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欠税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
欠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欠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咱们先来说说这欠税管理,那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事儿!你想想看,要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大家都随意欠税,那不乱套了吗?
就拿企业来说吧,有些企业老板可能觉得能拖一天是一天,反正先
把钱用到别的地方去,扩大生产啦,搞搞投资啦。
可他们怎么不想想,国家的建设、公共服务的提供,哪一样不得靠税收啊?这就好比一个
大家庭,大家都不按时交生活费,这日子还能过得舒坦吗?
还有些企业呢,可能是账目混乱,自己都搞不清楚到底该交多少税,这能行吗?就好像你自己都不清楚自己口袋里有多少钱,怎么能合理
安排花销呢?
再说那些故意隐瞒收入的,以为能逃过税务部门的眼睛,难道税务
部门是吃素的吗?这不是掩耳盗铃嘛!
那对于这些问题,咱们能咋办呢?
首先,税务部门得加强监管呀!不能让那些想钻空子的人有机会。
得经常去企业查查账,看看是不是真的没问题。
这就跟老师检查学生
作业一样,得认真仔细。
然后呢,对于那些不清楚税收政策的企业,得加强宣传和培训。
让
他们明白交税可不是闹着玩的,是有法律规定的。
还有啊,对于故意欠税的,就得狠狠罚!让他们知道,欠税的代价
可不小。
咱们老百姓也得有这个意识,看到有欠税的行为,要勇敢举报。
这
可不是多管闲事,这是为了咱们大家的利益!
总之,欠税管理可不是小事,关系到咱们国家的发展,社会的稳定。
大家都得重视起来,不能让欠税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不然,咱们的生
活怎么能越来越好呢?。
关于企业欠税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

关于企业欠税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今年上半年,我们对某皮革手套企业实施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一系列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变卖抵税货物成交金额228000元,减除拍卖费用后净入库税款214860元,解决了该企业长期拖欠查补税款难题。
同时通过对该类企业强制执行的有益尝试,发现了不少问题,也为今后的强制执行工作积累了经验。
一、案件强制执行简介该皮革手套企业查补欠税发生于20xx年,已拖欠近三年。
企业于20xx年底关停。
在税款执行中,采取了书面催缴、上门催缴、停供发票、停止出口退税等多种方法,收效甚微,企业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清欠计划得不到落实,累计欠税138万元。
当清欠陷入困境时,又获悉企业有转移资产迹象。
事不宜迟,报经上级批准,我们迅速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企业库存商品货物手套、皮革、铝合金门窗200万元(账面价),依法拍卖变卖,实现抵税货物变现上缴国库,清缴欠税214860元。
清欠阶段性完毕。
二、案件强制执行特点分析由于我们是第一次处理此类案件,经验缺乏,虽然总体较成功,但尚不完美,有必要认真总结经验、找出缺乏。
综观全过程,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一)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整个执行过程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环环紧扣,方法得当。
首先必须全面调查核实企业资产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出租资产、出借资产、抵押资产,了解资产的来龙去脉,不遗漏可执行资产,亦不可将先于欠税已设立抵押权资产列入查封扣押清单,在此基础上,按照欠税额度,确定强制执行资产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其金额应大于欠税额度;确定强制执行方式,选用冻结扣缴存款、查封、扣押货物中一种方式或数种并用;其次,经报批,下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对强制执行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填写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并做询问(调查)笔录,做到内容全面,签字盖章齐全。
特别注意的是当清查盘点因人手不够,工作量太大采取抽检时,因企业可能会以少报多,以次充好,蒙混过关,此时在询问(调查)笔录中一定要对货物数量和质量的保管责任进行明确,指令企业负责保管,承当保管责任。
关于加强欠税管理的几点对策

关于加强欠税管理的几点对策近年来,在日常征管中,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它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
虽然各级地税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征管规程在不断完善,监控手段在不断加强,各级税务机关也为压缩欠税做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为此,加强欠税管理,有效清回旧欠、扼制新欠,备受税务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关注。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如何加强欠税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欠税基础管理(一)开展欠税核对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协调力量,精心组织一次对陈欠税款的核实工作,根据现有的欠税台帐,在坚持要求重点企业按月报送税收月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纳税申报等情况的同时,严格按照《定期走访纳税制度》执行,既要对正常经营着户进行核实,又要对关停并转企业进行调查,特别是对改制企业欠税要认真核实,依法确定欠税归属,严防税收流失。
把欠税企业一户不漏地分到各个责任区进行核实,每户都要填写《欠税企业情况核实表》,税企双方、检查人员都要加盖印章,并留存企业一份。
与原欠税数字有出入的要督促企业限期调帐,确保企业帐面欠税与税务机关欠税台帐一致,经确认无误后,核发《欠税确认通知书》,向纳税人发出《公函》和《欠税确认书》都须具备税务文书和《送达回证》,然后由管理员分户填写《企业欠税对帐》一式两份。
一份并入《责任区管理台帐》进行跟踪监控,一份报上级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对底稿和核实表要存入一户或资料归档。
结合调查摸底情况,建立《欠税企业统计表》、《欠税企业基本情况表》、《分户欠税成因表》、《分户欠税确认表》和《欠税清缴进度表》5个欠税台账,确保欠税核对基础数据准确无误。
(二)加强对欠税企业的分析。
为了提高清欠效果,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欠税的调查分析,分析时做到“五专”,即有专人统计、专班分析、专组督办、专人总结、专班汇报。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思考

执行风险防控与化解
01
风险评估与预防
税务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
和预防,确保依法、合规执行。
02
信息沟通与协调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共同应对强制执行过程
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03
执行监督与救济
税务机关应建立执行监督机制,对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执行行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明确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裁量权行使原则和标准,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详细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要求,为强制执行提供操作依 据。
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 解释
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明确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
02
03
04
强制执行申请
税务机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和材料。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确 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是
否准予执行。
执行通知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向 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 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查封、扣押
加强内部监督
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对执行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和制约,防止执行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接受外部监督
通过接受人大、政协、媒体等外部监督,增强执行行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 保执行行为在阳光下运行。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成果总结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完善
通过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研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等建议,为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规范化 、法制化提供有力支撑。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思考(一)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思考(一)论文摘要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独立执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特别是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明确了税收强制执行中税务机关的主体地位,除非生产经营纳税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和行政处罚等少数行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有广泛的强制执行权。
因此,有必要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加以规范,以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同时,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性、执行性和行政性等三大特性。
根据执行的方式划分可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执行;根据强制执行内容的性质划分可分为强制扣缴、加收滞纳金、阻止出境和强制拍卖、变价抵缴。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有效手段,也是税务行政手段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二者有所不同。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存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权限模糊,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不完整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时效问等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一般法律只规定了强制执行的内容,没有规定执行程序,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也没有统一的规程可参照,因此,应当做到第一、明确强制执行程序;第二、强化执行手段;第三提高税务人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力。
关键词:税务强制执行税务保全法律意识执法水平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行政机关依法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在行政法理论中,将行政强制划分为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等,行政强制执行的表现形式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欠税清缴工作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交流关于欠税清缴工作的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税收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税收收入持续增长,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欠税问题仍然存在,这给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秩序带来了一定影响。
在此,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欠税清缴工作谈几点体会。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欠税清缴工作欠税清缴工作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税收秩序的规范。
我们要充分认识欠税清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投入到这项工作中。
二、强化措施,加大欠税清缴力度1. 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欠税清缴政策,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2. 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欠税清缴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3. 优化服务流程。
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4. 加强数据分析。
充分利用税收数据分析手段,对欠税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缴工作。
5. 强化执法力度。
对恶意欠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形成有效震慑。
三、加强协作,形成欠税清缴合力欠税清缴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需要各级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我们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欠税清缴工作。
1. 加强部门协作。
税务、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欠税违法行为。
2. 加强与社会力量合作。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共同推动欠税清缴工作。
3.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税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欠税清缴工作的水平。
四、注重实效,确保欠税清缴工作取得实效1. 量化目标。
明确欠税清缴工作目标,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 跟踪问效。
对欠税清缴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及时发现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3. 严格考核。
对税收强制执行后续制度的思考

对税收强制执行后续制度的思考税收强制执行作为《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税收保障制度,是法律赋予专属于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
它是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一种执法行为,它是税务机关用强制手段迫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履行纳税义务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
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依法征税的权力可以采取的一种强行征收税款的手段,从而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也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立法时理论准备不足,《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的行政规章关于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的规定不够系统具体,并存在一些疏漏和模糊,加上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强制法,致使税收强制执行立法存在缺陷。
同时,由于税务机关较大程序上没有对强制执行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存在重处理、轻执行的问题。
在面临执行困难或执行不能等复杂情况时,苦于无法律上的明确依据,部分税务机关既不会也不敢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严重地损害了税法的尊严,又影响了税务机关的权威。
一、税收强制执行在立法上的不足税收强制执行在立法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系统性、协调性、严密性三个方面。
由于在立法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疏漏和缺失,导致了在税收工作实践中,税务机关对税收强制执行权的权限认识模糊,税收强制执行的时效把握不准,税收强制执行的手段不硬,从而大大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和强制执行本身的效力。
1、缺乏系统性税收强制执行中的一些复杂事项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导致执行过程中的许多实际问题无法可依,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
从现行的税收法律规定来看,关于委托执行、异地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回转等执行事项没有任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于跨市县的税收债务承担的执行管辖也是一片空白,对执行协助的规定也不尽严密,对执行罚不够完善,加上对司法程序的保全、执行冲突的规定没有涉及,导致面临一些实际执行问题时执行工作一筹莫展。
关于企业欠税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

• 引言 • 企业欠税现状及问题 • 强制执行措施及效果 • 完善强制执行制度的建议 • 企业欠税问题的解决思路 • 研究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背景
近年来,企业欠税问题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影响了社会公 平和稳定。因此,对于企业欠税强制执行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建立诚信体系
通过公开企业的纳税信用 记录,鼓励企业自觉遵守 税收法规,形成良好的税 收信用环境。
完善企业财务制度
规范财务报表
要求企业提供规范的财务 报表,确保其真实、完整 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
加强内部审计
鼓励企业建立内部审计制 度,对自身的财务活动进 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确 保合规纳税。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 制,加大对欠税企业的监督和制约力度,防止恶意欠税行 为的发生。
THANKS
感谢观看
通过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可 以增强法律对欠税行为的威慑
力。
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可以提醒 企业依法纳税,促进企业守法
经营。
04
完善强制执行制度的建议
规范强制执行程序
制定明确的强制执行流程
确保在执行过程中有明确的流程和步骤,避免执行过程中的 混乱和延误。
强化执行期限和时限规定
明确执行期限和时限,促使相关机构和部门加快执行速度, 提高执行效率。
意义
通过对企业欠税强制执行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税收强制执行的法律和实践, 为税务部门提供有效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 稳定。
研究目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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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我们对某皮革手套企业实施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一系列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变卖抵税货物成交金额228000元,减除拍卖费用后净入库税款214860元,解决了该企业长期拖欠查补税款难题。
同时通过对该类企业强制执行的有益尝试,发现了不少问题,也为今后的强制执行工作积累了经验。
一、案件强制执行简介该皮革手套企业查补欠税发生于20xx年,已拖欠近三年。
企业于20xx年底关停。
在税款执行中,采取了书面催缴、上门催缴、停供发票、停止出口退税等多种方法,收效甚微,企业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清欠计划得不到落实,累计欠税138万元。
当清欠陷入困境时,又获悉企业有转移资产迹象。
事不宜迟,报经上级批准,我们迅速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企业库存商品货物手套、皮革、铝合金门窗200万元(账面价),依法拍卖变卖,实现抵税货物变现上缴国库,清缴欠税214860元。
清欠阶段性完毕。
二、案件强制执行特点分析
由于我们是第一次处理此类案件,经验不足,虽然总体较成功,但尚不完美,有必要认真总结经验、找出不足。
综观全过程,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一)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整个执行过程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环环紧扣,方法得当。
首先必须全面调查核实企业资产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出租资产、出借资产、抵押资产,了解资产的来龙去脉,不遗漏可执行资产,亦不可将先于欠税已设立抵押权资产列入查封扣押清单,在此基础上,按照欠税额度,确定强制执行资产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其金额应大于欠税额度;确定强制执行方式,选用冻结扣缴存款、查封、扣押货物中一种方式或数种并用;其次,经报批,下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对强制执行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填写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并做询问(调查)笔录,做到内容全面,签字盖章齐全。
特别注意的是当清查盘点因人手不够,工作量太大采取抽检时,因企业可能会以少报多,以次充好,蒙混过关,此时在询问(调查)笔录中一定要对货物数量和质量的保管责任进行明确,指令企业负责保管,承担保管责任。
本案中,因企业原因,导致皮革和手套实物比清单短少4万元,在拍卖实物交割环节产生纠纷,企业当事人开始不承认短少这一事实,由于在询问(调查)笔录及查封清单中均已明确:如实物数量和质量与查封清单中数量和质量有差异,以实物数量和质量为准,且差异责任由企业承担,企业自知理亏,出具了承诺书,承担了全部责任。
因此及时化解了一场纠纷。
在拍卖变卖环节,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12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执行:第一,选择合法、信誉好、资质优的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保证拍卖变卖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既要达到变现入库目的,又要尽量减少拍卖变卖费用,减轻纳税人负担。
第二,确定抵税货物保留价,税务机关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出厂价或评估价确定。
当参照评估价时,由于物价认证部门一般采用成本价作为评估标准,因此评估价比市场价、出厂价要低,这时应深入市场、同行调研,确立客观、合理的保留价,切实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遵循二次拍卖二次变卖程序,不能从简。
第一次流拍后,保留价降价三分之一,第二次流拍后变卖,保留价再降价三分之一,第一次变卖不成功,保留价再降价三分之一,经二次定价变卖仍未实现变卖的,以市场上可接受的价格进行变卖。
(二)货物贬值与办案周期问题本案从案发,到检查、执行历时三年,周期长,税收保全未能提前介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为零,库存大量滞销品、残次品,货物严重贬值。
抵税货物原出厂价200万,成本价180万,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评估价)687300元,货物贬值1112700元,不仅如此,经过二次拍卖仍流拍,最后变卖成交价为228000元,货物贬值的事实充分表明抵税货物滞销,存在严重瑕疵。
其原因有三:一、出厂价、评估价与市场可变现价差额较大,查封的成品、材料由于积压时间长,表面已开始泛色,出现斑点。
二、抵税货物不成批量。
三、抵税货物原是外销产品,手套上印有专用注册商标,只能局限于内销处置,也给变现带来困难。
由此可以看出,介入越早,执行效率就高,效果就好。
反之,时
过境迁,企业逃税机会就多,处理就难,更有甚者,尚未执行,企业早就闻风而动,人走楼空,逃之夭夭了。
(三)欠税企业与关联企业税收连带责任问题本案欠税企业资产已强制执行完毕,但欠税仍未全部清欠完毕。
由于被执行人重新注册了一家公司,我们开始思考欠税企业与关联企业税收连带责任问题。
但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还无法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追究其关联企业税收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