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宁政办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公务员局牌子,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人才管理、公务员管理、促进就业、劳动权益保护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公共培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职责,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2、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3、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5、加强统筹全市各项社会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6、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职责,健全全市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宁人社[2015]10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9.09【实施日期】2015.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5〕101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制定了《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落实同等公共就业服务的要求各区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本辖区范围内非本市户籍人员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享受同等就业服务,以同等条件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符合享受各项补贴条件的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要按规定保障其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要求,《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就业创业证》的样式、栏目解释、填写办法、印制技术及发放管理等要求继续按照《关于使用、换发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264号)执行(封面和内页第1页(暗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字样变更为“就业创业证”)。
劳动者原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继续使用,不再统一更换。
《就业创业证》实行免费发放。
各区申领《就业创业证》时,由各区就业管理中心统一向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申领报告,并在申领报告中表明当期申领数量、上期申领使用情况,包括上期申领数量、实际使用数量、结余数量等。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苏人社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9〕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23日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劳动者就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就业和失业登记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服务终端机、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助办理。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1.09
•【字号】宁劳社法[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劳社法〔2009〕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南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08]68号)要求,我局对199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失效)208件,继续有效219件。
1998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不再执行。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直接施行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现将清理结果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二ОО九年一月九日附件: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1998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宁劳社就管[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二○○六年五月九日宁劳社就管[2006]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76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04]212号)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6]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本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一)国有、集体企业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二)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三)已按全市改制或兼并破产计划进行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事业单位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四)仍未再就业的军烈属;(五)城镇就业困难人员:4045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单亲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
(六)被征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办理。
下列人员不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一)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二)实现就业再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宁财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4]4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9日附件: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资金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包括: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转移支付和奖励补助资金,社会筹集资金和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金。
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就业资金的投入。
二、就业资金支出范围及拨付程序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以及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9.27•【文号】人社部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关系民生底线,关系社会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进一步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水平,努力控制失业规模、缩短失业周期、保障基本生活,确保就业大局持续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畅通失业求助渠道。
充分运用多种方式,集中推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求助渠道,广泛公布登记失业办理入口、凭证程序、服务清单等。
及时受理登记失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
要确定专人主动联系,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同步标注,建立基础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服务需求清。
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超出失业登记年龄但有求职培训需求的,及时办理求职登记。
二、即时精准提供服务。
健全分级分类服务机制,根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需求和能力素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
对有就业意愿的,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组织参加招聘活动,精准匹配岗位信息或零工信息。
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
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1.30【实施日期】2014.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园区)人社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30日2014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14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上级人社部门的工作要求,牢牢抓住“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坚持稳中求进、量质并重,把改革创新贯穿于就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调整各个环节,实现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新发展。
一、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一)确保完成城乡就业工作目标。
全市新增城镇就业16万人,新增城镇就业中大学以上人员占比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6.5万人,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万人。
(二)完善并落实就业政策。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就业促进政策,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公平、创业公平,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加强失业预防与调控,加快推进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建设。
(三)重视各类重点群体就业。
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结合产业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发挥市场配置主渠道作用,办好各类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
高校毕业生年终就业率达到95%。
做好离校未就业南京籍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完善服务措施。
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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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
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宁劳社失管[2008]9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通知
(宁劳社失管〔2008〕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7]196号)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现就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标准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按宁政发[2007]196号文件规定开展初始型创业且经营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2008年7月1日起,可申请4000元的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