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7天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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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公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其中甲持股60%,乙持股30%,丙持股10%。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希望将股权转让给新的投资者以筹集更多资金,扩大公司规模。

乙和丙则对股权转让持保留态度,认为此举可能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

2018年,甲与新的投资者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所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丁,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乙和丙得知此事后,表示反对,认为甲的股权转让行为损害了公司和自身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甲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甲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和乙、丙的合法权益?3.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科技公司股东,有权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

但是,甲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也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公司和乙、丙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确认甲与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 甲应将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返还给丁;3. 甲应赔偿乙和丙因股权转让所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可以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但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权转让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 股权转让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公司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公司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张三占股40%,李四占股30%,王五占股30%。

公司成立初期,由于业务拓展迅速,公司业绩逐年攀升。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位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特别是在公司分红、股权转让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二、案例经过2019年,甲公司完成了一项房地产项目,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净利润的分配比例为:张三40%,李四30%,王五30%。

然而,在分红过程中,张三认为李四和王五在项目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要求对他们的分红进行扣除。

李四和王五则认为张三无权干涉公司的内部事务,拒绝扣除分红。

由于分歧严重,张三、李四、王五决定召开股东会,就分红问题进行表决。

在股东会上,张三提出扣除李四和王五分红的议案,但遭到李四和王五的强烈反对。

随后,张三将李四和王五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其要求分配利润。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本案中,张三仅占股40%,其提出的扣除李四和王五分红的议案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法院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作为公司股东,均有权参与公司决策,并要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配利润。

2. 股东会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本案中,张三提出的扣除李四和王五分红的议案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3. 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基本规范,对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律分析案例(3篇)

公司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各占公司33.33%的股权。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张三、李四、王五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日益紧张。

2018年,张三因个人原因决定退出公司,将其所持的33.33%的股权转让给李四。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张三向李四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李四与王五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双方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分歧。

2019年,王五以李四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并要求李四赔偿其损失。

同时,王五还要求李四返还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股权转让的效力、公司章程的效力以及股东权益的保护。

1. 股权转让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因此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2. 公司章程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管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有明确规定。

然而,王五与李四之间的矛盾并未直接违反公司章程,因此公司章程在本案中并不构成对股权转让效力的直接制约。

3. 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本案中,王五作为公司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有权要求李四履行股东义务。

然而,王五未能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导致与李四之间的矛盾加剧。

三、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因此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经济法》公司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公司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公司法案例分析公司法案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1、甲、乙均为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董事。

2004年10月,甲、乙又与公司外人员丙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电子公司的产品相同。

2007年2月,电子有限公司发现甲、乙的这一行为,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免去了两人的董事职务,并要求两人将其经营无线电厂所得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

两人当场拒绝,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1)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什么?(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答:(1)甲、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罢免公司董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所以,公司股东会决议应该确认有效。

甲、乙应将经营无线电厂所得32万元交给公司。

出资2、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丽人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l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丽人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

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宏达公司。

问题:(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之后,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l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 原因何在?答:(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

典型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甲出资40%,乙出资30%,丙出资30%。

公司成立初期,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乙担任公司监事,丙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和销售。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和发展方向上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公司应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竞争力;乙则主张公司应注重市场营销,扩大市场份额;丙则认为公司应保持稳健发展,避免过度扩张。

由于意见不合,公司管理陷入僵局。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乙、丙两位股东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甲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甲赔偿因其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案件焦点:1. 甲是否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资格?2. 甲是否履行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3. 甲是否对公司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

在本案中,甲作为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其身份合法有效。

因此,甲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二、甲是否履行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有如下职责:1. 依法代表公司行使职权;2.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3. 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4. 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管理和发展方向上存在严重分歧,未能有效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具体表现在:1. 甲未能协调乙、丙两位股东的意见,导致公司管理陷入僵局;2. 甲未能有效组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公司业务发展受阻;3. 甲未能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导致公司遭受损失。

因此,甲未能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三、甲是否对公司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常见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公司常见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律事务日益复杂。

本文将分析几个公司常见的法律案例,并对其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一、案例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例简介:甲公司股东乙将其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100万元,丙应在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然而,丙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乙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丙应在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丙未按约定支付,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丙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责任。

二、案例二:公司设立纠纷案例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甲为法定代表人。

公司设立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问题产生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乙、丙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

法律分析:1. 公司设立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本法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虽存在分歧,但符合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公司设立应为有效。

2. 公司设立纠纷的处理: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之间因出资、公司设立等问题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公司设立纠纷。

三、案例三:公司合同纠纷案例简介: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实用法律案例分析公司法(3篇)

实用法律案例分析公司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告: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第三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持有公司40%的股份,李某持有公司30%的股份。

公司成立之初,双方合作愉快,但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双方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8年,张某认为李某违反了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损害了公司及自己作为股东的权益。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的决定无效,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决定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2. 李某的决定是否损害了公司及张某作为股东的权益?3. 某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法律分析1. 公司章程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等均有明确规定。

李某的决定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2. 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作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相关资料,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参与股东会决议。

3. 公司责任的承担《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李某的决定确实违反了公司章程,损害了公司及张某的权益,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决定确实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公司及张某作为股东的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1. 确认李某的决定无效;2. 李某赔偿张某因李某的决定遭受的损失;3. 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公司法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XX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和王某(持股30%)。

公司成立初期发展迅速,但在2015年,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概述1. 公司财务状况恶化:2015年,XX公司因市场需求下降、产品更新换代缓慢等原因,导致销售收入大幅下滑,公司出现严重的现金流问题。

2. 股东责任不明确:在公司经营困境时,张三、李四和王某作为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XX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如董事会成员缺乏专业能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

(二)法律责任分析1. 股东责任:a. 张三:作为公司持股40%的股东,张三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张三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 李四和王某:作为公司持股30%的股东,李四和王某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有次要责任。

在张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李四和王某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司责任:a.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XX公司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财务状况恶化。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经营状况负责,如因失职、滥用职权等原因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XX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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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例演练2-4]某甲与某乙合伙在县城郊区开办了一家榨 油厂,半年下来获利可观,次年便以10万元注册资金到 工商管理机关“以长源榨油厂”名称申请了工商登记, 并取得了营业执照。过后不久,某甲与某乙在未经批准 登记的情况下,将原厂牌换成“XX省长源油业股份有 限公司”的牌子,并以便于经营为由分别以“公司”董 事长和总经理名义印制精美名片,从事收购油桐籽、榨 油和销售一条龙服务。某年,他们收下了外省一企业2 万元定金后,由于行情变化未能按时交货,被对方诉至 法院。法庭在审理中发现,他们的企业不具备公司法人 的条件,未经工商登记,实为两人合伙的非法人企业。 法院在判令他们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依法向工商机关 提出司法建议。当地工商机关经调查,发现某甲、乙冒 用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便责令其改正,罚款1万元的处 罚决定。他们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不禁傻了眼,政府 不是鼓励发展股份制企业吗?我们有营业执照,开个股 份公司犯什么法?
参考分析
• 本案中,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 这一点没有争议。问题的焦点在于作为股东的钻井公司与香港 公司是否也能成为适格的被告。 • 分析:第一,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法 人资格,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对自己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 这种责任是公司在公司立法上的体现,它是以其所有的全部财 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公司对外承 担的是无限责任。根据公司法的第3条规定,汽车修理有限公 司应当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偿还对王某的20万元借款。如果其资 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可以依法申请破产,通过破产程序清 偿债务。第二,钻井公司与香港公司仅承担有限责任。由于钻 井公司与香港公司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所以,对汽车修理有 限公司的债务并不负直接责任,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超此范围,股东并不以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清偿。因而,无须 对王某承担还款责任。 • 综上所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欠王某的20万元借款应当由其自 己偿还,其股东钻井公司与香港公司不对王某直接承担责任, 因而不能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 [实例演练2-2] 某市某有色金属总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规 定:“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 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 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03年8月,某有色金属总公 司总经理张某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总公司的名 义,任命李某为其下属公司的经理,该分公司是04年2 月设立的,不具有法人地位,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签发的营业执照。04年4月13日,李某持某有色金属总 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 贷款,经工商银行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贷款总金额为5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由于该分公司经 营管理不善,04年10月贷款到期时,只能偿还贷款15 万元,还有35万元无力偿还,市工商银行找到某有色金 属总公司,要求其承担下属分公司的贷款债务。总公司 以其章程中规定下属分公司的任免应由董事会决定,而 该下属分公司经理李某的任免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为由, 拒绝市工商银行的请求。市工商银行遂以某有色金属总 公司及其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实战演练2-3]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金田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金田集 团公司进行强行执行,现要核实金田集团公司的财产范 围经调查,金田集团公司占有广州金田华南投资有限公 司(简称广州金田公司)75%的股权,深圳市进出口贸 易有限公司占有广州金田公司25%的股权。同时,在深 圳金田进出口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金田集团公司占有 90%的股权,深圳市金田投资有限公司占有10%的股权。 在深圳金田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金田集团公司占有 90%的股权,深圳市金田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占有10%的 股权。在深圳金田财务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金田集团公 司占有87.5%的股权,广州金田公司占有12.5%的股权。 广州金田公司成立后,金田集团公司利用金田公司对外 进行投资。法院为准确界定金田集团公司的财产范围, 欲将广州金田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参考分析
• 本案分析:虽然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张某未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决定,擅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任命李 某为下属分公司的经理,但李某持有下属该分公司的营 业执照的法人授权任命书,足以使第三人确信他的身份 的全法性,具有公信力。至于公司章程如何规定,李某 的身份如何取得,这只是公司的内部事务,对与公司进 行正常业务往来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鉴于该分公司 不具有法人地位,没有自己独资的名称和章程及财产, 只是附属于总公司而存在的分支机构, 7天酒店会员卡 因此当分支机构无力偿还债务时,总公司应承担清偿责 任,某有色金属总公司不得以其内部事务来对抗善意第 三人,其应负责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及超期罚息。
第2章 公司法
[实战演练2-1]2002年4月山东省东营某汽车修 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0 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年利率7%借 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连本带利归还。但了约定的时 间,该公司未向王某付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系由 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公司、香港某公司出资组成的 中港合资经营企业。因该公司还款无望,王某便将 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股 东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请根据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司与广州金田公司的关系是关键。 通过本案情介绍可以看出金田集团公司表面上占有广州金田公司 75%的股权,但实质推算起来可发现:金田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 中所有涉及广州金田公司的股份达到99.99%,即金田集团公司 占有广州金田公司的股权接近100%,广州金田公司是金田集团 公司事实上的全资子公司。 • 全资子公司是子公司的一种,公司法第14条规定子公司具有企业 法人资格,所以,广州金田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拥有自己的公司 名称和公司章程,拥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 构,拥有独立的财产并进行独立核算。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 开展业务活动,起诉或应诉,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和其他法律后果。即广州金田公司皚的财产独立于它的母公司 ――金田集团公司的财产,金田集团公司作为股东将出资投入到 广州金田公司以后,该部分出资即归广州金田公司所有,金田集 团公司丧失了对出资的所有权,却取得对广州金田公司的股权。 • 所以,金田集团公司的债务应由其自己的资产予以清偿,广州金 田公司本身的财产并不是金田集团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本案中不 得将广州金田公司列为执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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