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外流N种暗道:可通过地下钱庄外贸等渠道流出
国内资金外流的N种暗道

国内资金外流的N种暗道中国有向海外转移资产需求的是三类人:第一类是移民者,或定居、或工作、或留学,最终目的是追求海外目的地国的永久居留权或国籍;第二类是投资者、企业主、明星,主要目的是全球配置资产风险,以免国内社会动荡使得身家遭受损失;第三类是裸官或贪官,由于其财产所得非法,一旦遇到稽查或未来可能的财产申报,通过向海外转移资产以留后路。
孩子在海外读书生活,采用亲属额度凑份子蚂蚁搬家的方式是合适的,但移民显然不适用这一方法。
地下钱庄、贸易项下和投资项下的资产转移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而境外赌场洗钱和境外银行卡套现也很好地实现了绕开外管局向海外挪移外汇的行为。
“地下钱庄”仍是主流方式深圳市中心有很多挂着留学中介牌子的店铺,其中就隐藏着大量的“地下钱庄”。
与深圳一河之隔的香港,是世界重要的金融重镇,资金的便捷性和高度自由化备受资产转移者的追捧,资金在香港,就意味着能够顺利进出所有发达经济体。
阿迪是从事“地下钱庄”的老手,在他看来,外管局虽然能够管住大笔资金的进出,但对于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等值人民币进出的监管显然是无能为力的。
“只要客户提早半个小时告诉我,转移金额和币种,我就能按照即时兑换汇率帮客户把钱转出去,我们会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约在0.8%~1.5%。
”阿迪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一旦客户确认了价格,就可以把钱打入我们指定的若干个账号,一个小时内客户在香港开设的银行户头就能够收到相应港币或美元。
如果客户的转移资金额特别大,建议还是分批次完成,每次的汇款金额都不要大于100万人民币,这样有利于规避监管。
对于我们来说,拿现金的风险最小。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作人、国际贸易与投资部主任沈彦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可以说是最通常最普遍的做法,近年来通过贸易渠道和海外并购渠道实现大额资金海外转移正在越来越普遍。
”贸易利润留在海外在贸易项下的资金外流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国内贸易公司可以和海外贸易伙伴合作,通过报高进口价格、报低出口价格,顺理成章地把大量利润留在海外。
国内资金外流的N种暗道

国内资金外流的N种暗道作者:谈佳隆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3年第18期一面是来势汹汹的海外热钱流入,一面是大量中国资金正通过各种渠道流向海外。
无论从哪方面看,中国外汇管理制度正越来越受到挑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2012年全年中国海外商业房地产直接投资额达 40亿美元,较 2011年增长33%,预计在今年更有可能达到近50亿美元的投资额。
”这是来自全球知名的房地产咨询服务机构仲量联行的数据。
与之相互印证的是,国际人才蓝皮书《中国国际移民报告(2012)》披露,我国正在经历第三次移民潮,2011年,中国对世界几个主要的移民国家永久性移民数量超过15万人。
于是问题就来了,无论是海外投资也好,海外移民也罢,钱是怎么流出海外的呢?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5万美元。
如此规模的配额是根本无法满足海外投资和移民需求的。
“资金外流已堵截不住”“央行已经召集包括汇丰、花旗、渣打、星展等外资行探讨如何建立平台规范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现在资金外流的方式很多,光靠堵截已经不行了。
”一位外资法人银行高管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所指出的“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的目的是希望让那些政府无法看到的资金跨境流动变得可以受到监控。
刘金川一家三口都从事金融相关行业,拥有6000万元人民币的家庭资产,已被金融机构视为高净值人群。
刘金川想要移民,但依照现有政策,通过正规外汇渠道向海外转移资产是非常困难的。
6000万元人民币(约976.8万美元),按照一家三口每年共计15万美元结售汇额度,需要差不多65年才能完成。
在刘金川看来,目前中国有向海外转移资产需求的是三类人:第一类是移民者,或定居、或工作、或留学,最终目的是追求海外目的地国的永久居留权或国籍;第二类是投资者、企业主、明星,主要目的是全球配置资产风险,以免国内社会动荡使得身家遭受损失;第三类是裸官或贪官,由于其财产所得非法,一旦遇到稽查或未来可能的财产申报,通过向海外转移资产以留后路。
非法资金流转案例分析与法律打击措施

非法资金流转案例分析与法律打击措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法资金流转案例也越来越多,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打击非法资金流转活动,保护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法律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打击措施。
本文将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具体讲解非法资金流转现象以及相关法律对策。
案例一:地下钱庄转移资金地下钱庄是非法资金流转的一种典型手段,其主要通过虚构交易,将黑市资金转化为合法资金,并最终回流到市场当中。
一家地下钱庄通过设定一系列所谓“假交易”来掩盖资金的来源,从而实现资金的流动。
但是,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针对这种情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九成新签收款项必须自行用作从事本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其中不得高于三成的资金被允许用作投资理财。
而一旦出现资金虚构交易的情况,相关部门将会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非法洗钱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近年来,随着电子支付的流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进行非法洗钱的案例逐渐增多。
他们通过设置虚假交易或涉及非法交易的方式,将非法资金迅速转移,规避监管机构的目光。
这种非法资金流转对社会金融秩序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反洗钱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施了更为严格的监管。
该法律要求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增加对用户身份核实的要求,并加强对涉嫌洗钱行为的监测和报告。
同时,相关部门加大对非法资金流转活动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案例三:资金外逃公司资金外逃是非法资金流转的一种典型案例。
某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将大量资金转移到境外,逃避税收监管和法律追究,严重侵害了国家财政利益和金融安全。
针对这类案例,我国加强了资金流转的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审查,并采取严格的出境资金管制措施,防止资金的非法外流。
同时,加大了境外资金追回力度,对非法资金流转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合规反洗钱知识测试

合规反洗钱知识测试1、公司从事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须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负责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该组织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成员至少应由前台工作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后台运营管理人员等组成,每年至少召开 1次工作会议,对本单位反洗钱工作进行及时总结与规划。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解析: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公司从事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须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负责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工作小组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成员至少应由前台工作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后台运营管理人员等组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第二章第八条,反洗钱工作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反洗钱工作会议,对本单位反洗钱工作进行及时总结与规划。
2、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第三方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解析:原文出自《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 2 号,发布 2007 年 6 月 21 日,施行2007 年 8 月 1日)第二章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对金融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解析:原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通过 2006 年 10 月 31 日,施行 2007 年 1 月 1日)第六章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异常资金流入——渠道、危害、对策

异常资金流入——渠道、危害、对策作者:储向梅来源:《现代企业》2008年第02期近几年,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资本市场火爆以及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大量异常资金利用现行外汇管理工作中的漏洞,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和方式进入国内市场。
异常资金流入不仅加重了中央银行控制流动性的负担,也给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带来一定影响。
一、异常资金流入的主要渠道1. 通过外资企业资本金流入。
我国现行对外汇资本金的结汇管理是由银行代位监管,而且还没有做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有些外商通过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汇入结汇后,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渠道进入房地产市场或资本市场;有些外商通过在境内直接设立外资房地产公司或参股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入外汇。
2. 通过借入外债的形式流入。
我国现行外债管理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内自行举借外债,外资企业凭借款合同就可借入外债,有些企业借入的外债为零利率,有些企业通过外债展期延长外债期限,有些企业通过扩大投注差增加外债流入。
3. 通过出口预收货款渠道流入。
目前政策上对预收货款没有明确的规定,除合同以外没有任何可参考的资料,这使“预收货款”成为异常资金流动的一种渠道。
主要表现为:一是出口量少,预收货款多;二是以预收货款向境外母公司融资;三是预收一定时间后又全额退还等。
4. 通过进口延期付汇隐形流入。
现行外债管理政策对180天(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如果企业将付汇日期提前或拆分报关金额,故意不办理登记,将会形成隐形外债。
5. 通过非贸易项下个人收汇流入。
由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在外汇资金进入个人账户时没有明确凭证要求,给异常外资流入留下了通道。
有相当一部分外资通过居民或非民民个人账户入账后,分批转出、再分批结汇流入房地产、股市、债市等;我国对某些行业限制外资流入,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基础教育不得中外合资,有些外资通过个人账户汇入,分批结汇后使用。
我国资本外逃现象探析

Finance金融视线 2014年7月143我国资本外逃现象探析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 饶欣摘 要:在快速的资本流动、方便的信息网络和激烈的国际竞争时代,国际间流动着的资本被称之为当今世界中最为活跃的力量。
但是,这股力量隐藏着令人担心的安全性问题,资本外逃就是各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金融安全无法忽视的一个影响因素之一。
在中国,资本外逃问题的加剧恶化不仅阻碍了我国引进外资,也成为了中国经济的一个重大风险。
只有正确认识资本外逃当前的形势、原因和控制方法,才能有效地控制这一显著风险。
关键词:资本外逃 国际资本 金融安全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4)07(b)-143-021 我国资本外逃的途径1.1 利用经常项目进行资本外逃经常项目包括货物、服务、收入和经常转移四个项目。
货物项目是资本外逃的重要途径,通过虚报进出口货物的价值进行资本外逃。
当事人一方面出口少收汇(低报出口),将外汇擅自自存境外,或者隐瞒贸易活动中的外汇收入;另一方面,进口多付汇(高报进口),向国家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汇往国外。
服务类项目包括交通运输、基础建筑、金融服务、保险、电信、旅游、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文化娱乐以及各种商业服务和政府服务。
个人和组织进行资本外逃都可以通过服务项目渠道,如个人以出国旅游的名目出境购汇,单位以各种对外支付的名义到银行购买外汇或外汇账户中支出,以实现资本外逃。
收益项目包含两个部分——员工报酬和投资收益。
其中投资收益存在较大的资本外逃空间,当事人为了实现外逃资本的目的一般通过低报对外投资收益、夸大了对外商投资支付。
因为我国有关政策的松动,从而导致个人向国外汇款的限制数额大幅度上升,已经从2000美元增加到20000美元,所以如果利用这一渠道进行资本外逃,那么外逃的资本将会快速增长。
1.2 利用资本与金融进行资本外逃资本与金融项目包括资本项目和金融项目两个部分,其中进行资本外逃的重要渠道是金融项目(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它投资)。
调查:“经济黑洞”----洗钱

调查:“经济黑洞”----洗钱今年,国家将下大力气打击地下经济。
在一些地方,地下经济相当猖獗,地下财富也有了令人吃惊的规模。
本报记者最近深入福建、广东等地对地下财富的流向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相信会有助于读者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对监管部门也会有所裨益。
“地下经济”是处于政府管理、监督之外,未向政府申报和纳税,其产值和收入未纳入政府统计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各种经济活动的统称,是不合法、不公开、藏身于“地下”的经济行为。
作为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一种普遍现象,地下经济被国际社会公认为“经济黑洞”。
地下经济活动频发已成为近些年我国出现的一种引人关注的经济现象。
地下经济收入可以在非法经济活动中产生,如从事走私、贩毒、诈骗、偷漏税等获得巨额财富;也可以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产生,如一些腐败违法人员通过贪污、受贿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
由于地下经济收入处于不透明状态,地下经济总体规模有多大,无法准确估计。
记者近期选取地下经济收入的最终流向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四种流向使“地下财富”合法化由于现金不带来任何收益,且大量现金容易被发现,现金不是地下经济收入的主要持有形式。
随着近些年我国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力整顿、金融监管的加强及反腐力度的加大,这些地下经济收入占有者采取各种手段转移地下财富,把非法收入合法化,地下财富的最终流向值得关注。
——转移到境外。
记者调研了解到,为了逃避国内法律制裁,不少人在弄到一定数目的钱以后,想方设法将非法收入转移到境外。
这笔财富无法计算,随着中国人出入境自由度及对外经济交往的增加而逐年增多。
通过地下钱庄等境内外串通交割方式转款,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这主要发生在广东潮汕、福建及浙江等沿海一带。
据国内有关学者估计,近年来仅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钱金额就高达20xx亿元,大概占GDP的2%左右。
经查明,在厦门“远华”走私案中,非法收入大量通过地下钱庄流往境外。
1996年至1998年,“远华”集团走私收入中的120亿元,就是由一家地下钱庄,经由其境外合伙人支付外汇给“远华”在香港的机构。
4、央行揭秘六种洗钱方式

著名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服刑的银行家安迪,通过投资理财等多种方法,帮监狱长把收入的黑钱变成白的。
为此,安迪为监狱长使用了虚构的身份.最终安迪花了19年时间逃脱监狱,而监狱长也因罪证暴露而畏罪自尽。
电影不同于事实,在上世纪40年代背景下的电影情节也和如今的情况大有出入.但有两点仍然是没有变化的:第一不管手段如何高明,洗钱是有风险的;第二,洗钱不再是“开洗衣店”就可以实现,各种渠道的“洗钱”越来越依赖于专业人士或者专业机构.上周,一款叫“优汇通"的境外人民币汇款产品被央视指责涉嫌违规洗钱。
虽然“优汇通”的合规性仍未得到权威定性,但新京报记者走访发现,资金转移境外市场需求很大,除了“优汇通",正规银行的“内保外贷"和隐秘的地下钱庄、汇款公司也大行其道.事实上,资金流出境外的渠道颇多,在“漏洞”层出不穷的同时,个人5移民“起步价”是换汇额度限制的8倍从2011年起,中国人已成为美国第二大海外房地产买家.同时在加拿大多伦多、英国伦敦等海外置业热门城市中,境外买家中有20%-40%来自中国。
中国经济发展和人才流动的变动,使得国内大额汇款的需求日益增加。
这些需求既包括正常的留学、移民、海外置业,也包括其他一些腐败或者灰色需求。
此前波士顿咨询的预测数据称,2011年个人可投资资产超过600万元的中国人拥有约33万亿元的资产,其中2。
8万亿资产已经转至海外,约占当年GDP 的3%.海外媒体披露的数据则显示,从2011年起,中国人已成为美国第二大海外房地产买家。
同时在加拿大多伦多、英国伦敦等海外置业热门城市中,境外买家中有20%—40%来自中国.国内机构中国与全球化智库今年2月份发布的报告认为,由于教育、环境、高净值人群的财富配置等因素,中国的移民和资产向外转移的速度还将加快。
移民的资金门槛有多高?昨日,上海振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位移民顾问对记者表示,投资移民美国至少需要合法收入5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10万元)且无犯罪记录,但该项目成功概率只有20%,且中国移民中介难以掌握投资资金的流向,风险较大.而欧洲移民普遍是买房即可,成功率较高,西班牙与葡萄牙规定所购房产不低于5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422万元),希腊、塞浦路斯是不低于3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2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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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外流N种暗道:可通过地下钱庄外贸等渠道流出【--记者节】资金外流N种暗道:可通过地下钱庄外贸等渠道流出通过"地下钱庄、外贸、境外投资、外资银行等渠道流出《中国经济周刊(微博)》记者谈佳隆︱上海报道一面是来势汹汹的海外热钱流入,一面是大量中国资金正通过各种渠道流向海外。
无论从哪方面看,中国外汇管理制度正越来越受到挑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2012年全年中国海外商业房地产直接投资额达40亿美元,较2011年增长33%,预计在今年更有可能达到近50亿美元的投资额。
这是来自全球知名的房地产咨询服务机构仲量联行的数据。
与之相互印证的是,国际人才蓝皮书《中国国际移民报告(2012)》披露,我国正在经历第三次移民潮,2011年,中国对世界几个主要的移民国家永久性移民数量超过15万人。
于是问题就来了,无论是海外投资也好,海外移民也罢,钱是怎么流出海外的呢?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5万美元。
如此规模的配额是根本无法满足海外投资和移民需求的。
"资金外流已堵截不住"央行已经召集包括汇丰、花旗、渣打、星展等外资行探讨如何建立平台规范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现在资金外流的方式很多,光靠堵截已经不行了。
一位外资法人银行高管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所指出的"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的目的是希望让那些政府无法看到的资金跨境流动变得可以受到监控。
刘金川一家三口都从事金融相关行业,拥有6000万元人民币的家庭资产,已被金融机构视为高净值人群。
刘金川想要移民,但依照现有政策,通过正规外汇渠道向海外转移资产是非常困难的。
6000万元人民币(约976.8万美元),按照一家三口每年共计15万美元结售汇额度,需要差不多65年才能完成。
在刘金川看来,目前中国有向海外转移资产需求的是三类人:第一类是移民者,或定居、或工作、或留学,最终目的是追求海外目的地国的永久居留权或国籍;第二类是投资者、企业主、明星,主要目的是全球配置资产风险,以免国内社会动荡使得身家遭受损失;第三类是裸官或贪官,由于其财产所得非法,一旦遇到稽查或未来可能的财产申报,通过向海外转移资产以留后路。
交通银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刘立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我们接触到的高净值客户中,不少都有海外移民的倾向,有些考虑的是生活环境,有些则考虑的是教育环境,有些则认为签证便利很重要。
国内资产向海外转移的确是很核心的问题,实际操作办法也很多,但我们只能按照合规的办法来建议。
不过,刘金川认为,如果是孩子在海外读书生活,采用亲属额度凑份子蚂蚁搬家的方式是合适的,但移民显然不适用这一方法。
地下钱庄、贸易项下和投资项下的资产转移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而境外赌场洗钱和境外银行卡套现也很好地实现了绕开外管局向海外挪移外汇的行为。
"地下钱庄仍是主流方式在深圳市中心有很多挂着留学中介牌子的店铺,其中就隐藏着大量的"地下钱庄。
与深圳一河之隔的香港,是世界重要的金融重镇,资金的便捷性和高度自由化备受资产转移者的追捧,资金在香港,就意味着能够顺利进出所有发达经济体。
阿迪是从事"地下钱庄的老手,在他看来,外管局虽然能够管住大笔资金的进出,但对于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等值人民币进出的监管显然是无能为力的。
"只要客户提早半个小时告诉我,转移金额和币种,我就能按照即时兑换汇率帮客户把钱转出去,我们会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约在0.8%~1.5%。
阿迪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一旦客户确认了价格,就可以把钱打入我们指定的若干个账号,一个小时内客户在香港开设的银行户头就能够收到相应港币或美元。
如果客户的转移资金额特别大,建议还是分批次完成,每次的汇款金额都不要大于100万人民币,这样有利于规避监管。
对于我们来说,拿现金的风险最小。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作人、国际贸易与投资部主任沈彦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可以说是最通常最普遍的做法,近年来通过贸易渠道和海外并购渠道实现大额资金海外转移正在越来越普遍。
贸易利润留在海外在贸易项下的资金外流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国内贸易公司可以和海外贸易伙伴合作,通过报高进口价格、报低出口价格,顺理成章地把大量利润留在海外。
这在实际操作中牵涉到虚假贸易进出口合同的拟定和报价技巧。
如果是较容易识别的常见普通商品,"明显报高进口价格比较容易被海关发现,这会增加风险。
而较难甄别的高新技术产品就比较容易虚增价格。
"在实务操作中还有一种方法比较普遍,国内贸易公司在香港设立一家贸易公司,在出口时通过平价卖出,而香港贸易公司再以市场价销售到欧美,利润就自然留在了香港。
沈彦炜认为这是一种规避风险很好的办法,实际上也很难稽查。
在监管部门看来,这部分利润是无法回到境内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办理国际Visa或Master借记卡的方式实现在境内外资金的双边使用。
这种现象似乎已经在公开的贸易数据中有所反映。
据海关统计,今年一季度内地对香港的出口总值为1056亿美元,同比增长74.2%。
很多业内人士认为,一季度出口不仅大增,且远远高于进口,"这是反常的。
对此,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司长郑跃声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其一,香港作为自由港,一直以来都是内地进出口货物的主要周转地;其二,香港是跨国公司设立全球物流配送和分拨中心的主要所在地;其三,一些跨国公司为了节省成本,把一些在香港的仓库也转移到了深圳地区,这也会增加货物在香港和内地间调拨的频次,进而推高内地对香港的出口增速。
不过,摩根大通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朱海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虽然海关负责人有所解释,但中国对香港出口数据的确存在一些没有解释清楚的现象,并不排除有资金以通过香港贸易转口的方式把资金和利润向境外转移的可能。
投资让资金"顺便外流除了贸易项之外,资本项下的资金流出也在兴起,其主要方式是通过海外并购渠道。
2011年,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对外投资项目新的核准权限:对资源类境外投资重大项目需要审批的金额起点从3000万美元提升到3亿美元;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重大项目需要审批的金额起点从1000万美元提升到1亿美元。
一位曾经参与海外并购的某民营企业家王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境外投资项目审批起征点提高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无论是商务部还是发改委,审批更为严格了;另一方面则是可转移的资金数额也增大了。
目前,境外投资正常的审批程序是"外管局-发改委(中央或省级)、商务部(中央或省级)-外管局,在寻求其他监管部门审批前,外管局会对拟使用外汇来源出具意见,同时也可以汇出一部分投资资金。
沈彦炜介绍说,在所有审批程序启动之前,企业可以向外管局申请一定的汇款额度,用于前期的调研,一般不超过总投资金额的15%。
比如说1亿美金的项目,可以在这个时候汇出1500万美金。
王肖认为,这笔费用虽然是以特殊目的汇出的款项,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松动的空间,甚至可以通过虚报花费等方式,把一部分资金留在海外完成资产转移。
不过,这是需要一定技术含量的。
事实上,与海外投资"跑冒滴漏实现资产转移相比,通过另一种方式转移境内资产可能更为隐蔽。
"可以在离岸地注册一家由当事人实际控制的酒店管理公司,当事人在国内的酒店每年向该酒店管理公司支付高额的管理费,直到酒店做破产了,资金也就转移出去了。
绿野资本集团大中华区董事会主席郑晓军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外资银行"内存外贷腾挪"严格审查与监管提供'类地下钱庄'服务的商业银行。
这一看法普遍存在于学界。
除了民间的"地下钱庄,很多银行,特别是外资银行同样扮演着"类地下钱庄的角色。
跨境银行的特殊过境服务通常被称为"内保外贷或"内存外贷。
内保外贷,是指总部在国内的母公司,通过向内地的银行机构提供担保,让其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从这所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中获取贷款。
内存外贷,是在境内的银行存进款项,然后在境外获得贷款。
这种方法只需要提交相关资料给银行即可。
沈彦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我们在实务中发现,有很多客户采用这种方式实现了资金的境外周转,这在一些外资银行中采用得比较多。
目前,包括花旗、汇丰、渣打、星展在内的外资银行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内保外贷或"内存外贷这一"类地下钱庄的运行方式,其优势在于境外的便捷网络。
外资银行之所以热衷于这种仍存争议的业务,主要是由于其在境内"揽存压力巨大。
截至目前,国内所有外资银行的资产份额不到行业的2%。
因此,开展上述业务,有利于吸引客户把存款放在其境内法人银行,因为没有存款就没有贷款,没有贷款就没有利润。
星展中国副行长兼首席运营官梁徐雁芬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内存外贷'或'内保外贷'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多,企业在这方面有需要。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外汇额度是有所控制的,大量的配额是给央企'走出去'提供的,相较之下,民营企业'走出去'只能采取这一方式来完成,在我们看来这是合法合规的。
以"内存外贷为例,A公司在境内外资法人银行存了6200万人民币,该行的境外银行则向A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1000万美金,如果境外贷款不能归还,境外银行则作为坏账处理,境内公司则将存款作为利润处理,从集团层面上实现了盈利。
"内保外贷的方式类似,如果境外贷款无法归还,境内银行则可以对其担保物进行包括拍卖、变卖等方式的处置,所得收入亦可作为利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