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厂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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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厂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将位于杨村乡桥梁村312省道边的木材加工厂租赁给乙方作木材加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用场地地点:杨村乡桥梁村六组312省道边
二、租用范围:平整场地一块;住房、厂房1500 平方米
三、租用期限为二年(租用期限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止。
四、租金:第一年为5.2 万元,第二年为 5.5 万元
五、租金支付: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给甲方,每年十月一日前支付。
六、双方责任:
1、甲方提供三箱电源,乙方自行接通,合同期内水、电保管管理和维修均由乙方负责,合同期满水、电全部设备归甲方所有(无偿归甲方)。(注明:乙方自买的东西由乙方带去)
2、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场地、场房另行转租他人,否则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也不得将场地转租他人,否则甲方追究乙方责任,并可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租赁期满后,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以续租给乙方。
3、如果甲方要收回场地,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合同期满乙方自行搬迁。
4、乙方在进行木材加工过程中,不能经营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各种经营活动,否则甲方强制收回。
5、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严格按技术规程安全生产。办理好各种合法的经营手续,如在合同期内发生安全事故和其它一切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
6、如国家征用、甲乙双方无条件退让合同,服从国家安排,国家对该厂的补偿与乙方无关,一切归甲方所有(包括该厂的住房、厂房)。乙方自带进该厂的设备及东西由乙方自行带走。
7、乙方不得随意向外排放污水及废物,由此造成农民的任何纠纷由乙方负责。
8、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如有争议可以提请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解决。
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0、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租赁期满后合同废止。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