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_20190628230031
国家机关不得拖欠工程账款

国家机关不得拖欠工程账款立法了!国家机关不得拖欠工程账款,不得以换届为由毁约!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公布施工技术资料平台今天来源:中国政府网,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为规范政府投资,今年5月《政府投资条例》出台!为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昨天(10月23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公布!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条例都占了“第一”:《政府投资条例》--国内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内针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个法规制度这两份文件都旨在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限制不作为、追究乱作为。
一个从根本上“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有关部门不得非法干预工期,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一个重点强调“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落实市场主体公平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工程、服务等账款。
关于《政府投资条例》,此前已有多篇文章解读,不再赘述。
昨天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一些要点做下梳理,供大家参考!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新】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原文ppt

三、规范和优化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政府投资科学决策
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 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强化投资概算的 约束力。
四、明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相关要求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 规模、建设工期等事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 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 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 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这一立法成果,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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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PP项目,《政府投资条例》都说了些什么?

关于PPP项目,《政府投资条例》都说了些什么?1、《政府投资条例》对于施工类央企和国企的十大利好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终于在2019年5月5日正式出台发布,结合笔者过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经历和近几年PPP模式项目从业经历谈一下条例的出台对于未来几年,施工类央企和地方国企的利好。
利好一:施工类央企和国企承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用再垫资,项目施工进度与预算拨付紧密结合,现有预算额度拨付后有项目施工进行,施工资金有效保障。
利好二:鉴于投资条例对于项目可研和初步设计的严格把控,项目实施过程中争议相较于PPP模式项目会大幅减少,争议更多集中于可研变更比例以及可研变更后的可研再评审。
利好三:政府直接投资模式,对于施工类央企内部投资决策审批是最大的背书,内部投委会审批相对较快。
利好四:项目单位既可以是施工类央企也可以是地方国企,省去SPV 公司组建和协议继承环节。
利好五:项目单位工程招标,施工类央企和国企可作为总承包单位。
利好六:在线平台管理方便施工类央企和国企了解政府投资全过程,信息充分公开。
利好七:严格执行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利调动施工企业积极性。
利好八:项目单位负责运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后续固定资产运营维护监管,施工类央企和国企只负责工程建设,回归主业,不必为是否运营烦恼。
利好九:充分发挥施工类央企和国企的行业领域特长,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施工建设,防止施工类央企国企扎堆,充分发挥特色优势。
利好十:政府投资类项目专业性和资质要求严格,央国企施工企业很多是共和国长子,具有承担政府投资类项目的良好底蕴。
《政府投资条例》的出台是利好,是规范,是有效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促进文件,鉴于过往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够高效把控后续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
但地方政府也要出台相关细则和办法,对条例在各地区的实施进行有效的衔接,同时也要求政府各部门对于政府投资条例要求的内容进行充分理解。
辽宁省政府投资条例

辽宁省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辽宁省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一)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四)政府担保的贷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凡有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都是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基本原则〗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严格遵守科学、民主、透明原则,加强管理,注重效益。
第五条〖投资调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和政府财力可能,研究提出适度的政府投资规模,保持政府对投资领域的必要调控。
第六条〖资金投向〗政府投资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七条〖各级政府事权划分〗省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投资主要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第八条〖投资方式〗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方式。
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审批权限的一般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分别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学习《政府投资条例》心得四篇_

学习《政府投资条例》心得四篇_学习《政府投资条例》心得四篇【篇一】为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好《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云南彝良县发改局组织局机关班子成员,局机关办公室、投资股、农经股、社会股、能源股等相关业务股室干部职工,以及局机关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集中收看收听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条例》视频培训会议。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条例》视频培训会议结束后,王抚琴副局长要求局机关干部职工要在收看收听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条例》视频培训会议的基础上,自觉加强自学,进一步深入学习《政府投资条例》,通过认真学、反复学、深入学,一定要把《政府投资条例》内容学全、学深、学透、学精,为下步《政府投资条例》的贯彻落实做好做足充分准备,用《政府投资条例》指导好局机关投资领域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篇二】政府投资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一个手段,对于我们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部分政府投资中也存在着不阳光,不透明的现象,为了更好发挥政府投资的作用及效果,不久前下发的《政府投资条例》可以预见,规模庞大的政府投资将会加快进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政府投资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宏观层面表现在政府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调控,微观方面,政府投资事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政府投资在拉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一段时期内也存在部分问题,必须予以重视。
比如,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决策随意性偏大、投资范围偏宽、投资方向偏乱、投资管理偏松等现象。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投资,当尊重市场规律,有所为有所不为,而一些政府投资在“有所为”时为得不够,“有所不为”时为得过多,造成了政府职能的缺位和越位。
《政府投资条例》的出台,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坚决杜绝低效、浪费现象。
为政府投资“立规矩”,也是为了更好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总的方向是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显著提升。
不久前出台的《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
【全新】政府投资条例一图读懂京津冀协同发展纲要ppt

政府投资条例
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机关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市机关党建工作创新创优成果鼓励奖”。
一是实施理论武装行动,全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围绕上级党代会精神和十八大精神开展理 论学习,与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联办“天平”杯党务干部知识竞赛,邀请县委宣传部王庆嘉部长 作专题报告;用好《机关党建工作通讯》、《机关家园》网
一是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 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二是明确政府投资的主要原则和基本要求
政府投资应当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PART.02 第二部分
《政府投资条例》 全文
《政府投资条例》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政府投资条例》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政 府 投 资 条 例2019

政府投资条例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5.6(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中国境内各类企业及其通过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还应当遵守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权限,相应履行对投资项目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核准和备案范围) 企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按规定核准外,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核准目录》) 国务院制定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定。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备案管理办法)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分级备案。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管理办法和分级备案权限。
第七条(核准和备案机关) 依据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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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 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 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 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 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 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 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 定。 第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 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 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 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 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政府投资条例》已经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 年 4 月 14 日 <<政 府 投 资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 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 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 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 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 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 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 法律责任: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 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 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 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 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 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10%的,项目 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 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 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 建设的项目。
1、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 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及时竣工决算: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 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12 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 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 息。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 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 公开。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垫资施工”,及时办理竣工决算!7 月 1 日起,国务 院这个《条例》正式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政府投资条例》将正式施行。文件正式出台距当初 公布“征求意见稿”已经过了 9 年,足见该《条例》之重要、影响范围之 大。 此次,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施工单位垫资”、要求及时办理竣工 决算,其效力不是普通部委文件可比的。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 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 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 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中央 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 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 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 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 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 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 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 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 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 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 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 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