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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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0年9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公积金中心所属各县区分中心、管理部和市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与各受托承办银行具体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购房贷款本息的;(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七)进城务工人员或户口在本市辖区以外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九)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十)本市城镇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十一)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十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职工因工作调动,原则上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由原工作单位经办人员到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
关于放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的通知(国机房资〔2015〕10号)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的通知(国机房资〔20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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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一章 第二章
单位开户登记 个人账户设立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短信服务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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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时间要求:
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 缴存登记。 2.单位在中心进行开户登记审批通过后,在20日内到经办 网点办理具体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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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账户设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 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 1.公务员; 2.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论工作时间长短; 3.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 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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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联名卡的优惠服务:
●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首次办理联名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补卡、换卡按照银行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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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联名卡的办理流程:
1.单位集体办理: 新开户单位完成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后,须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联名卡。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批量发卡业务协议书》、《住房公积金 联名卡申请明细表》,加盖单位印章,同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 业务表格的电子数据,到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银行网点审核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及电子数据,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 日内完成制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购、建、大修住房提取手续须知

办理住房公积金购、建、大修住房提取手续须知

办理住房公积金购、建、大修住房提取手续须知一、所需资料(一)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1.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请关注第四点)、《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2.房产证(购买预售商品房可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购房发票;4.抵押借款合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需提供,如没有贷款不需提供)。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1.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请关注第四点)、《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2.土地证;3.规划许可证;4.结算发票;5.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用于大修自住房需提供,请关注第五点);6.抵押借款合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需提供,如没有贷款不需提供)。

二、提取划账时间间隔规定职工以同一房产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资金的划拔在有效期内采用银行自动划账形式,划账时间间隔为: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不少于半年提取划账一次;其他均为不少于一年提取划账一次。

三、提取金额规定1.职工个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所占产权份额;2.每次提取,个人明细余额留足不低于500元;3.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还清的,应先还清贷款逾期本息后,再申请提取。

四、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的资金通过银行自动划拨的形式进行,因此职工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有效、准确、安全,目前已开放端口的银行账户有:五、关于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翻建住房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装修、装饰等都不属于大修自住住房范畴。

六、国家实行房产登记制度,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只登记一人姓名,如认为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应先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在变更登记未完成前,夫妻双方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业务窗口签名确认共有,可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待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提供新房产证到业务窗口登记确认,才能再次办理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包括职工个人对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心对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的运作两个方面。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指职工个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依法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其行为特点是:①职工享有对其住房公积金的占有权;②职工享有其住房公积金的收益权;③职工享有对住房公积金的支配和使用权。

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具体表现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中心内容和主要形式。

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托银行应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

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运作,指管理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基础,在保证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依法运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管理中心运作住房公积金的基本要求是在安全性的基础上,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因此,住房公积金应用于发放职工个人住房贷款。

在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管理中心也可将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购买国债,因为国债是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国家债务,是风险最小的投资形式之一,既能保证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又具有较好的效益性。

但管理中心不能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例题1:下列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6年试题)A.每年的1月1日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B.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得超过15%C.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D.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所得与个人普通存款的利息所得有区别,应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案:D解析: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6•【字号】琼府[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琼府〔2013〕4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作为改善民生,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

把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扩大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使每一位职工平等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

所有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从业人员,除港澳台户籍人员及外籍人员外,都应当按照本单位统一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存在多种资金来源渠道的单位,其用工费用支出,应当包含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部分的支出。

未实行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实现全员缴存;已停止缴存的单位,应当恢复缴存。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

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问题(一)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

坚持“摸清底数、确定重点、健全网络、强化责任、加强宣传、加强执法、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的工作方针。

积极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和社团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

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和方法,建立工作责任制,完善奖罚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覆盖全省的归集网络。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家喻户晓。

要特别重视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工作。

要切实依法行政,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也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和处罚情况,加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

(二)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通称单位)和在职职工(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不含外方、港澳台籍员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少缴。

有条件的地方,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在省政府没有新的政策调整之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0%,企业等其他单位仍各为8%一12%。

国管中心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

国管中心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
申请资料 1.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一
式三份(可从中心网站下载); 2.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
件,加盖单位公章);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 单位填写三份《开户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上述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 度改革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 277号)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央 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即下属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住房资金( 包括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购房补贴资金、住房公积金、公共维 修基金等)等。”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中未建立住房公积金 制度的,要在1999年12月31日前,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 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账户。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但没 有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系统的,要在本通知印发后 ,转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账户,按照‘住房委员 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 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汇缴 • 汇缴是指单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 汇缴前,单位应为新增人员作新增,为调离或退休等减少人员作封 存业务。 •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 借调及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 积金的缴存。 •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 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不得多缴或少缴。 • 汇缴业务采用柜台交支票方式办理。资金到账后(一般于业务办理 后第四个工作日到账),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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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金管〔200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
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

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
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一、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

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

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

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十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
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

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五、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

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十七、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

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十八、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
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十、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五年一月十日原文地址:/law/5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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