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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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1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1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1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六年九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以及进出境物品进行的统计工作,以及涉及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其他相关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关统计工作应当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应当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全面收集、审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始报关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

第五条海关应当依法对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外贸易运行特点、趋势和规律。

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以及国内外有关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开展进出口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工作。

第六条海关应当利用海关统计数据依法开展统计监督,对企业进出口行为和过程进行监督,对海关执法活动进行分析评估,并检查、纠正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对于海关统计部门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出答复。

第七条海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统计咨询服务。

除依法公布以及无偿提供的综合统计资料以外,海关提供进出口贸易统计的数据资料实行有偿咨询服务。

中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南注解(3)

中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南注解(3)

中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南注解(3)贸易方式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1、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

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分别不同贸易方式填报“来料成品退运”(4400)或“进料成品退运”(4600)。

6、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后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按《登记手册》备案的贸易方式填报。

7、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为“进料余料结转”。

8、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登记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一)一般贸易(代码0110)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出口的贸易。

包括: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2、来料养殖、来料种植进出口货物;3、旅游宾馆、酒店进口营业用的食品和餐佐料等;4、进料加工出口成品中进口料件价值占成品总值小于20%的;5、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6、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产品出口必须是该企业在其经营范围之内的产品,准予出口或经批准自行收购国内产品出口的货物。

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4.12.21•【文号】[84]署行字第1103号•【施行日期】1985.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境物品监管正文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国务院[84]国函字第176号文批准[84]署行字第1103号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了照顾国家派往国外工作、学习人员(经下简称出国人员)的合理需要,加强海关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国人员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对长期出国人员或临时出国人员进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附件《出国人员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品种、数量内),给予免税优待;超出部分如仍属自用范围,予以征税放行。

根据情况变化,海关总署可对《限量表》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长期出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临时出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工作、学习不满一年的人员。

第四条长期出国人员,由海关发给《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他们进境时携带属于《限量表》第四、五项所列物品,由本人(包括免检人员)填报在《登记证》上,以便海关查验核放。

《登记证》的发放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五条长期出国人员托出国人员带进《限量表》第四、五项所列物品,每年只限一次,每次两种各一件,凭物品所有人的《登记证》登记核放,并计算在本人携带免税物品限量内。

超出限量的不准托带进口。

第六条出国人员在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和外交部驻外机构供应处等处购买的物品,计算在本人免税物品限量内,按海关对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和外交部驻外机构供应处外汇商品监管规定办理。

第七条出国人员用个人所得外汇,为本单位购买的科研、教学专业用品(不包括一般家用电器,如电视机、录音机等),应由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单位出具证明,经海关核准后免税放行。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外交官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外交官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外交官进出口物品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驻外使领馆与外交人员海关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76.11.18
【实施日期】1976.11.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各国驻华
外交代表机关、外交官进出口物品的规定
第一条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进出口公用物品,外交官进出口自用物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 公用物品”,是指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本身所用的家具、陈设品、车辆、办公用品和招待用品;“ 自用物品”是指外交官本人以及与他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在华期间自用的生活用品。

第三条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进出口的公用物品、外交官以托运或邮寄方式进出口的自用物品,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6.20•【文号】银发[1996]210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210号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外汇管理分局尽快将此文转发给所辖地区各外汇指定银行分行(含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及有关单位。

附件: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四)效能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海关总署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

海关总署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

海关总署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的公告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经国务院批准,我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自2005年2月1日起试行改革,新管理制度允许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时将所购自用车辆携带回国,并给予适当税收优惠。

现将《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1,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予以公告,并就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参加车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驻外使领馆(见附件2)中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馆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我常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馆员在第一至第二个任期内,且累计任职时间2年以上(含2年,以下同),可进境1辆小轿车(含越野车,下同);自第三个任期开始,每个标准任期(4年)任满离任可进境1辆小轿车。

考虑到实际情况,对2005年2月1日前外派任职的馆员,如在2006年2月1日前离任回国,并且在本任期内任职时间2年以上,准其进境1辆小轿车,同时不受车辆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如在2006年2月1日后离任回国,有关进境车辆则受使用年限的限制(1年)。

上述馆员如在外任职时间未满2年,离任回国时不准进境车辆,但其在外任职时间与本人下一任期(第二任期)任职时间累计计算2年以上的,准其于第二个任期期满回国时进境1辆小轿车,有关车辆受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

对2005年2月1日后外派任职的馆员,一律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6.03.29•【文号】[1996]外经贸合字第3号•【施行日期】1996.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字第3号1996年3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请各外经贸委(厅、局)将此通知转发所属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和外派劳务培训中心。

附件:如文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署监[1996]208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有关对中国籍进境旅客个人自用物品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就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暂予保留个人行李物品免税规定的旅客(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问题(一)旅客(人员)范围根据国发[1995]34号通知第三条(五)款的规定精神,暂予保留旅客行李物品免税规定的中国籍旅客范围包括:我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含以研修生身份外派的劳务人员--下同)、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

(二)进境物品征免税限量1.我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劳务人员、援外人员暂予按原规定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船员每满120天,准予免税携带进境《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署监[1994]685号附件)第三、四类物品(价值人民币500--5000元)中的一件。

2020年(报关单证)报关员精讲讲义(完结版)一

2020年(报关单证)报关员精讲讲义(完结版)一

(报关单证)报关员精讲讲义(完结版)一报关与海关管理最近三年本章分值分布情况:第一节报关概述一、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

二、报关的分类(一)按报关对象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物品报关(二)按报关的目的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三)按报关的行为性质不同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1、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称为自理报关。

2、代理报关: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1)直接代理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报关。

(2)间接代理:是代理报关企业在进行报关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报关。

间接代理只适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例1·单选题】(2004年)由委托企业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这种报关方式叫()。

A、直接代理报关B、间接代理报关C、自理报关D、跨关区报关答案:A【例2·判断题】(2007年)间接代理报关只适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答案:对【例3·判断题】(2006年)我国报关企业目前大都采取直接代理形式代理报关,即接受委托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答案:错解释: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属于间接代理。

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属于直接代理报关。

三、报关的基本内容报关的基本内容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例4·单选题】(2007年)按照法律规定,下列不列入报关范围的是()。

A.进出境运输工具B.进出境货物C.进出境物品D.进出境旅客答案:D【例5·单选题】(2012年)按照海关法律规定,()不列入报关范围。

A、进境运输工具B、出境货物C、进境物品D、出境旅客答案:D(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1、运输工具申报的基本内容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按要求向海关申报后,有时需还应海关的要求配合海关检查,经海关审核确认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上下旅客、装卸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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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
【法规类别】驻华使领馆与外交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86.12.01
【实施日期】1986.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海关总署发布)
一、外国驻中国使馆(以下简称使馆)运进运出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以托运、邮寄方式运进运出的自用物品,运进的在到达口岸后,运出的在发运前,应当由使馆填具《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送交北京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对《申报单》所列项目,应当填写清楚,并附送物品清单,发票等有关单据。

《申报单》应当加盖使馆馆印,并由馆长或馆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签字。

使馆和外交代表邮寄进出小包邮件,可以免填《申报单》。

海关分别凭使馆的公函和中国外交部颁发的外交身份证件办理手续。

二、使馆和外交代表人员运进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器材、枪支、子弹,必须持中国外交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报。

海关凭批准文件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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