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
邮寄送达有什么规定

邮寄送达有什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律师最好也用EMS,不要因为贪小便宜用什么快寄公司或物流,因为法院就认邮政局的东西。
人民法院在送达文书的时候一般情况都是通过直接送达,但有些情况直接送达确实有困难的,就要采用其他送达方式了,比如▲邮寄送达,那么关于邮寄送达有什么法律规定呢,什么情况属于送达。
为你解答。
▲一、关于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律师最好也用EMS,不要因为贪小便宜用什么快寄公司或物流,因为法院就认邮政局的东西。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提交管辖异议书或者答辩状)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 向法院提供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即可以)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注意事项

银行常用法规释疑(第三期)法律与合规部[2009-06-22 16:47:00]本期内容提要:本期我部就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实务操作中一些典型或普遍性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地归纳,编写如下答疑,以飨各位,不妥之处和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任何疑问,请及时告知或反馈,以利于我部为大家提供及时有效地法律服务。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专刊(上)1、协助执行中,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供了工作证后是否还应提供执行公务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8、9、10条规定,有权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查、冻、扣时应提供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1条规定:法院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应提供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鉴于上述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提供何种证件存在不一致。
我们认为,为确定执法人员的身份,经办人员应要求其至少提供工作证件,同时还应注意审查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证件是否为持证人本人所有,证件是否超过了有效期等。
如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应将证件退回,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注明。
2、如何审核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有权机关提供的协助通知书上没有县、团级(含)以上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是否不予协助?经办人员审核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注意以下内容:(1)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有权机关县、团级(含)以上机构出具;(2)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被申请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3)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4)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

Opportunity has a special affinity for prepared mind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四条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载明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在公文文书中,有一种文书叫送达地址确认书,那么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当事人在一案中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该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送达。
为你解答。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依据。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邮寄送达若干规定》),确立了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方式具有与人民法院送达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专门设计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文书样式,作为邮寄送达方式的实施形式。
由此可以认为《邮寄送达若干规定》将原来只适用于简易程序的送达地址确认以及推定送达的重要规定扩展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中,这是完善邮寄送达制度的重要举措。
二、当事人在一案中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该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送达。
当事人在一案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其他案件,《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和《邮寄送达若干规定》均未对此做出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对此有不同意见。
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是,当事人在同一时期的甲案是原告,在乙案是被告,但在乙案中却避而不见;另外还有的当事人在同一时期,在不同级别或相同级别的法院参与了多起诉讼,在对其有利的案件审理中积极提供了送达地址确认书,而在同一时期审理的对其不利的其它案件中却不予应诉或者拒绝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以规避法律或者拒绝履行相应义务,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送达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民事诉讼送达的困境与破解送达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承接着诉讼的开始与终结,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判决结果能否及时送达,诉讼进程能否顺利进行。
当前,人口流动性大、户籍变更登记滞缓、当事人提供住址不明确、拒收法律文书等原因,导致诉讼过程中“送达难”成为常态,已经真切地成为法院的一大难题。
一、民诉法六种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1、无奈的直接送达在基层法院,案件受理后,向被告的送达往往以电话送达开启,原因在于当前案多人少矛盾凸出,在高强度工作压力下,要求法官就每个案件均前往当事人住所地送达真可谓分身乏术,决定着“电话送达”成为首选。
然而,电话通知当事人前来法院领取诉讼材料,送达成功与否掌握于当事人手中,因此一个案件仅领取传票一项的电话通知平均次数为3次,而其中却时常伴随着当事人的恶意拖延。
在电话送达后无人领取或电话根本无法联系的情况下,送达一般会切换到直接送达的另一种实践模式——“住所地送达”。
但该种送达方式成功率亦偏低。
现代楼宇社会,邻居之间互相了解甚少,无法通过周围人来确认当事人是否实际居住;而小区物业建设并不完善,没有物业或者有物业但登记不全面等原因无法确认住户的真实信息;而且在被告方为个人的案件中,住所地送达受“八小时”限制,法院上班时当事人大多也外出工作。
住所地送达中还呈现出较为普遍的现象:受送达人本人不在家,有同住人在家,但是否受送达人“同住亲属”确认困难,在没有第三方及相应证件的验证条件下根本无法确认。
二、方便与问题交织的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在送达前期应诉材料过程中运用率较低,其可以说仅是一个辅助送达手段,根据样本案件分析,其一般只适用于无法电话联系而住所地在外地的受送达人,以及电话联系后主动要求法院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
后期裁判文书邮寄送达率较高,主要缘于“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建立,:前期直接送达当事人已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名而庭审缺席情况下;已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名,数次通知而拒不领取判决书的败诉方;当事人要求邮寄的。
【经典案例】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是否有效道

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是否有效【案情】原告先某诉被告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电话通知叶某到庭领取诉讼文书叶某拒不到庭要求叶某提供现住址以便将诉讼文书直接邮寄送达叶某以其无固定地址为由拒不提供因此法院只能依法通过法院特快专递于2011年10月28日向居住在攀枝花市的与被告叶某同住的黄某系叶某之妻邮寄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由其转交叶某。
法院在寄件时写明了叶某的联系电话及其妻黄某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2011年11月7日法院收到了被退回的法院特快专递邮政人员在邮件详情单上记有“拒收退回”其退改批条上的退回原因记有“人不在攀枝花”。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是否视为已向被告叶某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送达无效不能视为已经送达。
只能通过其他方式重新向被告叶某送达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六种法定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及公告送达可分为强制送达和自愿送达两类。
强制送达无须受送达人同意接受只须将诉讼文书送到指定的个人或处所或将内容公开告知就有送达的效力。
自愿送达则必须有受送达人的同意接受行为才能构成合法的送达。
因此强制送达只有两种方式即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其他均属于自愿送达。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的规定来看邮寄送达应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未明确规定邮件拒收退回视为送达。
因此邮件拒收退回只能视为无效送达应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重新送达。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视为送达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明确规定了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应视为送达。
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

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为了保障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最高院特制定了邮寄送达规定,确保案件相关材料能够准确、及时地送达各方当事人。
该规定对邮寄送达的时间、方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送达的效力和可靠性。
一、送达时间: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所有的案件相关材料需要在法定的时间内送达。
其中,普通邮件的送达时间是在邮寄后10个工作日内,特快专递件的送达时间是在寄出后3个工作日内。
若遇到法定节假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则送达时间相应顺延。
二、送达方式:1. 普通邮件:律师、当事人可以选择以普通邮件的方式送达相关材料。
在邮寄时,应当保存好相应的邮寄凭证,以便日后查询和凭证。
普通邮件的送达需要通过当地的邮政部门进行,确保邮寄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2. 特快专递:律师、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
特快专递由国内的快递公司负责,确保材料的安全性和即时性。
在快递寄出后,寄件人可以通过快递公司提供的追踪服务进行查询。
三、送达地址及注意事项:1. 律师、当事人需要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若因地址错误或联系方式不可靠导致送达失败,相应的法律后果将由律师、当事人自行承担。
因此,在提供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时,请务必仔细核对。
2. 若律师、当事人需要变更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应及时通知最高院,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否则,法院将按照原有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律师、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3. 在接收到法院寄出的文件时,请律师、当事人仔细核对文件的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若发现任何错误或遗漏,请及时通知法院,并提供相应的更正材料。
四、送达效力和证明:1. 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文件后,请律师、当事人及时做出回复或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做出回复或采取行动的,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2. 律师、当事人收到法院送达的文件后,可以通过邮件、传真、快递等方式将收到文件的通知书和相关凭证寄交给法院,以作为送达效力的证明。
民事合并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合并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可能⼤家听说过民事合并审理,当⼈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诉讼合并在⼀个诉讼程序中进⾏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也可以防⽌裁判之间的⽭盾。
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民法院适⽤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合并审理。
那么民事合并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民事合并审理的程序⼀、⼀审程序⼀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当事⼈进⾏第⼀审民事诉讼和⼈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案件所通常适⽤的诉讼程序。
适⽤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案之⽇起6个⽉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起诉和受理1.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起诉⽅式,应当以书⾯起诉为原则,⼝头起诉为例外。
在⼯程实践中,基本都是采⽤书⾯起诉⽅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旅、职业、⼯作单位和住所,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中最好写明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的概括。
根据最⾼⼈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程实践中常⽤的有两类:⼀类是购买建筑材料可能遇到的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试⽤买卖合同纠纷、互易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另⼀类是⼯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合同纠纷,包括建设⼯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建设⼯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专递

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说明一、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业务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送达信息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邮政业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为什么要采用法院专递送达法律文书?当前,由于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部分诉讼当事人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后果,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打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更重要的是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对实体权利的维护。
为了促使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在继续坚持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基础上,以“法院专递”的方式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行的邮寄送达制度。
采用“法院专递”的邮寄送达方式,可以克服直接送达的某些不足,减轻某些当事人的对抗心理。
同时,“法院专递”还可以发挥邮政机构的行业特点,使诉讼文书的送达灵快捷、更专业、更便民,符合“司法为民”的要求,也有利于“送达难”问题的解决。
三、使用特快专递送达法律文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它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诉讼文书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法院专递邮件的准寄范围: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用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
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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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
干规定
(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条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
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我院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