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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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 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国务院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制度格式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由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中国政府网刊出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文: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以下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15、《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历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四个版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三个版本第一版本: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之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甲属于全体者一:新年,放假一日,一月一日二:春节,放假三日,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三:劳动节,放假一日,五月一日四:国庆纪念日,放假两日,十月一日,二日。
乙属于部分人民之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退代表参加庆祝一:妇女节(限于妇女),三月八日二: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学生),五月四日三:儿童节,六月一日四: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和军事机关),八月一日丙其他一: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节日,有个少数民族集聚地区之人每年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其他各种纪念节日,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抗战纪念,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九一八纪念,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必放假。
丁凡属于全体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
凡属于部分人民之假日,则不补假。
注:1951年8月13日政务院通告,将“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日”改为每年九月三日。
第二版本: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改发布)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的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最新-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的办法 精品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的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颁布日期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另外,《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国务院决定也作出相应的修订。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国务院公布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公布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中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由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中国政府网刊出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文: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以下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修订)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9.09.18•【文号】国务院令第270号•【施行日期】1999.09.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0号)现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国庆节科普小知识,国庆长假从哪一年开始的
2019国庆节科普小知识,国庆长假从哪一年开始的金秋十秋迎国庆,璀璨喜气耀大地;万顷碧波国兴旺,家居乐业百家欢;万紫千红普天庆,祝福似雨满天洒;祝福祖国永昌盛,繁荣富强更辉煌。
祖国,生日快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19国庆节科普小知识,国庆长假从哪一年开始的。
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国庆长假从哪一年开始的:2000年1999年5月,中国首次实行七天长假制度,但当时只算“五一”和“十一”两个长假。
而一年三个黄金周(“五一”、“十一”和春节)的概念,是从2000年6月份国办发[2000]46号文件下达后才有的,但在后来只保留春节、国庆两个黄金周,五一改为小长假。
因此可以说我国的国庆长假是从2000年正式开始的,国家旅游局亦从2000年10月起开始实行假日预报制度。
国庆长假的历史1999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修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新年为“全体公民假日”,其中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为三天,元旦为一天;还规定这四个属于“全体公民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1999年国庆放假开始,对国庆、春节和劳动节这三个节日的休假时间进行了统一调整,移动节日前后的二个周末四天和法定假期三天集中休假,这样共计7天时间。
自此实行这种休假制度以后,每逢这三个节日的休假称为“长假”,通常前面冠以节日名称。
2000年6月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6号),从此确立每年有三个黄金周。
国家旅游局从2000年10月开始实行假日预报制度。
可见我国首次实行七天长假制度是从1999年5月开始的,但一年三个黄金周的概念,则是从2000年6月份国办发[2000]46号文件下达后才有的。
但在2008年,新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开始施行,春节、国庆两个黄金周保留,五一改为小长假,增加清明、端午、中秋三个小长假,这样的设置一直保留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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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修订)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94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70号令修订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