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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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银行董事会工作报告(精选3篇)

2024年银行董事会工作报告(精选3篇)

2024年银行董事会工作报告(精选3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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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5•【文号】银监发[2005]61号•【施行日期】2005.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2005年9月5日银监发[2005]61号) 现将《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是指导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运作的审慎监管文件。

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按照《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要求,完善董事会的组织架构,改进董事会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董事会在决策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按照《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要求,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董事会尽职情况的报告。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按照《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要求,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六个月内约见董事会全体成员,与董事会交流银行的年度经营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及监管关注事项。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9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独立董事制度的前途和外部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的前途和外部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的前途和外部董事制度作者:刘银国来源:《董事会》2008年第01期既要发挥监督经营者、制衡内部董事的作用,又要能够起到促进决策的功效,最佳的做法是以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制度取代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特点及其功绩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

“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具有积极的独立董事的公司比那些具有被动的非独立董事的公司运行得更好”(世界银行,1999)。

Fama和Jensen曾指出,独立董事作为低成本控制权内部转换的市场机制介入董事会,会加强董事会的活力,降低执行董事和管理层合谋的可能性,激励和监督企业管理者之间的竞争,并作为专职的调停人和监督人有效地降低管理层对剩余要求人权益的侵害,从而解决企业中存在的最基本的代理问题。

Chen和Jaggi (2000)对独立董事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作用问题进行的深入研究表明,独立董事比例高的董事会在信息披露方面比较全面。

Borokhovich and Trapani (1996)研究表明,与内部董事相比较,独立董事更容易做出对业绩较差的CEO进行撤换的决策。

独立董事具有某些方面的专业知识,而这些知识通常是内部董事所不具备的,他们可以运用丰富的商业经验、掌握的技术和市场方面的知识,来帮助企业经理层解决经营上的难题,构建重要的商业战略(Brickly & James ,1994)。

Millstein和MacAvoy (1998)分析了154家美国大型上市公司后,发现在20世纪90年代具有独立董事的公司运行得更好,与业绩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Hossain、Prevost和Rao (2001)考察了新西兰1993年《公司法》修改后独立董事设立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其结论是独立董事对新西兰公司的业绩有积极影响。

新世纪以来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质疑然而,世纪之初的世界范围的公司财务丑闻使人们对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了怀疑,也使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显得苍白。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与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与其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与其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就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与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臵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第七条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健全的组织架构;(二)清晰的职责边界;(三)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四)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五)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章程就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责与议事规则等作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她事项。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章程并根据自身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章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第一节股东与股东大会第九条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银监发[2012]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股份制商业公司治理指引--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股份制商业公司治理指引--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为进一步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维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现予以发布施行。

附件:1.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人民银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三)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其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商业银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在章程中规定“流动性困难”的具体标准。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61号 2005年9月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

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责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三)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六)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七)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商业银行的长期经营活动。

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经济状况,满足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需要,并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农商银行是中国农村商业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家金融机构,为了确保其良好的运行和监督,需要有独立董事的选聘与工作制度。

以下将就农商银行的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独立董事选聘制度独立董事选聘制度是农商银行的基础制度,可以保证董事会的多元化和公正性。

具体制度安排如下:1.选聘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农商银行应组织相关单位或个人推荐候选人,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选聘程序应公开、透明、公正,遵循竞争性、专业化、多元化的原则。

2.资格条件:候选人应具备专业知识、经验和独立性,无犯罪记录,并符合有关资格条件。

同时,候选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的规定。

3.任期制度:独立董事的任期原则上为3年,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

连选连任应当充分考虑到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能力和表现,确保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4.履职费用:独立董事履职期间,农商银行应向其支付必要费用,包括董事会会议出席费、下发费等。

费用的支付应符合相关规定,公开透明,以保证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客观地发挥职责。

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是农商银行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负责监督和决策,为农商银行的发展提供专业建议。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工作质量和公正性,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具体制度安排如下:1.独立性原则:独立董事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决策的职责。

在履职过程中,不受任何利益团体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

2.监督职责:独立董事应全面了解农商银行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对公司决策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

独立董事应积极参与董事会的相关决策,保证其独立、公正的作用。

3.信息披露:独立董事对农商银行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应有足够的了解,并在必要时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农商银行应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内部资料和信息,确保独立董事有权知情,并能正常履行职责。

4.专业培训:农商银行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独立董事提升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保持其专业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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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的规范运作,根据《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备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一)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二)在本行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成员;
(三)就任前三年内曾在本行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四)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

第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

第六条本行聘请的独立董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产生、任职和免职第七条本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当向董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十条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在监事会提出罢免提案前可以向监事会解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

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个月内向
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向独立董事本人发出书面通知。

独立董事有权在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审议独立董事陈述意见后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做出是否批准独立董事辞职的决定。

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2名的,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从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客观评价本行经营活动,尤其要敢于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防止本行经营管理层操纵或隐瞒董事会的违法违纪行为,为董事会提供有利于本行全面健康发展的客观、公正的决策依据。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对本行决策发表的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具有独立职权,代表全体股东行使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独立享有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

第十九条2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时,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本行董事会若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指引》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任前辅导及培训。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泄露与本行有关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必要的条件:
(一)本行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二)本行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本行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行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报酬和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报酬和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的人员取得额外其他利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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