
第十八条旧城镇改造分为土地权益人自行改造以及政府主体实施改造。
(一)土地权益人自行改造。
土地权益人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改造主体为土地权益人;相邻或相近地块的各土地权益人合作改造的,应当成立项目公司,改造主体为该项目公司,或者约定其中一方作为改造主体。
(二)政府主体实施改造。
土地权益人有意愿开发,但没有能力的,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再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开方式出让土地;为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或为实施城市规划确实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九条旧城镇改造工作以市、县(区)人民政府为主、部门服务、属地负责为原则。
市、县(区)“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旧城镇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指导、协调、监督改造主体开展改造前期摸查、编制改造方案、拆迁安置、建设安置房、土地整备、项目运作、建设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二十条旧城镇改造在提交改造申请前及编制改造方案时,均须征求改造区域内土地权益人的意见:(一)提交改造申请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协助拟改造主体征询改造区域内土地权益人意愿,同意改造土地权益人数量和被改造建筑面积的比例均须达到70%及以上的,形成改造项目土地权益人意愿征集表及相关材料。
(二)编制改造方案时,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督促改造主体征询改造区域内权益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权益人数量和被改造建筑面积的比例均须达到90%及以上的,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章改造单元第二十一条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用地范围、规划功能单元、道路、河流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合理划定改造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