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业局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农业系统管理及绩效考核办法

农业系统各行业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持续提高二十二团农业系统的管理能力和干部的工作绩效,进一步激发各职能部门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团场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团场农业目标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的实现,结合我团农业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办法适用于二十二团农业系统各个服务部门,即:经营办、农机站、畜牧(兽医)中心、林管站、林管分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种子站)、水管站等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组织实施成立二十二团农业系统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如下: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农业系统各个服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审定工作。
下设办公室,农业科负责人章华峰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张祥英、郑文胜、李舰、严正红、司新超、姚疆生、史建国组成,主要负责制定绩效考核办法.第三章绩效考核内容一、绩效考核内容绩效考核内容包括个性指标、共性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个性指标(100分,占权重的60%)1、围绕团场总体工作,考核小组办公室按照各单位职能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目标任务、目标措施、绩效标准、评分标准。
2、考核分自评、分管领导考核、行业考核。
每季度各单位自行考核,年终取考核平均数,权重占30%。
团分管领导根据各单位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权重占30%。
团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权重占40%。
(二)共性指标(100分,占权重的20%)1、重点工作(50分)(1)专项工作(20分):指拆迁、多元增收、信访、稳定防恐、安全生产、7S管理、职工管理、项目、招商、文化宣传、基层组织建设、廉政建设、扶贫帮困、预算管理、计划生育、阶段性活动、争先进位、环境综合整治、清欠等。
由各牵头部门针对各单位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2)重点工作(20分):指党代会、职代会、党委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由各牵头部门针对各单位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3)突击性工作(10分):指团领导临时安排的突击性工作。
由主管部门针对各单位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民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试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民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浙农专发〔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民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试行)浙农专发〔2024〕37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农民培训机构是现代“新农人”培育的重要阵地,强化培训机构全过程管理,是深入实施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推进农民培训体系重塑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民培训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推进农民培训工作提质增效,现就加强农民培训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机构管理做好农民培训机构管理是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
农民培训机构根据条件情况分一类、二类、三类,分别归口省级、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管理。
各地应严格遵循“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发文公布”的入库流程每2年动态调整一次。
各类农民培训机构分别由相应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并发文公布,其中一类农民培训机构按以下流程入库。
(一)机构申请。
各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省、市直属单位向所属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同步在农民培训数字化平台中填报申请信息。
(二)逐级审核。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机构从业经验、设施场所、人员配备、师资力量、产业优势、专业特色和管理规范等方面严加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逐级推荐上报。
(三)发文公布。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县(市、区)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复核评审,对评审通过的机构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二类、三类农民培训机构入库流程参照执行,由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明确具体要求。
二、规范机构运行农民培训机构应以培训质量为核心、以学员需求为导向、以专业化课程为保障、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重点,合法合规开展培训。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7•【字号】温政办[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6]107号二○○六年六月十七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发〔2004〕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保护优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依据省政府下达的有关控制指标和计划任务,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经批准的异地委托补充耕地、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有偿调剂涉及任务调整以及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温政办[2008]153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1.24【实施日期】2008.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二)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情况;(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六)保密审查情况;(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组织1次,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一)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市信息办、市保密局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
(四)考核组依据考核评分细则,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社会评议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逐项打分。
2023年度基本农业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方案

2023年度基本农业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方案背景2023年度基本农业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旨在评估农业部门在服务农民、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方面的表现,并为进一步优化农业服务工作提供指导。
本方案针对全国各地的基本农业服务工作展开评估,以确保评估过程公正、透明。
目标考核方案的目标是:1. 评估基本农业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 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农业部门持续改进工作;3. 提供指导性意见,促进农业服务工作的进一步提升。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农民满意度:评估农民对基本农业服务的满意程度和意见反馈;2. 农业生产效益:考察农业生产、农产品市场情况以及农业技术创新等因素对农业产出的影响;3. 基本农业服务覆盖率:评估基本农业服务在全国各地的覆盖情况;4. 机构建设与人员培训:考核农业部门的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情况,以确保工作能力和素质的提升;5. 农业政策执行:评估农业部门对农业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落实程度。
考核方法为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将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评估:1. 数据收集:调查问卷、面访、数据统计等方式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2. 数据分析:通过分析收集到的数据,评估各项考核内容的表现;3. 绩效评定:根据考核结果,对各个农业部门进行绩效评定和排名。
考核结果使用考核结果将用于:1. 为各农业部门提供具体的改进意见和指导,鼓励持续改善工作;2. 作为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影响相关部门的奖惩机制;3. 提供决策支持和农业政策制定的参考依据。
时间安排结论2023年度基本农业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方案将为农业部门提供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指导,促进农业服务工作的优化和提升。
通过科学严谨的考核方法和绩效评定,将激励农业部门持续改进,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
以上为2023年度基本农业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方案的主要内容,详细实施细则将在后续确定并通知各相关农业部门。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农计发[2006]2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6.06.05【实施日期】2006.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农计发〔2006〕23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推进法治浙江和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2.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评审条件二○○六年六月五日附件1: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推进法治浙江和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
第三条考核采取申报制,申报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
第四条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
针对考核内容,确定相应分值,符合基本要求的,按确定的分值赋分;对不符合的,根据项目扣分;对工作有创造性且成效特别显著的,适当加分。
第五条申报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应达到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一)重视自身建设,服务能力较强。
农业执法机构职能到位,制度健全,设施完善,集中办公,经费有保障;执法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考核机制完备;执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二)行为规范,执法形象良好。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发生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规定,做到公正、文明和规范执法。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温人社发〔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13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2月16日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第三章申报评审与受理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评审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第六章评审纪律和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的各专业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认定)和授权开展的自主评聘工作。
第三条职称评审是以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为原则,按照评审标准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有效监管的评审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促进人才培养和使用。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授权开展职称评审的行业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专业(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授权开展职称自主评聘的单位结合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岗位聘任要求自主管理实施相关评聘工作。
第五条各职称评审组织单位(部门)需根据评审职责制定符合相关专业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职称评价(评聘)标准,建立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清晰的量化指标赋分体系,提高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的分值权重,积极探索建立特别优秀人才的破格和越级晋升制度,并综合运用理论测试、业绩展示、实践操作、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确定职称评审结果,使职称评审能充分反映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
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综合绩效考核办法(2020)

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综合绩效考核办法(2020)各处室(单位):《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综合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综合绩效考核办法泰州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6月28日附件: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综合绩效考核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系列部署要求,扎实推动全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确保全年农业农村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2020年综合绩效考核办法如下:一、考核对象(一)对机关处室(单位)的考核。
以目前独立运行的18个职能处室(单位)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考核工作。
具体对象为:市委农办综合处、办公室、扶贫开发处、发展规划处、财务管理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与经营管理处、市场与信息化处、科技教育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农田建设管理处、种植业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行政许可处、人事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渔政监督支队。
(二)全员绩效考核。
考核对象为全体在编在岗人员。
二、考核等次(一)先进集体。
评选6个先进集体,奖励在改革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处室(单位)。
(二)优秀个人。
全员绩效考核分优秀、良好、达标、诫勉四个等次,其中优秀人员按在编在岗总人数30%比例确定,县处职(级)领导干部不纳入基数。
三、处室(单位)考核内容采取职能工作考核、管理工作考核、日常督查、满意度测评及奖励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职能工作(50分)。
职能工作目标由年度重点任务、重点量化指标、临时交办工作及目标制定4个指标构成,按时完成上述年度工作任务的,得基本分50分。
1.年度重点任务(30分)。
主要考核处室(单位)承担的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任务,承担市效能办考核的工作目标任务及局党组会、办公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
没有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得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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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温州市农业局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监督和导向作用,切实推动重要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温委〔2011〕3号文件精神,结合农业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局内部各行政处室、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单位的领导干部。
被考核单位(共21个)包括: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副食品办、科技与产品质量处、农村经营管理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土地仲裁办公室)、产业信息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农业机械管理处(市农机监理所)、市农村能源办公室、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站、市特产站、市种子站(市种子公司)、市植物保护站、市农产品检验测试中心、市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市农业信息中心)、市原种场、市特产场。
二、单位绩效考核项目的分类设置
坚持科学合理、突出重点、量化可控、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目标,设置绩效考核项目。
考核项目由重点项目、“五型机关”创建、创先争优和综合评价等四方面内容组成。
(一)重点项目。
主要考核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十
大项目”与省农业厅下达的考核任务和局其他重点工作的情况。
重点项目由局考核办根据上级组织要求和局领导意见,会同各单位提出,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
各单位由于不可抗拒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任务不能完成的,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经局考核办审核并经局领导同意后作适当调整。
(二)“五型机关”创建。
主要考核文明单位创建情况,重点是责任型、服务型、效率型、学习型和廉洁型机关的创建工作。
考核内容和办法由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监察室提出。
(三)创先争优。
主要考核各单位工作创新和获奖情况。
(四)综合评价。
由局领导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三、单位绩效考核计分办法
单位绩效考核设基本分100分(包括重点项目80分,“五型机关”创建20分),加分10分(创先争优5分,综合评价5分),满分为110分。
(一)重点项目(80分)。
每个单位确定6个重点工作项目,第一项20分,第二、第三项各15分,其他项目为10分。
同时,考核办组织人员对每个重点项目的难度系数进行评定,难度系数为1-1.2。
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任务的评为满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考评分乘以难度系数即为该项目的得分。
(二)“五型机关”创建(20分)。
由局有关单位根据各单位工作和平时检查情况,确定相应考核等级,并按照基准分予以赋分。
考核和计分办法另行通知。
(三)创先争优(5分)。
单位集体或个人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独创性经验被国家有关部门推广的加3分,被省农业厅推广的加2分;单位整体工作获农业部或省委省政府,省农业厅(部属司、局)或市委市政府,市农业局或厅属各单位表彰奖励的,分别加3分、1.5分和0.7分,单项工作受上述组织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分、1分和0.5分;单位主持的农业科技项目获市级丰收计划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8分、0.5分和0.2分,获市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分、1.5分和0.5分,获省级、国家级奖励的分别按相应等级的5和10倍加分,其他科技奖项酌情给分。
同类项目取最高分,加分累计最高分为5分。
上述项目因发文时间原因如未在当年考核使用的,可在下年度考核时予以加分。
(四)综合评价(5分)。
局领导对被考核单位按照类别进行评价。
评价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4档,优秀比例按20%左右掌握。
优秀加5分、良好加3分、合格不加分、基本合格扣5分。
四、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计分办法
健全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机制,把单位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各单位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设基本分100分。
主要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分包括单位工作绩效考核最终排名60分,局分管领导评价10分和民主测评30分三项内容;其他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分包括单位工作绩效考核最终排名50分,局分管领导评价10分、单位主要领导评价10分和民主测评30分四项内容。
1、工作绩效考核最终排名得分60(单位主要领导基本分:60;单位其他领导基本分:50)
根据单位工作绩效考核最终得分情况,排名第一的单位领导得基本分,其他单位领导干部得分=(该单位工作绩效考核最终得分/110)×基本分。
2、局分管领导评价(10分)
局分管领导对分管联系的各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评价。
根据所负责项目工作的完成情况,对领导干部进行排名打分,最高可打10分,最低可打5分,排名相邻的得分相差不少于0.5分。
3、单位主要领导评价(10分)
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其他领导干部进行评价排名,最高得分10分,最低不少于5分,排名相邻的得分相差不少于0.5分。
4、民主测评(30分)
根据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情况,按照优秀为1、称职为0.7、基本称职为0.3、不称职为-1、弃权为0的权重计分。
民主测评份=【优秀票×1+称职票×0.7+基本称职票×
0.3+不称职票×(-1)+弃权票×0】/总有效得票数×30。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机构。
局成立绩效考核办公室(设在局人事教育处),具体负责绩效考核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落实任务。
各单位应将局下达的年度考核项目逐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责任领导及工作人员,真正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责任。
(三)加强协作。
项目牵头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协办单位的协调,定期交流情况,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不推诿、不拖延,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四)强化管理。
考绩工作要做到日常督查、年中评估和年末考核有机结合。
年初提出考核目标,年中由考核办组织半年度评估,年末在各单位进行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由考核办组织考核评分。
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对推进慢、进展不理想的重点项目,由分管领导及时提醒督促,并协调解决具体困难。
(五)严肃纪律。
被考核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按要求报送各种数据和材料,发现存在瞒报、错报、漏报行为的,扣除该项得分,并取消该被考核单位的评优资格。
考核人员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和程序,做好考核和督查工作。
考核结果出现失误的,要追查考核人员的责任。
六、考绩奖惩
按照单位绩效考核得分对所有被考核单位进行排名,以20%的比例评出“考绩先进单位”,50%的比例评出“考绩良好单位”,30%的比例评出“考绩合格单位”。
凡发生“一票否决”情况的单位,取消“考绩先进单位”评审资格。
考绩结果由市局发文通报,并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对“考绩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定档为优秀;对考核结果为全局末位的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原则上不能提拔或转任重要岗位;连续2年的考核结果为末位的,对主要领导提出组织调整动议。
单位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排名全局后2位的,由分管领导
进行谈话;连续2年处于全局后2位的,提出组织调整动议。
七、其他
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处室及中层干部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局考核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