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基20045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体育科成绩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体育科成绩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04•【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体育科成绩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落实“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任务。
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的科目”的规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88号)精神,在总结往年工作的基础上,现就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体育科成绩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体育科成绩评定目的初中毕业生体育科成绩评定是指本市初中阶段实施《体育与保健》或《体育与健身》课程,对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的评价。
其目的是促进学生养成体育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
二、体育科成绩评定方法(一)成绩构成比例。
体育科成绩评定注重学生平时参加体育教学的实际,采取过程性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分别由初中阶段体育课学习成绩和初中毕业体育测试成绩组成。
其中初中阶段体育课学习成绩占60%(6—8年级各占20%),初中毕业体育测试成绩占40%(9年级体育课成绩与毕业体育测试合一评定)。
(二)毕业测试项目。
依据《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评定内容,并结合《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初中毕业体育测试由体能测试项目和技能测试项目组成。
体能项目一:男生1000米跑,女生800米跑。
体能项目二:50米跑、立定跳远、实心球投掷。
技能项目一:篮球半场区域内单手运球并行进间投篮。
技能项目二:垫上运动、单杠、双杠。
上述体能项目二和技能项目二中设立的测试项目,可由学校或学生各自确定其中一项参加测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下半年上海市区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200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下半年上海市区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20•【字号】•【施行日期】200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下半年上海市区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控股(集团)公司:2004年下半年,上海市区县教育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按照“统筹协调,开放交流,发展内涵,追求一流,服务全国”和“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要求,全面实施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大力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和依法自主发展,整体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实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做好下半年教育工作,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现着重强调和补充以下意见:一、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教育事业发展1、推进区(县)统筹管理中等及以下教育的体制建设。
区(县)要结合“十一五”规划的制订,认真规划好新一轮的教育结构和设点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乡镇管理的中小学逐步由区(县)统筹管理,同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积极性,鼓励乡镇政府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与支持,各乡镇与区(县)的责任关系由各区(县)自行调整。
2、实施新颁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新建中小学实行市颁新标准;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结合现代化城镇发展,通过新建、扩建、改建一批标准化学校,调整和撤销一批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偏低、规模过小的学校,使学校的办学条件基本达到现代化水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沪教委督[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沪教委督〔2006〕5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市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04]45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94号)的精神,现对本市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导(以下简称:专项督导)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一、关于开展专项督导的原则在专项督导的范围上注重体现公平,对公办、民办和公办转制学校一视同仁;在专项督导的方法上注重体现公正,采取集中时间的专项督导、随访和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在专项督导的问题处理上注重体现公开,要依据并强调事实清楚,增加透明度。
二、关于专项督导的重点按照沪教委基[2005]94号文件中有关对公立和公立转制小学和初中,以及民办学校招生入学的规定,本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专项督导的重点为以下五方面违规情况: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任何形式的选拔或测试方法招收新生的;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名数超过学校招生数没有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的;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录取符合就近入学要求的学生的;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学科类实验班,未经批准举办体育、艺术特色班的;或以各种名义举办各类提高班和特色班的;5、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入学方案未经申报备案且擅自招生的,或要求报名者家长提供学科化考试成绩或竞赛证书的;或者要求报名者家长提供幼儿园“学科学习特长生”证明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体[2017]5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6.12【实施日期】2017.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名单的通知(沪教委体〔2017〕59号)各区教育局:为搭建文艺人才培养大平台,服务上海教育综合改革和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申报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的通知》精神,各区教育局结合区域实际,在电影、戏剧、美术、沪剧等领域推荐了旨在培养高水平文艺人才,发挥文教结合作用的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
经专家评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遴选出5个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
现将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名单公布如下:喻荣军戏剧创作名师工作室徐伯涛沪语沪剧推广名师工作室金炜中小学影视艺术名师工作室陈光辉陶艺名师工作室李涛中国诗词唱诵名师工作室希望各工作室负责人进一步完善工作室实施方案,围绕建设目标扎实推进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工作;各区教育局要协同区文化局等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本区域内工作室的统筹、协调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指导管理工作室工作;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承担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会同市文教办秘书处构建工作室工作推进协调机制,明确专人统筹协调、管理,服务工作室的相关工作。
本项目建设周期为两年,市教委、市文教办将研究制订工作室管理及考核验收相关制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简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17年6月12日附件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简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度申办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度申办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0.15•【字号】沪教委发[2003]188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度申办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发[2003]188号2003年10月15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及教育部关于对上海市实施教育综合改革实验有关问题意见的精神,现将2004年度本市申办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受理及答复时间受理时间:2004年3月30日前。
答复时间:2004年9月30日前。
二、申报主体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三、申报主体资格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申报学校校名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的校名,应根据学校所在地、学科门类、规模、教学和科研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学校名称,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也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高等职业学校的校名,请按教育部《关于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校名的通知》(教发[2000]154号,附件一)执行。
五、申报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实施高等本科学历教育资格、已有两届以上毕业生并参加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合格的独立设置的学院,可以申报“大学”;具有实施高等专科(含高职)学历教育资格、已有两届以上毕业生并参加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合格的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可以申报“学院”;上述学校毕业生合格率及就业率应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2003年底前获准筹建的高等职业学校(筹)、民办学院(筹),可以申报正式建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5〕35号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中关于“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修业年限”的规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即实行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学制。
小学五个年级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初中(含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四个年级分别为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规划和建设学校校舍;配置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配齐配足教师队伍。
学籍管理按五四学制实施,小学生修完五年级,学科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初中生修完九年级,学科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初中毕业证书。
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04〕5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4月23日
——结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沪教委基…2005‟3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2005年秋季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上海新华书店,各区县新华书店:根据市教委颁发的《2005年秋季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请你们做好2005年秋季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现将预订单附后,并委托上海新华书店负责征订工作。
为确保2005年秋季教学用书在课前到位,各校、各新华书店要指派专人负责征订发行工作,认真总结以往征订、发行工作中的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务必把这次预订工作抓紧做好。
要认真核实各年级学生人数,做到一次订准订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一、本通知所附订单是一份2005年秋季上海市小学教学用书预订单。
这份预订单所列教学用书是根据本市小学课程计划确定的,除这份预订单和市教委有正式文件通知的预订单以外,其他单位和部门所发的其他各种书刊订单所列书刊均属课外读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选购,任何学校和个人都不得要求或组织学生购买。
从1999年秋季起,凡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准许在中小学使用的教材(含原上海市教材编审委员会对一期课改教材审查通过的教材),已在教材封底刊印“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准予试验用(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准予使用),准用号(一期课改教材标准用号为Ⅰ……,二期课改教材标准用号为Ⅱ……)”字样,并列入每年春秋两季市教委编发的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对于未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或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未刊有准用号的书本资料,任何学校和个人一律不得作为教学用书,不得为学生代订代购。
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将按原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编写、审查和选用的规定》(教基…1995‟2号)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罚款,直至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处理。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
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14
•【字号】沪教委青〔2016〕8号
•【施行日期】2017.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7〕13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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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教委基…2004‟5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试行
《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册》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的精神,深化二期课程改革,积极推进本市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和个性的健康发展,自2004至2005学年开始在本市中小学校试行《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册》(以下简称《记录册》)。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加强对试行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记录册》体现了对中小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对《记录册》试行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为加强对试行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市教委决定成立上海市中小学生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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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市教委副主任瞿钧;成员:余利惠(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处长)、周国明(市教委人事处处长)、忻平(市教委德育处处长)、杨国顺(市教委督导办主任)、平杰(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处长)、王厥轩(市教委教研室主任)。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也应成立区县中小学生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小学生评价工作及其《记录册》试行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要对中小学校试行《记录册》工作进行培训和宣传。
市级培训工作由市教委基教处牵头会同市教委教研室对各区县教育局基教科(中、小教科)和教研室分管的科长、主任及其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干部、教研员进行培训。
区县级培训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中小学校长、分管校长、教导主任及其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
各中小学校校长和教导主任负责对班主任、任课教师的培训工作。
三、切实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工作
学生的成长记录是一件十分重要、严肃的工作,关系到中小学生的评价和健康成长。
因此,各中小学领导和教师要高度重视,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和诚信原则,切实做好实施工作。
要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教师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如行为观察、情景测验、学生成长记录等)了解每-2-
个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要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成长记录要始终体现诚信的原则,要有教师、同学、家长开放性的参与,使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等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真实反映学生的成长情况,激励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特长的发展,激发学生的潜能,以利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各校要将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作为对有关管理人员、班主任、教师的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小学生评价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德育科室、学校等要在试行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总结新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此项工作。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德育科室、学校可按照市教委基础教育处编写的《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册实施要求和使用说明》具体做好试行工作,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送市教委基础教育处,以便修订和完善《记录册》,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成长记录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中小学教学工作意见
抄送:市教委教研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9月27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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