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适用范围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一、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概述(一)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通常与权利相对应。
1、根据义务的来源: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如成年子女赡养年老父母的义务,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义务等。
约定义务: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按约定负有交货的义务,而买方按约定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2、积极义务&消极义务积极义务(作为义务):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如交付财物的义务。
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如不得妨碍财产所有人行使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等。
3、对世义务&对人义务4、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随附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
随附义务: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举例:张三把车卖给李四,张三把车交付给李四并移转其所有权,是张三的主给付义务;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保险合同等文件给李四,是张三的从给付义务;告知李四该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张三的附随义务。
5、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真正义务:有相对人的义务,即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是利益相互冲突的两个人。
合同上的义务基本上都是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合同相对人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
(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第二条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的;(二)超过法律规定金额采取罚款措施的;(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四)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二)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三)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四)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五)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七)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八)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九)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十)其他违法情形。
刑法总则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民法典下的民事赔偿法规

民法典下的民事赔偿法规在我国民法典的实施下,民事赔偿法规成为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就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与问题。
通过对民法典下的民事赔偿法规的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民事赔偿法规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下,民事赔偿法规确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损害赔偿原则,即遭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是实体赔偿原则,要求赔偿金额应当基于具体损失的实际数额。
另外,还有补偿原则、预防与制裁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确立,为民事赔偿的实施提供了法律支持,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二、民事赔偿法规的适用范围民事赔偿法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人身损害赔偿,涉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各类意外事件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其次是财产损失赔偿,包括盗窃、侵权等侵害财产权益的行为。
此外,还有合同违约赔偿、环境污染赔偿等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问题。
民事赔偿法规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为有权益受损的一方提供了保护。
三、民事赔偿法规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民事赔偿法规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是赔偿标准的确定。
因为不同情况下的损失程度不同,如何准确确定赔偿数额成为了一项难题。
其次是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
赔偿责任可能涉及到多个主体,如何确定各方的责任份额需要仔细权衡。
另外,还有赔偿救济程序的繁琐、赔偿款的执行难等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
四、完善民事赔偿法规的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法规。
首先,应当加强对赔偿标准的科学研究,制定统一的赔偿评估方法,以确保赔偿数额的公正与合理。
其次,要建立健全责任认定机制,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定责任,避免争议与纠纷的发生。
此外,还需要简化赔偿救济程序,提高赔偿款的执行效率,以加快被赔偿方的获得感。
总之,民法典下的民事赔偿法规的实施,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析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适用条件

鸡 西 大 学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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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3 ) 0 9— 0 0 6 0— 3
浅 析 民事 赔 偿 责 任 优 先 规则 适用 条 件
袁 义龙
( 安徽 大学 , 安徽 合肥 2 3 0 6 0 1 )
摘
要: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最早规定 于 1 9 9 3年公 司法 中, 相继有 9部部 门立法规 定了民事赔偿 责任优
先规 则, 这些部 门立法主要 集 中在商事法律和侵权类法律之 中。通过对法律 条文和立法 目的等的理解 , 归纳总结 出民事赔偿 责任优 先规 则的适 用条件 。同时, 也通过不 同法律条文规定的差异 , 指 出该规则在适 用时存在 的一些 困惑 , 也解决 了法律适 用中存在 的争议 。
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 、 罚金的, 其财产不足以支 任则是公法上的责任。责任性质的不同也决定了在侵犯的 付时, 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修改后的公司法保留了该规 法益、 责任的追究和强制性等方面有所差异。首先, 民事责
定。现行法律共有 9个条文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 任保护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主要是财产权益和人身权 则, 主要是在商事法律和侵权类法律之中, 例如公司法第 益 ; 而刑事责任保护的法益范围要广于民事责任, 即使是侵 2 1 5 条、 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 2款。综合法律条文的表述, 犯经济秩序 、 国家安全等, 加害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此时
一
人民事责任的追究 ; 而刑事责任的追究主体是司法机关等 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不得滥用职权放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 责任。最后 ,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 这表现在可以以国家强
赔偿的原则、范围、标准

赔偿的原则、范围、标准赔偿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核心是对于受损害一方提供经济补偿以弥补损失。
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标准是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的基本依据,下面将对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标准做一简要介绍。
一、赔偿的原则赔偿的原则是指在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时应遵循的准则。
常见的赔偿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合法性原则:赔偿应基于受损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2. 相当性原则:赔偿应与损失的程度相当,不能过高或过低,以达到公平的效果。
3. 全面性原则:赔偿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确保受损害方能够完全恢复到原有的合法权益。
4. 公平原则:赔偿应在公平的基础上确定,避免出现受损害方过度索赔或赔偿方恶意拖延等情况。
二、赔偿的范围赔偿的范围是指赔偿所涵盖的损失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侵权行为而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修理费等。
2.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直接经济损失而引发的间接损失,如误工费、交通费等。
3. 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侵权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所需的赔偿。
4. 惩罚性赔偿:在一些情况下,赔偿的范围可能会扩大,以对侵权方进行惩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5. 利益损失赔偿: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方利益的损失,如停工停产造成的利益损失。
三、赔偿的标准赔偿标准是衡量赔偿金额的尺度,常用的赔偿标准有以下几种:1. 实际损失赔偿:根据受害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以恢复受损害方的原有利益水平。
2. 合理费用赔偿:根据受害方所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如医疗费、修理费等。
3. 估算方法赔偿:对于一些难以确定具体损失金额的情况,可以采用估算方法进行赔偿。
4. 协议赔偿:当双方在侵权事宜上达成协议时,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标准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以确保赔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标准是衡量赔偿金额和方式的重要指标。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程序的适用条件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程序的适用条件
曹兴权;尚彦卿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2017(000)005
【摘要】我们应当理性界定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应将参与分配的申请人限定在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以及首先从法律上对标的物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债权人,应将适用参与分配的债务人限定在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启动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应该做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准许参与分配的起始时间应该是执行程序开始后,截止时间则因执行标的物不同而不同:执行标的物需经变价的,以公告的变价日之前一日为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无需经过变价程序的,以公告的截止日期为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债权的范围应该是金钱债权和可转化为金钱债权的非金钱债权.受理参与分配申请的法院应该是分配法院.
【总页数】9页(P73-81)
【作者】曹兴权;尚彦卿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3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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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的违约、过失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其存在的目的是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中,有几个基本原则需要遵循和应用。
1. 追溯原则:赔偿责任的计算以损害发生时的情况为准,应当追溯到损害发生之前。
2. 实体原则:赔偿责任是实际损失的补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准进行计算,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范围。
3. 效益原则:赔偿责任也应当根据违约行为所得到的有利情况进行计算,以此保证违约行为方不会从违约中获得利益。
4. 公平原则:赔偿责任应当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严禁不合理的索赔和过高的赔偿要求。
二、民事赔偿责任的类型在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中,根据违约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损害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同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合同的有效履行。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过失或故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中最常见且最重要的一种责任形式,涉及到广泛的领域如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3. 不当得利责任:不当得利责任是指在一方因为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对不当获利进行返还或赔偿的责任。
该责任形式主要涉及到违约方或侵权方非法获利的情况。
4.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强调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性。
三、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为了确定是否存在民事赔偿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违约行为:存在一方违反合同、侵权等法律规定的行为。
2. 损害结果: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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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适用范围摘要: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是处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竞合的主要依据。
我国现行有关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中,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责任优先外,其他法律并未对其予以明确。
侵害人身权利造成的损害赔偿优先,但侵害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与罚款、罚金之间顺位问题并没明确规定。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理论基础私权,国家或集体权益与私人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私人权益优先。
因此,侵害人身权、部分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及涉及违约中的损害赔偿应当优先,包括在优先适用的范围。
关键词:私权优先;权利类型化;损害赔偿优先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14-02一、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法律规定及意义我国的刑法、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等10部法律对民事责任优先原则都有规定,即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在理论界,刑法学领域的对财产性的执行研究较深入和系统,其中肖建国教授基于民法和民事诉讼的角度提出公法上债权理论和被告人的责任财产理论,为处理财产性责任竞合提供了理论基础。
而在民商事领域,学者并未对其进行系统的了解和研究。
(一)我国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立法现状目前,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定散见上述法律之中,规定的内容大致相同,在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民事赔偿责任、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对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定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财产刑的处理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
但长期受到刑事案件优先处理的观念的影响,罚金优先民事责任获得收缴的现象是广泛存在的;尤其在行政案件中,罚款优先获得执行的现象却是常态。
不过,值得肯定的是,该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表明由同一行为或者事实导致承担多种法律责任,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时,民事赔偿优先成为一种趋势或者倾向。
(二)民事赔偿责任确立的意义《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明确了法律竞合,即同时承担多种责任,一种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其他责任的承担;同时也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体现了私法优先理论。
私法优先理论是指在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上的债权。
私法之债涉及个人的财产、人身、生存等基本的权利。
公法之债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其构成和客体与民法之债类似的公法上的法律关系。
主要是行政法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请求权,以及刑法领域的国家享有罚金的请求权等。
优先保护私法之债能够满足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的基本要求,也推进民生建设的步伐,顺应了“民生时代”的发展趋势。
从法律责任的功能看,私人权利应当优先得到保障。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私人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权,担负恢复私人权利、平复被侵权人损害的职责,设立侵权请求权优先性,是私法优先保护的体现和实现;从责任实施效果来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或没收财产对国家的财政所起的责任甚微,同时民事赔偿关系到受害人的生产和生活,加之国家的承受能力远远超过个人的承受能力,而且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还有其他的惩罚性措施和责任承担方式能有效的遏制犯罪,保障社会的安定;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若先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则必然造成当事人在以后的民事行为中考量另一主体是否有犯罪或违法的倾向,必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的信心,影响交易安全。
从公平角度看,违法行为人的财产可能来自侵权或者违约,或者损害来自于侵权行为本身,因此,先承担民事赔偿财产责任也属正当。
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适用范围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本文仅研究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优先于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执行。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迄今为止由“法益说”与“法力说”共同构成的客观权利理论一直主导我国对权利理念的诠释,主要体现为权利的可量化性与权利的法定性。
然而根据权利的发展来看,评判权利概念的合理性取决于我们在特定时期所要追求的特定的法律目的。
民事权利是民事个体享有的权利,其权利本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国家给予救济。
权利的实质是利益,同样这种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当两者或者多种利益并存不能同时满足,则将会出现冲突。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民事权利种类也不同。
通常主要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绝对权与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既得权与期待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与救济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等。
但依据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重点分析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
人身权和财产权构成了民法的两大类民事基本权利。
人身权是指与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的、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权益,所以又称非财产权。
一般受到侵害时应当以非财产的方式进行救济。
主要包括人身份权和人格权。
财产权是与人身权相对应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同时再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条关于民事权益的列举,将权利具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涉及个人生命健康、身体权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第二类是指涉及个人生存、生产和生活必须的财产性权益,主要具体指的是侵害公民生存的劳动权益及侵害公民生产和生活质量及安全的权益,比如大规模的空气污染、水污染及食品安全等造成的权益的损害;第三类即是不直接具有财产性内容的部分身份权或人格权;第四类是不涉及生存、生产或生活的一般财产权利。
(二)侵权责任优先赔偿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对象,仅指行政责任中的罚款、刑事责任中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首先明确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性质,其次将上述责任与民事赔偿范围内的财产性赔偿或补偿的责任进行比照和衡量,从而得出民事赔偿责任优先适用的范围。
1、行政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行政行为之一,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一定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的一种行政制裁,且具有缴纳的及时性和效率性,一般先于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程序。
刑法中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是以剥夺被告人财产为内容的刑罚。
前者是法院判处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后者指法院判处没收被告人个人享有所以权的特定化财产,包括部分或全部财产。
我国的《刑法》中共有413个罪名,其中169个罪名规定了罚金刑,61个罪名涉及到没收财产刑,二者的数量占我国刑法全部罪名的55.7%。
说明我国过半数的刑事犯罪都附有经济惩罚措施,不仅加重了责任人经济上的责任,同时也是影响民事赔偿责任能否完全的重要因素。
对于行政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主要的目的有二:其一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限制,同时对受损法益的恢复;其二是补充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国库的财产。
2、依据权利的分类可得出,对于侵害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导致承担多种责任,承认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这是符合人性最基本的要求。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个人最根本的权利,也是个人自然的权利。
当这些权利和国家的权益相冲突,承认个人活下来最基本的条件,是国家和法律给予个人存在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个人开始其他一切法律行为最原始、最根本的条件。
当然,承认对生命权、健康权优先赔偿是毋容置疑的。
然而,在实践中,侵害这些权利获得的赔偿在行政罚款面前是不足或者不可能实现的。
比如在齐二假药案件中,行政机关对制药公司处于的1920万元的行政罚款,使得公司所剩无几,制药公司对假药的终极受害者——消费者的损害该如何赔偿,难道可以要求国库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罚款,以满足对消费者损害的填补吗?在三鹿奶粉案件中,同样的法律困境也是存在的,一方面大量的民事赔偿案件赔偿未决,另一方面法院对三鹿的罚金判决即将生效,该如何实现,都是现实和法律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
关于第二类涉及个人生存、生产或生活的财产性权益是指个人生存下来,为了生活必不可少的权利,其重要性仅次于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这一类主要指的是劳动者的权益、受教育、生产、生活安全的权利即饮水权、灌溉、取水、生产工具、农作物等遭受损失而获得赔偿请求权。
作为人生存、生活最基本的需求,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与行政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惩罚功能相比,生存和发展应优先于惩罚,也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但作为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发展和变化的概念,因此,不能仅仅将此类权利限制在列举的范围之内,应当综合考虑对其权益的损害是不是直接影响生存、生活和发展。
第三类是指对于侵害除生命权、健康权之外的其他不直接包含财产内容的人身权利。
一般的案件中,对于人身权的侵害多数承担的非财产性民事责任,则不会发生财产不足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
若是对人身权的损害要承担精神赔偿,则侵权责任优先是否需要限制适用,成为法官必须解决的问题。
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个人生存最基本的两大权利。
在现代社会,过分对财产权的依赖,导致对部分人身权的侵害和牺牲实属社会正常现象。
但人基本的尊严和名誉仍是法律保护人最基本的利益。
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成为侵害这类权利的补救主要方式之一和趋势。
同时依据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及《侵权责任法》保护私法,救济权利的定位和功能角度出发,给予特殊保护是对人身权的肯定,应当认定精神损害赔偿优先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保护。
第四类是指不涉及生存、生产和发展的权利,仅指权利人为了利益的增加而进行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比如双方合同约定的权益,但合同的行为侵害了对方的权益,导致合同行为违反了多种法律承担多种责任。
此类侵害的权利不危害或者影响生存、生存、生活,仅为了使生活权益最大化进行的行为,则私权优先理论是否应当适用,是受到质疑的。
公法债权让步私法债权很大程度因为救济大于惩罚,民事赔偿责任事关受害人的生产和生活。
倘若无条件的适用民事责任赔偿优先原则,放弃行政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惩罚和警惕作用,也是不可取的做法。
因此,侵害此类权利的民事赔偿应当让位于行政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是符合现实和制度的要求。
三、总结民事赔偿优先的适用范围是对侵害权利的分类,针对不同的侵害客体,法律保护的程度是不同的,但最终都是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和法律的威慑力。
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兴的权利的种类和保护的法益不断出现和扩大,权利保护必将受到重视。
因此,仅仅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适用范围是不足的,相配套的程序保障机制必须改革,才能更好的实现私权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