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吉人社函〔2023〕210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21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办,中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
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等重大部署,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积极有为地促进共同富裕”等部署安排,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推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断增强企业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吉林省2022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和2023年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2023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
经省政府审定同意,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7%;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5%;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实际,参照工资指导线上线、中线、下线,合理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调整和确定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各地要指导企业按照《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及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按规定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荐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医疗监管专家人选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荐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医疗监管专家人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吉人社联〔2023〕134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推荐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医疗监管专家人选的通知吉人社联〔2023〕134号吉林省内各医疗机构:为加强专家库人员动态管理,做好工伤职工、因病和非因公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对工伤医疗费用支出的监管、会审等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动态工伤保险专家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申请条件专家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品德,公平公正参与鉴定监管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做出相应结论。
一是劳动能力鉴定方面专家。
应具有医疗卫生专家副主任以上医师职务,掌握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有关知识。
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培训,考核合格,准以聘用。
二是工伤医疗监管方面专家。
推荐人选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满2年以上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
推荐人选应为所在单位的在编在岗职工。
二、专家工作职责和要求(一)劳动能力鉴定方面专家。
一是按照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完成鉴定任务。
二是如实记录被鉴定人的伤(病)情况,综合分析诊疗资料,合理适用鉴定标准,公正提出鉴定意见。
三是主动回避有利害关系的鉴定。
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保守鉴定结论秘密,配合做好鉴定解释工作。
四是参加相关鉴定的教育培训活动。
(二)工伤医疗监管方面专家。
一是应具有医保管理、医院管理、临床、信息、财务、药学等相关工作经历及专业人员专家管理职责。
二是在任职单位无不良记录,在符合上述条件基础上,熟悉工伤保险政策和相关规定的人员优先入选。
三是定期对工伤医疗费用支出、疑难病例或有争议的工伤医疗费用进行实地监管检查或专家会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10.28•【字号】•【施行日期】202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函〔2022〕167号)精神,确保2025年全省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职称评聘结合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定方式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事业单位的确定采取市(州)、县(市、区)、省直各部门(单位)直接确定的方式进行。
二、申报范围及管理方式各地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应将尚未推行评聘结合制度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评聘结合制度改革范围,实行评聘结合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属地人社部门管理。
三、上报材料(一)报告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
简要概述确定单位数量、人数及所在辖区。
2.意见建议。
对我省事业单位2025年末全面实行评聘结合制度的意见建议。
3.各地人社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单位汇总表各地人社部门和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单位情况如实填报《确定实行评聘结合制度事业单位汇总表》(见附件),县(市、区)数据由市(州)统一汇总上报。
四、时间要求11月15日前。
五、报送方式请将加盖公章的确定材料PDF文件和电子版文档压缩后(压缩文件名请以本单位名称命名,例:长春市人社局确定事业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吉人社联〔2021〕132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3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文教卫体局,省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9月22日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群众文化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文化强国、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力量。
根据《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群众文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评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整顿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精神,按照《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制定了《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如有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的,以此清单为准。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整顿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四张清单”内容。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为不予处罚清单,不仅适用于首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只要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和接受教育,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一)社会保险类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规定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的。
4、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吉人社函〔2021〕156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56号全省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职称工作安排,现将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1.本次申报人员学历年限、任职(聘任)年限、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12月31日。
2.申报人员须满足国家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省人社厅官网)。
3.以考代评系列、评聘结合以及特殊人才认定系列仍按原渠道申报。
4.申报人员为省内企事业单位现在编、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方式本次职称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登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jlzhrs/util/toIndex.do)。
(用户手册见附件)三、申报程序1.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后,上传电子材料报单位审核,并生成《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一览表》及《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公示表》纸质材料各1份。
2.单位审核。
各单位人事部门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学历、职称证书等)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履行公示程序无异议后,逐级报送至省人社厅。
3.评委会受理。
省人社厅将按照系列、专业和级别关系分配至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通知审核通过人员进行网上缴费。
4.组织评审。
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评审权组织答辩评审。
5.结果公示。
评委会办事机构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吉林省选拔赛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吉林省选拔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吉人社函〔2023〕76号•【施行日期】202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吉林省选拔赛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7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相关院校、企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6号)要求,我省拟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吉林省选拔赛(以下简称大赛)。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致首届全国技能大赛贺信精神,聚焦高质量充分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劳动者全面发展,坚持智慧集约、公平公正、绿色安全、开放共享理念,引领带动广大劳动者技能水平提升,培养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为吉林省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举办一届智慧、绿色、安全、特色的技能盛会,全面提升新时代职业技能竞赛品牌影响力,展示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效,交流推广技能人才培育经验做法。
推动各地、各行业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实现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以赛促建,不断提升技能竞赛工作水平。
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崇尚技能、学习技能、投身技能、提升技能,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三、竞赛安排(一)比赛时间。
2023年4月-6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比赛地点。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申领发放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申领发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申领发放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以下简称《人才政策3.0版》)和《吉林省引进人才安家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按照年度工作部署,定于近期开展2023年度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申请受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申领省级安家补贴的引进人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经省人社厅2023年人才分类定级评定的E类及以上,全职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
2.自2022年9月29日(含)之后,吉林省内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除外)首次新引进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正式聘用合同且在省内工作的人才。
3.2018年2月5日(人才政策“18条”印发)至2022年9月29日之间首次在吉林就业且在省内连续工作的省内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人才。
在省内企事业单位间流动的人才不纳入支持范围。
二、受理截止时间2023年度受理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今后将适时开展常态化日常受理工作。
三、受理地点省人才综合服务窗口(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一楼办事大厅10号窗口)咨询电话:*************四、申报材料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提报相关材料,经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中省直单位向省人社厅提交材料,其他单位向所属市(州)人社部门提交材料。
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报。
申领安家补贴需要提供材料如下:(1)申报人劳务用工合同、全职引进协议书和首次在吉缴纳养老保险证明(书面加盖单位核验章并电子扫描版);(2)加盖公章的发放统计表(详见附件1-2);(3)单位账户全称、账号及开户行等相关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吉人社字[2009]278号
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10年5月15日、16日举行。
现就做好我省2010年度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全省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和交费。
(一)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10月19日至30日,补报名时间为2009年12月4日至11日。
考生可直接登陆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进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区。
考生按属地原则选择考区,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的考生网上报名时应选择“长春市省(中)直考区”,各市(州)考生可根据所在市(州)选择相应考区,长白山管委会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就近选择考区。
2.选择考试。
考生根据需要选择考试级别、科目。
3.填报信息。
填报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
在打印报名表前,填报的信息可以修改。
(注:2009年度通过部分中级考试科目的考生,在2010年度网上考试报名时请正确填写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以获取本人2009年度考试的“档案号”。
因填写错误导致2010年的考试合格成绩与2009年的合格成绩无法合成的,后果自负。
)
4.上传本人照片。
上传的照片必须清晰并反映本人特征,质量不合格的,考生须重新上传。
5.打印报名表。
考生自行下载并打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由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1985年9月1日后出生并符合考报中级条件的考生,按所选择的考区和现场确认时间,到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工作人员协助进行网上报名和确认。
(二)现场确认时间:2009年10月20日至30日,补报名确认时间:2009年12月4日至11日(省中直报名点周六、周日休息)。
网上报名完成后,考生按所选择的考区,到当地人事职称考试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地点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确认和交纳考试费用。
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三)现场确认地点:
省中直确认地点:驻长省、中直单位报名工作由省职考办负责,报考单位或个人统一到吉林省人事考试大厦3楼报名大厅办理(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请点击查看——省职考办路线图.doc )。
各市州确认地点: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自行确定并通知。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
2.按照报名条件要求,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原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1张(复印件贴在报名表背面)。
4.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生可按吉林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网站()通知的时间打印准考证。
考生须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三、报考条件
四、考试相关政策及说明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不具备报考条件,或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证件等,以及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后果自负。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五、考试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6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文件执行。
每人交报名费13元,每考一科交考务费36元(市州留用报名费每人13元、考务费每科13元)。
缴费后概不退费。
六、考试用书征订和培训工作
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用新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教材征订和培训工作由省及各市州财政部门负责。
省(中)直报名点提供现场征订。
七、成绩发布和证书颁发
考试成绩一般由国家在考后2个月左右发布,考试合格(资格)证书一般由国家在发布考试成绩1个月后开始下发。
省职考办网站将及时发布成绩查询和证书发放通知。
在省职考办报名的,到省职考办领取;在各市州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职考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
领取合格(资格)证书时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
八、工作要求
1.各市(州)人事局要高度重视考试工作。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考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肃认真地抓好本地的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
2.各市州职考机构要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
要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优质服务。
要严格审查报考资格,确保报考质量。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人事部3号令,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狠刹考场腐败歪风,维护考试的严肃性,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凡在考场上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使用假证件、替考、互相交换试卷、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等严重违纪违规的作弊考生,一律按人事部3号令严肃查处,取消考试成绩,2周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附件:(略)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
二日
主题词:人事职称考试考务通知
抄送:吉林省军区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