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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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司法及特点,司法制度,近代司法简史

什么是司法及特点,司法制度,近代司法简史

什么是司法?司法有何特点?我国司法就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检查活动。

特点:1,民主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际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终局性终局性是现代司法的根本属性。

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今人司法(仲裁)程序,由司法机棍或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变应得到最终解决或平息,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在作出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3,公正性公正,即公平和正义,这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

4,效率性“诉讼效率”强调的是要尽可能地多解决,快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司法资源,由此体现了效率的可比性—“多”“快”“省”5,独立性《宪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法》第8条亦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权威性司法权威是确保司法权能够成为社会纠纷最终解决机制最为有力的原则保障。

什么是司法制度?司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监狱制度,执行制度,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

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简史①194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检察、侦查和司法行政的职权。

简述我国法治建设历程

简述我国法治建设历程

简述我国法治建设历程我国法治建设历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1. 起步阶段(1949年-1978年)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就开始着手建立法治体系。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建立了国家主席、副主席和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制度。

但是,这个时期的法治建设相对落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2. 发展阶段(1978年-2002年)在1978年,宪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

这个时期,我国开始建立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刑法》、《劳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 建设阶段(2002年-2017年)在2002年,宪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更加完善的阶段。

这次修订主要加强了宪法的权威性,建立了更加严格的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同时也完善了刑法和民法等法律体系,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4. 改革完善阶段(2017年至今)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更加全面、深入的改革完善阶段。

2017年,宪法的修正案正式生效,这次修改完善了宪法中关于人民权利和民主的内容,加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加强了对司法独立的保障,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加公正、独立的运作机制。

我国法治建设历程表明,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加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需要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

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

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

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

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发展历程

依法治国发展历程

依法治国发展历程自古以来,人民始终渴望生活在一个安定、公正、和谐的社会中。

而依法治国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

依法治国强调以法律为准绳,既保护人民的权益,又维护社会的稳定。

中国的依法治国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经历了不断的演变和完善。

中国古代法治的初步形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的时代。

夏朝出现了有关土地的法律条款,商朝制定了《商宪》和《辞章》等法规,周朝则建立了成文法和庙堂、武库等法律制度。

这些措施为中国法治的起步奠定了基础,为后来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时代的变迁,封建政权的兴衰,中国的法治经历了起伏。

到了20世纪初,中国面临着严重的民主与法治危机,需要摆脱封建专制统治,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

辛亥革命后,中国政府开始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迎来了新的历史时期。

全国各族人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革命的经验,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致力于平等、公正和法治原则的推进,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为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依法治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在深化改革的同时,中国加强了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1982年,中国通过了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

随后,各级立法机关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中国的依法治国理念不仅体现在法律制定方面,也体现在司法改革的推进中。

改革后的中国司法体系更加独立、公正、高效。

比如,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实现了审判和检察的统一指挥,加强了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培训,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专业性。

除此之外,中国还积极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法治素质。

在学校、社区和媒体中,开展了大量的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对中国法治建设光辉历程的认识

对中国法治建设光辉历程的认识

对中国法治建设光辉历程的认识中国的法治建设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21年秦朝的统一法典,但真正进入现代法治建设的阶段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后。

自1949年以来,中国经历了一系列光辉的法治发展历程。

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78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铺平了道路。

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法律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威。

此后,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布,为国家建设和社会稳定奠定了法治基础。

开放与改革时期(1978年至今)1978年以来,中国进行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改革开放,法治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这一时期,中国加大了司法体制改革力度,完善了法律制度,提升了法治水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于1979年恢复了高等法院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

法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就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中国逐步建立了全面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

这些法律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民权益的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中国多次进行了司法体制改革,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其中,实行独立审判、一审终审制度,加强司法责任制,推进审判公开等措施的实施,确保了司法独立性和司法公正性。

法治文化的弘扬与普及中国通过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建设,提高了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法治文化的普及使全社会形成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动了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未来的展望中国法治建设光辉历程的认识表明,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未来,中国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强化司法独立和公正,提高法治水平。

同时,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和法律意识,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中国法治建设的光辉历程是中华民族智慧和勇气的结晶,也是实现国家繁荣发展和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法治建设做出更大贡献!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引用请遵循可确认的内容并在文中添加。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21年秦朝统一六国建立中国的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度,这也算是中国法治的最初起步。

然而,在之后的历史上,法治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在中国历史上,法律曾多次被当作国家意志的工具,被统治者用来加强自身的统治。

例如,秦朝的法律严苛,以维护皇权和国家稳定为重点,但无视人民的权益,这导致了后来的民间反抗。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革,中国的法治也经历了多次重大转折。

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尽管存在各种不完善和不公正的地方,但也有一些积极的法制进展。

宋代的《太平寰宇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重要著作,它对财产、人身安全、婚姻家庭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到了清朝,封建制度逐渐衰败,法治的意识也进一步增强。

这个时期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特别是《大清律例》的颁布实施,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治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进入近代以后,中国的法治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辛亥革命之后,中国成立了第一个民主共和国,法治开始在国家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虽然在这个时期,法治的推进遇到了各种困难和阻力,但也为后来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法治事业迈上了一个新的阶段。

通过颁布和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国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为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第三次历史大潮中,法治建设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中国相继制定了刑法、民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机构和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法治体系和法律运行机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到现在,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坎坷与进步,尽管在法治建设上仍然面临挑战,但整体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中国法治的发展不仅为人民的平等权益提供了保障,也为国家稳定和社会进步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要依靠皇帝或其他统治者的意志,缺乏对民众利益的保障。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意识的觉醒,中国近现代法制开始进行了演变与发展。

一、西方法制的传入和接纳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始于19世纪中叶,当时中国开始接触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中有“定例务除,遵照圣旨,一概恪励洋例”之规定,这是中国首次明确接受西方法律。

此后,中国立法和司法改革逐渐推进,法律制度也开始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吸收外来的成分。

二、清末法制改革晚清时期,中国面临着内忧外患、国力衰落的困境,需要进行改革。

清政府于1901年启动了法制改革,制定了《大清律例》、《大清民律》等法律。

该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依照西方法律制度的蓝本进行修订,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走上与西方接轨的道路。

同时,清政府还设立了地方法院,实现了对全国司法制度的整体改革。

三、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1912年,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成立,开始制定新的宪法法律。

新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制度和基本权利,确立了民主法制的基本框架。

随后,中国政府颁布了《刑法》、《商法》、《合同法》、《民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中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四、新中国时期的法治建设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新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此外,新中国还设立了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逐步建立起覆盖所有领域、涉及所有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系,并加强了对法律的执行。

五、中国法制的现状与展望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相比过去大大提高了民众的法治意识和信心,实现了对公正和平等的重视和追求。

然而,中国法制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包括法治宣传和教育不足、司法系统存在瑕疵等问题,这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中国法制演变发展的阶段及规律

中国法制演变发展的阶段及规律

中国法制演变发展的阶段及规律
中国的法制演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古代法制: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礼法、律令、典章等,以道德规范和习俗为主要内容,司法权由地方官员负责。

2. 帝国法制:中华帝国建立后,出现了一系列的律令和法律文书,如《大明律》、《钦定大清一统政经总目》等,这些法律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3. 洋务运动和新文化运动时期的法制:在洋务运动和新文化运动时期,中国受到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开始引进西方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如学习外国宪法和民法,建立了一些西式法院和法学院。

4. 1949年以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立新中国后,中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法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种立法,建立了全国性的司法制度和法律适用机构,加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治观念。

根据以上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中国法制发展的规律,即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和国家制度的变迁,法制也会不断地演进和变革,从始至终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地得到调整和完善,同时也不断地受到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国际法的影响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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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篇一: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摘要: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夏朝的建立,司法制度就随之诞生了。

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国家的诞生同时代,之后是随之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而发展的。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实质上是基于中国传统的的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的司法体制和吸收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中优秀因素进而产生发展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因此,探讨我国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对发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家文化传统司法制度法制建设前言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每个国家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形式、方法都是不完全相同的。

中国的司法制度从文化的渊源来说,封建历史中的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从一定角度上可以看成是司法制度的初始状态。

所以可以认为,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西方近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下与中国传统文化制度的相结合的产物,是东西方文化的合璧。

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

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建立起来的。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渊源司法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学习完善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古代,并没有完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和借鉴了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产生发展起来的。

现代司法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

西方司法制度的发展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

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司法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

资本主义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现代意义的司法制度是从清末产生的,当时的清政府决定“预备立宪”在考察的西方国家的法治状况,开始了清末的变法。

清末的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清末的中国司法制度是具有资本主义法制特色的司法制度。

②这一制度的产生,①②龙宗智.《司法制度教程》.[m].法律出版社.20XX.第24页.周其华.《中国司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对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让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与世界接轨,形成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的制度,就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历史根源。

司法制度制度最早出现在中国古代的商周时期,“御史”一词最早出现于《周礼》。

当时,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中央集权统治的基本模式,其中便包括了负责监察内外官吏,促进国家法令上下贯彻的御史制度。

两汉王朝前后存在共达400余年,是中国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正式确立后的第一个相对长期稳定发展的王朝。

汉朝继承和发展了秦朝开创的统一中央集权的政治法律制度,继续保持中央集权制国家政治体制和官僚政治制度,从而影响汉代的司法机关朝着中央司法集权和司法行政不分的方向发展。

到了唐代,我们很难说哪一个机构是专职司法机构,只能说有主要负责与今人所说的司法有关事物的机构。

大理寺、尚书省刑部、御史台就是所谓的“三法司”。

代的重大案件。

常常采取“会审制”。

特别重大的案件,常由大理寺、刑部侍郎、御史中丞组成临时最高合议庭审理,时称“三司使鞫审”或曰“三司推事”。

此即后世“三司会审”的前身。

宋代司法是唐代司法之后的又一个发展高峰,其社会的转型与传统人文精神的发展,促成了宋代司法的进步。

宋代司法所表现出的理性与经验是别的王朝所不能比的,宋代司法的法理与经验对现代司法朝着文明、科学、和谐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明清两朝施行三法司体制,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机关。

①。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与现行司法制度相比较,内容更为广泛,但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点是: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中的监督功能一直被我国司法制度沿用至今。

二、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清末的司法制度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产生阶段,也是在这一时期,司法制度这一概念才正式进入我国,由此取代了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

自1906年开始,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革官职、变法修律。

1906年底在听取日本法学专家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模式的意见后,清政府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新的审判机构采用四级三审制,各级审判厅附设司法局,各司法局置司法长一人,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监督审判和监视判决执行。

1907年,颁布《高等以下各审判厅试办章程》,对司法制度又作了具体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案件外,凡刑事案件,无论因被害者告诉、他人告发、警察的移送或司法官自行发觉,都由司法官提起公诉。

1909年,颁布《法院编制法》,其中第十一章为“司法厅”专章,规定四级审判衙门分别配制司法厅,其管辖区域与各级该审判衙门相同。

1910年颁布的《司法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则表明清朝末年设计的司法制度对于司法官有权调度司法警察以指挥侦查、批准人犯、押送人犯等非常重视。

①孙谦.《中国司法制度论纲》.[m].人民出版社.20XX.第3页.通过以上这些法律法令的颁布和法制改革,清末初步构建了现代司法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它打破了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司法与行政不分,指控与审判不分的传统法制,对于中国司法体制的近代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基本沿用了晚清改制后的司法体制。

北洋政府时期,基本沿用了清末的司法体制,将原来的四审查四级三审制改为三级二审制,在各级审判厅辖区内单独设立同级司法厅,并改变了原来司法厅的一些称谓,例如:总司法厅首长由厅丞该为司法长,各级司法厅的典簿、录事改称为书记官长、书记官等①。

在北洋政府统治期间,司法制度初步确立并经一定时期的运行,取得了一些经验,相关的制度也逐步建立。

封建社会被推翻后,清末的司法制度被北洋政府、南京临时政府所沿袭,特别是在北洋政府期间,司法制度的运行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制度也逐步健全。

到国民政府时,司法制度的体制有了一定的变化,但其职权内容仍然是以司法公诉为主要内容。

司法制度中刑事公诉的职权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了司法制度中的核心内容,这也是清末司法制度对后来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影响。

红色根据地时期又被称为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此时没有独立设置检察机关,而是将检察员配置在法院内部,司法员主要负责告理刑事案件的预审,提起供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仍然实行合署制或配置制,均没有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基本沿袭了老根据地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制度是在建立人民政权的同时,根据列宁的法律思想,借鉴前苏联和其他国家的司法制度,并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建立起来的。

从194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到1953年末,我国的司法组织系统已初具规模。

至1955年底,全国司法机关已经基本建立起来。

1957年下半年至1966年,随着我国开始的扩大化反右斗争中,左的思想膨胀,司法制度的发展遭受了严重挫折。

1966年5月,我国开始了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司法制度的发展被中断,机构被撤销,业务实际上被取消。

②1976年10月,“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被粉碎,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开始了新生。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我国逐步地形成了现行的司法制度。

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等等。

三、中国司法制度的特点中国司法制度的特点,既源自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也源自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是使司法制度适应中国国情而进行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

全面①②张培田.《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第184页.孙谦.《中国司法制度论纲》.[m].人民出版社.20XX. 分析我国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部分国家权力,这些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向它负责。

二、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专门的监督。

三、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力量,接受党的领导、监督,是我国司法机关工作的优良传统,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党的领导是司法制度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检察机关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历史的进步,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标志之一。

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也是做好司法工作的重要保证。

综上所述,中国司法制度源远流长,如果没有中国古代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的制度文化,近代的司法官制则会缺乏制度依托。

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制度相比,我国司法制度有许多自己的鲜明特色,这些特色是由中国社会主义的性质,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是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

现行的司法制度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它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制度的变迁。

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做出科学的理论概括和说明,就要通过加强司法理论研究来完成,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地汲取新的理论成果、新的实践经验而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1]周其华.《中国司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2]龙宗智.《司法制度教程》.[m].法律出版社.20XX.[3]张培田.《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4]孙谦.《中国司法制度论纲》.[m].人民出版社.20XX.[5]王圣诵、王成儒.《中国司法制度研究》.[m].人民出版社.20XX.篇二:浅谈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浅谈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引言:司法是人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活动,他是伴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

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级其其他的司法性质的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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