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地下室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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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配套面积的计算方法

人防配套面积的计算方法

人防配套面积的计算方法。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2003]2号令)第十九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住宅、旅馆、商店、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必须按以下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如无建设用地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可另行安排易地补建。

2、建小高层住宅的话,人防设置按首层面积计算。

3、异地补偿的规定2500元/平方米。

4、人防建筑面积怎么算问答2010-06-19 18:04问:应建人防建筑面积怎么算我知道了。

现在有个困惑的地方就是,这个人防建筑面积应该怎么算?是包括疏散的楼梯间(就是人防口部外面的楼梯间和电梯间)吗?比如一栋32层的高层,按规范人防就是整个标准层的面积,做一个人防地下室(不停车的),如果人防建筑面积算口部外面核心桶的楼梯间和电梯间的面积的话,那就是直接标准层外轮廓的面积,如果不算,那就是要做大一点,标准层的投影面积就不够?答:这个问题各地人防办的要求不一致。

当地有规定的按当地人防办的要求执行。

1、最严格的要求就是从人防防护密闭门开始计算,凡人防防护密闭门外的一律不参与计算人防建筑面积,这种计算与规范、图集不符,但属于地方规定也必须执行。

2、第一种情况计算的人防面积,毫无疑义都是属于人防面积。

对于防护密闭门外的楼梯、电梯、坡道等是否算入人防面积也有好几种情况:2.1、电梯是绝对不能算入人防面积的,这点规范是非常明确的。

3.3.26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2.2、楼梯、坡道如果只是平时使用,与人防无关的则不算了人防面积。

人防建筑面积的规定

人防建筑面积的规定

人防工程知识一、对于人防工程的面积有以下规定: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 (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3、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照其上口外墙(部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超过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1/2面积。

4、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楼层为1层—3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15%计算;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楼层为4-6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35%计算;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二、人防工程等级的划分:人防工程的有3个规范: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我国人防等级按其抗力从高到低共有八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仅适于下列级别:防等级的划分有四种方式来划分的 按抗力等级划分,可分为1、"2、2b、3、"4、4b、5、"6等8个等级,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 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院、救护站、仓库、车库等; 按平时用途可分为商场、游乐场、游馆、影剧院(会堂)等; 按防化等级可分为甲、乙、丙、丁4个等级。

人防工程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规定

人防工程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规定

人防工程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规定对于人防工程的面积有以下规定: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3、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照其上口外墙(部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超过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1/2面积。

4、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楼层为1层—3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15%计算;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楼层为4-6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35%计算;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

扩展资料使用方法人防工程具有良好的防护性能,然而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必须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要求,才能达到防护目的。

待蔽人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在得到转入战时状态的预警号令后,要保持沉着镇静,服从城市人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迅速而有秩序地做好防护准备。

2、准备好进入人防工程掩蔽应携带的物品:包括密闭存放不易腐烂的食品和饮用水,个人常用药品,手电筒,可用作个人防毒的器材,个人生活必需品以及证件等。

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规范

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规范

装饰知识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规范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子装饰,施工工序的一些知识事项,假如感觉很不错,欢迎评论和分享。

人防工事的一种,包含外墙、缓冲墙、防爆门、关闭墙、防备隔墙等部分构成,主要用于人民防空暂时掩体、战时防空指挥中心、通信中心、隐蔽所等;部分永备防守工事还拥有三防功能。

接下来,小编就来向大家介绍一下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规范。

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规范一、面积计算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遮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蒙受冲击颠簸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关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备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备隔墙等形成的关闭空间面积。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可以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知足人员、设施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构造面积之差。

人防遮蔽面积是指供遮蔽人员、物质、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

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以下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知识知识分享装饰知识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施房间面积;3)卫生间、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工程设计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遮蔽工程设计时,应以遮蔽面积按“规范”表的“面积标准”确立遮蔽人员或装备数目,不同意任意提升“面积标准”,以致遮蔽人员或装备数目降低,造成进出口宽度、防备设施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知足不了战时实质需要。

人防物质库工程宜按储藏食品、物质为主,物质进出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防备单元的物质库主要进出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知足通行的要求。

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质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质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

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

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

石狮市福盛木林森鞋服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
序号建筑单体名称
总建筑面
积计容建筑
面积
层数
连接体地面
计容建筑面

生产性用房
面积
非生产性用
房面积
应建人防面

1 办公楼54109 19586 17 3100 3100 3100
2 宿舍楼19586 19586 14 1428 1428 1428
3 1#厂房24862 24862 15 1730 1730 1730
4 2#厂房24862 24862 1
5 1730 1730 1730
5 门卫128 1 5
6
7
8
9
10
合计7993
说明:
1.连接体计容地面建筑面积指的是符合《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点要求的连接体地面计容面积;高层建筑单体的首层建筑面积指的是建筑层数十层(含)以上的建筑物的首层建筑面积,含裙房的面积。

2.非工业用地项目,表格中的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须填写;
3.表格中填写的数据要和规划报建数据相一致;
4.此表格应由设计人员填写,签名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公章:
日期: 2014 年 12 月 3 日
人防面积计算标准: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修建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平时peace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

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重庆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重庆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重庆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重庆人防面积计算规则主要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和《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化》(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文件进行计算。

具体规则如下:
- 一类区域:主城区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在实际计算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变通。

如需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建议你向专业人士或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

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

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
1、应建人防面积计算问题:
1.1、高层部分(住宅≥10F、公建≥24米)部分应建人防面积全算,与高层部分连接的裙房按当
地人防办的要求的百分比计算(一般2%,楼主也在厦门,那么裙房部分按4%计算)。

1.2、结构没有脱开裙房的人防面积计算有时候是全算的,比如裙房只有一小部分时人防办一般都
按高层给你全算的。

裙房面积占的很大时一般是按分开计算的(不管结构是否脱开)。

其实个人认为裙房不管结构是否脱开都该按多层来确定人防面积。

2、关于大地下室里面做一小部分人防地下室,出现无覆土的临空墙的问题。

其实只要不是全部做人防的地下室,那么必然会出现与非人防地下室相邻的一面是没有覆土的临空墙。

这种情况下此面临空墙一般平战都不作覆土(以前也碰到要求覆土的,那么平时就该覆土,一般覆土要到3米宽)。

当然无覆土的临空墙越少越好,如果一个很大的地下室,你把人防地下室放到中间,造成四周都是没有覆土的临空墙,这样的做法是肯定通不过的。

2、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
楼层为1层—3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15%计算;
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
楼层为4-6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35%计算;
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
3、福建省办已经出文“闽人防办[200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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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2005-6-6 发布人:管理员点击次数:7639 次2000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发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与之配套的附属设施,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保护和维护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和配套建设的原则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交通等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

第七条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按国防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规划确定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地域,在实施地面、地下建设时,应当预留人民防空工程必需的空间位置。

有关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所需资金,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按国家规定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的,列入地方各级预算安排。

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单位负责组织修建;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

第九条鼓励单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外商)投资修建地下商场、停车场等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

投资者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相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二)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三)国家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他情形。

防空地下室所需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城区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他区(市)县经当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一)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专项用于当地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核文件或按核准款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证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或证明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防护要求和使用效能进行设计,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以及采光、通风、防火、供电、照明、给水排水、噪声处理等设计,应当符合平战两用的要求。

第十五条承担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承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单独修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查批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必须是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证的定型产品。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结合民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手续。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定额标准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的规定,加强造价管理和建设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依法保守人民防空工程的秘密。

第二十一条经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将技术档案资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防空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有偿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三条平时使用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平时使用其他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个人需要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内部装修的,必须事先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平时未使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维护管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平时已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者在其使用范围内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接受监督、配合检查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一)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空效能的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敷设地下管线等作业;(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孔、口部排放废气、废水或倾倒废弃物;(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并由拆除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标准补建。

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建的,应当按当地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

第二十八条新建建筑物与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距离,应当满足人民防空工程应急疏散的要求。

因条件限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防空程口部及通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六十至一百元处以罚款。

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建或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当事人应当按建设同等面积和标准的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修建。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未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三)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式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孔、口部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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