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药行业定制膏方加工实施细则(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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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沪食药监药注[2009]457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若干意见(沪食药监药注〔2009〕457号)中医药是传统的医学科学,也是灿烂的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中医药事业获得蓬勃的发展,并取得巨大的成就。

中药作为中医治疗学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在许多研究领域取得丰硕成果,也成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源泉和主要支撑。

但还应该看到,中医药事业发展水平离充分满足人们群众的康复、保健需求还有较大距离,还要研究和解决不少实际的问题。

鉴于中药饮片作为中成药和传统汤剂的原料,在中药材、饮片、中成药这一完整中药产业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承上启下的作用,把它作为提高中药产品质量水平的突破口,可以收到事半工倍的效果。

为切实做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工作,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我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各方建议,提出提高本市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意见如下:一、加强中药材基地建设中药材是中药饮片的原料,没有高质量的中药材作保证,饮片质量就是无源之水。

对于中药材,言必称“道地药材”,这就是先人关于如何保证中药材质量重要经验的朴素总结。

上海是个地产中药材资源极度贫乏的都市,加强中药材基地建设就意味着要走出去。

要积极探索各种可能的形式和方法,在传统产区建设中药材基地。

以实施中药材种植规范(GAP)为基础,通过加强种质和种植(养殖)管理,纯化药材基原(品系),减少或避免农药、重金属等污染,从源头上为中药材的质量提供可靠保证。

“定制膏方”加工制作记录

“定制膏方”加工制作记录
“定制膏方”加工制作记录
接方日期:年 月 日血:
接 方 配 料
姓名地址
电话
邮编
处方来源
加工编号
接方门店
接方员
共计味;总重量克
※处方复印件必须附在本加工记录后面
审方员
配方员
药料转移核对意见:核对人:监督人:日期:月日
药料浸泡时间
日时分日时分操作人




大料煎煮方式:常压口 ;加压口
细料加工方法:煎煮口;粉碎口
头汁
日时分----日时 分
头汁
日时 分----日时 分
二汁
日时分----日时 分
二汁
日时 分----日时 分
沉淀
日时分----日时 分
合并细料重(容)量
克/毫升
操作人
粉碎细料重量

收 膏
半清膏
日时分----日时 分
操作人
清膏
日时分----日时 分
细料投入大料浓缩时间
日时 分
半清膏操作人
V清膏操作人
投料人
包装
包装日期
进凉膏间时间:
日时分
岀凉膏间时间:
日时分
规格
袋装
瓶装
罐装
自备况:
领班(质检员):日期:
备注
(2009)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制表
分享无处不在

零售药店服务规范

零售药店服务规范

III
DB31/T 713-2013
零售药店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零售药店服务环境、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现场管理、服务要求、投诉处理、信息管 理、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零售药店(含零售药柜)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适用于本文件。 GB 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T 10001.5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5 部分:购物符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SB/T 10763 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 DB31/T457.1 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 第 1 部分: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卫生部令第90号 3 术语和定义
DB31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T 713-2013
零售药店服务规范
Service Guideline of Pharmacy
2013-07-31 发布
2013-11-01 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2 3 4 5 6 7 8 9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服务环境 设施设备 从业人员 现场管理 服务要求 投诉处理
6.2. 服务技能 6.2.1 掌握商品知识,具备从业岗位的业务技能。 6.2.2 熟练使用岗位配备的服务工具、设备和设施。 6.2.3 能为顾客提供用药安全和合理的咨询服务。 6.3 仪容仪表 6.3.1 6.3.2 6.3.3 6.3.4 6.3.5 言。 7 统一着装,工作服干净整洁、无污渍,纽扣齐全,袖口不卷起。 佩戴工号牌,药学技术人员(除药士以外)应佩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胸卡。 精神饱满,面带微笑,仪容得体,仪表端庄。 服务积极主动,周到细致,态度和蔼,举止文明。 遵守服务行为“四不”原则,做到不怠慢顾客,不以貌取人,不与顾客发生争执,不讲非规范语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沪食药监[2004]325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沪食药监〔2004〕325号)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卫生局:为了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储存、调剂、自制制剂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并请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监察,使本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更趋完善。

特此通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包括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调剂、配制制剂等药剂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

第五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设立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或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管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等级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的配备应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临床检验中心,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医学会、市口腔医学会,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各专业质量控制中心: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有关要求,结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933号)等有关工作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2019年4月23日市卫生健康委第5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2019年7月1日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三章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管理第四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报送管理第五章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第六章医疗技术培训管理第七章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9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沪食药监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6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12日第17次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21日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其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做到诚信自律,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编制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的发证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生产加工食品,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沪食药监药安[2013]172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沪食药监药安〔2013〕172号)各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121号)(内容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药用辅料生产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管理药用辅料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各药用辅料(含空心胶囊)生产企业应高度重视产品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所用原材料的供应商审计,严格原材料质量控制,按照产品注册核准的产品注册工艺及标准组织生产,规范产品批号的编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对每批产品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销售,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应及时销毁,不得放行出厂。

二、自查及整改(一)各药用辅料(含空心胶囊)生产企业应按照《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生产质量各环节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改正。

自查报告于2013年4月15日前报送辖区食药监分局,电子版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监处(*************.cn)。

(二)自查内容:1、是否按照《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药用辅料的生产质量进行管理;2、人员配备情况及质量负责人(QP)履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人员是否开展培训;3、是否对生产所用原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管理;4、与产品注册工艺及标准比较,近年生产工艺及产品标准是否有变更,如何进行变更管理;5、是否配备了与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的检验设备;生产原料是否全项检验;出厂产品是否全项检验;有否委托检验项目;6、是否建立了产品放行审核制度,产品出厂前所有生产文件和记录,包括检验数据均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要求后放行出厂;7、注射用辅料的质量管理是否到位,特别是对杂质及无菌方面的管理措施是否落实;8、其他质量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4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4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膏方在我国应用已有千余年历史,具有因人制宜、处方灵活、服用方便等特点,在保障和增进人民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中医“治未病”工作的不断发展,膏方日益推广普及,尤其在我国南方地区已广泛使用,成为群众广为接受的慢性病调理和养生保健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在发展推广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医疗机构、人员不规范使用和制备膏方等问题,为加强膏方管理,促进规范应用,保证安全有效,推进膏方特别是在北方地区的进一步推广应用和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开展膏方服务医疗机构基本要求开展膏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设有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或民族医临床科室,有符合要求的膏方制备场所及相关设备或与具备膏方制备条件的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二、膏方人员基本条件及培训膏方处方人员应为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医疗机构应对本单位能够开具膏方处方人员予以明确,并以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膏方制备人员应为具有一定加工制作膏方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膏方人员专业培训与考核工作,考核应与处方点评等相结合,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我局负责制订《膏方人员培训基本要求》(见附件1),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选择有条件的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作为培训机构承担膏方人员培训任务,原则上每省(区、市)选择一所,培训机构名单报我局医政司审核后予以公布,膏方人员培训合格后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发放统一的培训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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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药行业定制膏方加工实施细则(2013版)根据《上海市中药行业定制膏方加工管理规范》(以下称《规范》)要求,规范和提高定制膏方加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制作工艺和膏方(亦称膏滋)质量,保障市民服用膏方安全,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膏方加工工艺流程原则,定制膏方加工单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各岗位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膏方加工人员学习,熟知本岗位操作规程。

第二条膏方加工场所要求(一)定制膏方加工场所的周边无废气、废水、废渣、垃圾等污染源;无污染排放单位,如化工厂、电厂等。

(二)定制膏方加工场所的墙壁、灶台、顶壁、地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污迹、霉迹。

(三)定制膏方加工场地的面积和空间应与加工制作的规模相适应,能防止差错和交叉污染。

(四)定制膏方加工场地应加装纱门、纱窗、门帘等防止昆虫及其它动物侵入的设施,及配备其他灭除昆虫的设备。

(五)定制膏方加工场地应配备除湿、降温、排气、消毒灭菌和安全防火设备和设施。

第三条饮片储藏区和配方区管理要求(一)饮片储存及配方室内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

(二)贵重细料应专辟储藏室,并具有防盗设施。

第四条浸药区管理要求(一)应有明显的标识。

(二)该区域内应能摆放与膏方加工(煎煮和浓缩)能力相匹配的浸泡桶,并留有合适的通道,便于操作。

(三)排水沟渠设置合理,卫生,不易积水,易于清场。

(四)备有冷热水,便于浸泡和清洗。

第五条煎药(提取)、浓缩、收膏区管理要求(一)布局合理,便于操作。

(二)排水沟渠设置合理,卫生,不易积水,易于清场。

(三)备有冷热水,便于加水和清洗。

第六条凉膏间管理要求(一)凉膏间为膏滋冷却场所,其地面和货架应保持相对洁净;人员通道除密闭度较好的门外,应加装防止昆虫侵入的纱门、帘或其他设施。

(二)凉膏间内应配有空调或加装除湿机、紫外灭菌灯和温湿度计。

每年膏方加工开炉前,应清洗空调和除湿机风口及冷凝器叶片,清除积淀其中的灰尘、细菌和霉菌等。

(三)建议凉膏间安装供膏滋传入的传递窗,特别是加工规模较大的单位,以可减少人员进出凉膏间次数,提高凉膏间的洁净度。

第七条膏方加工设备要求(一)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包括浸药和药液冷却沉淀用桶、煎药和浓缩锅、筛网等应由优质耐腐蚀、不与药汁起反应、不释放有害物质的材料制成,禁止使用铝制品,忌用铁锅、普通塑料容器和用具。

(二)用于浸药和药液冷却沉淀的容器宜选用不锈钢、铜等材质。

(三)煎药和浓缩锅宜选紫铜、不锈钢锅或不锈钢蒸汽加热隔套锅等。

(四)搅拌用具可选择竹、木片材料,大小、长短与容器相适应。

(五)筛网材质应为不锈钢。

(六)分装机应能均匀分装膏滋。

第八条成品容器管理要求(一)罐、瓶、盒等容器在盛装成品膏滋前应洗净、烘干、消毒后备用。

(二)直接接触膏滋塑料袋的材料应符合国食品、药品级塑料包材的标准。

第九条标签管理要求(一)标签上应注明服用者姓名、加工编号、加工日期、服用和储存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膏方外包装上应注明加工单位、地址及电话,便于用户咨询和信息反馈。

第十条饮片、辅料及细料管理要求定制膏方所用饮片、辅料及细料应向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采购,并符合药品、食品等相关标准。

加工单位应保存完整的采购资料和使用记录。

第十一条膏方加工制作前段工作管理要求(一)膏方加工前应做好审方、核价、登记、配方和校对等工作。

(二)审方:审方员对存在配伍禁忌或/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三)核价和登记:处方应经核价员核价,填写加工单,登记顾客姓名、地址或联系电话,约定取货(或送货)日期等。

计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物价管理规定,不得超标准收费。

(四)配方:配方员应严格按照处方进行调配,发现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退回审方人员重新审核。

贵、细药料应凭单另配。

贵、细料配料单应有贵细料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数量、价格等信息。

(五)校对:配料完毕后由校对员进行校对复核并签名,校对后将处方、加工单随配制的药料转移至加工制作场地,质量员应到场监督药料转移过程。

第十二条膏方加工制作管理要求(一)加工单位不得承接个人外配饮片代加工膏方业务。

(二)操作人员进入煎膏场所,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口罩,并做好自身的清洁卫生工作。

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金属飾品。

(三)核对和排单:领班员在接受处方、加工单及药料后应核对加工原料,加工单上的姓名是否与处方姓名相符,核对校对员的签名后,然后进行加工排单。

膏方加工应根据加工单编号及约定取货(或送货)日期先后妥善安排,做好记录,保证按约定时间交货。

(四)浸泡:药料应用6—8倍量清水将药料完全浸没浸泡(供煎头汁药用)。

常压煎汁(用传统铜锅等方法)浸泡时间≥8小时;使用加压煎汁(用煎药机等方法)浸泡时间≥12小时。

(五)辅料、胶料处理:对处方要求使用的辅料、胶料等,用黄酒或合适的溶媒浸泡、搅拌至充分烊化后,用80-100目筛网过滤后备用。

(六)煎药:药料应煎煮两次(汁)。

使用常压煎汁(用传统铜锅等敞口煎煮),头汁煎煮时间≥1小时,二汁加6倍量的水,煎煮时间≥0.5小时(以上时间是指煎煮水沸后开始计时),最后压榨取汁;使用加压煎汁(用煎药机等),煎煮时间为头汁煎煮≥1小时,二汁加6倍量的水煎煮≥0.5小时,煎煮时必须保证加水量到位。

对药量大的处方,依据煎药机的容量大小分次煎煮。

(七)贵、细药料:投料前应双人进行复核。

确认无误后由双人投料,并按照处方要求分别处理〔或打细粉后混入膏滋中,或单独用小锅煎煮等〕。

贵、细药料煎煮,应煎煮2-3次,分别压榨取汁,汁水合并过滤备用。

贵、细料药除粉碎入药以外,其药渣应妥善包装和保存,交还顾客。

(八)沉淀:将煎煮好的药液合并,用筛网粗滤(根据不同的药物使用24-40目筛网),静置6小时以上;或将滤液冷却至常温,静置2小时以上,使充分沉淀。

也可在头汁和二汁合并后,适量浓缩,过滤,静置沉淀。

(九)过滤:取经沉淀后的上清液,用80-100目的筛网过滤。

(十)浓缩:滤液置洁净的锅内浓缩,在浓缩过程中,不断撇除浮起的泡沫和搅拌,并注意掌握火候,防止药液沸腾溢出和锅底烧焦。

根据处方要求,适时将备用的贵、细料药汁(或粉末)和辅料加入浓缩药液中,浓缩成合适比重的膏滋。

浓缩过程中应有防止异物进入浓缩液和膏滋的措施。

(十一)分装:趁热将膏滋倒入洁净容器内,在容器外贴上本料标签;或趁热倒入分装机料斗内分装,粘贴标签。

每包装量应均匀。

第十三条加工制作注意事项(一)加工制作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落、易长霉的容器具。

(二)整个加工过程中,盛药容器、煎药锅上应有明显的与操作记录相一致的编号或识别标记。

中间产品在加工区流转时应避免混淆和污染,并有防范措施和处置流程。

加工制作区域不得堆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加工中产生的药渣等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三)加工单位应有防止筛网断裂造成漏筛和污染的措施。

(四)非膏方操作员严禁进入加工场所;操作员进出加工场所应及时关闭出入口;并应有减少蚊、蝇、老鼠等动物侵入加工场所的措施。

第十四条容器具清洗和清场管理要求(一)每一料加工使用后的容器具均应清洗干净后,用于下一料。

(二)每一加工阶段完成后,操作人员应进行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

第十五条凉膏管理要求(一)已分装的膏方成品应放在凉膏货架或桌面上,使之尽快冷却。

(二)凉膏间不得存放与膏方制作无关的物品,货架、场地、墙壁等处保持无积灰以确保凉膏间洁净。

(三)凉膏间温度应保持在20℃以下,相对湿度应保持在55~75%。

(四)凉膏间应进行紫外线消毒,每日不少于两次。

应尽量减少进出凉膏间人员次数,人员进出次数较多时,应增加消毒次数,每次消毒不少于半小时,并做好记录。

(五)人员进出凉膏间或传递膏滋时,应检视是否有蚊、蝇等昆虫侵入,一旦发现应立即灭除。

第十六条质量检验管理要求(一)每一料膏滋待冷却至室温后进行检查。

(二)性状外观:膏滋应无焦臭异味、无糖结晶析出。

(三)不溶物抽查:取煎膏剂5毫升,加热水200毫升,搅拌使其溶解,放置3分钟后观察,不得有焦块、药渣等异物。

(如药材碾成细粉加入膏滋剂中的,应在未加入药粉前进行不溶物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加入药粉,加入药粉后不再检查不溶物。

)第十七条加工信息核查管理要求(一)质量员必须认真核对容器标贴与处方、加工单上的姓名、加工单编号是否相符;所有加工记录是否完整、正确。

(二)经核对合格后,在容器或包装上粘贴“合格认定”专用绿色标识(此项仅对达标单位有效),并由质量员在《“定制膏方”加工制作记录》质量情况栏填写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外包装管理要求外包装前应检查瓶、罐等易破碎的包装是否完好,包装外是否洁净。

对于易破碎的内包装,其外包材料应有防震防碰撞的措施。

第十九条膏滋发放前管理要求(一)核对:发放员应按客户取货单发货,发货时必须详细核对顾客信息,包括姓名、加工单编号、日期、地址或电话等,核对无误后签名后发放。

(二)指导和信息反馈记录:发放员应对顾客进行膏方服用和保存等方面的指导,并按照企业的“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膏方加工全过程应严格按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加工,及时、真实、完整地填写所有加工记录,并有操作员和复核员的签名。

第二十一条文档保存和管理要求(一)定制膏方加工单位应妥善保存好各类膏方加工的管理和操作文件,包括《定制膏方加工单位申请表》、《定制膏方加工人员情况表》、加工人员健康检查材料、加工人员岗位操作法或操作规程学习记录、《定制膏方加工记录》、《凉膏间灭菌、温湿度记录》、凉膏间清洁消毒记录、定制膏方的处方、贵细料配料单、清场记录、膏方接受和发放记录、《“定制膏方”加工情况报告表》等。

(二)各类膏方加工和管理文件存档时间不得少于二年,供质量追溯和市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0月起执行。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二○一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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