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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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名词解释

学生的权利名词解释

学生的权利名词解释
学生权利是指学生在学习、生活和参与社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它们是学生的基本权利,是学生参与社会活动的基础。

首先,学生有权利获得良好的教育。

学生有权到良好的学习环境,有权到良好的教学资源,有权到良好的教学质量,有权到良好的学习机会,有权到良好的学习经历,有权到良好的学习结果。

其次,学生有权利参与社会活动。

学生有权参加社会活动,有权参与社会政治活动,有权参与社会文化活动,有权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有权参与社会科学活动,有权参与社会服务活动。

此外,学生有权利享受健康的生活。

学生有权到健康的饮食,有权到健康的住宿,有权到健康的环境,有权到健康的体育锻炼,有权到健康的心理状态,有权到健康的社会关系。

最后,学生有权利享受自由。

学生有权到言论自由,有权到宗教自由,有权到思想自由,有权到行动自由,有权到组织自由,有权到参与自由。

总之,学生权利是学生参与社会活动的基础,是学生获得良好教育、享受健康生活和享受自由的基本权利。

学生应该珍惜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简述学生的基本权利

简述学生的基本权利

学生的基本权利1. 介绍学生是教育系统中的重要一员,他们有着一系列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他们在学校中的学习、发展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权益。

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教育公平与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健康、自信和有责任心的个体具有重要意义。

2. 学习权利学生享有接受优质教育的权利。

这包括:•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每个孩子都有接受9年义务教育的机会,无论性别、种族、宗教或身体状况如何。

•平等受教育机会:学生不应因为性别、种族、宗教或身体状况而受到歧视,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具备基本素质和技能:学生应获得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便在社会中发展和实现自己的潜力。

•获得良好的教学环境:学校应提供良好的教室设施、图书馆资源、实验室设备等,以支持学生的学习。

3. 参与权利学生享有参与学校决策和活动的权利。

这包括:•表达意见和建议:学生有权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过程,包括课程设置、教师评估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加入学生组织:学生可以自由加入校内的各种社团和组织,如学生会、艺术团体、运动队等,以发展个人兴趣和才能。

•参与社区活动:学生可以积极参与社区服务、环境保护和志愿者活动等,以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4. 个人权利学生享有尊重个人权利的权利。

这包括:•人身安全:学校应提供安全的校园环境,保护学生免受欺凌、暴力或虐待行为的侵害。

•隐私保护:学校应尊重学生的隐私权,不得非法搜查或监视学生。

•言论自由:学生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宗教信仰自由:学生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并且不受到歧视或强制。

5. 公平待遇学生享有公平待遇的权利。

这包括:•公平评价:学校应采用公正、客观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评价,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偏见。

•公平机会:学校应提供公平的机会,确保每个学生都有平等的参与和发展机会。

•特殊需求支持:学校应提供特殊需求学生所需要的支持和资源,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平的教育。

6. 违反权利的后果如果学生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他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教育部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学生管理规定学生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也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的建设者。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培养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学生,教育部制定了一系列的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为教育部学生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学生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学校应提供公平公正的教育资源,保障每个学生的受教育权益。

2.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并配合教师的教学工作。

3.学生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决策,可以通过代表选举、提案等方式表达意见和建议。

二、学生的行为规范1.学生应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积极与他人沟通协调,树立积极健康的人际关系。

2.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课堂纪律,不得打岔、耍小聪明、扰乱课堂秩序。

3.学生应保持快乐、乐观的心态,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化活动,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

4.学生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的权利,不欺凌、歧视他人,维护社会和谐。

三、学生的学习管理1.学生应按时上课、上学,不得旷课、旷学。

2.学生应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任务,不得抄袭、作弊。

3.学生应按规定参加各类考试,不得作弊、舞弊,让学习真正成为提高自己能力的机会。

四、学生的安全管理1.学校应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学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接受陌生人的礼物,防止被骗或伤害。

3.学校应设置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维护学生的安全和卫生。

五、学生的处分制度1.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2.对于严重违法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处理,包括除名、退学等。

六、学生的心理健康1.学校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建立健全的心理辅导制度,及时解决学生的心理困扰。

2.学生应主动倾诉,及时寻求心理指导,培养自己的心理抗压能力。

教育部学生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法学视角下学生的基本权利

法学视角下学生的基本权利

从法学视角来看,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主体之一,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学生基本权利:
1. 受教育权:学生有权接受平等、免费、普及的教育,包括获得适当的教育资源、教学设施和教学质量。

2. 平等权:学生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歧视,并有权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和待遇。

3. 人身权利:学生享有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尊严权等。

学校应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欺凌、虐待等行为的发生。

4. 言论自由:学生有权享受言论自由,包括表达自己的意见、参与讨论、发表言论等。

学校不得限制学生的言论自由,但也应对学生的言论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5. 个人隐私权:学生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包括个人信息、家庭背景等。

学校应保护学生的隐私权,不得未经学生或家长的同意擅自公开或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6. 参与权:学生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决策,包括参与学生会、班级活动、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学校应尊重学生的参与权,鼓励学生
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7. 教育质量权:学生有权享受高质量的教育,包括获得优质的教学资源、教师的专业教学和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学校应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保障学生的教育质量权。

8. 教育信息权:学生有权获得与教育相关的信息,包括学校的教学计划、教材、考试信息等。

学校应提供透明的教育信息,保障学生的教育信息权。

总之,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主体,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平等权、人身权利、言论自由、个人隐私权、参与权、教育质量权和教育信息权。

学校应尊重和保障学生的权利,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互相关联即对立统一。

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穿的。

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那么在学校教育中,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也是相统一的。

一.学生的权利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教育法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生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

这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的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表达。

它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其前提是要求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对本机构的学生公开,使学生了解教育计划。

学生有权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相应的活动,如本年级本班教师的授课活动,围绕课堂教学所安排的课外活动,包括参观访问、社会实践等。

一般情况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都是具体、确定的,具有标准性和可操作性,学生对照教学计划,即可知道自己有权参加的活动项目和内容。

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物质条件。

学生既然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所安排的各种活动,自然享有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教育设施、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例如,教室和课桌椅是进行课堂教学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学生有权使用;实验室是中小学校保证实施教学大纲,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实验能力和生产试验技能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学生有权参加实验课,有权按实验课的要求使用实验室里的仪器设备,包括微机、试剂、模型、标本等。

学校图书馆的书籍学生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和借阅等。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或获取各种学金资助的权利。

它表达国家政府对为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 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

试论述学生的基本权利

试论述学生的基本权利

试论述学生的基本权利引言学生是社会的未来,他们承载着国家和社会的希望。

作为学习者和成长中的个体,学生应当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以保障他们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本文将从教育、参与、健康三个方面探讨学生的基本权利。

一、教育权利1. 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每个学生都应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无论其种族、性别、经济状况或身体条件如何。

教育机会应当向所有学生开放,并且不应该因为任何歧视性因素而限制学生接受教育的机会。

2. 免受虐待和歧视的权利学生在校园中应该免受虐待、欺凌和歧视。

学校应该提供一个安全、友善且尊重个体差异的环境,保护学生免受任何形式的身体或心理伤害。

3. 参与决策的权利学生有权参与涉及他们自身福祉和利益的决策过程。

学校应该建立学生议会或其他形式的参与机制,鼓励学生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纳入决策过程中。

二、参与权利1. 表达意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学生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包括对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和校园事务的看法。

学校应该提供一个开放的环境,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和辩论。

2. 参与课堂活动和社团组织的权利除了接受正规课程教育外,学生还应享有参与各类课堂活动和社团组织的权利。

这些活动可以帮助学生发展兴趣爱好、培养实践能力,并且为他们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3. 参与评价和考试的权利学生有权了解评价标准和考试要求,并在评价过程中参与其中。

教师应当及时反馈学生的成绩和进步情况,帮助他们认识到自身优点和不足,并做出相应调整。

三、健康权利1. 身体健康的权利学生有权享受良好的身体健康,学校应提供安全、卫生的环境,定期进行体检,并开展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2. 心理健康的权利学生的心理健康同样重要,学校应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和压力。

学校还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师生对心理健康问题的认识。

3. 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学生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学校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学生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学生日常生活中的宪法

学生日常生活中的宪法

学生日常生活中的宪法
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受到宪法的保护,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一些与学生日常生活相关的宪法规定:
1.受教育权: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学生有权接受教育,并且学校和教育机构有义务提供教育。

2.言论自由: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包括学生在内的所有人都应该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这意味着学生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并且学校不应该干涉学生的宗教信仰。

4.人身自由: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这意味着学生有权自由行动,并且学校不应该限制学生的行动自由。

5.隐私权: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这意味着学生的宿舍、家庭和私人空间应该受到保护,并且学校不应该未经学生允许进入学生的宿舍或其他私人空间。

6.集会、结社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集会、结社的自由。

这意味着学生有权组织社团、集会等团体活动,并且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7.平等权: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意味着学生不应该因为种族、性别、家庭背景等因素而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

以上只是宪法规定的一部分内容,但这些规定涉及到学生的日常生活和权益保障。

作为学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同时,学校和教育机构也应该遵守宪法的规定,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学学生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制度

中学学生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制度

中学学生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制度一、前言作为中学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享有一系列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中学教育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从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两个方面分析中学学生的基本权利。

二、权利的尊重1.独立的人格尊严中学学生作为独立的个体,应被以平等和尊重的态度对待。

不应将学生当作工具或工作对象,而是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

2.自主权中学学生应享有自主发展的权利。

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各种选择和机会,让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发展自己的才华。

同时,学校也应尽量避免偏见和歧视,确保学生可以平等地参与各种活动。

3.言论自由中学学生应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他们应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包括对学校或教师的批评。

但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侵犯他人的权益,学生言论需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4.隐私权中学学生应享有个人隐私的权利。

学校和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学校和教师应建立起保护学生隐私的制度和措施。

三、权利的保护1.公平公正的评价制度中学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发展应在一个公平、公正的评价制度下进行。

学校和教师应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身心健康的保护中学学生的身心健康是学校和教师应高度关注和保护的对象。

学校应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教师应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并及时采取措施帮助学生解决问题。

3.沟通渠道和投诉机制学校应建立起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有效沟通渠道和学生投诉机制。

学生应有权利向学校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学校应及时回应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4.良好的纪律和处罚制度学校应制定清晰而公正的纪律和处罚制度,确保学生能够遵守规则和纪律。

任何处罚都应基于事实和公正的原则,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等不合理的惩罚方式。

四、权利的落实为确保中学学生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尊重和保护,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1.加强教师培训教师是中学学生权利保护的关键角色,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使其具备权利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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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基本权利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教育法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

这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的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

它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其前提是要求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对本机构的学生公开,使学生了解教育计划。

学生有权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相应的活动,如本年级本班教师的授课活动,围绕课堂教学所安排的课外活动,包括参观访问、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

一般来说,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都是具体、确定的,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学生对照教育教学计划,即可知道自己有权参加的活动项目和内容。

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物质条件。

学生既然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所安排的各种活动,自然享有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教育设施、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例如,教室和课桌椅是进行课堂教学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学生有权使用;实验室是中小学校保证实施教学大纲,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实验能力和生产试验技能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学生有权参加实验课,有权按实验课的要求使用实验室里的仪器设备,包括微机、试剂、模型、标本等。

学校图书馆(室)贮有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大量藏书和各种信息资料,学生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和借阅等。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将会不断更新、完善和现代化,图书资料将会不断增添而多样化,学生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的具体内容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多。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或获取各种学金资助的权利。

它体现国家政府对为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 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

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和《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我国建立了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制度。

奖学金、贷学金主要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体现了国家对特殊群体学生的鼓励和扶助。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有获得奖学金的权利。

奖学金分为三种,学生可根据条件申请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奖学金:(1)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2)考入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均有权享受专业奖学金,并且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奖学金;(3)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的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定向奖学金。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凡具有国家规定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

此外,对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或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

贷学金制度是国家为帮助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的部分大中专学生而实行的无息贷款的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经济确有困难、学习努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均有权提出贷款申请,以解决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

对于自愿到国家急需的地区和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国家将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励。

贷学金制度,赋予了经济困难而学习努力的学生以获得必要资助的权利。

随着我国高校学生缴费上学制度的建立和奖学金、贷学金制度的实行,助学金在高校已成为历史,但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可获取助学金性质的资助。

根据《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可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得到资助或根据条件申请不定期的困难资助。

目前,国家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学杂费的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

助学金制度主要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贫困学生包括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他们有权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申请享受助学金。

城镇和大部分农村的小学不设立助学金,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学生,可申请减免学杂费。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

具体可分为:一是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二是有获得学业、学位证书的权利。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公正评价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教育机构必尽的义务。

学业成绩的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受教育的某一阶段(时期)的学习情况和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的概括性鉴定,包括课程考试成绩记录,平时学习情况和总评等。

品行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表现作出鉴定,包括对学生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劳动态度等的评定。

学生有权要求获得学业成绩评价和品行评价,而且有权要求评价实事求是,体现公平、公正。

例如,每学期、每学年直至毕业时,在例行表格填写和总结上,或因正当需要,学生都有权要求学校所在系或教师出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并对各种失真的评价有权通过正当途径要求予以更正。

从本质上看,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对学生某一阶段受教育时期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和品行的终结性评定, 它对学生的升学、就业和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学生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合格的前提下,学完或提前学完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考查、考试)及格或修满学分,在该教育阶段结束时均有获得相应学业证书以及学位证书的权利。

学业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等,它相应于学生所受教育的区别有不同的类型和等级或规格。

学位证书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证书三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士学位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由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获得的权利(详见第十二章《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制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这项权利可简称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或“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

它是公民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

诉讼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民事诉讼权、刑事诉讼权和行政诉讼权。

本项规定的学生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权利,主要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学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可分以下几种情况:(1)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可以提起申诉或诉讼,如学校或教师对学习差、品格有缺陷的学生迫使其退学或转学的行为,学生有权提起诉讼。

(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可以提起诉讼,例如:对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学生乱收费,包括利用补办学历证件,违法设定“辍学保证金”等罚款项目,强制推行校服、运动服装, 收取不合理费用等,学生有权起诉。

(3)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诉讼,例如学生对学校在校园管理过程中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其名誉权,有权提起诉讼。

(4)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起诉讼,例如教师强迫学生购买与教学无关的物品;教师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而给学生补课时自行收费,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完成教学任务,而为个别有困难的学生辅导时高额收费;学生均有权提起诉讼。

(5)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起诉讼。

例如:教师私拆学生信件造成其身心伤害,污辱学生人格、情节恶劣,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等,学生均有权提起诉讼。

(6)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起诉讼,例如:教师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成果权,学校强行占有学生的知识产权等,学生有权提起诉讼。

但学生对学校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的处分不服,不能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只可就不当处分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部分提起诉讼。

除诉讼权外,学生还享有申诉权。

申诉分为诉讼上的司法申诉和非诉讼上的行政申诉。

前者向司法部门提出,后者向主管行政部门提出。

本项申诉属于非诉讼诉上的行政申诉。

这是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权利,学生对前述的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那些行为在不提起诉讼的前提下,均可提出申诉。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认为所受处分过重或不该受处分,也可提出申诉。

目前,我国申诉制度尚未完备,国家将逐步健全学生申诉制度,对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职权、受案范围等予以规范。

随着学生申诉制度的逐步确立、完善,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以及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根据《教育法》的配套法规或规章提出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项权利可简称为“法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规定学生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此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以及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章。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换言之,未成年的学生有拒绝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请求保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校内合法的学生社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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