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法律博弈
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及后果

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及后果内容提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以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不是合同。
虽然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也不是合同。
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如果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否则,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撤销权的主体是欺诈人或受欺诈人,或双方均可行使,民法通则笼统规定是当事人,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受损害方”可以行使。
因此,撤销权的主体是受害人。
撤销权须以诉为之,若当事人在除斥期间(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年)不行使撤销权,逾期,该权利消灭。
为严历打击利用合同诈骗钱财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合同的信誉,新刑法对合同诈骗罪作了相应更加明确的规定,就其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即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别合同诈骗与合同违约的主要界线,就其本质,要求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以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合同签订、接受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以后,根本不履行合同。
民事行为的欺诈与刑事诈骗犯罪,表象上有其相似性。
合同诈骗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由于这类诈骗犯罪是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往往与经济合同违约纠缠不清。
长期以来,成为困扰司法机关的难点问题。
因此,司法实践当中就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如何区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及法律的适用,本文作了简要的分析。
主题词:欺诈诈骗合同纠纷欺诈与诈骗、合同纠纷与诈骗,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
而其主客观方面又多有相仿之处,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所以,必须分清几者之间的异同,对上述行为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适用法律。
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及后果

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及后果【摘要】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欺诈行为。
民事欺诈行为指的是在民事关系中,一方以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刑事诈骗则是指以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或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民事欺诈行为主要是在民事纠纷中解决,而刑事诈骗则需要经过法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欺诈行为的后果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刑事诈骗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罚款、有期徒刑等。
在面对欺诈行为时,需要明确区分二者,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平正义。
【关键词】关键词:民事欺诈行为、刑事诈骗、定义、区别、后果、结论1. 引言1.1 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及后果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
民事欺诈行为通常指的是在民事合同关系中,一方通过欺骗或隐瞒事实的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达成合同的一种行为。
而刑事诈骗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胁迫等手段使他人签订、变动、放弃合同或者提供财产、供给财产等情况的行为。
在法律上,刑事诈骗属于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有明确的定罪标准和量刑规定。
民事欺诈行为的后果通常是受害方在发现欺诈后可以请求合同的撤销、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处理方式,而刑事诈骗的后果则是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的刑事追究和法律处罚,包括行政拘留、罚款甚至刑事拘留等。
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在性质、后果和处理方式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遵守法律,不得采取欺诈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受害方来说,及时发现欺诈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对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及后果的了解,我们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 正文2.1 民事欺诈行为定义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欺骗他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当利益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欺诈行为往往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对方当事人误解真相,做出错误的判断或行为,从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工作心得: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分析

工作心得: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分析如何准确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历来是司法实践颇为棘手的问题。
这主要是二者的外在表面特征十分相似。
通常意义上的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进而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
所谓刑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二者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相似之处:主观方面,诈骗罪是以获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民事欺诈大部分情况下也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客观方面,都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使他人形成错误认识,后果也都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对同一行为的不同认定,直接关系到是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还是刑事法律规范调整,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因而正确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合自身司法实践经验及对该问题的思考,从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法理区别入手,提出实务中区分两者的方法,运用有关理念和方法解决常见的疑难问题。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法理意义上的区别(一)二者的行为动机不同如前所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虽然在主观目的方面存在相同之处,但二者的主观动机却完全不同。
民事欺诈是行为人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以此谋取一定利益,通俗点讲是“赚便宜”,其行为不必然体现出主动性;而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换句话说是“骗钱”,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对价或付出极少的对价而获取对方财物,其行为表现具有主动性、积极性,主观方面一般是直接故意。
行为动机的不同是二者的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
(二)二者的外延范围不同民事欺诈是通过欺诈诱使对方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并通过双方履行民事行为间接获取非法利益(或建立特定民事法律关系);而刑事诈骗是通过欺骗直接获得他人的财物。
借款欺诈案件中的刑事责任与民事索赔对比

借款欺诈案件中的刑事责任与民事索赔对比在借款欺诈案件中,被告人通常会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也可以采取民事索赔的手段来追求经济赔偿。
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下文将对借款欺诈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和民事索赔进行对比分析。
一、刑事责任在借款欺诈案件中,借款人以虚假信息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属于欺诈行为,涉及违法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立案:一旦借款人的行为被发现并且达到立案标准,被害人、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触发刑事立案程序。
2. 刑罚追究:如果经审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借款欺诈罪,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考虑案件的事实和情节轻重,对被告人进行刑罚判决,如有期徒刑、罚金等。
3. 刑罚履行:被告人履行刑罚的方式有多种,如服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
刑罚的执行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一种法律制裁,旨在达到对其行为的惩罚和警戒效果。
二、民事索赔除了刑事责任的追究之外,借款欺诈案件还可以采取民事索赔的方式进行追偿。
民事索赔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索赔主体:作为借款人的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借款欺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 赔偿责任:如果法院判定借款人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将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可能包括返还本金、支付利息和赔偿精神损害等。
3. 赔偿程序:民事索赔的程序通常涉及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等环节,双方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证据。
最终,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或调解,以解决双方的纠纷。
三、刑事责任与民事索赔的区别虽然刑事责任和民事索赔都是对借款欺诈行为的追究,但二者在性质、目的和程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1. 不同的追究对象:刑事责任主要是对被告人进行法律制裁,目的是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而民事索赔则是对被告人提起经济赔偿诉讼,目的是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恢复其经济损失。
2. 追究标准和法律依据: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而民事索赔则依据《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进行,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过错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实务: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
欺骗的特征都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
但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还是存在诸多不同的,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就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实务中,有很多欺诈行为存在民刑交叉的情况,在处理中,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认定诈骗罪,将它与民事欺诈加以区分。
论及民事欺诈与诈骗罪之间的区分,笔者认为并不存在单一的区分标准,而是应当根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欺骗结果这三个方面加以界分。
当从欺诈行为上无法区分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罪的时候,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区别及案例

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区别及案例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区别及案例一、引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民事欺诈和诈骗这两个词,但很多人可能并不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就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定义、区别及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二、民事欺诈的定义和区别1. 民事欺诈的定义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以虚假陈述、压价、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或者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造成损失的行为。
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一方利用不实信息或其他手段欺骗对方,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2. 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区别民事欺诈与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性质和法律适用范围。
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骗,通常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诈骗则是刑法上的概念,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虚假名义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3. 民事欺诈的案例(1) 与诈骗的案例不同,民事欺诈的案例通常是在合同、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
甲向乙销售商品时,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却向乙隐瞒了真相,导致乙购买了次品,这就构成了民事欺诈。
(2) 另外,民事欺诈也可能出现在婚姻、继承等民事关系中。
一方为了获得对方的同意而隐瞒了自己的婚史,这种行为也可以构成民事欺诈。
三、诈骗的定义和区别1. 诈骗的定义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虚假名义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
2. 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诈骗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行为人通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他人,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而民事欺诈则是在民事关系中一方欺骗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目的和性质上的不同。
3. 诈骗的案例(1) 一常见的诈骗案例是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会通过虚假通信方式、短信等方式向受害人宣传虚假优惠活动、威胁、诱骗等手段骗取财物,严重破坏了社会安全秩序。
(2) 另外,假冒他人身份进行诈骗、虚构事实进行欺骗等行为也都属于诈骗的范畴。
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界分

论处,只能按照民事欺诈处理。例如,我国刑法第 175 条规定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这是将与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相对应的虚假陈述行为设立为犯罪,但刑法
并没有将与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相对应的虚假陈述行为予以
强迫发生民刑两法上的效果。刑法努力于惩罚实施欺诈、强迫者,除去社会的危害,民法为受到欺诈、
强迫者谋求其正当利益的保护。并且,民法为了这个目的,将欺诈及强迫作为侵权行为,承认由受害
者对加害者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和受害者撤销因欺诈及强迫作出的意思表示脱离其拘束这样两种手段。
”③ 刑
但是,这种刑法的处罚与民法的损害赔偿及撤销的三个效果,分别有其目的,所以其要件不同。
sf
audu
s),指以欺骗手段使相对人陷于
错误或利用相对人的错误使之成立不利的法律行为。第二种是作为私犯的诈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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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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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指行
为人用欺骗手段使对方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在现代民法理论中,这两种诈欺又分别称为法律行为制度
*
①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参见刘凯湘:《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3页。
法第181条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其中,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交易所、期货交易
欺诈行为与刑事责任揭示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欺诈行为与刑事责任揭示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在社会交往中,欺诈行为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欺诈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信任机制。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各国法律普遍对欺诈行为予以了严厉打击。
本文将就欺诈行为与刑事责任以及揭示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展开讨论。
一、欺诈行为的定义与特点欺诈行为是指以虚假陈述、隐瞒真相或其他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误解并从而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
欺诈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虚假陈述:欺诈行为往往以虚构的事实、虚假的陈述来欺骗他人,使其产生错误的认知。
2.隐瞒真相:欺诈行为还可能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故意隐藏真实情况,导致他人对事实情况产生错误判断。
3.获取不当利益: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不当的经济或其他利益,获取他人的财产或其他权益。
二、刑法对欺诈行为的规定欺诈行为不仅具有民事违法性质,还涉及到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同国家对欺诈行为的刑事处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中国刑法为例,欺诈行为主要涉及以下罪名:1.诈骗罪: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不法占有,欺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信用证诈骗罪:指通过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信用证明文件,骗取现款、信贷、商品、票据或者商品信用证的行为。
三、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1.刑事责任:欺诈行为涉嫌犯罪的,一旦被司法机关查证,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将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欺诈行为的性质、情节等进行处罚。
2.民事责任:受害人在受到欺诈行为侵害后,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欺诈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一般包括赔偿经济损失、恢复受损的声誉等。
同时,欺诈行为也会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和信任减损等社会后果。
四、预防和打击欺诈行为的重要性欺诈行为不仅对个人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破坏整个社会的信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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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法律博弈——陈丰诈骗案的律师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受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为被告人陈丰提供辩护,在此之前,我查阅了卷宗材料,调查了解了案件事实,会见了被告人陈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陈丰在对被害人顾峰玮的借款事件中,的确存在过错,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被告人陈丰当庭也对此表示深深的歉意,但是,本案陈丰行为的性质应该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构成诈骗罪。
不可否认,陈丰在借款时的确存在一些不实的理由,甚至欺诈的成份。
比如说:朋友出国急需缴银行保证金,银行的朋友在做业务时出现差错多打一个零,还有银行对VIP客户存入50万元就能给父母办保险。
这些理由都是为了能够借到钱而虚构的,对此,辩护人与公诉人存在共识。
但是,同时,我们看到陈丰借钱的理由也不完全都是虚构的,比如投资经营KTV项目。
陈丰的确是借钱投资KTV了,本案的客观证据也能证实这个事实:陈丰本人的供述、证人张杰的证言、证人蔡青的证言、《南通市崇川区雪山飞狐娱乐会所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南通鑫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现金存款凭证》均可证实。
但是,毕竟还是有些理由是虚构的,可是,虚构借款理由就一定构成诈骗罪吗?这就需要分析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罪的区别:(一)在主观方面:民事欺诈行为人主观目的是通过瞒、哄、诱导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对其不利而对欺诈行为人有利的行为,通过“履行义务”的合法形式,谋取利益,其主观故意是间接的。
而诈骗行为则不同,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担负义务的动机,只企图虚构事实迷惑受害人上当受骗,交出财物,非法占有,其主观故意是直接的。
(二)在客观方面:刑事诈骗行为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虚构事实的同时,常常使用虚假的身份、虚假的证件,甚至编造假姓名、假地址等,其目的是在得逞后不受法律的追究...............。
而民事欺诈行为人则无须假冒身份、虚构地址、造假证件等,一般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且不会逃避法律责任。
(三)在内容方面:刑事诈骗行为人完全是虚构事实、无中生有,根本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
而民事欺诈行为人则是基于一定事实基础上的夸张、扩大,属部分内容不真实,且有一定承担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也就是说其所实施的行为中有合法的民事内容的部分。
辩护人认为,陈丰的行为仅仅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1.借款人与出借人双方是大学同学,互相认识,并有深入的了解,甚至陈丰的住处、爱人是谁,都非常熟悉。
对于双方的身份不存在任何虚构或假冒。
2.陈丰向顾峰玮借钱,都打了借条,说明陈丰主观上愿意承担还款的法律义务。
3.借款时,陈丰主观上认为自己有还款的能力(这种主观想法我下面会用客观行为来印证)。
4.借款时虽然虚构了借款的理由,但其本意是为了借款,只是怕如果说借款是还高利贷,同学就不肯借给他,才编了其他的理由。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客观方面有一个共同的因素,即采取了欺诈的方式,本案中,即虚构借款理由。
我们知道,诈骗罪,是一种财产犯罪,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也是它区别于民事欺诈的一个重要因素。
陈丰虚构借款理由借款是否属于“非法占有”呢?首先,钱是借的,由出借人通过银行转帐或将现金交给借款人,借款人打有借条,这种钱的流转方式是合法的,而不是非法的。
其次,借款人打有借条,意味着他想要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在取得借款的同时,他也获得了法律上的债务即还款义务。
民法理论上讲,钱借到手之后,钱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借款人对所借款项是有自己的支配权的,所谓支配权,当然包括钱的用途,是用于其他事项还是用于借款时所讲的理由,都有权利选择,但是,不管怎么选择,他对于出借人的还款义务是不变的,借了多少钱,还多少钱,附带借款时承诺的合法利息,这些是不变的。
而对于出借人,他将钱借出后,即获得了债权,不管借款人将钱用于何种用途,其所享有的债权不变,包括所借款项及合法利息。
现实生活中,银行发放贷款,贷款人改变贷款用途的也比比皆是,银行可以中止合同、停止放贷,追回贷款,但贷款人并不因此就构成了诈骗罪,这些行为与陈丰的虚构借款理由性质是一样的。
综上所述,其一,虚构借款理由,不是构成诈骗的罪必然要件。
虚构借款理由是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共同具有的一个情节,并不能因为虚构借款理由就构成诈骗罪。
其二,最终是否还款,不是构成诈骗的罪的必然要件。
诈骗罪属于即时犯,即犯罪行为不是一种持续状态,而是一种即时形态。
以诈骗财物的取得为犯罪既遂。
至于是否能够还款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如果构成诈骗罪的,即使后来钱补上了,也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如果不构成诈骗罪,即使后来钱没有还上,也不能因此追溯到前面的行为就是诈骗。
钱是否还完,是判断民事义务是否履行终结的标准,而不是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要素,民事行为当中,也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况。
其三,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主观上存在诈骗的故意,是其最主要的特征。
是不是诈骗,以其借钱时的主观心态为准,借钱时,想诈骗,不想承担法律义务,不想还钱,就是诈骗。
借钱时,想还钱,愿意承担法律义务,就不是诈骗。
陈丰在借钱时,主观上是想要还的,客观上也在积极想办法还,主观上不存在诈骗的故意。
其四,客观反映主观。
陈丰主观上不是诈骗,是通过他的说话来反映的,同时,他的行动也能反映出来。
陈丰存在还款能力主观上也想还款表现在以下方面:客观上陈丰有还款能力,想要还款表现在以下方面:1.其父亲是一家企业的股东,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2.其本人以开健身会馆来赚钱;3.投资经营KTV来赚钱。
他自己投资了将近100万元,还动员他人来投资,包括韩志磊、冒旭东、储汐、蒋捷彪等。
后来,在09年8月份,因为有人找陈丰要钱,使用暴力威胁其人身安全,迫使陈丰外出逃避,致使投资中断,如果不是那次事件,KTV正常开业经营运转,陈丰是完全有能力归还借款的。
4.陈丰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在外躲避期间,发表的声明中也谈到“我承诺即使毕一生之力也会偿还你(被害人)的债务”。
这表达了陈丰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想法。
其五,被害人的认可。
本案在2009年的8月份就处理过一次。
当时陈丰被他人拘禁,后来家长报警,在派出所见证下,由顾峰玮的委托人陈军与被告人陈丰就借款的问题达成了还款计划,争议解决。
当时,被害人已经知道了陈丰的借款理由是编造的,这说明被害人也认可双方属于民事借款行为。
试举一例说明:一农民去银行贷款,理由是建蔬菜大棚,但是,贷款到位以后,发现蔬菜大棚已经过季,于是将该贷款用于养狐狸。
后来养狐狸挣了钱,还了贷款。
请问,该农民的行为属于诈骗吗?显然不是。
然而,如果他养狐狸没有挣钱,后来种狐死了,他赔了钱,贷款还不上了,那该农民行为就属于诈骗吗?显然也不是。
又然而,调查得知,该农民当初贷款的时候,就是想要养狐狸,他知道以建蔬菜大棚的名义可以贷到款,以养狐狸的名义银行就不发放贷款,于是,他就是以建蔬菜大棚的名义贷款来养狐狸,后来种狐死了,赔钱了,贷款也还不上了。
那么该农民的行为就属于诈骗了吗?我认为也不是,不管该农民当初贷款是什么理由,他的目的是贷款,然后,靠贷款来经营致富项目,偿还贷款,自己赢利。
这就不是诈骗。
当然,如果银行发放贷款后,追查贷款用途,发现了这个农民没有建蔬菜大棚,将贷款挪作他用,银行可以中止发放贷款,并有权利追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但是,这是以民事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而不是报到派出所按诈骗罪将这个农民抓起来。
这个例子与本案陈丰的借款不是相同的性质吗?陈丰是那个农民,顾峰玮是银行,建蔬菜大棚是陈丰编造的借款理由,养狐狸是陈丰用于还贷款和开KTV。
KTV开不下去了,就等于是种狐死了,钱都是还不上了。
那么,该农民的行为不是诈骗,陈丰的行为也就不是诈骗。
辩护人为被告人陈丰作无罪辩护,并不意味着让陈丰逃避法律追究,逃避自己的责任。
而恰恰相反,陈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正是要积极面对自己的法律责任,承担还款的法律义务。
对于借款的事实陈丰始终是认可的,并愿意承担还款的责任,但是,如果陈丰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被害人仍然可以主张还款的权利,但那至少应该是在陈丰十几年出狱以后才能做到的。
如果陈丰不被追究刑事责任,陈丰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免除,他在外面仍然会想办法来偿还被害人的借款。
这对被害人是一个积极的方面。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附相关案例:虚构借款理由欠款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案情」1996年被告人王某在电大读书时与李某相识并成为朋友。
2001年8月至12月,王某先后以办工厂缺资金、还高利贷借款和患脑瘤需钱治疗为由共从李某处借款10万元。
王某将该款用于装修房屋、购买家具、还债等。
2002年3月,李某得知王某所有借款均系虚构,即多次催其还款。
同年4月15日,王某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李某。
同年12月31日,王某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以其住房一套作价6.2万元抵做还款,其余欠款在一年内还清,房产在2003年元月10日前办完抵押手续。
但在约定期限内,王某既未还款也未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得李某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她虚构借款理由只是民事欺诈行为,主观上并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王某欠款不还只是暂无还款能力,且其已向李某出具借条并与他签订了还款协议,李某可据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还款。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王某在向李某借款时,虚构了办工厂缺资金、还高利贷借款和患脑瘤需钱治疗的借款理由,即借款后改变了原所称借款用途将其用于装修房屋、购买家具、还债等。
王某该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要结合该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来分析。
首先,主观上王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从本案的案情看,王某的本意是向朋友李某借款,为促使李某答应,便编造了办工厂缺资金、还高利贷借款和患脑瘤需钱治疗等燃眉之急为由分期分批向李某借款10万元,后来在李某催其还款时她出具了借条,并与其达成还款协议,这说明李某也已认可双方的这种民事借贷关系,王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这10万元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民事借贷案件借款方改变约定的借款用途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出借方依法可以中止合同并追究借款方的违约责任,不再发放贷款,但借款方并不应此构成诈骗罪。
客观方面王某虽然有虚构借款理由的行为,但其与李某间还是有借款的内容和形式,此举应该认定为民事欺诈,而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犯罪行为。
至于其后来欠款不还是因暂无还款能力,而不是一开始就是为了虚构事实骗钱,后因此拒不还款。
综上,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她与李某的借款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燮胃中国法院网讯2003年8月20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章群诈骗一案,被告人章群被宣告无罪,并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