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 -201*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年 ** 月 **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玲、张增杰、瞿艳芝、俞珊、张双、韩玉花、朱晓、周玉、陈梅梅、孙成 春、刘桐审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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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0**
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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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201*-**-**发布
201*-**-**实施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1/** -201*
目次
引言
为加强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自实施以来,对本市大气污染物排 放起到了较好的控制作用。为了适应本市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新要求,进一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 量,本次修订对原标准覆盖的范围和部分限值进行了调整和加严。
5
DB**/***-20**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 683 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8 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739 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镜检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北京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DB11/ 1228—2015 3.1
汽车维修企业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plant 从 事 汽 车 修 理 、 维 护 和 保 养 服 务 的 企 业 。 本 标 准 中 汽 车 维 修 企 业 指 符 合 GB/T16739.1-2004 或 GB/T16739.2-2004的要求并含有涂漆工序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 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检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企业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2 涂料要求
汽车维修过程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单位体积涂料中挥发性有机 物的质量浓度计,g/L)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1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
涂料种类 底漆 中涂
底色漆(效应颜料漆、实色漆) 罩光清漆 本色面漆
Ⅰ时段 670 550 750 560 580
单位:g/L Ⅱ时段
3.6 本色面漆 solid color paints without clearcoat 表面不需涂装罩光清漆的实色漆。
3.7 罩光清漆 overcoat varnishes 涂于面漆之上形成保护装饰涂层的清漆
3.8 即用状态 ready for use 原料产品调配好即可用于生产的状态。
3.9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DB111488-2018 餐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 北京地标

DB111488-2018 餐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北京地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烹饪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适用于产生油烟排放的食品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DB11/T 1367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DB11/T 1485 餐饮业颗粒物的测定手工称重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3.1餐饮业catering industry在一定场所,利用餐饮设施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包括调制加工),为社会生活提供饮食服务的行业。
3.23.2餐饮服务单位catering service organization为社会生活提供饮食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主要类型包括:(一)独立经营的餐饮服务机构;(二)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场所内经营性餐饮部门;(三)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单位食堂;(四)中央厨房等集体用餐加工服务机构。
3.33.3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1餐饮服务单位在食物烹饪过程中,油脂、各类有机物质经过物理或化学变化形成并排放的液态和固态颗粒物以及烹饪燃料燃烧产生的颗粒物。
3.43.4非甲烷总烃(NMHC)non-methane hydrocarbons在选用检测方法规定的条件下,对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DB11_139-2007_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标准

ICS 13.040.40DB Z 60备案号:21148—2007北京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2007-08-13发布2007-09-01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2)5 监测 (3)6 标准实施 (5)附录A(规范性附录)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 (6)附录B(规范性附录)其他规定 (6)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八条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代替DB11/ 139-2002《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11/ 139-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将标准名称由《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改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删除了水、噪声部分内容;——根据北京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和锅炉烟气控制技术发展状况,加严了排放限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锅炉用途分类,不按燃料种类划分;——取消了A、B区的划分;——根据监测技术的发展,在排放限值中增加了烟气不透光率指标。
本标准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8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刚、闫静、宋光武、姚生临、李钢、杨明珍。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按新建、扩建、改建锅炉和在用锅炉两类,分别规定了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生物质燃料锅炉和其他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北京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2008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DB11/ 502—2007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s Incineration2007-10-31 发布 2008-01-01 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CS 13.030.10Z 68备案号:21433—2007目 次前 言 ...............................................................................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生活垃圾焚烧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5 生活垃圾焚烧技术要求 (2)6 监测方法 (3)7 标准实施 (3)附 录 A(资料性附录)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 (4)参考文献 (5)前 言为控制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装置 11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二噁英的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烟气黑度、汞、镉、铅的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 相同;新增加了不透光率指标。
本标准新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 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7年 10 月31 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DB11/ 502—2007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1
油烟
2
颗粒物
3
非甲烷总烃
注 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任何 1 小时浓度均值不得超过的浓度。
单位:mg/m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1.0 5.0 10.0
4.2 运行操作要求
4.2.1 餐饮服务单位烹饪操作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4.2.2 集气罩的投影周边应不小于烹饪作业区。
DB11/ 1488—2018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5 监测要求 .......................................................................... 3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 .......................................... 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选择 ...................................... 6
db11_501-2007_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 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细木工板、实木复 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等。 3.9 印刷 printing
18483-2001)外,其它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
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相比,主要修改如 下:
——本标准增加规定了国家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 (试行)》中未规定的 14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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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1 -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 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炼油与石油化 学工业、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 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

1
DB11/ 1054—2013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用于水泥熟料煅烧的设备。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 drying and grinding mill, 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利用水泥窑窑头废气余热冷却熟料的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 crusher, mill, 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 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 3.7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8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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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501—2007
目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指标体系、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 3 5 一般污染源排放要求 .................................................................. 3 6 典型 VOCs 污染源排放要求 ............................................................. 6 7 技术与管理规定 ...................................................................... 8 8 监测 ................................................................................ 8 9 标准实施 ...........................................................................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典型 VOCs 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 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 1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VOCs 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 14 参考文献 ............................................................................. 15
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 b)针对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内的VOCs总量排放控制,以单位产品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机溶剂质量作为
控制指标。 3.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 HJ/T 38 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
1
DB11/ 501—2007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 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T 160 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QB/T 2326 四氯乙烯干洗机 QB/T 2639 石油干洗机
ICS 13.020.40 Z 60 备案号:
北京
市
地
Hale Waihona Puke DB方标准DB11/ 501—200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2007-10-31 发布
2008-01-01 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4 指标体系、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 指标体系
标准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和指标体系如下: 4.1.1 第 5 章规定了一般污染源排放要求,包括“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气筒高度与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三项指标。 4.1.2 第 6 章规定了典型 VOCs 污染源排放要求,包括工艺设备或车间排气筒 VOCs 排放浓度限值,以 及总量排放限值。但这些典型 VOCs 污染源的排气筒 VOCs 排放速率和厂界 VOCs 无组织排放浓度,以及 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则按第 5 章规定执行。 4.1.3 第 7 章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应遵守的技术与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有机溶 剂使用工艺通用控制要求等。 4.2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2.1 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08 年 1 月 1 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 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08 年 1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 扩建污染源。 4.2.2 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执行第Ⅰ时段标准,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Ⅱ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 段标准。 4.2.3 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I
DB11/ 501—2007
前言
为控制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制定本 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1984 年)废止。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 下相应标准:
人造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 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细木工板、实木 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等。 3.9
印刷 printing
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过程,主要包括出版物印刷和包 装印刷(纸及纸板印刷、塑料印刷、金属印刷等)。 3.10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0℃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0.01 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 物的统称,简写作VOCs。根据控制对象与控制方法的不同,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
DB11/ 139—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206—2003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07—2003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 DB11/ 208—2003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37—2004 冶金、建材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447—200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2—2007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3—2007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 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试行)》外,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 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相比, 主要修改如下: ——本标准增加规定了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 行)》中未规定的 14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典型 VOCs 污染源排放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07 年 10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工业大学环境与能源工程学院、北京市 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宁、江梅、程水源、华蕾、黄青、王慧丽、徐成、邹兰、周羽化、孙悦凤。
使用有机溶剂进行涂装(包括涂布和喷涂)、印刷、烘干、清洗、拌合、含浸、成型等作业,溶 剂本身不发生化学变化的生产过程。 3.13
初始排放量 initial emission quantity
2
DB11/ 501—2007
单位时间内(以小时计),大气污染物未经净化处理的排放量,单位kg/h。 3.14
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单位kg/h。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II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 501—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 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冶金、建材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炼油与石油化 学工业、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 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