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十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十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基本法律制度
•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二)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 •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督 • (四)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1.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义
• 《商业银行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 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 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2.银行设立的程序
筹建阶段
申请书 可行性报告 其他文件、资料
开业申请 与审批
申请表、章程草案、任职 资格证明、验资证明、股 东名册、大股东资信证明 、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 场所等设施、其他Fra bibliotek相关法条:
• 《合同法》第399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 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物。
•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 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 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 《支付结算办法》第177条:汇款人对汇出 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 (3)中间业务
•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 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 结算 • 票据承兑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代理买卖外汇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业务
3.担保物处分期限
•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 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 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 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 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二年内予以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活动,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这部法律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及意义。
二、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1.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商业银行的变更和终止也必须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
2.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同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
3.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包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等。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4. 商业银行的监管与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解读与应用1. 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商业银行法》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明确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确保了银行业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同时,通过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原则,引导银行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2. 规范银行业务活动《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务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规范,确保银行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的发生。
3. 强化银行业监管《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等手段,确保了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文(201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文(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设立程序 (1)筹建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 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② 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 件、资料。
(2)开业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 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章程草案; ②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③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④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⑤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 有关资料; ⑥经营方针和计划; 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的资料; 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 料。
(3)领取证照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 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 查批准。 商业银行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 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 总额的60%。 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交规定的 文件、资料(与设立商业银行大致相同)。经监管机构批 准后,发给许可证,经登记后开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起6个月必须开业。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终止
• 商业银行的终止 • (二)商业银行被撤销 • 已经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因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吊销其金融 机构经营许可证,使其丧失法人资格的状态。 • (三)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 • 商业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发生了信用危机 ,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其法人资格 的情况。
商业银行拆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银行拆借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进行资金借贷的行为。
商业银行拆借业务是商业银行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业务,对于调节市场流动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拆借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交易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阐述商业银行拆借的法律规定。
二、商业银行拆借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我国商业银行拆借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之间可以相互拆借资金,但拆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借利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拆借业务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拆借业务的通知》是规范商业银行拆借业务的具体规定,明确了拆借业务的范围、期限、利率、担保等方面的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商业银行拆借合同的法律依据。
该法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规范商业银行拆借担保的法律依据。
该法对担保的种类、设立、变更、消灭、实现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规范商业银行拆借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
该法对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设立、变更、消灭、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商业银行拆借的法律规定1.拆借主体拆借主体限于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2.拆借范围商业银行拆借范围包括短期资金拆借和长期资金拆借。
短期资金拆借是指拆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资金拆借;长期资金拆借是指拆借期限超过一年的资金拆借。
3.拆借期限拆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如需延长拆借期限,双方当事人应当重新签订拆借合同。
4.拆借利率拆借利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适时调整拆借利率。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存储和贷款发放等重要功能,对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保障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行,维护金融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商业银行法规。
商业银行法的基本概念商业银行法是指对商业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监管、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的制定旨在确立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范围,规范其行为,防范风险,保护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商业银行法的特点1.专业性强:商业银行法是针对商业银行的特殊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2.灵活性:商业银行法通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和商业银行的发展需求。
3.严格性: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比较严格,旨在保障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商业银行法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结构,包括法人资格、管理层构成等。
2.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如资金存储、信贷等。
3.商业银行的监管:商业银行法规定了监管商业银行的机构和方式,确保商业银行的合法合规运营。
4.商业银行的处罚: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规的处理措施和处罚。
商业银行法在国际上的发展趋势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商业银行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家间通过合作,不断加强商业银行的监管和规范。
未来,商业银行法将更加关注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为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总结商业银行法是对商业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具有专业性强、灵活性和严格性的特点。
其主要内容包括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监管和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未来将更加关注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为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商业银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范围广泛,涉及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存款人、借款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制定了《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商业银行的定义与性质1. 定义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以经营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为主要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2. 性质商业银行具有以下性质:(1)经营性:商业银行以经营金融业务为主要目的,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活动获取利润。
(2)营利性: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益,实现盈利。
(3)独立性:商业银行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4)服务性: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满足社会资金需求。
三、商业银行的法律规定1. 商业银行的设立《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法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认识相关法律。
一、商业银行的定义和职责商业银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营业为目的,主要从事各类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接受各类存款、发放贷款、开办结算业务、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等。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或其他组织形式存在。
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定银行的重大事项。
商业银行的日常管理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等。
商业银行还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和风险管理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主要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资金清算等。
商业银行在开展经营活动时,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客户权益,预防和控制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等。
四、商业银行的监管和处罚商业银行受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包括事前审查、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等环节。
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资格、吊销许可证等。
五、商业银行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银行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权益关系,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商业银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金融信息,保护客户的隐私,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并及时响应客户的投诉和意见。
六、商业银行的创新和发展商业银行在不断发展中需要创新,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客户的需求。
商业银行可通过金融科技创新提高服务效率,发展智能化金融产品,推动金融业向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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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十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十商业银行法等则由其他法律调整。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2、提供保管箱服务;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其中1~4为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只有银行才能经营的业务;5~13附属业务:即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经营的业务。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及责任(一)效益性、安全性、滚动性及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业银行经营原则。
效益性,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里主要指经济效益,即盈利性。
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总目的,是指以经营货币来取得利润的这种内在动力。
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经营的资产与负债业务免遭风险的能力。
滚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够应付客户随时提取存款、满足客户必贷款的能力。
(二)民事责任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全部法人财产不是仅指银行的注册资本,而是指银行的实有全部财产,包括注册登记的资本和经营积累的财产。
五、商业银行的业务往来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设立1、设立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设立审批的内容包括最低实缴资本金、合格的银行工作人员及业务范围等。
(1)设立银行、银行的分行及区域性银行的分支机构,须经当地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2)设立支行和办事处(区域性银行除外),由当地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3)支行以下的机构(包括储蓄所,储蓄代办点)的设立,由省级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分行审批;(4)外资银行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2、设立条件的审批原则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5个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银行章程是指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以书面记载的关于银行组织机构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这里的资本金是指最低实缴货币资本金。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3)有具备任务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
3、设立程序(1)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银行的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如申请人近3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是人民银行据以分析申请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并决定是否批准的重要依据。
(2)填表并提交有关材料设立银行的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章程草案;2)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3)法定验资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4)银行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旨在了解股东状况、出资额及每一股东持有股份;5)持有银行注册资本10%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旨在了解控股股东的资信等有关情况;6)银行的经营方针和计划,旨在了解银行未来的业务重点和发展方向,了解银行未来的经理层;7)银行营业场所等有关资料,包括场地、产权、场所自身安全质量情况、有关设施等;8)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3)颁发经营许可证,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
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后,国家作为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将设立监事会监督银行的经营。
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及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
监事会的性质产生办法、工作程序等由国务院规定,其职责是对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分支机构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包括银行的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等。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有独立于总行的名称、资产、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1、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根据《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者须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须持有国家外汇管理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有3年以上的经营外汇业务经验和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有全法的外汇资金来源;有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自有资金,并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2)申请单位前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业务状况报告;3)可行性研究报告;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5)所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6)经营方针和计划;7)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他设施等。
2、商业银行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具体数额由人民银行规定。
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额的60%。
这里的资本金包括抚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这样规定是为了通过资本金限制分支机构设置的数量。
四、设立、吊销及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向社会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公司登记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由于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和公共性,商业银行非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或司法机关决定,不得自行停业。
五、变更事项、分立与合并1、变更事项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变更银行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额;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银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的更换事项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条件,主要是审查其任职资格,人民银行不干预商业银行的人事任免。
2、分立与合并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属于法人变更,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分并,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六、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1、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禁止性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自治权利的;(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2、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和义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贪污:非法占有商业银行的资金。
侵占:非法占有银行或客户的资金。
挪用:指行为人以涂改凭证、伪造单据或采取不入帐、做假帐等手段取得银行资金暂时使用,到时归还这笔资金。
(3)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4)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节对存款人的保护一、基本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即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二、对个人储蓄存款的保护规定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冻、扣。
这里的法律是指《税收征管法》和《海关法》。
此外,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进行查、冻、扣。
三、对单位存款的保护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单位或个人查询,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法律是指《税收征管法》和《海关法》。
司法机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查询。
根据行政法规,有10个行政部门可以直接通知银行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的存款。
四、对存款利率和支付存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本息、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对保证商业银行支付能力的规定一般国家都规定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得全部用于放款,而应根据存款的不同种类、期限和金额,按规定的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这种存款准备金率一般在10%~20%之间,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交中央银行后,自己不能动用,中央银行也不付给利息。
我国目前的存款准备金率为13%。
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目的是:(1)保持商业银行的肖偿能力;(2)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规模;从而控制其货币创造能力和全社会货币供应量;(3)增强中央银行的资金实力。
中央银行可用于扩大对商业银行的现再贴现和其他贷款。
备付金是指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一般存款。
备付金是银行预先准备应付存款支取保留的资金。
根据《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规定,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加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7%。
第四节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一、贷款业务规定1、贷款业务受产业政策指导。
2、贷款审查:商业银行贷款时,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以保证贷款安全。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分级审批指银行根据贷款的性质、种类、数量、期限、风险程度按级别确定贷款的审批权。
对具体贷款业务,要求银行信贷审查员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
3、贷款担保: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4、借款合同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在合同中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