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综述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调研报告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调研报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调研报告】一、引言宅基地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居住、生产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长期的实践中,宅基地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难题。
为了进一步探索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我们在某个省份进行了一项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调研。
二、试点区域背景本次调研试点区域位于某省农村,面积约为500平方公里。
该区域农村居民主要以耕地种植和养殖为生,拥有较大的宅基地面积。
三、调研内容及方法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座谈会等方式,广泛收集了区域农民对现行宅基地制度的了解和意见。
四、问题与挑战据调研结果显示,现行宅基地制度存在以下问题和挑战:1. 宅基地使用权较长,导致农民不愿意转让或使用权过于束缚;2.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分离,农民无法合理利用宅基地增加收入;3. 宅基地权益保障不完善,导致部分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4. 宅基地利用方式单一,难以满足农民不同的生产和生活需求。
五、试点改革方案基于以上问题和挑战,我们提出了以下试点改革方案:1. 缩短宅基地使用权期限,使农民可灵活运用土地资源;2. 探索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鼓励农民充分利用宅基地增加收入;3. 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的宅基地流转制度,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4. 鼓励宅基地的多元化利用,满足农民的不同需求,支持农村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六、实施效果与展望经过试点改革,我们在调研区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得到了一定的灵活性,增加了他们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农民的收入也有所增加,通过宅基地的综合利用,他们增加了经济收益。
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改进的空间和问题,未来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完善制度。
七、结语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本次试点调研为未来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希望相关政府部门能够重视农村宅基地制度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福祉。
论文:关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讨论与研究

论文:关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讨论与研究论文:关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讨论与研究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论文:关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讨论与研究,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农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土地制度的核心。
科学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将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需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现状(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基本构成一是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由劳动群众共同占有土地的一种共有制形式。
二是我国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分三个部分:农用地;宅基地;集体企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用地。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现状截至末,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覆盖率6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覆盖率46%,宅基地登记发证覆盖率80%。
(三)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和流转中的收益分配现状目前,我国集体土地的收益主要产生于征收和流转过程中。
国家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后,政府通常得给予四种补偿费用,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主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收益分配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收益分配。
1、农户的承包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主要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个人承包经营户在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却不能直接作为受偿主体,而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或基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那里受偿。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政府-集体分享型、集体独享型、限制性集体独享型、政府-集体-农户分享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型。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路径研究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路径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向城市,导致城市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同时也加剧了农村地区宅基地土地使用难题。
为了解决农村宅基地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对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
本文将探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路径。
首先,我们需要研究现有农村宅基地的制度。
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是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宅基地制度规定,农村居民可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拥有住房用地不超过300平方米。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规定面临了越来越多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该规定认可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太小,现在很多农民无法满足住房和生产的需要,影响了农村的生活质量和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私有的,而是集体所有的,农民们没有明确的产权保障。
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其次,我们需要研究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路径。
在改革路径的选择中,应该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利益。
一种可能的路径是通过扩大宅基地使用面积的方式改革宅基地制度。
扩大宅基地的使用面积可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生产设施,同时也能够缓解城市土地供应紧张的情况。
但是,扩大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做法无疑会对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经济利益上的损失。
因此,需要采取合适的政策措施,以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
另外,可以推进农民宅基地所有权的改革。
目前的宅基地制度所认可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被继承,而不能等同于私有产权。
因此,应该努力推进农民宅基地所有权的改革。
这种改革委托性质,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农民出售宅基地使用权,而农民则可以对宅基地的卖出和继承进行更多的自主选择。
除此以外,还可以探索农村宅基地作为产业化农业发展的一种思路。
通过把农村宅基地与农业生产结合起来,可以带来新的经济发展动力,增加集体收入和农民收入。
总的来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任务,需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充分研究现有的政策法规,以制定一套实施细节完整的改革方案。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一、引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石。
集体经济是中国农村经济的重要形式,近年来,随着农村产权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在发展中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和挑战。
本文通过实地调研和深入访谈的方式,对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去集体化思潮逐渐兴起,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的未来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政策措施正在逐渐推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力地推动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但同时也涌现出不少问题,如权属不清、资源过度开发等,亟待解决。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进展1. 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进展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核心制度,通过改革该制度,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调研显示,在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引导下,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将土地流转出去,为集体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但与此同时,土地承包合同的漠视和滥用也日益突出,一些地方出现土地权属不清、流转规模失控的问题,需要加强土地流转监管和规范管理。
2. 农村企业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进展农村企业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目前,农村企业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在一些地区取得了积极成效,比如通过股份制改革、引入现代企业的管理方式等,一些农村企业得以有效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效益。
但同时也有部分农村企业由于资金和人才等方面的限制,改革落地难度较大,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企业的支持和帮助。
3.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和挑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的调研报告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的调研报告 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以农民的生存保障为基础,以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为目标,不是以市场交易为目标而设计的。
具有供给对象的特定性、保障性,土地提供的无偿性或低价政策性,期限的不确定性,以及地随房走的从属性等诸多特征。
农村宅基地既是农民的居住消费场所,又是农户家庭经济的组成部分,承载着农民生产、生活、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功能,这是它与城市房基地最根本的区别所在。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必然性过去很长的一段时期里,农村宅基地制度虽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并且目前在许多农村仍然适用,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变化,它的欠缺和弊端也正在逐渐显现:(一)现行的宅基地制度与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国策不相适应。
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符合条件可申请户均120至130平方米地宅基地。
农民向集体申请宅基地可以无偿取得,由此造成宅基地供应上的“大锅饭”。
由于缺乏约束机制,使广大农民群众产生了“不要白不要”的心理,致使宅基地占地面积不断扩大,大量占用农用地。
致使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寸土寸金的耕地资源无法承受按规定审批新宅基地,许多地方早在5年前(有的甚至10年前)对城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停止审批新的宅基地了。
按现有人口增长率,其它不少地方今后也将同样面临无地可供的窘境。
还有,多数地方长期来缺乏村庄布局规划和控制性详规,宅基地建房土地指标少,农村建房基本处于见缝插针,无序发展状态。
这期间许多农民家庭孩子长大了,要结婚,人口增加了住房成了大问题,建房没地,买市场价的商品房经济上难以承受。
农村住房保障的缺失,将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因素。
(二)现行的宅基地制度与现在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已不相适应。
传统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适应以农耕为主就业结构的社会形态,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农村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其中发达地区农民的就业结构和收入结构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问题与对策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问题与对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我国各地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实践、问题与对策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进行探讨。
一、实践1.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和边界,为宅基地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覆盖了80%以上的农户。
2. 宅基地有偿退出为了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各地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例如,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推出了“宅基地换房”政策,允许农户将闲置宅基地置换为城市保障房或养老公寓,实现了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加。
3.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为了激活宅基地市场,各地积极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例如,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实施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政策,允许农户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拓宽了农民的融资渠道。
4. 宅基地集中整治为了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各地积极探索宅基地集中整治模式。
例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实施了“空心村”整治工程,通过拆除闲置宅基地上的房屋,整理出连片土地进行集中开发,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二、问题1.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不彻底虽然我国已推进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不彻底,导致宅基地权属不清,影响了宅基地制度的改革进程。
2. 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尚不完善,退出补偿标准较低,难以满足农民的预期。
此外,宅基地退出后的用途转换机制不健全,导致退出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不高。
3.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不活跃虽然各地积极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仍不活跃。
一方面,流转渠道不畅,农民缺乏有效的流转途径;另一方面,流转政策限制较多,影响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积极性。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农村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居民的基本住房,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农村宅基地的“三权不分离”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发展和农民居住条件的改善。
为改善农村宅基地问题,推动乡村振兴,我国逐渐开始实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本文将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进行研究。
一、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背景和意义1.改革背景:农村宅基地“三权不分离”的问题来源于我国土地制度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的土地用途和农民的发展空间。
2.改革意义: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将土地所有权、农民居住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可以使农民真正拥有土地流转、抵押和承租的权利,实现农民土地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和路径1.基本原则: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和统筹农村发展。
2.改革路径:(1)界定宅基地功能:通过对农村宅基地功能的明确界定,提出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使之符合居住和农业生产的需要。
(2)确权登记:对于已建有宅基地的农户,进行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工作,明确农户的土地使用权。
(3)土地转让和流转:将农村宅基地的进一步利用纳入市场化流转,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4)宅基地经营权的确立:鼓励农户自愿将宅基地流转给专业化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可以实现宅基地的规模化经营和集约化管理。
(5)政策保障:制定相关政策,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流转和经营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三、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体制机制创新1.土地所有权划分: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问题,可以采取居住权归农户,土地使用权归集体,经营权可以流转的方式进行划分。
2.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制定明确的流转机制和流转价格,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流转,并逐步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3.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减少乱占乱建现象。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的调研报告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的调研报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流动的不断增多,农村宅基地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我进行了一次实地调研,对农村宅基地现状、问题和改革方向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
一、农村宅基地现状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的基础。
目前,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和数量不断增加,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 宅基地面积补贴难以落到实处。
在一些地区,宅基地面积补贴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和落实,导致一些农民难以满足宅基地建设的需求。
并且,补贴标准仅局限于每亩地补贴,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价格的差异,造成补贴金额不够公平。
2. 我国农村分散性农户的多,有的地区宅基地分散、面积小,部分地方出现了宅基地闲置或流转难等问题,对有效利用土地资源造成浪费。
3. 宅基地规划设计不符合农户实际需求。
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统一规划、设计和监管的情况,造成了不同农户之间宅基地面积、布局和样式的相似度过高,缺少发展特色和区别化的情况。
二、对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的探索1. 加强对宅基地规划的指导和监管。
根据农户家庭人口、家庭财力、土地面积等情况,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划方案。
同时,建立宅基地规划计划和居民用房的建设设计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和区域示范,促进宅基地建设规划的合理设计和利用。
2. 推进农村宅基地现代化,加快土地流转。
在实际执行中,政府可以鼓励农户进行多样化的流转方式,分散的农户之间可以合理地进行土地流转,推进整体的宅基地现代化建设。
3. 合理构建宅基地补贴体系。
宅基地补贴应该充分考虑到土地利用价值,通过与市场价格挂钩等方式,合理提高宅基地补贴标准;同时,针对宅基地流转等情况,建立宅基地流转支持基金,进一步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
4. 建立农民相互合作的平台,促进宅基地的合作开发。
农民社会组织、合作社等可以成为农民合作开发宅基地的主要平台,加强人员配套、资金保障,形成“政府引导、农民自主”的模式,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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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综述国外对产权制度的研究
威廉配第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马克思也指出:“土地……是人类永远不可缺少的生存条件和生殖条件”,人类与土地构成了不能分离的依存关系。
因此,土地的产权问题历来就受到众多经济学者的关注和研究,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以及当代西方新制度经济学,都把产权及其制度作为其理论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是人类社会经济理论史上第一位有系统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家。
在马克思看来,产权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所有权。
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明确指出:我认为,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土地国有化将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归根到底将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马克思的土地国有产权制度是具有共产主义土地产权制度性质,与我国现阶段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和农村的土地集体产权制度是有差别的。
科斯定理是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的理论核心。
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中引入了交易费用,讨论了不同的制度安排与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谈到了不同的产权安排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Putterman等学者利用哈丁(Hardin)“公有物悲剧”理论和分析方法,研究和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指出我国必须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为土地私人所有权制度。
而Ostrom、Stevensin等认为集体土地产权比私有产权拥有更多的益处,如更低的制度成本、规模经济以及降低成本等。
Cater和Rozelle等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过程进行了计量研究,得出农村土地产权的不稳定和对土地产权交易的限制,对土地产出率具有负面的影响的。
华盛顿大学农村发展研究小组认为:中国的农地制度应在保留土地公有制的同时让土地使用权永远归农户;取消土地调整制度,允许通过土地使用权买卖来实现调整;树立法制观念,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问题是一个极其敏感而又重要的问题;中国的问题是农民的问题,而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土地的问题则是产权问题。
中国农村的改革从本质上说就是产权制度的改革。
自从1949年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内不少学者就已经开始在不断探索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
但是近几年来,在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农村耕地保护制度的背景下,我们看到了,一方面我国的土地资源还是越来越紧缺,而一方面我国农村一些地区之间宅基地闲置现象却逐渐严重。
因此不少学者致力于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研究,企图找到更好的路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1、对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相关研究。
赖德华(2006,1)剖析了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四个“短板”,认为改革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是必然的趋势,而且改革的时机也已经成熟,他主张改革的大致思路是:建立宅基地及其房屋的权属登记制度,赋予宅基地使用权充分的可流动性,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制度。
赵树枫通过分析现行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宅基地供应上的大锅饭”,宅基地制度与城市化、市场化、城乡一体化的现实与发展趋势相背离的问题。
他主张继续实行宅基地集体所有,但把宅基地的物权给农民,同时他极力赞成推进农宅的商品化,如“建设国务院允许北京等大城市郊区对农民住宅商品化先行试点”。
韩康(2008,4)研究了我国宅基地产权制度变迁,认为“在当前城乡市场化改革深入发展的大趋势下,按照十七大关于‘发展和完善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方针,把农村宅基地纳入生产要素市场的体系之中”。
他既不主张推倒现有的宅基地产权制度,也不主张恢复建国初期的农民所有的思路,而是探索建立一种农村宅基地的“复合所有制”,即把宅基地的永久使用权交给农民,集体享有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划权和使用监督权。
邱道持、胡蓉、赵亚萍、郑财贵等“确立农民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者,赋予农民拥有完全的宅基地产权”,“创造条件让广大农民拥有更多的财富和财产性收入”。
2、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研究
赵之枫(2001,2)等分析了无偿使用农村宅基地所显露出来的种种问题,他主张应适时尝试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出让制度,可以先在有条件的地区试行,再逐渐推广到农村所有宅基地以实现完全的市场化。
孟祥仲、辛宝海(2007,3)也认为实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可以有效的遏制乱占和多占宅基地情况的发生。
而有学者认为在“一户一宅”的原则下,规定农民宅基地无偿转让取得,其本质是一种国家国家福利和社会保障,也是国家保护农民生存的法律保障。
刘李峰(2008,4)分析我国以“一宅一户”为基本特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些缺陷以及所显现出来的与市场经济的不相适应,指出了一些地方所探索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模式:浙江省绍兴县经验——宅基地使用权利股权化,浙江省义乌县经验——宅基地有偿选位与梯次置换,四川成都市经验——农民自愿前提下的货币终结安置等,这些模式都有利于农村的健康发展。
赵亚萍、邱道持、石永明等通过对重庆市壁山县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现状分析,同时他还引入了皮尔逊(Pearson)相关系数,得出非农就业率与宅基地交易比率成较强的正相关性,因此建议政府鼓励劳动力在转移时应改变当前“离土不离乡”的就业模式,特别是允许农民空闲出来的宅基地进入市场,从而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有效的流转。
李谱、韩立达(2008,10)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动因及如何解决流转中出现的问题,主张构建“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居住功能与经济功能相结合,宅基地股份合作社作为主要流转模式”的窄记得使用权流转制度。
也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四荒地不多而人口却不断增长的条件下,农村宅基地多是从农用土地分割出来的”,中国人多地少,有限的土地应该是用来解决人们的吃饭问题,因此要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免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3、对农村宅基地的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探讨
四川一些地方在进行宅基地转让的试点时,把应转让而产生的收益主要归使用权人。
(周贵友,2004)。
赖德华(2006,1)主张将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整合为“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赋予宅基地使用权充分的可流转性;在严格保护耕地前提下,逐步开放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宅基地的自由转让;允许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设置抵押和投资入股,从而改善农民资金短缺的现象。
李瑾(2008)建议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的收取、分配、管理及支出等各个环节,确保“取之于地,用之于民”。
他主张按照收益的初次分配基于产权的原则,宅基地流转中的收益即绝对地租应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收益再次分配即级差地租Ⅱ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而级差地租Ⅰ归政府,政府主要通过不动产税、土地流转税等税收形式来分享土地的级差地租收益。
李谱、韩立达主张以村为单位,农民筹资组建或农民于企业共同建立宅基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可以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资产进行入股,从而可以凭股权证取得分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要求和时机已经成熟。
在笔者看来,对宅基地产权制度的改革,首先是不能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可以适当弱化所有权,放活使用权;赋予农民充分的自主权和合理的处分权;建立有效的收益分配机制。
所以接下来我将从这几个方面入手来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