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安排》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
安排》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8.30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43号
•【施行日期】2024.08.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4年第43号
关于发布《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安排》的公告
我国是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
为做好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公约履约工作,交通运输部作为我国海事履约主要政府部门,按照《国际海事组织文书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牵头制定了《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安排》,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安排
交通运输部
2024年8月3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交水函〔2019〕343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针对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特别是“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一)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排查,对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不满足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建立清单,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跟踪,按现行政策严格监管。
企业经许可新建的客船、危险品船或经备案新建的普通货船,处于已开工建造且处于正常建造过程中的,可计入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二)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规模达标,通过开展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引导不达标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开展兼并重组。
(三)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对不能满足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要求的经营者,做好督促整改及复查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船舶营运证件管理(四)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当依法认真审查有效的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或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对未经许可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未经备案的国内新建普通货船、购置或者光租的境外普通货船,需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查处,并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交通部关于甩挂运输的文件

交通部关于甩挂运输的第二批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37号)的要求,结合全国甩挂运输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订第二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促进甩挂作业站场设施、车辆装备、信息系统的全面升级;全社会甩挂运输完成的周转量在道路货运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道路货运结构进一步优化;运输组织化程度大幅度提升;甩挂运输提高运输效率、集约利用资源和节能减排的效益更加显现;对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和现代物流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试点项目条件及试点范围纳入第二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范围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开展甩挂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运作条件,以及稳定的甩挂运输业务需求;东部地区试点项目至少拥有牵引车50辆、挂车100辆,中、西部地区试点项目至少拥有牵引车30辆、挂车60辆;试点项目应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示范引导作用。
两家企业(单位)联合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联合申报甩挂运输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择优推荐不超过3个试点项目。
三、试点项目申请、审核及验收程序(一)项目承担企业(单位)申报试点项目,应根据上述试点项目条件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1.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推荐表(见附件1);2.项目承担企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2);4.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5.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3);6.两家企业(单位)联合申报试点项目的,还需提供站场经营企业(单位)与运输企业(单位)合作协议,协议中需具有站场经营企业(单位)保证运输企业(单位)甩挂作业需要并给予相应优惠的条款。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文件和档案管理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文件和档案管理随着现代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交通运输部的工作也日益繁忙。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信息交流的顺畅,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需要严格管理工作文件和档案。
本文将探讨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应该遵循的工作文件和档案管理准则,以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全面性和便捷性。
一、工作文件管理1. 文件的起草和审核工作文件是工作人员与其他部门之间传递信息的重要工具。
在起草文件时,工作人员应该遵循规范的格式和语言,确保内容准确、简洁、通顺。
同时,文件应经过相关负责人的审核,以保证文件的合规性和正确性。
2. 文件的编号和归档为了便于管理和检索,工作文件应该进行编号,并按照一定的分类系统进行归档。
编号可以按照文件类别、时间或主题进行,以便于后续管理和查阅。
3. 文件的传输和保存现代科技的进步使得文件的传输更加便捷,工作人员可以利用电子邮件、内部网络等方式进行文件的传输。
然而,在传输文件时,应注意保护文件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此外,工作人员还应定期备份和保存文件,以防止意外丢失或损坏。
二、档案管理1. 档案的建立和整理档案是交通运输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留和归档的文件,应及时建立相应的档案。
档案的整理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排序原则进行,以便于后续的管理和查阅。
2. 档案的存储和保管档案的存储和保管十分重要,应选择干燥、通风、防火的地方进行存放。
同时,为防止档案的遗失或损坏,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安装防火报警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等。
3. 档案的利用和销毁档案的利用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禁私自篡改、复制或泄露档案内容。
对于存放超过规定期限且无再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销毁,以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数字化管理的推动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管理的便捷性,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应积极推动数字化管理。
可以利用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数据库等技术手段,实现文件的电子化、自动化管理。
同时,也需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数字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交公路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作如下修订: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7日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4.21•【文号】交公路发[2011]183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规范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制定了《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交公路发〔2006〕451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部公路局。
为配合该制度的实施,部将于近期对“路况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电话:************传真:************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第三条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包括公路交通中断信息和阻塞信息。
交通中断指因某种原因导致公路无法通行或被迫封闭(包括对公路采取全部封闭、部分车道封闭、限时封闭、封闭收费站、主线分流、暂停施工等措施)的状态。
交通阻塞指公路上行驶中的车辆因某种原因(包括对车辆采取巡逻管控、间断放行、限车型放行、限流和限速放行等管制措施)在道路的某一区段异常地密集或集中,导致后续的车辆低速驾驶、停驶甚至滞留的状态。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2.22•【文号】交规划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2021年2月22日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四好农村路”建设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部署要求,科学指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阶段农村公路建设与发展,服务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特编制本纲要。
一、发展基础乡村振兴,交通先行。
农村公路包含县道及以下公路,是我国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村地区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交通方式和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的基础性、先导性条件,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先行引领和服务支撑作用。
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农村公路经历了以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导向,以乡镇、建制村通畅工程为重点的大规模建设与发展阶段,农村公路覆盖范围、通达深度、通畅水平、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农村交通运输条件明显改善,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了巨大作用。
到2020年底,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通客车目标全面实现,基本形成了遍布农村、连接城乡的农村公路网络。
同时,相对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求和交通强国建设要求,农村公路发展还存在一定差距,包括路网通达深度仍然不足、技术等级水平总体偏低、安全防护及桥涵等配套设施建设不足、管理养护存在明显短板、客货运输服务水平不高,以及“四好农村路”发展长效机制有待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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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文件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素质教育工作,规范残疾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学时安排为86学时。
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要根据学员身体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本大纲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
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素质教育工作,规范残疾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学时安排为86学时。
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要根据学员身体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理论知识
注:本阶段理论部分应当采用多媒体教学。
第一阶段实际操作
注:本阶段实际操作尽量采用驾驶模拟器进行教学。
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理论知识
第二阶段实际操作
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理论知识
第三阶段实际操作
第四阶段
第四阶段理论知识
注:本阶段理论部分可采用多媒体教学。
第四阶段实际操作
注:本阶段实际操作应当采用驾驶模拟器进行教学。
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日志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