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锅炉水质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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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08)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1–2008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 Treatmen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8月7日前言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修订任务书。

2004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

2004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首次工作会议,确定了修订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04年9月在苏州召开了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草案,之后,邀请部分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且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

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随后多次召开相关讨论会进行了修改。

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1999年版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自颁布实施以来,对锅炉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起到有利的推动和规范作用。

本规则是在此基础上,按照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和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锅炉水处理发展现状、锅炉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检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的修订。

本次修订中取消和修订了1999年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对于锅炉化学清洗以及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的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在采用行业自律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监督管理;对于锅炉水处理人员,分成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两类,分别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范本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范本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范本1.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锅炉水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在正常运行中保持良好的水质,保障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

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锅炉的部门和单位。

2.术语和定义2.1 锅炉:指公司使用的各类锅炉设备。

2.2 水质:指锅炉所使用水源的水质指标。

2.3 水质管理:指对锅炉所使用水源进行监测、调整和处理的工作。

2.4 水质监测:指对锅炉水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测和分析。

2.5 水质调整:指对锅炉水质进行处理和调整,以满足水质指标要求。

2.6 水质处理:指对锅炉水源进行除垢、除氧、除磷等处理工作。

3.责任和义务3.1 公司负责人应制定水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锅炉水质合格。

3.2 各部门按照水质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锅炉水质管理工作。

3.3 员工应遵守水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水质监测、调整和处理工作。

3.4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锅炉水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评估和检查水质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4.水质监测4.1 针对不同类型的锅炉,应制定相应的水质监测计划,并明确监测频率和监测项目。

4.2 锅炉水质监测应包括pH值、浊度、硬度、溶解氧、氨氮、总磷等指标的检测。

4.3 水质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存档备查,并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

5.水质调整5.1 根据水质监测结果,及时对锅炉水质进行调整。

5.2 水质调整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加碱调节pH 值、加药剂除垢、除氧、除磷等。

5.3 水质调整过程中,应注意控制调整剂的使用量,避免过量使用对水质造成负面影响。

6.水质处理6.1 水源采用前,应对水源进行必要的净化处理,如除尘、过滤等。

6.2 锅炉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对水源进行除垢、除氧、除磷等处理工作。

6.3 水质处理过程中,应确保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对处理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7.记录和报告7.1 所有水质监测记录应及时填写,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7.2 对于水质调整和处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数据,应做好记录并保存。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水质管理,保证锅炉水质符合标准,确保锅炉安全、经济、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水质管理,包括锅炉原水、锅炉给水、锅炉排水、锅炉软化水、锅炉补给水等。

第三条锅炉水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减排、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锅炉水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培训,提高水质管理水平。

第二章水质要求第五条锅炉原水应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原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

第六条锅炉给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硬度、碱度、PH值、溶解氧、悬浮物、氨氮等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水中不应含有腐蚀性物质、污染物质和有害物质;(三)水中微生物含量应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锅炉排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锅炉软化水应满足下列要求:(一)硬度、碱度、PH值等指标应符合锅炉使用要求;(二)水中不应含有腐蚀性物质、污染物质和有害物质;(三)水中微生物含量应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九条锅炉补给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质应满足锅炉蒸发量、压力、温度等参数的要求;(二)水中不应含有腐蚀性物质、污染物质和有害物质;(三)水中微生物含量应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水质管理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水处理人员,负责锅炉水质的日常管理和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锅炉水处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二)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三)熟悉锅炉水处理设备、工艺及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锅炉水质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

检测项目包括:(一)原水水质指标:硬度、碱度、PH值、氨氮、溶解氧、悬浮物等;(二)锅炉给水水质指标:硬度、碱度、PH值、溶解氧、悬浮物、微生物含量等;(三)锅炉排水水质指标:硬度、碱度、PH值、悬浮物、微生物含量等;(四)锅炉软化水水质指标:硬度、碱度、PH值等;(五)锅炉补给水水质指标:水质硬度、碱度、PH 值、微生物含量等。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10)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 (Medium) Treatment Supervision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11月4日前言为了适应2009 年1 月14 日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年3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修订任务书,原《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主要起草人员在河南郑州召开修订讨论会,就主要的修订内容及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修改。

2009 年 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起草组主要专家在北京再次对该规则的修订内容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09 年8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9]050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的意见,并且上网征求意见。

之后又多次组织专家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讨论,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10 年 1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2010 年11 月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增加了对有机热载体产品品质、使用、检验等要求,同时将原《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改为《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本次修订中取消和修订了原《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与修订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增加了对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人员的要求及节能的要求。

旨在加强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腐蚀、水汽质量恶化及有机热载体劣化而造成的锅炉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和环保。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盐城分院徐志俊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王骄凌金栋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杨麟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周英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分院胡月新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赵洪彪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赵欣刚新乡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焦建国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邓宏康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徐明娣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2)第三章安装调试 (3)第四章使用管理 (3)第五章锅炉清洗 (4)第六章检验检测 (4)第七章监督管理 (5)第八章附则 (6)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7)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特种设备水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水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水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水质安全,防止水质问题导致的设备损坏或安全事故,保障人员健康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

三、水质要求1. 特种设备使用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2. 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规定要求。

四、水质检测1. 使用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档案,记录每次检测的时间、结果及采取的措施。

2. 检测频率应根据设备类型和使用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

五、水质处理1. 如检测结果表明水质不符合要求,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安装水处理设备、更换水源等。

2. 处理后的水质应重新检测,直至达到标准要求。

六、设备维护1.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维护保养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与水质相关的部件,如过滤器、热交换器等。

七、人员培训1. 使用单位应对操作特种设备的人员进行水质管理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对水质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能力。

2. 培训应包括水质标准、检测方法、处理措施等内容。

八、应急预案1. 使用单位应制定水质异常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处理流程、责任分工、通讯联络方式等。

2. 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实际发生水质问题时能迅速有效地处理。

九、监督管理1. 使用单位应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2.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使用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规定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锅炉结垢、腐蚀及其蒸汽质量恶化而造成的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证水汽质量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锅炉清洗)。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单位和从事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锅炉水处理药剂和树脂的制造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处理服务单位、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当执行本规则。

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用锅炉品种、炉型、结构和容量等采取合适的水处理方式以保证锅炉水质。

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2001《工业锅炉水质》标准,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199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锅炉使用单位及其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开展锅炉水处理设备的管理、操作和日常水、汽质量定期化验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

检验机构及其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水处理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开展锅炉水处理的检验检测(以下简称水处理检验)工作。

第七条为了促进锅炉节能减排,蒸汽冷凝水应当尽可能回收利用,降低排污率。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国家锅炉水处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在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制造单位或者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对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进行注册以及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定,引导锅炉水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锅炉水处理产品和化学清洗质量。

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标准

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标准

一、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标准1、锅炉水处理方法:分为锅内加药处理和炉外化学处理。

本锅炉采用炉外化学处理2、锅炉水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576-2001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运行时的水质要求。

(额定蒸汽压力≤1.0MPa)二、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1)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2)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3)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4)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具体作到:(1)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2)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3)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4)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5)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司炉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锅炉房系统的结构及性能,了解锅炉水质控制指标和水处理的基本知识,熟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1)认真地进行锅炉设备的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5001-2008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 Treatmen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 年8 月7 日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锅炉结垢、腐蚀及其蒸汽质量恶化而造成的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证水汽质量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锅炉清洗)。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单位和从事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锅炉水处理药剂和树脂的制造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处理服务单位、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当执行本规则。

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用锅炉品种、炉型、结构和容量等采取合适的水处理方式以保证锅炉水质。

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2001 《工业锅炉水质》标准,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 / T 12 145 -1999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锅炉使用单位及其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开展锅炉水处理设备的管理、操作和日常水、汽质量定期化验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

检验机构及其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水处理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开展锅炉水处理的检验检测(以下简称水处理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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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水质处理制度
☑一、锅炉水处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低压锅炉水质标准》,保证向锅炉供给充足的合格软水。

☑二、每小时化验一次软水硬度,氯根和PH值,根据化验结果和出水流量,及时调整软化处理设备的进盐量和正反洗水量。

水处理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水处理作业证方能独立操作。

应努力学习水处理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每小时化验一次软水的溶解氧,根据化验结果相应调整除氧器的蒸汽压力。

☑四、每小时化验一次炉水的碱度、PH值、氯根、磷酸根和蒸汽氯根,将结果通知司炉工,并督促其加药、排污。

☑五、保持软水箱的水位不低于60%。

☑六、做好水处理设备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食盐的保管工作,努力降低盐耗。

☑七、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接受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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