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管问题金)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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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

参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合作机 制,共同研究和探讨金融企 业国有资产报告的发展方向
和趋势。
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不 断提升我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报告的质量和水平。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编制报告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编制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
审核报告
对编制完成的报告进行审核和校验 ,确保报告的质量和合规性。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的质量控制
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和 分析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
定期对编制方法和流程进行评估和优 化,提高报告的质量和效率。
加强内部沟通协调,确保编制流程的 顺畅和报告质量的稳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
2023-11-10
目 录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概述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的目的和内容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的编制方法和流程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的应用和发展趋势
目 录
• 案例分析:某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报告实践 • 建议和展望:提高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质量
的措施和展望
管理状况
报告应反映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状况,如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等。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的信息来源
01
02
03
财务报表
金融企业的财务报表是获 取资产、经营和风险信息 的主要来源。
管理层报告
管理层应向报告提供关于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 管理状况的详细信息。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由独立的第三 方审计机构出具,以确保 报告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 性。
01
案例分析:某金融企业的 国有资产报告实践
企业概况
某金融企业是一家拥有多种金融牌照的大型国有企业,其 业务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个领域。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随着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问题浮现出来,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府财政收入。

以下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问题一:权责不清在某些企业中,权责不清是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

政府和企业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导致资产运营、资金管理、决策管理等诸多问题困扰企业的运营。

对策:建立权责清晰的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的职责分工方案,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起政企协调机制,使资产管理更加顺畅。

问题二:资产流转不畅一些企业由于资产流转不畅,使得其负债率过高、产能不能充分利用等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与此同时,大量生产要素和资源也因此流失到其他企业,使国有资产无法充分发挥作用,造成严重浪费。

对策:建设资产流转平台,推进资产市场化流转。

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对资产流程的监管,并对流转过程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

问题三:资产评估不合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的资产评估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导致企业股权估值不真实、资产处置不公平等问题。

对策:建立合理、透明、公正的评估机制,制定审批标准,加强评估师资格审查和监管,同时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

问题四:管控不严格由于管控不严格,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存在擅自决策、擅自支配资产的情况。

这种情况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和效益。

对策:建立起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加强对企业财务数据的核查和监管,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并建立严格的制度。

问题五:资产利用率不高对于一些国有资产较多的企业而言,由于资产利用率不高,导致效益不佳,使得企业无法充分发挥资产的价值。

对策:完善资产利用规划,推进资源配置的优化,加快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从而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总之,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需要政府和企业双方共同努力,建立起合理的管理体系和监管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国有资产管理效果,并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6.16•【文号】财金[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金融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评估范围的确定问题(一)金融企业出现《办法》第六条所述的经济行为时,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评估范围: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产权转让的,应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2.对子公司增资扩股时,因吸收新股东入股或企业原股东未按照原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等,造成原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或出资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对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4.以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对拟转股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5.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的,应对被收购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以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质押,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7.收购非国有单位非股权类资产,处置不良资产,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或进行资产转让、置换和拍卖的,应对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评估范围的确定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二)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一、背景介绍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企业成为了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

这些企业大多数都是国有企业,拥有着庞大的国有资产。

因此,国有资产管理成为了金融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意义
1.保护国家财产。

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必须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

2.提高企业效益。

通过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可以提高企业效益和竞争力。

3.促进经济发展。

金融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稳定健康的发展对于促进全局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三、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1.机构设置。

目前,中国设立了多个机构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中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

2.监管制度。

在金融领域,监管制度日趋完善,并且不断更新和完善。

3.信息公开。

政府加强了对于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透明度。

四、优化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1.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和约束力度。

2.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

加强对于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

3.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对于金融领域的监管力度,防范风险。

4.推进市场化改革。

通过市场化改革,提高企业效益和竞争力。

五、结语
国有资产管理是金融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关系到国家财
产安全和金融企业的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于国有资产管理工
作的重视,并且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和加强监管来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当前金融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问题

当前金融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问题

长 期 游 离 于 现 有 监 管 体 制 之 外 , 得 不 说 是 一 种 不
遗憾 。 3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不 规 范 。 财 政 部 及 相 关 部
控 制 , 大 国 有 金 融 企 业 经 营 风 险 ; 个 部 门 加 多
在行 使 公 共 管 理 职 能 的 同 时 履 行 出资 人 职 能 ,
企 不分 。行政 化 的管 理 结 构 阻 碍 了金 融 国 有企
方 面 导 致 风 险 在 金 融 领 域 和 社 会 经 济 其 他 领 域 的传 播 , 大 金 融 风 险 , 低 国 有 金 融 机 构 放 降
防范 和 化 解 金 融 风 险 的 能 力 。这 是 国 有 金 融
业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的 规 范 和 完 善 , 当 一 部 分 国有 相
当前金 融 国有 资产监 管
体制 的问题
谢 毅
对所 属企 业 的监 管参与利 益分 配 , 质上 是在 行 实 政权 力 的干预 下 , 取垄 断利 益 。规 范 的市场 经 谋
济运 行 , 源 于科 学 、 理 、 正 的制 度 设 计 , 来 合 公 即
便监 管部 门恪 守监 管与 出资人 相独 立 的 准则 , 但
部 化 的经 营 行 为 。 ”所 有 者 缺 位 易 导 致 内 部 人
不 合 时 宜 。金 融 企 业 已 经 进 行 了 市 场 化 改 革 , 没
有 理 由将 其 与 其 他 国 有 企 业 相 区 别 , 别 是 在 新 特
的 国 资 监 管 体 制 确 立 之 后 , 部 分 金 融 国有 资 产 大
又对 部 分 国有 金 融 企 业 行 使 类 似 出资 人 职 责 。 财政部 门 、 监 会 等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是 金 融 行 业 银 “ 戏 规 则 ”的 制 定 者 和 执 行 者 , 对 包 括 国 有 及 游 、

金融公司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简介

金融公司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简介

银行法律简报 2008年7月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请与下列人员联系:韩东红: (86 21) 6881 8100 - 6609 Publication@通力律师事务所 If you would like an English versionof this publication, please contact:Lily Han: (86 21) 6881 8100 - 6609Publication@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背景及现状¾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1998年以前, 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管理的副部级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

在1998年机构改革中, 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 其职能由财政部行使。

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职能分别划归财政部金融司和企业司。

2003年, 随着《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2003年5月27日发布, 以下称“378号令”)的发布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资委”)的成立, 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动。

378号令明确了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 并监督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

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并不适用378号令, 在实践中也不由国资委负责。

1目前, 我国金融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保监会”)等机构在不同方面分别进行监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由财政部以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¾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体系自378号令颁布以来, 国资委就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已形成了初步的法规体系。

但长期以来, 就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没有出台过像378号令一样的文件, 也暂未形成系统的法规体系。

金融监管概述(ppt 29页)

金融监管概述(ppt 29页)
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定义资本的组成 第二,订出风险度量标准和风险加权的计算 第三,协议标准比率的目标
——要求银行的资本对风险加权化资产的标准比率为 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
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通过了《有 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为规范银行监管提出国 际统一的准则。2006年10月修订。
– 促进公平、有效的竞争,提高金融业的运行效率, 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
– 确保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目标保持一致。
东西方九个国家的监管目标综合对比
类型 国别
监管目标内容摘要
多重 目标
美国
维护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为建立有效率、 有竞争的银行系统服务;保护消费者;允许 银行体系适应经济变化而变化。
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沿革
• 1984年起,形成了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 制。PBC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综 合监管。
• 1992年8月,国务院决定成立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将 证券业的监管职能从PBC分离出来。
• 1998年,国务院决定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保 险业的监管职能从PBC中分离出来。
金融监管概述(ppt 29 页)
一、金融监管概述
是指国家(政府)根据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 的客观需要以及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要求,通过一 定的金融主管机关,依法对金融体系中各金融主体 和金融市场实行的检查、稽核、组织、协调和处罚。
• 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是当代市场经济稳健运行的重要保证。 • 目的:回避和分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金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确定了一个有效监管 体系所必须具备的25项基本原则,共分7大类:
⑴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⑵发照和结构; ⑶审慎法规和要求; ⑷持续性银行监管手段; ⑸信息要求; ⑹正式监管权力; ⑺跨国银行业。

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管问题

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管问题

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管问题主讲人:秦悦民律师记录人:董晓君时间:2008年8月8日1、问题的提出最近立法机关正在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法, 草案中的名称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具体内容目前尚不明确, 但是有一点, 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中一大部分是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是否由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统一规范, 中央政府不同的职能部门之间尚有争议, 所以请大家关注目前在起草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法, 或者叫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二、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的双线管理1、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1994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体改委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上半年被财政部废止;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本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 金融机构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不适用本条例, 因此该条例中的企业, 仅指非金融企业;2004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号令), 现行有效, 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非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管辖, 尽管第3号令由俩部委联合发布, 但是仍不适用于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第3号令第二条明确规定,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有专门规范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中国有资产的规定, 但是, 如果一个企业, 既属于金融企业, 同时又是上市公司, 法律该如何适用, 很值得探讨。

在外资引进领域也有同样的问题, 对于非金融企业, 商务部是外资审批部门, 但是对于金融企业, 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是所管辖企业的外资审批部门, 个别情况下, 金融企业的外资引进也需要商务部的批复, 特别提请大家注意。

2005年商务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但是在外国投资者投资金融企业的情况下, 该办法在实践中不一定具有适用性, 因为金融企业的外资不属于商务部的审批权限,而金融监管部门未参与该办法的制定, 2006年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存在同样的问题, 基本不适用于金融企业,金融监管部门参照适用其中的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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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管问题金
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管问题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管问题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管问题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管问题主讲人主讲人主讲人主讲人:秦
悦民律师秦悦民律师秦悦民律师秦悦民律师记录人记录人记录人记录人:董晓君董
晓君董晓君董晓君时间时间时间时间:2008年年年年8月月月月8日日日日一、问题的提出最近立法机关正在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法, 草案中的名称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具体内容目前尚不明确, 但是有一点, 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中一大部分是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是否由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统一规范, 中央政府不同的职能部门之间尚有争议, 所以请大家关注目前在起草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法, 或者叫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二、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的双线管理1、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1994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体改委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上半年被财政部废止; 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本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 金融机构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不适用本条例, 因此该条例中的企业, 仅指非金融企业; 2004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号令, 现行有效, 目
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非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管辖, 尽管第3号令由俩部委联合发布, 但是仍不适用于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第3号令第二条明确规定,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有专门规范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中国有资产的规定, 但是, 如果一个企业, 既属于金融企业, 同时又是上市公司, 法律该如何适用, 很值得探讨。

在外资引进领域也有同样的问题, 对于非金融企业, 商务部是外资审批部门, 但是对于金融企业, 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是所管辖企业的外资审批部门, 个别情况下, 金融企业的外资引进也需要商务部的批复, 特别提请大家注意2005年商务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但是在外国投资者投资金融企业的情况下, 该办法在实践中不一定具有适用性, 因为金融企业的外资不属于商务部的审批权限, 而金融监管部门未参与该办法的制定, 2006年商
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存在同样的问题, 基本不适用于金融企业, 金融监管部门参照适用其中的部分条款。

因此, 国有资产与外资准入方
面都是两条线管理。

2、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地方政府层面, 上海市政府2004年发布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上海政府令第36号, 第5条规定,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 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在实践中, 在我们所参与的上海本地的基金公司华安基金公司的股权转让中, 工商机关提示基金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需要适用《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及其实施细则, 没有上海市产交所的产权交割单, 无法在工商机关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登记手续。

因为中央的规定中明确排除金融企业适用, 而上海的规定中表明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 所以我们在办理异地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案件时, 应当注意当地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请注意, 对产权的定义, 各地产权交易所略有不同, 此处不予展开。

非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体系中, 2003年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上位法, 但是对于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没有行政法规层面的规定, 因此相对于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非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体系比较完善。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主要依赖于部门规章, 财政部2006年发布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 请注意金融类企业的概念, 一般而言, 金融类企业包括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所监管的企业以及金控公司和担保公司, 82号文中明确列明的金控公司包括中信集团、光大(集团总公
司等, 对于金融类企业而言,
国有资产的登记部门为同级的财政部门而并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三、针对金融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专门规定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2007年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财政部令第43号, 其内容包括指标计算, 报送要求以及结果确认等, 做类似交易需要参照该办法。

2007年
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 该
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办法对于我们日常的交易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中涉及到资产评估的核准制和备案制, 还列明了金融企业应当委托资产评估的十五类事项, 比照之前的法律法规范围有所扩大, 值得研究。

例如, 第6条第4项提到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情况下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但是在实际案例中, 经常出现增资计划与增资实际结果不符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判断股东股权是否比例变动的时间点, 将成为影响资产评估必要性和资产评估时间的一个
问题。

47号文提到了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之间有10%的差异度时, 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在实践中, 资产评估根据不同法律的规定可能发生很多次。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自去年年底开始, 业界开始关注《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 但是至今没有出台, 该办法应该仅管辖非上市的金融企业。

去年媒体有信息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欲垄断非上市金融企业的进场交易业务, 但是最后未能如愿。

今年年初,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北京产权交易所, 天津产权交易所以及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作为有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场业务资格的机构联合签署了上海协议, 借助财经媒体发布国有产权的交易信息, 筹划建立统一的交易制度体系。

3、上市金融企业的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既涉及上市非金融企业的股权激励, 也涉及到上市金融企业的股权激励, 而且更多的涉及境外上市的公司, 最近财经媒体很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金融企业海外上市后也对高管采用股权激励的措施, 今年年初财政部叫停几家海外上市的金融企业的股权激励措施, 包括交通银行, 中国人寿, 中国银行等, 国资委和财政部先后联合颁布了两个涉及境内境外的股权激励办法, 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但及适用于非金融企业, 并不直接适用于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可操作执行。

据悉财政部已经就上市金融企业的股权激励问题制定了征求意见稿, 目前尚未出台。

财政部官员今年上半年表示, 财政部未曾批复任何上市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是否批复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目前尚不明确。

据悉财政部对国有企业高管的收入将有限制性规定。

4、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汇金目前的地位问题以及主权基金在境内境外的问题汇金与财政部之间的关系如何, 中投与汇金合并后的情况, 工行重组的案件中汇金所占的股权比例, 都是我们目前所关注的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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