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程
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检验中的常见问题及检验方法

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检验中的常见问题及检验方法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化学品的需求量也是越来越大,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很多企业常常会使用常压罐车进行运输,但其中很多危险化学品在常压罐车的运输中,经常引发安全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的泄露及爆炸,对人们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因此,必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的检验工作,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本文就简单分析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检验中常见的问题及检验的方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检验;常见问题;检验方法前言:在当前的运输体系中,常压罐车是一种常用的运输车辆,所谓的罐车就是指罐体与底盘组合在一起的车辆。
其中的罐体是由简体、封头、人孔、注入口、卸料口以及其他必要附件所组成封闭容器,其容积一般都大于0.45m3。
而常压则是指工作压力不大于72kPa。
目前,常压罐车是我国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主要载体。
但在其运输过程中,因为危险化学品一般都是爆炸品、压缩气体或液化气、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或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抗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以及腐蚀品这八大类,运用常压罐车进行运输,如果不加强对车辆的检验,就会导致在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的检验,了解在检验中常见的问题十分必要。
一、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检验中常见的问题分析(一)车辆原始资料不齐全。
根据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常压罐车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验,而且在检验的过程种,必须向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出具《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罐体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和《罐体安全附近质量证明书》等一系列原始资料。
但部分运输单位并没有保存好这些原始资料,导致在检验时提供的资料不齐全,这样会影响到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因此,相关单位及车主必须保管好相关的原始资料,以便于检验单位在对常压罐车进行安全检验时能够提供齐全的原始资料,便于相关检验单位进行数据检验。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

DB61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锋社、刘晓东、程宇群、张永红、刘峰育、王景人、易菡。
本标准由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解释。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材料制造的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MPa(表压),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常压罐体(含安全附件、相关管件、阀件、紧固件和控制件等)的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真空绝热结构或有特殊要求的军事装备用罐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B/T4730.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4730.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磁粉检测JB/T473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部分:渗透检测TSG 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3 一般规定3.1 检验单位及人员常压罐体检验单位、检测人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检验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应对检验结论负责。
危险化学品罐车罐体定期检验程序

一、办理部门
所在地特种承压设备检测部门。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在用危险化学品常压运输槽罐车罐体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2003《危险化学品常压安全管理条例》
2、交通部1993年发1382号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3、交通部2002年发《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方案》
4、《市危险化学品常压运输槽罐车辆罐体体验规定》
5、GB18564《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四、办理范围
市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常压运输槽罐车罐体。
五、办理条件
(一)检验前需要的技术资料:
1、危险化学品常压运输槽罐车罐体技术登记资料。
2、罐体的设计、制造单位、出厂时间及罐体的制造质量证明书等出厂文件。
3、罐体充装介质成份及其变化情况。(特别是最后一次充装介质的情况)
4、罐体的清洗、置换、消毒、中和报告。
5、罐体内气体分析合格报告。
(三)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做如下准备工作:
1、必须将罐体内部的介质排除干净。
2、对罐车及相关安全附件进行自查自检,确保安全附件(密封垫片、阀门盖、拖地带等)齐全完好。
3、运装酸性或碱性介质的罐体,进行中和、清洗,并取样分析。
(五)检验收费及报告领取
全部项目检验完毕的十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到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一楼大厅领取缴款通知单,到市的工商银行缴纳检验费,凭缴款收据到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一楼大厅领取危险化学品常压运输槽罐车罐体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注:如用支票缴纳检验费的,支票收款人请填“财政收费”;请不要用转帐的方式交费。)
4、运装易燃、助燃、有毒介质的罐体,必须置换、消毒、清洗(其方法同上),并取样分析。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

DB61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锋社、刘晓东、程宇群、张永红、刘峰育、王景人、易菡。
本标准由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解释。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材料制造的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MPa(表压),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常压罐体(含安全附件、相关管件、阀件、紧固件和控制件等)的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真空绝热结构或有特殊要求的军事装备用罐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B/T4730.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4730.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磁粉检测JB/T473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部分:渗透检测TSG 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3 一般规定3.1 检验单位及人员常压罐体检验单位、检测人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检验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应对检验结论负责。
危险化学品汽车常压罐车的检验要点

危险化学品汽车常压罐车的检验要点【摘要】危险化学品汽车常压罐车作为一个流动的危险源,在罐体的运行、维修过程中,因未要求法定单位进行检测、检验,未能及时发现与排除危险化学品罐体的隐患,泄漏、爆炸事故就会时有发生。
危险化学品汽车常压罐车检验是近几年新开展的一项检验工作。
根据对本市汽车常压罐车的实际检验检测,归纳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常见缺陷问题,并指出了相应的处理方法。
【关健词】危险化学品汽车常压罐车检验要点1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04]249号),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质技监发[2004]180号的指示要求,强调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用槽、罐,必须由取得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的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定点证书的企业生产.并经质监部门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江苏省特检院连云港分院从2005年开始对连云港市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汽车常压罐车进行全面检验检测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2 连云港市危险化学品汽车常压罐车的现状与检验开展连云港市现有运送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汽车罐车300多台,分为轻质燃油汽车罐车、化工液体汽车罐车等。
主要盛装介质为汽柴油、酸、碱、原油、甲醇、甲醛、乙醇、硫酸、盐酸、氢氧化钠、双氧水、氨水等,容积范围为2. 2m3-51.3m3,其中20m3以下占罐车总数的60%,使用单位既有国有和民营企业,也有罐车资产归个人,管理归公司型的松散性联合体。
这些车载罐体绝大部分是专业正规制造厂生产的,但也有极个别是用户自行改装的;罐体材质主要是碳钢,酸碱介质罐体则主要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非金属材料。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

一、工作依据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交通 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委办 〔2011〕50号)文件中要求:“强化罐式危 险货物运输车罐体安全检验和非传统能源 汽车安全技术检验。”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 常压罐体定期检验
一、工作依据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 常压罐体定期检验
三、GB18564.1-2006中对定期检验的规定
4、罐体壁厚测量 *所涉及到的标准内容: 5.4.7腐蚀裕量、5.4.10罐体计算厚度、5.4.13罐体最小厚度、5.4.14 罐体设计厚度、附录D非圆形截面罐体,及上述条款相关内容。 *建议: 1)应合理选择测量部位和测量点数。测点应均匀分布并准确定位, 必要时应对以下部位增加厚度测量: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 常压罐体定期检验
一、工作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条规定:“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 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 量相匹配。”
第二十七条规定:“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 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 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 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 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 常压罐体定期检验
三、GB18564.1-2006中对定期检验的规定
的变化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 常压罐体定期检验
危险化学品常压罐体检验

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
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 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
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
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 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 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 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 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
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 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 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
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 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 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 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 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
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 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 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
危险化学品汽车常压罐车的检验要点

危险化学品汽车常压罐车的检验要点发布时间:2022-09-20T06:34:30.121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2年第10期作者:孔德瑜[导读] 在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检验过程中,常常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将重点对一些影响使用性能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重要问题展开分析孔德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新疆 830000 摘要:在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检验过程中,常常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将重点对一些影响使用性能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重要问题展开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检验引言危险化学品汽车常压罐车作为一个流动的危险源,在罐体的运行、维修过程中,因未要求法定单位进行检测、检验,未能及时发现与排除危险化学品罐体的隐患,泄漏、爆炸事故就会时有发生。
危险化学品汽车常压罐车检验是近几年新开展的一项检验工作。
根据对本市汽车常压罐车的实际检验检测,归纳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常见缺陷问题,并指出了相应的处理方法。
1.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检验要点1.1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检验项目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的检验包括外观检验、解体检验和性能检验。
1.2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检验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按规定对常压罐车进行检验时,经常会遇到安全阀在未达到整定压力时就出现泄漏的情况,此时正确判断是何种原因引起的泄漏是保障安全阀正常运行的关键。
其实问题绝大多出现密封面上,极少部分可能是弹簧弱化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密封面由阀瓣和阀座组成,阀瓣是软密封,阀座是金属硬密封。
怎样判断问题出现在阀瓣还是阀座上呢?将阀瓣与阀座在泄漏处点同时进行标记,再将标记旋至错位,对安全阀进行再次检验,必要时进行多次检验,若总在阀瓣标记处泄漏,断定问题在阀瓣上;若总在阀座标记处冒泡,则问题出在阀座上。
当判定问题出在阀瓣上时,拆卸清洗时重点检查标记处的四氟垫片部位,一般会发现有污垢存在,甚至会出现被污垢压出的细微坑洞,清除污垢后重新组装再检验仍出现泄漏,则考虑更换四氟垫片;当判定问题出现在阀座上时,首先检查阀座密封口是否光亮平整无划痕,若阀座密封口处有生锈或凹凸不平,对阀座进行研磨至光亮平整无划痕,若阀座密封口无异常,一般考虑是由于密封处裂纹和穿孔引起的,此时需对阀座密封面做渗透检测,判定其是否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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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以下简称罐车)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工作压力为常压、设计温度为常温条件下,与所载液体理化特性相适应的不同材质的罐车罐体。
第三条在用罐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
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5年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罐车,应该做全面检验。
1、新罐车使用一年后的首次检验;2、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一年后的重新投用的;3、罐体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
第四条定义罐车-指罐体与底盘的组合体。
罐体-指由筒体、封头、人孔、注入口、卸料口等和其他必要的附件所构成的封闭容器总成,其容积大于0.45m3。
罐体元件-主要是指筒体、封头、人孔、注入口、卸料口等。
金属罐体-主要是指碳素钢、耐酸不锈钢、铝或铝合金板材所制作的罐体。
非金属罐体-主要指用于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所制成的罐体。
常压-指工作压力不大于72kPa。
常温-指在正常大气压下,金属罐体环境工作温度为-40~+50℃,非金属罐体环境工作温度为-20~+40℃。
第五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罐车,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罐车,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试漏试验。
(一)用焊接方法更换罐体元件的;(二)罐体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三)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四)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罐车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第七条从事罐车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必须是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人员必须持有经质量技术监督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员(含检验员)以上资质,方可从事罐车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监察,并对罐车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检验前,检验单位应根据罐车所载的液体分别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单位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第八条罐车使用单位必须于检验有效期满15日前将检验计划报当地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检验计划完成检验任务。
第九条检验的一般程序(见附录B)是检验工作的常规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工作准备第十条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仔细了解罐车所载液体的理化特性,掌握防护措施,遵守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检验前,应将罐车开到检验专用场地,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车体移动。
第十二条进行年度检验或全面检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所载易燃、有毒或窒息液体的,应用蒸汽对罐体进行蒸煮、吹扫、进行置换。
置换合格后,方可打开人孔。
载有易燃液体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二)罐体进行置换、清洗后,应进行取样分析、取样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罐体内部空间的含氧量应当在18-23%(体积比)。
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措施。
第十三条进罐进行检验或辅助工作时,必须选配适用的防护用具,在罐外设立安全监护人员,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T3805-93特低电压限值的规定,进入罐内照明使用电压不超过24V的安全电压。
第十五条需现场射线探伤抽查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六条检验用的设备和工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检验人员应对检验安全条件进行确认,有权中止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作业,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或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第十八条检验场地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三章年度检验第十九条罐车年度检验内容(一)罐体技术资料审查;(二)罐车罐体的外观检验;(三)结构检查;(四)材质检查;(五)液面计、流量表、压力表、温度计、通气阀、导静电装置、装卸软管、阀门、消防设施的检查;(六)罐体与底盘连接紧固件、导静电装置检查;(七)壁厚测定。
第二十条罐车技术资料审查(一)罐车资料审查1、罐车随车文件(1)车检验合格证;(2)罐车准运证;(3)罐车运输许可证;(4)驾驶员上岗证和押运员证;(5)罐车上年度定期检验报告;(6)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和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二)罐车技术文件及资料1.罐车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2.罐车容积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所载液体的密度和罐体自重,并和车辆总质量相匹配;3.原材料、外购件应符全有关标准规定,并有制造厂家的合格证明,所有零部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4.橡塑制品应耐腐蚀和耐油,其性能应分别符合HG/T2183-1991和GB/T539-1995的规定。
5.人孔盖和液体注入口盖的密封垫片,应采用耐油或耐酸橡胶或相应耐腐蚀材料制作,其性能应分别满足HG/T2183-1991和GB/T539-1995的规定。
6.所载有毒、腐蚀液体的罐体,采用耐压不低于PN1.6MP a的钢质阀门或其他专用阀门。
其卸料阀门应为串连式双道阀门,其中一道阀门应为内置式阀门,并装置罐体的底部。
7.罐体上选配的液面计、流量表、压力表、温度计等仪表,应有检定的有效合格证。
8.所载易燃液体罐体的软管接头应执行GB9419-1988中的条。
9.载易挥发液体的罐体应安状DN60通气阀,通气阀的技术性能应符合GB9419-1988中的4.16.4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罐车罐体的外观检验(一)金属罐体要求1.金属罐体的横断面应为椭圆形,带圆弧矩形或圆形。
2.金属罐体封头应采用折边平封头、碟形封头、椭圆形封头,不允许采用无折边封头。
3.金属罐体封头的焊接须采用全焊透的对接接头形式,不允许采用角焊缝。
4.金属罐体内外表面应无裂纹、明显划痕或腐蚀凹坑等损伤缺陷。
修补处的厚度不应超过所用材料厚度的负偏差值。
以肉眼或者5-10倍放大镜检查罐体表面,对接焊缝、接管角焊缝等部位的表面裂纹。
(二)非金属罐体要求1.金属罐体的横断面应为椭圆形,圆形。
2.金属椭圆形罐体的横断面长短轴之比不大于2。
3.非金属罐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杂质混入,无纤维外露,无目测可见的裂纹、划痕、疵点及白化分层等缺陷,在任取(30×30)mm2面积内最大直径为4 mm的气泡不得超过5个,外表面应平整光滑,无纤维外露,无明显气泡及严重色泽不匀现象。
(三)罐体表面漆色和标志1.罐体表面的油漆质量应符合QC/T484-1999的规定,颜色应符合表1的规定。
所有外露黑色金属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表1 罐体颜色易燃液体毒性液体腐蚀性液体装载货物性质罐体颜色银灰色(B04)中灰色(B02)深灰色(B01)色带橙色反光带(反光度不低于1级红色反光材料的亮度)2.罐体标志(1)必须在罐体的后部和两侧沿中心线粘贴橙反光带,宽度为150mm左右,反光度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级红色反光材料的要求。
(2)必须在罐体的后部反光带正上方和罐体两侧反光带正中间粘贴橙色反光字“爆”、“毒”、“腐”文字。
反光亮度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级红色反光材料的要求。
(3)必须在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
(四)罐体人孔盖和液体注入口罐体人孔盖和液体注入口应符合GB18564-2001第4.4条的有关规定。
人孔盖和液体注入口盖的紧固螺栓的强度必须满足承压要求。
(五)爬梯要求:1.爬梯应便于攀登,连接牢固,宜设在罐体右侧,宽度不小于350mm。
2.罐体顶部操作平台应装设防护栏。
(六)罐体内防波板罐体内防波板的设置年应符合GB18564-2001第4.6条的有关规定。
1.防波板应连接牢固,不易脱落,无明显移位,相邻两块防波板上的孔的中心线不应重合。
2.罐体容积大于45m3时,横向防波板应设计制作成三角波浪型。
(七)罐体焊缝表面质量1.形状、尺寸以及外观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2.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夹渣等缺陷,焊缝上的熔渣和两侧的飞溅物必须清除干净;3.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4.焊缝咬边深度不得超过0.5mm,连续长度不得超过100mm;5.角焊缝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图样要求,外形应平缓过渡;6.焊缝余高不得超过2mm;7.焊缝错边量和棱角度不得超过2.0mm。
(八)罐车后保险杠1.后保险杠距离罐体后封头和附件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2.后保险杠的宽度不得小于车辆全宽的80%;3.后保险杠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结构上不得影响罐车显示牌照、灯光、信号和影响交通安全;4.后保险杠可接封闭车厢的车辆后悬的规定,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m。
第二十二条罐体结构检查(一)封头与罐体的连接封头与罐体的焊接须采用全焊透的对接接头形式,不允许采用无折边封头。
(二)焊缝的合理布置封头拼接焊缝之间、罐体的纵焊缝之间以及封头拼接焊缝的端点与相邻罐体的纵焊缝之间,其焊缝边缘间距应不小于100mm。
(三)防波板与罐体的连接防波板与罐体必须封闭式焊接,不允许断续焊接,防波板数量不低于标准规定值。
(四)排污口应在罐体最底部设置排污口,并接有排污管。
对沉降量较大的介质,应在排污管上接双道串联的球阀,公称通径不低于DN65,且罐体排污口应加强。
第二十三条材质检查首次检验时,应核对罐体材质与所载液体的相容性(见附录A),若装运附录A未提到的液体,应参考附录A的同类液体。
第二十四条液面计、流量计、压力表、温度计、通气阀、导静电装置、装卸软管、阀门、消防设施的检查(一)罐体上选配的液面计、流量计、压力表、温度计等仪表,应灵敏可靠并有检定的有效合格证,与所载液体必须相容。
(二)通气阀1.装载易挥发液体的罐体应安装DN60通气阀,罐体容积大于12 m3时,必须装置2个DN60的通气阀,通气阀的技术性能应符合GB9419-1988中4.16.4的规定。
2.当罐内压力高于外界压力6 kPa时,出气阀关闭,但高于8 kPa 时,出气阀应开启。
当罐内压力低于外界压力2 kPa时,进气阀关闭,但低于3 kPa时,进气阀应开启。
(三)导静电装置1.所载易燃液体的罐体必须配备导静电接地装置,并符合JT/T230的规定。
2.严禁使用铁链。
(四)装卸软管1.软管与介质接触部分应耐相应介质的腐蚀;2.软管与两端接头的连接应牢靠;3.吸入软管在196 kPa压力下,保压5min不得渗漏;4.装卸软管在1.5倍泵出口额定工作压力下,保压5min不得渗漏;5.软管不得有变形,老化及堵塞等问题。
(六)阀门1.卸料阀出料管口应设在罐体底部后端,如必须在罐体后封头开孔,装置卸料阀时,其出料管口不应超出车辆的后保险杠;2.罐体接管与阀门之前,不允许采用胶管连接(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罐体除外);3.所载有毒、腐蚀液体的罐体,采用耐压不低于PN1.6MP a的钢质阀门或其他专用阀门。